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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企业申报进入东莞市工业企业

附件1

东莞市工业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新型经济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2011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没有恶意欠薪、骗取财政资金等失信行为(如为外资企业,海关管理类别须为B类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设立了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内设研发机构;

2、拥有注册商标,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3、拥有1项或以上的发明专利,积极开发新产品;

4、列入市经信局“323”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纳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的企业;

5、经市外经贸局认定的转型升级培育企业;

6、积极参加港台生产力提升机构提供的辅导服务;

7、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为“镇街”)经信部门、外经贸部门推荐。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设在东莞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广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设在东莞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全国性、区域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东莞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保险公司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设在东莞的保险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实施融资支持。

第五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融资支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是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偿;三是对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给予风险补偿;四是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财政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融、经信、外经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根据市金融局提请,复核并划拨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补偿金及对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市金融局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复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受理和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申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的核算结果,提出贷款贴息的划拨建议;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对内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汇总符合条件工业企业名单,统筹企业数据库的建立、修正和公示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资符合条件工业企业的认定和复核工作;配合市经信局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数据库;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审计局对融资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人行负责完善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征信管理;协助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进一步健全工业企业数据库的项目采集;对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查和核算。

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东莞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受理和审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章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与撤销

第十五条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满足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可备齐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分别向企业注册地的经信或外经贸部门提出列入名录申请:

1、《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2、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外资企业,需要一并提交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研发机构的批文,商标注册证书,专利授权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4、内资企业提供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分别对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要求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对同意推荐的企业,由镇街经信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于每季末月的5日前填写《东莞市名录内工业企业汇总表》(见附件二),连同企业填报的申请表、有关材料复印件按企业性质报市经信局和市外经贸局复核。

(三)经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复核后,由市经信局统一汇总拟公示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5天。

(四)对公示的名录有异议的,可按企业性质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反映。

由市经信局或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局、财政局,根据企业重新提交的解释说明、资质证明文件等进行复审。

复审结果由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对不予列入名录的申请,市经信局、外经贸局应将原因反馈给企业注册地经信或外经贸部门,由镇街经信或外经贸部门告知相关企业。

(五)通过公示程序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由市经信局向社会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的网站上同时刊登。

第十六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扶持。

成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的,可享受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支持,且贴息起算期限可追索加入名录的当年(为与银行机构的计息周期保持一致,2012年度的贴息计算周期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第十七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资格撤销。

已被认定为名录内工业企业,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不再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经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注册地镇街政府提请,内资企业由市经信局、外资企业由外经贸局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查证后,可从我市名录内工业企业名单中剔除。

被剔除的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风险补偿的实施

第十八条 贷款风险补偿的计提比例。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于本操作规程实施期间,向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保证贷款,市财政均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准备金。

如果发生贷款损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放的贷款的本金损失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经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经保险公司承保的贷款,先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向银行机构代偿,再由市财政在提取的1%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偿。

贷款本金损失额超过贷款发放总额1%的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贷款损失的认定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对借款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九)经监管部门同意,贷款风险分类中可认定为损失的贷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名录内工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非经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承担还款保证部分)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可由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填报《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三),连同提请贷款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发生损失的贷款的认定报告、贷款本金及利息拖欠凭证,以及可证实贷款已发生损失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三份报达东莞银监分局。

(三)东莞银监分局对银行机构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连同银行机构呈报的资料一式两份报市金融局复查。

(四)市金融局复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银行机构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担保,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担保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填报《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四),连同提请贷款担保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担保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名录内工业企业贷款承保的风险补偿。

(一)保险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为名录内工业企业取得贷款而提供还款保证保险,应逐户建立台账,作为计提风险补偿金的核算依据。

(二)上述保证保险贷款一旦发生代偿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填报《保险公司风险补偿使用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五),连同提请贷款保险风险补偿的请示报告、发生代偿行为的保证保险贷款的业务发生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发生代偿行为的相关备查资料,一式两份报达市金融局。

(三)市金融局对保险公司呈报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向融资性担保公司拨付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取政府风险补偿的相关贷款,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仍按各自的职责对不良贷款进行追收。

成功收回部分,应划回财政专户滚动使用,不得隐瞒和截留。

第五章 贴息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名录内工业企业的贷款贴息程序。

(一)每季末月的27日前,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人行报送当季《名录内工业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情况清单》(详见附件六,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采用不同表式)(注:

为便于统计,当季截止日为每季末月20日,21日至月末日计入下一个季度,下同),同时抄送市金融局。

由市金融局通过市经信局、外经贸局落实企业拟接收财政贴息的银行账户资料。

(二)市人行对名录内重点工业企业的贷款和利息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30%及年贴息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计算出政府应负担的贴息支出,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制作出上季度政府贴息支出汇总表及相关明细表,报市金融局复核。

(三)经市金融局以抽查方式复核确认后,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出具复核意见提请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市金融局送达的贴息请款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贴息情况核对无误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贴息结果通过财政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录内工业企业不能获得贷款贴息支持:

(一)企业参与票据贴现业务,作为买方付息的;

(二)贷款资金用于投资、拆借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企业和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同年度内已获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

(六)有发生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金融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对本操作规程的执行、跟踪和评估;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动及时调整财政负担风险补偿及贴息比例。

第二十七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应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风险补偿金,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在担保额度的15%范围内,向受保企业收取不超过银行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款项,不属于截留贷款的范畴)。

如违反规定擅自截留企业贷款经查证属实的,视同自动放弃参与政府风险补偿的资格;并由贷款企业追究相关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纳入数据库名录的工业企业,应主动加强自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守法诚信经营。

如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但情节轻微的,将被列入观察名单,中止财政贴息;情节严重的,将剔除出数据库,列入信用黑名单,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贴息;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操作规程由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外经贸局、市人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一年,但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风险补偿可在此基础上顺延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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