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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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博物馆、纪念馆类)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5月

说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营利性博物馆、纪念馆(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民办非营利性博物馆、纪念馆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四、民办非营利性博物馆、纪念馆制定或修改章程,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

上海×××××××博物馆(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如:

上海市××区(县)××路××弄××号××室】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第八条本单位由举办者捐赠开办藏品:

件(套);藏品所有权归博物馆所有。

第九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捐赠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

出资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

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的表述:

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

字数不超过60字。

具体为:

(一);

(二);

(三);

············。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

第十二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五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①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③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④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⑤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⑥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

第十六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变更开办资金;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五)处置藏品;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为专职。

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

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总干事等】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应该载明具体职务。

如: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等,且应是理事会成员。

当副理事长的职数大于2名的,应确定常务副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罢免。

监事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

监事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藏品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

(二);

(三);

············。

第三十二条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三十四条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

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七条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

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

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①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②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③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④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⑤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条注销藏品,必须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上海市文物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交换、出售或销毁。

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

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

本单位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个月以上(不得少于8个月);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本博物馆积极促进与其他博物馆、教育科研机构及社区的交流合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

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条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四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单位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六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六十二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六十三条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六十四条本单位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

受让的博物馆应出具接收藏品清单,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

其他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五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单位(落款、印章)

【申请成立登记时制订的章程草案由全体理事亲笔签名代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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