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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车辆维修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车辆维修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车辆为《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及其补充文件中编号为2001、2002和编号首位为3、4、5、9的产品,以及编号为2003、6004、6005、6006和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中的车辆(铁路救援起重机吊臂平车除外,见附件1,以下简称“车辆”)。

本细则所称维修是指铁路车辆整机性能的恢复性修理或维护性修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维修,并在中国铁路使用的车辆,车辆维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车辆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车辆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铁路用户的需求。

第五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维修合格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维修许可申请的审查及维修许可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六条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维修产品的图样、工艺等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

(二)申请人应具有铁路车辆生产或维修资质,或具有连续3年以上生产大型机械产品的经历,或列入铁道部发展规划的新建专用车辆维修基地。

(三)申请铁路车辆维修许可的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0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维修许可的申请人,其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50倍。

(四)《维修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五)维修样车按规定进行的相关试验合格。

(六)维修样车通过生产质量鉴定。

(七)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八)具有能够满足维修生产要求,并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相应人员,包括车辆、机械制造、焊接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量、理化等检验人员,以及机械加工、焊接、铆接、装配等技术操作人员;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

(九)具有能够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和持续批量维修能力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

(十)具有能够验证车辆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

(十一)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体系。

(十二)具有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申请人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申请时应明确维修地点。

申请铁路货车维修许可的,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铁路货车通用车型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000倍;申请铁路客车、动车组维修许可的,其生产基地固定资产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主型客车相应修程平均检修单价的150倍;同时还应符合第六条除第(三)款以外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维修合格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查),所提供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携带副本原件备查)。

(三)产品图样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基本情况(见附件3)。

(六)维修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4)。

(七)车辆修理技术规范。

(八)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九)申请人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报告,列入铁道部发展规划的新建专用车辆维修基地除外。

(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压力容器类罐车维修许可的,还应提供本企业或压力容器合作维修企业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

申请固定安装有起重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维修许可的,还应提供本企业或起重设备合作维修企业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型号起重设备的维修许可证。

申请固定安装有专用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维修许可的,还应提供铁道部主管部门对固定专用设备维修审查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车辆维修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申请人应完成铁路车辆的试修及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生产质量鉴定。

审查合格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试验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试验须有铁道部驻厂(局)车辆验收室参加。

第四章维修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含申请材料审查、现场考察和生产质量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四条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维修合格证。

铁路车辆维修合格证的编号方法为:

####-×××-C-****,####为铁路车辆种类代码,用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例如铁路货车为TLHC),×××为被许可人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表示维修合格证,****为维修合格证序列号。

第十五条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的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提出同一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行政许可申请,连续两次审查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维修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从决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维修合格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

提出延期申请的被许可人,应提交原维修合格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维修许可:

(一)被许可人变更维修地点的。

(二)被许可人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

(三)被许可人停止维修相应车辆2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第十八条在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人维修条件、检验手段或维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报铁道部运输局,被许可人应重新进行相关试验,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查。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在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6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维修合格证变更手续。

变更后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铁道部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车辆维修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维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企业情况、维修技术报告以及能充分证明产品符合铁道部批准的检修规程、有关文件、标准及产品技术条件、图样和能充分证明被许可人生产质量控制能力的相关材料。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产品维修质量稳定,并于每年年底向铁道部运输局提交年度维修质量报告。

经维修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应经铁道部驻厂(局)车辆验收室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铁道部对被许可人提出警告,或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维修,被许可人应进行整改。

被警告的被许可人在3个月内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应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的维修。

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维修的被许可人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

(一)维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维修设施、设备、工艺及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

(五)维修产品与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符合性不满足要求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可视具体情况撤销其全部或部分车辆的维修许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撤销维修许可的,按规定执行。

(一)被许可人维修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导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维修合格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维修合格证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合格证的。

(四)限期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维修许可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被撤销的,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维修合格证:

(一)被许可人不再维修相应产品的。

(二)维修合格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被许可人破产或解散的。

(五)被许可人依法被终止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维修合格证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进行维修许可审查需聘请专家时,专家应与申请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专家应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保密,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

审查应遵循科学、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铁路车辆类型目录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申请人基本情况

4.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附件1:

铁路车辆类型目录

编号

产品名称

2001

电力动车组

2002

内燃动车组

3001

卧车

3002

座车

3003

餐车

3004

行李车

3005

发电车

3006

邮政车

3007

试验车

4001

棚车

4002

敞车

4003

平车

4004

冷藏车

4005

矿石车

4006

罐车

4007

家畜车

5001

特种车辆

9001

架桥机组车辆

9002

铺轨机组车辆

编号为2003、6004、6005、6006的产品中的车辆

(铁路救援起重机吊臂平车除外)

编号首位为8的产品中的车辆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个人申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单位申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行政许可申请项目

行政许可申请内容

所附申请材料目录

(标注页码)

注:

以下内容由受理机构填写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附件3: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 系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

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

5.“七、主要工装”中,有型号的应写明。

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

⑴“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⑵“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

  ⑶“七、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

  ⑷“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目录

一、企业概况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三、质量管理状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五、生产基础设施

六、主要生产设备

七、主要工艺装备

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九、主要供方清单

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

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压力容器类罐车提供)

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固定安装有起重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提供)

 

一、企业概况

名称

(中文)

(英文或拼音缩写)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营业执照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

员工总数

隶属关系

企业性质

□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作□其他

□合资□独资□台资

行业类别

近3年每年产值

 

维修、生产车辆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三、质量管理状况

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

覆盖产品范围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管理者代表

职务

质量管理部门

专职从事质量管理人数

体系覆盖

员工总数

质量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

 

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级别

技术人员

检验人员

技术操作人员

初级

中级

高级

五、生产基础设施

序号

生产基础设施

所在工序

位置

1

满足铁路车辆产品整机维修需要的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

2

满足维修需要的起重设备。

3

满足需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4

具有防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满足环保要求的专用涂装车间。

5

申请维修许可产品落成所需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

6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

7

整机及重要零部件的转运设备。

8

其他重要设施

六、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

规格

用途

位置

1

原材料处理、下料设备

2

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

3

板料折弯设备、弯管设备

4

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自动焊接设备

5

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轴承压装设备

6

零件清洗设备、表面处理设备

7

架车机

8

其他重要设备

七、主要工艺装备

序号

工艺装备名称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各类拆卸工装

2

重要部件调修工装

3

重要零部件专用机械加工工装

4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5

整车、整机组装用台架

6

其他重要工装

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序号

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理化检验设备

2

计量设备

3

无损检测设备

4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

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震器试验台等。

5

整机性能检测设备:

漏雨试验装置、单车试验器、限界检测、称重专用设备等。

九、主要供方清单

序号

供方

供方质量体系情况

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用户服

务机构

专职用户服

务人员数量

用户服务

机构职能

用户服务(含培训)程序、内容说明

十一、维修、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

十二、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相关产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压力容器类罐车提供)

十四、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起重机械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仅固定安装有起重设备的铁路施工机械用专用车辆提供)

附件4:

 

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产品型号名称:

申请人名称:

(盖章)

企业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报告用电子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表述一致。

4.“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等设施。

5.“九、与产品修理相关的主要工装”中,有型号的应写明。

6.“七”、“八”、“九”、“十”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请人填表时应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

⑴“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⑵“八、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

  ⑶“九、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工艺装备”中“工艺装备名称”列;

  ⑷“十、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复印无效)。

 

目录

一、产品外形照片

二、产品性能简述

三、产品维修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产品维修质量控制重点

五、产品技术文件:

⑴各种清单:

整机零部件清单、整机产品图样清单、技术标准清单。

⑵产品整机、转向架、车钩缓冲装置、制动系统等组成图。

⑶重要零部件、组成和整机维修检验标准、检验规则。

六、产品维修过程中执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

八、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

九、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工艺装备

十、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十一、主要供方清单和外包项目

十二、维修生产能力分析

十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一、产品外形照片

 

二、产品性能简述

 

三、产品维修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铁道部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标准)

 

四、产品维修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对环境要求)

 

五、产品技术文件

 

六、产品维修过程中执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产品维修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

序号

生产基础设施

所在工序

位置

1

满足铁路车辆产品整机维修需要的解体、清洗、装配、焊接、组装、涂装和检测的车间或场所。

2

满足维修需要的起重设备。

3

满足需要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4

具有防尘、控制温度和湿度、满足环保要求的专用涂装车间。

5

申请维修许可产品落成所需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交验、运行试验线路。

6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

7

整机及重要零部件的转运设备。

8

其他重要设施

八、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

规格

用途

位置

1

原材料处理、下料设备

2

重要零部件机械加工设备

3

板料折弯设备、弯管设备

4

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自动焊接设备

5

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轴承压装设备

6

零件清洗设备、表面处理设备

7

架车机

8

其他重要设备

九、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工艺装备

序号

工艺装备名称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各类拆卸工装

2

重要部件调修工装

3

重要零部件专用机械加工工装

4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5

整车、整机组装用台架

6

其他重要工装

十、产品维修必备的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序号

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理化检验设备

2

计量设备

3

无损检测设备

4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

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震器试验台等

5

整机性能检测设备:

漏雨试验装置、单车试验器、限界检测、称重专用设备等

6

其他重要检验、试验设备

十一、主要供方清单和外包项目

序号

外包项目

供方

供方质量体系情况

十二、维修生产能力分析

 

十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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