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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本

第一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知识产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私权)

2、更好的定义:

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力。

3、理解其定义:

1客体是智力成果/商业标识等非物质性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这是区别于物权的特征;

2不要理解成对知识的财产权;

③知识产权客题分两类:

创造性智力成果、识别性商业标识。

4、并非一切智力成果都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如点子、创意,但知识产权也非常注意在赋予创新者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这种保护的范围扩大,将本来属于公众可以自由利用的信息纳入专有范围。

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帝王原则”。

5、知识产权客体就是智慧创造物,是人民利用其智慧、时间、资金和劳动创作出来的智力成果。

具有以下特征:

无形性(本质特征)、智慧性、传承性、共享性。

6、知识产权的内容:

一是积极权利二是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实施其智慧创作物的权利;

②消极权利(禁止权),指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其受法律保护的智慧创作物的权利。

7、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发明专利权20年、外观制作权10年、著作权有生以来及死后50年),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国家授予性)。

8、知识产权性质:

是一种民事权利,是私权。

9、分类(基础知识):

文学产权、工业产权

著作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特征:

①单点效力,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之效力,只能及于某一件具体的作品,既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版权作品,也有权许可他人以某种方式利用其作品,但不能阻止他人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其独立创作的作品正常地行使其版权②双重内容(也称为一体两全),即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是相互独立的③自动取得,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任何手续。

作品:

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理解其定义:

作品是人类智力成果;作品是必须能够被别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只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才是作品。

构成条件:

形式条件:

必须是我国《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形式实质要件:

一个具体的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须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类别: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戏曲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人:

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人。

原始著作权人:

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作者外,还有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作品中的合同约定人、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情形)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委托作品中的合同约定人:

委托作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同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创作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职务作品,是指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属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其所属之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年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于自然人所属之法人或其他组织。

继受著作权人:

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完整著作权人:

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之全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完全著作权人:

依法享有著作财产权之全部或部分,或者同时或分别享有著作人身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作者的判断:

①形式判断: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相反证明四种情形:

1否定署名者为作者的情形2否定自己为作者的情形3肯定自己是作者的情形4肯定他认为作者的情形②实质判断:

主张作者身份的人是否对作品的创作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是否由委托合同,且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否具有著作权归属的法定事由

合作作品(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演绎作品(改变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作品作者享有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够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著作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一件作品在我国能否自动产生著作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主体适格、作品适格)

著作人身权:

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作者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

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剥夺性在我国的特点:

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通常有人身专属性,同城不得转然继承放弃;著作人身权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利不同,差异在于二者赖于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后者基于生存,前者基于创作。

内容:

发表权(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四个方面

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取报酬的权利。

可转让、继承或放弃。

内容:

复制权(最基本)(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表演权(著作权人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许可他人表演其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或广播的权利)、展览权(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公开陈列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演绎权(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蓝本进行再创作的权利,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和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相关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相关权与著作权联系:

两者同根于作品、同源于法律、都是专有权利区别:

①两者主体不同。

著作权人主要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相关权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如表演者。

②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相关权的客体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如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③保护期不同。

著作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加上死亡后50年相关权保护期自表演、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公开传播之日起50年④保护水平不同。

著作权包括很多权利,相关权很少

表演者:

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但不包括运动员等。

表演者权:

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包括: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③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播送权)④许可他人以音像设备录音录像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制权)⑤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⑥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网络传播权)表演者义务:

①表演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应当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②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分别向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③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或者原始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音像制品制作者:

将声音、图像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包括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

权利:

音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

①音像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音像制品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如果演绎作品和被演绎作品都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就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分别支付报酬③音像制品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作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④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⑤音像制品制作者发行音像制品,除应尊重著作权之外,还应尊重表演者权,与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组织:

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音像制品的人。

权利:

①许可他人播放②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印象载体上以及录制音像载体的权利义务:

①广播电视、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②广播电视、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③广播电视、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④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平衡著作权人或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关系的制度就是著作权限制。

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公共利益保留等。

1、合理使用

(1)定义: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2)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的美国版权法4条标准:

①有权使用的目的和性质②被使用作品的性质③被使用的篇幅及实质性内容④这种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3)合理使用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标准(三步检验标准)①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②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③没有无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4)合理使用行为种类: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饮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火花则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组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

(1)定义:

是指特定的人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表现:

①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需使用的除外

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法定许可编写教材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比较

同:

被受用对象均是已发表作品;都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都有法律规定

异:

使用人:

不特定/特定(录音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和报刊);

是否付酬:

否/是(向著作权人);

能否使用:

不需考虑著作权人的声明/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需使用的则不得

使用;

使用目的:

非营利性/营利性。

第九章著作权利用

1、著作权利用是指著作权人根据版权作品的特点和用途将版权作品付诸实施的行为。

具体包括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质押或其他利用

2、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转让特点:

(1)客体是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的变更(3)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对其版权作品进行使用,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法律制度。

4、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著作权转让的比较

同:

涉及对象都是著作财产权

异:

主体:

著作权人——许可方/著作权人——转让方

对方当事人——被许可人,有权形式约定的权项/对方当事人——受让人,对约定的权项享有所有权

时间:

约定的期限/永久的

著作权质押,或者作为一种资产出资进行经营,是对著作权的利用形式。

第十一章著作权保护

1、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实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或者第四章规定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分为直接侵权(行为人直接实施著作权法规定由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所享有权利的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的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由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但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辅助或便利条件,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侵害的行为)

3、以下侵权行为:

一、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二、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

三、侵占他人的作品

四、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五、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六、拒付报酬

七、剽窃他人的作品

八、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九、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十、侵犯相关权

十一、其他侵权行为

第十二章商标制度概述

第一节商标概述

1、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以上述诸要素组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记。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直接或间接地用在商品上的行为,作为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可以批量生产的,可以反复利用,是动产。

2、商标的功能

从商标使用者或者所有人的角度看,商标具有以下功能:

来源标示、商场竞争、商誉凝聚、广告宣传;从消费者的角度看,来源指示、质量保证功能。

第二节商标的分类

一、视觉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二、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

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

区别:

1、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者不具有这种专有使用权,但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他人的未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无注册商标使用人自己不申请商标注册,他人就有可能抢先申请注册,导致商标专用权落入他人之手

3、注册商标受到不法侵害,被他人假冒使用,商标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其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这样的损害赔偿。

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组合商标

四、商品商标与服务商品

五、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

六、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品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标明使用者在该组织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又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适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加以注册。

第十三章商标的构成

第一节商标的构成要素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视性标记,地理标志:

县级以上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第二节商标的显著性

1、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使消费者能够将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区别,凭借商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

2、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叙述性商标;功能性三维标志;姓氏与姓名。

第三节注册商标的构成条件

一、不得违背《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

二、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同、类似商品,相同、类似商标

四、禁止恶意抢注:

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

第十四章商标注册

第一节商标注册原则

一、自愿注册原则;

二、一申请一商标原则,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针对一个商标;

三、先申请原则(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四、同日申请先使用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是同一天申请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五、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展览优先权)

第二节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一般规定

申请注册的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注册商标申请人资格与商标使用的关系。

商标所有人应当是为意图将图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人。

二、商标注册共同申请人

三、外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它是指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外国自然人或企业。

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我国政府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商标注册事宜。

四、商标代理,它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商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第三节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程序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异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核准注册

第十五章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与终止

第一节概述

1、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2、内容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为注册商标的权利。

3、使用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充分支配和完全适用的权利。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所涉及的对抗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关系。

禁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

使用权与禁止权只限于核定使用商品,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等。

4、禁止权:

第二节商标权的限制

1、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第三人不许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制度。

2、不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

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善意的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

3、合理使用:

(情形)对地理标志商标中地理名称的使用;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艺名、笔名等:

以正常方式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形状、型号、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性:

在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

4、商标权穷竭:

是指由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投入到市场上的使用了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他人再对这样的商品进行占有、销售、使用或处分的,不受商标权的限制。

第三节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与终止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均为10年

2、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续展注册申请手续,使其注册商标得以存续的制度。

应该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有些规定,看书)

3、注册商标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商标注册人丧失其商标权,法律不再对该注册商标给予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因注销或撤销而导致专用权终止。

第十六章注册商标的利用

第一节注册商标的转让

1、它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移转给他人的行为。

2、原则:

连同转让原则,自由转让原则

3、形式: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

4、限制:

⑴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⑵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⑶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⑷联合商标不的分开转让

⑸受让人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节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1、它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2、形式:

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章注册商标补正制度

第一节概述

注册商标补正制度是指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而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撤销的一项补救制度。

第二节违反禁用条款注册商标的撤销

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他性相同的标记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记、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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