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类油码头调研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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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油码头调研表
表5-1总体布局安全检查表
序号
法规标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油品码头距离海港客运泊位安全距离不小于300米
JTJ211-994.4.1
2
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与其他货运泊位间距不应小于50m
JTJ2374.2.1
JTJ211-994.4.2
3
油品码头相邻两泊位的船舶间距,5万吨级船舶间距不小于55米
JTJ211-994.4.3
4
海港或河港中位于锚地上游的装卸丙类油品泊位与锚地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河港中位于锚地下游的油品泊位与锚地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JTJ237-994.2.3
5
陆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设施与油品码头的间距不应小于40m
JTJ237-994.2.7
6
油品泊位的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JTJ237-994.3.1
7
油品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应采用不燃性或阻燃性材料
JTJ237-994.3.2
8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消防泵房、消防车库的防火距离为20m
GB50074-2002表5.0.3
9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露天变配电所、变压器(10KV以上)的防火距离为20m;(10KV以下)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10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独立变配电间、中控室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11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为12m
GB50074-2002表5.0.3
12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油泵房的防火距离为12m
GB50074-2002表5.0.3
13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灌油间的防火距离为12m
GB50074-2002表5.0.3
14
丙类油品装卸码头与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为15m
GB50074-2002表5.0.3
15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油泵房的防火距离为8m
GB50074-2002表5.0.3
16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灌油间的防火距离为12m
GB50074-2002表5.0.3
17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消防泵房、消防车库的防火距离为12m
GB50074-2002表5.0.3
18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露天变电所、变压器(10KV以上)的防火距离为20m;(10KV以下)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19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独立变配电间、中控室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0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围墙的防火距离为5m
GB50074-2002表5.0.3
21
铁路油品装卸设施与其它构筑、建筑物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2
油泵房与灌油间的防火距离为12m
GB50074-2002表5.0.3
23
油泵房与消防泵阀、消防车库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4
油泵房与露天变电所、变压器(10KV以上)的防火距离为15m;(10KV以下)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5
油泵房与独立变配电间、中控室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6
油泵房与围墙的防火距离为5m
GB50074-2002表5.0.3
27
油泵房与其它建筑、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8
灌油间与消防泵房、消防车库的安全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29
灌油间与露天变电所、变压器(10KV以上)的防火距离为20m;(10KV以下)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30
灌油间与独立变配电间、中控室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31
灌油间与围墙的防火距离为5m
GB50074-2002表5.0.3
32
灌油间与其它建筑、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为10m
GB50074-2002表5.0.3
33
在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GB50160-20084.4.4
34
在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丙类液体的量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
GB50160-20084.4.8
表5-2接卸工艺及设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记录
结果
1
接卸工艺系统设计应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泄漏、防爆、防雷及防静电。
JTJ237-995.1.1
2
甲、乙类油品以及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内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伸入舱底。
JTJ237-995.2.1.2
3
当油船需在泊位上排压仓水时,应设置压仓水接受设施,码头区域内管道系统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与装卸的油品相同
JTJ237-995.1.3
4
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或设置启停连锁装置。
JTJ237-995.2.1.1
5
介质设计输送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油品,不得采用从顶部向油舱口灌装工艺,采用软管时应深入舱底。
JTJ237-995.2.1.2
6
装卸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臂应设置移动超限报警装置;
(2)装卸臂与油船连接口处,宜配置快速联接器;
(3)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JTJ237-995.2.1.3
7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管道支架、支墩等附属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JTJ237-995.2.2.2
8
码头区域原油及成品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架空明敷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JTJ237-995.2.2.4
9
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以及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再起封闭管段上设置相应的泄压装置。
JTJ237-995.2.2.5
10
原油或油品在正常作业状态时,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4.5m/s。
JTJ237-995.2.2.3
11
输送原油或油品,宜采用钢质管道。
JTJ237-995.2.2.1
12
工艺管道除根据用以需要设置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尚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JTJ237-995.2.2.6
13
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JTJ237-995.4.1
14
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紧急报警信号的装置。
JTJ237-995.4.2
15
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弥补管道收集残液。
JTJ237-995.3.2
16
装卸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
JTJ237-995.3.3
17
油品码头装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JTJ237-995.5.1
18
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地面0.3~0.6m,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气体释放源0.5~2.0m
JTJ237-995.5.2
19
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提起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JTJ237-995.5.4
20
陆上输油管线应沿道路呈带状布置,并减少交叉。
管道应采用低支墩明敷,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埋地敷设
JTJ211-995.7.6.1
21
在引堤或栈桥上敷设管线,宜沿引堤或栈桥一侧或两侧布置。
当管线较多需分层布置时,大管径管线及检修频繁的管线应布置在下层,两层管线的净距不应小于0.8m,下层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4m。
JTJ211-995.7.6.2
22
码头上应设扫线、消防和通信等设备,大吨位码头应设登船梯。
JTJ211-995.7.10.4
23
油罐设备、输油管线和输油臂等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和接地装置。
JTJ211-995.7.11
24
不宜采用蒸汽或其他气体将物料直接扫如储罐中,比亚时应设专用扫线罐。
JTS165-8-20074.3.2
25
石油化工码头宜采用清管器扫线方式。
JTS165-8-20074.3.3
26
扫线介质压力应马祖扫线作业的要求,并不得大于被扫工艺管道的设计压力。
JTS165-8-20074.3.5
27
输送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时,管道应伴热或伴冷,伴热伴冷介质及方式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特性和使用要求选定。
JTS165-8-20074.3.7
28
两端封闭的管段因温度变化而导致超压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JTS165-8-20074.3.9
表5-3安全防护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依据标准
现场检查记录
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一、预防事故措施
(一)检测、报警设施
1
油码头接卸设备、取样口和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位水平距离15m范围内,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也可配置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JTJ237-995.5.1
2
油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JTJ237-997.2.6
3
油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无线电通信器材。
JTJ237-997.2.5
(二)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1
油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JTJ237-997.3.5
2
油码头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时,码头应设置为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在码头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
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接卸油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JTJ237-997.3.4
GB50074-200214.3.8
3
油品码头的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接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JTJ237-997.3.2
4
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JTJ237-997.3.2
5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GB50074-200214.3.10
6
生产、贮存、接卸和输送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作接地处理。
GB12801-916.3.5
7
对易燃、易爆的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GB12801-915.3.1
8
油品码头和引桥的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架空敷设,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
JTJ237-997.1.7
9
码头应设置防冲设备。
JTJ297-20013.3.1
10
紧急切断阀宜设置在岸边适当位置,距码头前沿线不应小于20m。
紧急切断阀应采取自动、遥控和手动等组合设计,应具备可靠的遥控和就地操作功能
JTS165-8-20073.0.4
(三)防爆设施
1
油品码头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或难燃的铜芯电力电缆。
JTJ237-997.1.6
2
油品码头的变配电间宜在距码头前沿线12m外设置。
JTJ237-997.1.8
3
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GB50074-200214.1.6
(三)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1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等附属设施。
GB12801-915.7.1
(四)安全警示标志
1
油品码头及引桥上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
JTJ237-997.2.7
2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
GB12801-916.7.3
3
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到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
GB12801-916.7.2
二、控制事故系统
1
油品码头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JTJ237-997.1.4
2
接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JTJ237-995.4.2
3
根据消防设备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选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手动控制。
JTJ237-997.2.1
三、消除与减少事故影响设施
(一)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1
液化石油气码头应在接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水幕的设置范围为接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消防塔架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
JTJ237-996.2.9
(二)灭火设施
1
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厚综合考虑确定。
JTJ237-996.1.1
2
油品码头所配备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够扑救码头火灾和油船的初期火灾的要求。
JTJ237-996.1.2
3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JTJ237-996.1.3
4
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
JTJ237-996.1.3
5
油品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
JTJ237-996.2.1
6
水幕喷头的安装不得影响船舶的系统作业。
JTJ237-996.2.11
7
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它用的技术措施。
JTJ237-996.2.4.4
8
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在必要时向油船消防总管供水。
JTJ237-996.2.14
符合要求
9
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JTJ237-996.3.1
设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
泡沫灭火剂宜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白泡沫液。
JTJ237-996.3.2
符合要求
11
油品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1)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L/min·m2
JTJ237-996.3.3
符合要求
12
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泡沫原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原液量之和。
JTJ237-996.3.4
泡沫液满足一次油船火灾的需要
13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采取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JTJ237-996.3.5
有排空措施
14
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码头上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
JTJ237-996.5.1.2
涂防腐涂料
15
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消防炮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当有水上消防设施监护时,可联合满足上述要求),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方式。
JTJ237-996.5.2
配备有一门消防炮,另外还有消防栓、移动式消防设备,可覆盖作业范围
16
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满足水泵启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JTJ237-996.5.7.1
满足要求
17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自动引水启动;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min内投入运行。
JTJ237-996.5.7.4
消防水泵满足要求
18
码头接卸区内宜设置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码头的中央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和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JTJ237-996.6.1
满足要求
19
码头接卸区内设置的灭火器的规格,宜选用:
干粉:
手提式:
8kg、推车式:
35kg;
泡沫:
手提式:
9L、推车式:
65L;
二氧化碳:
手提式:
3kg。
JTJ237-996.6.2
码头作业时配备手推式灭火器
20
接卸丙类油品的码头不应超过12m;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JTJ237-996.6.3
21
消防车库的位置,应能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GB50074-200212.5.2
消防车在港区附近,可在5min内到达事故现场
(三)作业监护
1
消防船货拖消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没搜消防船消防炮厂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没搜拖消两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
JTJ237-996.5.6
(四)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1
油品码头的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自备发电机房和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
JTJ237-997.1.10
(五)应急救援设施
1
油品码头宜设置阻燃型围油栏。
JTJ237-996.5.8
(六)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