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实施方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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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点建设实施方案稿

盘州府办发〔2018〕69号附件2

盘州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2018年度上半年公共服务事项清理目录(12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办理)依据

服务提供单位

1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社会事务办

2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事务办

3

婚姻登记(含补办婚姻登记、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

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社会事务办

4

离婚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2.《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的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三章的规定。

社会事务办

5

就业登记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第四条第四款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社会事务办

7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社会事务办

8

医疗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社会事务办

9

临时救助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事务办

10

失业登记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第四条第四款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第三章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1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2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府办发〔2008〕55号)第四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县级社保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家庭参保登记、信息采集、缴费核定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申领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二十六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

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变更登记初审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十条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参保变更登记。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

村(居)协办员于每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人社中心。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社中心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乡镇人社中心初审无误后,将变更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信息系统中的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换发社会保障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登记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黔人社厅通〔2014〕360号)第七条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每月5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人社中心。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乡镇人社中心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6

出具外伤证明

《六盘水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六盘水合医领导小组发〔2016〕1号)的相关规定:

外伤性疾病,有其他责任人承担的,不予报销补偿;无其他责任人承担的,须提供由盘关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盘关镇合医办或公安机关认定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责任人无力承担(或责任人逃逸)的,须提供由盘关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和公安机关认定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的相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2.《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合医领导小组发〔2015〕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参合人以户为单位,原则上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标准向乡(镇)政府指定的机构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参合资金。

……。

收缴机构应给参合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8

创业贷款初审上报

盘人社局发【2016】85号《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在关政策,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中心

19

涉农补贴存折(“一折通”)信息变更审核(含新开户、遗失补办、信息变更、农户分户并户

《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基〔2009〕4号)第四条“一折通”是指由财政部门在农村信息社为享受补贴的农户开设的政府涉农补贴资金个人银行结算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农户新开和遗失补办涉农补贴存折及修改账户信息的,需先填报《贵州省涉农补贴新开、补办、修改账户信息申请表》,报当地乡(镇)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农信社办理。

农户新开和遗失补办涉农补贴存折及修改账户信息,根据盘农信发﹝2014﹞132号《关于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中涉农账户信息修改的处理意见》文件及附件,《涉农帐户家庭意见书》,农户签字、手印、村委会盖章认可后给予办理。

信用社办理成功后财政所填报《需修改农户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表》在数据库中进行数据修改。

对分户并户的根据盘财发(2015)178号《关于进一步核查农补网基础信息通知要求》文件,农户提供相应资料,财政所审核后给予分户并户意见,并同时按照盘农信发﹝2014﹞132号进行办理。

信用社办理成功后财政所填报《需修改农户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表》在数据库中进行数据修改。

财政所

20

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审查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社会事务办

21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初审(含农村“五保”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的相关规定: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理程序一样)。

社会事务办

22

老年优待证初审

1.《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退休证、户籍证明和护照等。

2.《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退休证、户籍证明和护照等。

社会事务办

23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社会事务办

24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

1.《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第六条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社会事务办

25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

1.《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第六条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社会事务办

26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审查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4号,2013年7月5日修订)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第五条第一款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7

《计划生育证》初审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

2.《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卫计发〔2016〕23号)的相关规定:

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交申请,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社区)收到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齐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8

“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初审

盘人领字〔2017〕1号

社会事务办

29

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初审

盘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社会事务办

30

创业补贴初审上报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1

计生两户书学费报销初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第四条计划生育优惠制度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2

计生两户(女孩)高考奖学金资助初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第四条计划生育优惠制度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3

出具户籍地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4

《流动人口婚育证》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5

农村低保贫困户季节性缺粮申请初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1〕16号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初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第四条计划生育救助制度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7

人口福利基金紧急救助初审上报

《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8

生育关怀服务登记初审上报

黔卫计函〔2017〕82号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9

打印家庭档案卡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40

申请法律援助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

司法所

41

发放《生育服务证》

1.《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黔卫计发〔2016〕23号)的相关规定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26号)的相关规定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42

出具零星林木采伐证明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2006年8月7日)

综合服务中心

43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综合服务中心

44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低保申请)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社会事务办

45

新农合转入转出、信息变更登记

《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合医办

4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报销初审

《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建立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度。

对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外地(外省)的参合人员,应实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即是在参合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同时应向备案参合人员规范约定其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

对其在约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参合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执行,并不低于非转诊外出就医患者报销比例。

合医办

47

养老保险死亡停保及申请丧葬补贴申请初审上报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48

开具文化户口编号

综合服务中心

49

高龄津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六盘水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4〕61号)

社会事务办

50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审查

依据一:

《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依据二:

《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联系统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35号)

社会事务办

51

兵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武装部

52

群众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群众工作站

53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黔民发〔2011〕12号)四、发放程序

(一)

社会事务办

54

退役士兵安置初审上报

根据《兵役法》和《安置条列》

社会事务办

55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补助申领初审

根据《兵役法》和《安置条列》

社会事务办

56

现役军人家属优待补助申请初审

根据《兵役法》和《安置条列》

社会事务办

57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初审

《军人抚恤条列》

社会事务办

58

“三属”抚恤补助初审(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军人抚恤条列》

社会事务办

59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补助初审

《军人抚恤条列》

社会事务办

60

申请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初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社会事务办

61

公民身份信息主项及辅项变更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登记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派出所

62

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登记条例》第三条......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派出所

63

死亡注销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派出所

64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规划管理所

65

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审核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社会事务办

66

计生两户节育奖初审上报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第四条计划生育优惠制度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67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初审上报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的通知》(黔危改办通〔2010〕1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建设规划管理所

68

《采矿许可证》年检初审上报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

国土所

69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上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二条、第四条

国土所

70

农机购置补贴初审上报

《贵州省农机管理条例》

农业中心

71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查

依据一: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六条

依据二:

《贵州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联系统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黔残联发〔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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