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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游学习游学协议范本

海外旅游学习(游学)定型化契约范本

本契约于 年 月 日

经甲方携回审阅(审阅期间至少为五日)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学员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立契约书人

(游学服务业者)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就本海外旅游学习(游学)事项订立本契约书,以资共同遵守,其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

本契约所称海外游学,系指到我国疆域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之正式、非正式教育机构或其附属机构,非以取得正式学制之学历文凭或资格为目的,于一定期间内所为之课程研修或旅游行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顺序)

甲、乙双方关于本次海外游学活动之权利义务,依本契约条款之约定定之;本契约中未约定者,依我国有关法令或习惯定之。

附件、广告及当事人间之口头约定,亦为本契约之一部,不得约定其不构成契约之内容或仅供参考。

第三条(未成年人之订约)

甲方应具备完全之行为能力。

甲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者,须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或承认,本契约始为有效。

甲方为无行为能力人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及代受意思表示。

第四条(海外游学活动之项目及其期间)

本海外旅游学习活动,包括研修及旅游,其中研修活动自年_月日至年月日;旅游活动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全程共计天。

前项研修内容依本约第五条之规定;旅游活动依本约第六条之规定。

第五条(海外研修机构及相关之课程、食宿、交通)

本海外旅游学习活动之海外研修机构为国(地区)学校,研修之课程为,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每周小时,其课程内容、各科时数、教学进度、师资、得使用之设备及结业之资格等,乙方应于签订契约前完成明确规划,详如附件一。

乙方所规划者需为旅游学习国认可之语言机构,并于前项之附件中,载明其课程内容、教学进度、师资。

上开语言机构所聘师资须为合格语言教学人员,并具有大学以上之学历。

甲方于前项海外研修机构研修期间之住宿、膳食、交通等,由乙方安排,详如附件二。

第一项及第三项之附件为契约之一部分,如载明「仅供参考」、「以外国研修

机构提供之内容为准」、「尚在接洽中」、「持续接洽中」、或「再行通知」等非确定性之文字约定者,甲方得主张本契约不生效力。

第六条(预定旅游地区及协办单位)

本海外旅游学习活动之旅游,除甲方自费旅游之部分外,共天_宿,亦由乙方协办之旅行社安排,其协办单位为国内:

旅行社,(注册编号:

,地址:

,电话);国外:

旅行社,(地址:

,电话),其旅游地点、行程、住宿、餐饮、交通等,详如附件三。

前项附件为契约之一部分,如载明仅供参考或以外国旅游业者提供之内容为准者,甲方得主张本契约不生效力。

第七条(旅游学习费用)

本海外旅游学习活动之费用共计新台币元,包含研修费用元,旅游费用元。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双方不得要求增减费用。

甲方应依下列约定缴付费用,但双方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者,不在此限:

一、收费方式:

□签订本契约时全部缴清。

□分期缴付,每期缴付元。

□签订本契约时缴付第一期款项元,余款于出发前日缴清。

□签订本契约时缴付第一期款项元,余款于说明会时缴清。

□签订本契约时缴付第一期款项元,余款分期缴付。

□其他:

二、付款方式:

□现金。

□信用卡。

□支票。

□其他:

乙方收取费用,应开立正式发票或收据(格式如附件四),交由甲方收执。

第八条(旅游学习费用所包涵及未包涵之项目)

甲方依第七条约定缴纳之费用,除当事人另有书面特别约定外,其包含、不包含之项目如下:

一、包含项目:

□代办出国证照费及其他行政规费:

护照费、签证费及其他规费。

□学习课程相关费用:

研修课程学费、必修课程教科书籍费、讲义费。

□交通运输费:

旅游学习行程中依约应由乙方安排之各种交通运输费用。

□住宿费:

旅游学习行程中依约应由乙方安排之住宿费用,如宿舍、寄宿家庭费用,及旅游中之旅馆或饭店费用。

□餐膳费:

旅游学习行程中依约应由乙方安排之餐膳费用。

□游览费:

旅游学习行程中依约应由乙方安排之一切游览费用。

□接送费:

乙方接送甲方往返机场、港口、车站等与住宿地点间之一切接送费用。

□税捐:

各地机场服务税捐及餐宿税捐。

□保险费:

指甲方个人之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之费用。

□服务费及报酬:

乙方为甲方安排之服务人员之差旅费、报酬及办理旅游学习事项之报酬。

□其他__________。

二、不包含项目:

□甲方个人费用:

如行李超重费、私人交通费、洗衣、电话、个人伤病医疗费,以及宜自行给与提供个人服务者之小费及报酬等。

□未列入行程之签证、机票及其他有关费用。

□宜给与导游、司机、领队或随团服务人员之小费。

□个人另行投保之保险费:

甲方另行加保人身或财产保险之费用。

□行李超重费。

□其他______。

前项宜给与之小费,乙方应于说明会时,说明各地区小费收取状况及约略金额。

除当事人约定收取之项目外,乙方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或额外收取费用。

第九条 学习课程相关费用(学费)退费原则及基准

乙方应于规划接洽语言机构时,议定学习课程相关费用(学费)退费原则及基准,载明于海外游学定型化契约,并明确告知甲方。

第十条(怠于给付费用之效力)

甲方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未依第七条规定给付费用者,乙方得解除契约,并应将所收取之费用退还甲方。

乙方因前项规定解除契约时,得请求甲方支付本契约约定旅游费用之百分之(最高不得超过旅游学习费用百分之十五)作为损害赔偿总额,并得自前项退还费用中扣除。

第十一条(业者之代办事项及说明义务)

乙方应负责为甲方办妥护照及旅程所需签证,并代为订妥机位、申请学校及安排食宿。

但有关代办护照、签证、机票机位等事项,双方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乙方应于预定出发日_日前,将本契约所列旅游学习之国家、地区、城市或观光点之风俗人情、地理位置及其他相关应注意之事项,尽量提供甲方参考,并于举行出国说明会时,将甲方之护照、签证、机票机位、食宿安排及其他必要事项,向甲方报告,并以书面行程表确认之。

第十二条(证照之保管及返还)

乙方为甲方办理护照、签证或旅游手续时,应妥慎保管甲方之各项证照及为申请该等证照而持有之甲方印章、身分证等,如有遗失或毁损者,应行补办;其致甲方受有损害者,并应赔偿。

乙方因办理旅游学习事项所持有之甲方证照、印章等,仅得供旅游学习申请之用,不得移做他途使用,违反者,甲方得请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新台币元,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损害者,并应负赔偿责任。

甲方于旅游学习期间内,应自行保管其自有证照,但甲方未满二十岁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或基于办理通关过境等手续之必要,得交由乙方保管。

前项证照,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之,甲方得随时取回,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

甲方自行保管之证照遗失或毁损者,乙方应协助补办。

第十三条(业者之保密义务)

乙方因办理本契约约定事项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学历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相关之资料,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泄漏或提供给其他个人或团体,以及为契约目的范围以外使用之约定。

乙方违反前项规定者,甲方得请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新台币_元(不得低于总收费用三倍),其因而致甲方受有损害者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服务人员及领队之派遣)

乙方应指派具有旅游学习地语文能力之人员全程随同前往服务及协助,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于旅游行程,乙方之协办单位,应指派具有领队执业证照之领队全程随团服务。

甲方因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而遭受损害者,得请求乙方赔偿。

乙方依第一项规定指派之人员及其协办单位依第二项规定所指派之领队,应为甲方办理出入国境、交通、食宿、游览等相关事项之手续,并提供其他完成旅游学习活动所须之服务。

第十五条 (组团旅游学习最低人数)

本旅游学习团须有人(最低人数限制,不得高于十五人)以上签约参加始组成。

如未达前定人数,乙方应于预定出发之七日前通知甲方解除契约。

怠于通知致甲方受损害者,乙方应赔偿甲方依旅游学习所定费用百分之十计算之违约金。

乙方依前项规定解除契约后,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返还或移作依第二款成立之新旅游学习契约之旅游学习费用:

(一)返还甲方已交付之全部费用,但乙方已代缴之签证或其他规费得予扣除。

(二)征得甲方同意,订定另一旅游学习契约,将依第一项解除契约应返还甲方之全部费用,移作该另订之旅游学习契约之费用全部或一部。

第十六条(因业者之过失致消费者无法成行时,业者之通知义务及赔偿责任)

因乙方未办妥签证、未订机票或其他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无法依本契约内预定之日期开始其旅游学习行程者,乙方应于知悉旅游学习行程无法依本契约预定之日期开始时,即通知甲方。

未为通知者,应赔偿甲方依第七条第一项所定费用全部计算之违约金,其已通知者,则按通知到达甲方时,依下列标准,计算其应赔偿甲方之违约金:

(1)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第三十一日前通知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总额百分之十。

(2)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通知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总额百分之二十。

(3)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通知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一日通知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

 

(五)旅游学习行程当日以后通知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总额百分之一百。

前项情形,甲方并得解除契约。

甲方解除契约时,除依前项规定请求违约金外,并得请求乙方返还其已缴交之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业者之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所安排之课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务,应使之具备通常之价值及约定之质量。

乙方于广告中就服务内容、事项、质量等所为保证或说明,甲方得依据广告而为主张。

乙方所安排之课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务,不具备前项之价值或质量者,甲方得请求乙方改善之。

乙方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甲方得请求减少费用。

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终止契约。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其所安排之课程、食宿、旅程及提供之服务,不具备第一项之价值或质量,致甲方受有损害者,甲方并得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住宿地点之变更)

甲方应于行前将住宿地点、餐饮及生活习惯等相关信息充分告知乙方。

对于甲方要求变更住宿地点,乙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乙方对于住宿地点之变更,应给予必要之协助。

甲方应自行支付因变更住宿地点所需支出之费用,但乙方因住宿地点变更减省费用之支出者,应将减省之部分退还甲方。

第十九条(消费者未参与已排定之行程)

甲方应依乙方行前说明会书面提供之集合时间、地点,准时集合出发。

甲方未准时到达约定集合地点致未能出发,亦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学习行程者,视为甲方解除契约,乙方得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甲方中途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课程或旅游行程者,不得请求乙方退还该项课程或行程之费用,或要求任何补偿。

但乙方因甲方退出旅游学习行程后,应可节省或无须支出之费用,应退还甲方。

甲方并得请求乙方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于到达后,由甲方附加利息偿还之。

乙方应为甲方退出已排定之研修课程或旅游行程后,安排返回出发地之住宿及交通,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于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未能实时参加预定之行程项目或未能实时搭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时,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利,不得向乙方要求退费或任何补偿。

但甲方实时告知乙方,并于适当时点赶往会合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行程开始前消费者任意解除契约)

甲方于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得解除契约,但应缴交行政规费,并依下列标准赔偿乙方之损失:

(1)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第三十一日前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百分之十。

(2)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百分之二十。

(3)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内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百分之三十。

(4)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一日解除契约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百分之五十。

(5)旅游学习行程开始日或开始后始解除契约或未通知不参加者,赔偿旅游学习费用百分之百。

前项各款作为赔偿计算基准之旅游学习费用,应以旅游学习费用总额扣除乙方所收取之报酬及支出之必要费用后计算之。

第二十一条(出发前特别事由解除契约)

  于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之事由致不能开始契约所约定之行程时,双方均得解除契约,请求乙方返还旅游学习费用扣除其行政费用后之余款。

于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因甲方或三亲等内之亲人重大伤病或死亡者,甲方得解除契约,请求乙方返还旅游学习费用扣除行政规费或其他费用之余款。

但扣除之费用最高不得逾总费用10%

第二十二条(出发前有客观风险事由解除契约)

  出发前,本游学团所前往旅游学习地区之一,有事实足认危害甲方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之虞者,双均得解除契约。

解除契约后,照前条规定办理返还旅游学习费用。

第二十三条(行程开始前消费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约时之请求权)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约所约定之事项者,甲方得解除契约,乙方应将其所收取之旅游学习费用总额,返还于甲方,甲方并得请求旅游学习费用总额一倍之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行程开始前业者因法定事由解除契约)

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解除契约: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难以完成旅游学习行程者。

二、甲方之签证被拒绝者。

三、因天灾、战乱、罢工、交通阻绝、政府命令或其他非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旅游学习行程完全无法进行者。

前项情形,乙方应将其所收取之旅游学习费用总额,扣除已支出之必要费用后之余额,返还于甲方。

有第一项所列事由者,乙方应即以适当之方式通知甲方,其怠于通知致甲方受有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程开始后消费者任意终止契约)

甲方于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得终止本契约。

前项情形,甲方不得请求乙方返还其所收取之报酬及其他已实施部分之费用。

乙方应依下列标准,将费用之余额,返还于甲方:

一、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其日数尚未超过全部行程四分之一者,应返还旅游学习费用之百分之。

二、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其日数尚未超过全部行程三分之一者,应返还旅游学习费用之百分之。

三、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其日数尚未超过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应返还旅游学习费用之百分之。

四、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其日数已超过全部行程二分之一者,无庸返还旅游学习费用,但因甲方退出旅游学习行程后,乙方可减省或无须支出之费用,仍应返还于甲方。

前项各款作为退费基准之游学费用,应以旅游学习费用总额,扣除乙方所收取之报酬及其他已实施部分之费用后计算之。

第二十六条(行程开始后消费者因法定事由终止契约)

甲方于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因死亡、疾病、亲人身故或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拒绝继续本契约约定之课程或旅程时,甲方或其继承人得终止契约,请求乙方返还扣除其所收取之报酬及已实施部分之费用后之全部金额。

第二十七条(行程开始后消费者因可归责业者事由终止契约时之请求权)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履行本契约所约定之事项者,甲方得终止契约,乙方除不得保留其所收取之报酬外,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害。

第二十八条 (出发后无法完成契约所定旅游学习行程之责任)

旅游学习行程出发后,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因签证、机票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其中部份旅游学习活动者,乙方应负担费用安排甲方至次一旅游学习地。

乙方无法完成预定旅游学习活动之情形,存在于所有甲方时,应依相当之条件安排其他旅游学习活动代之;如无法安排时,应安排甲方返国。

前项情形,乙方未安排代替旅游学习活动时,乙方应退回甲方未能从事旅游学习活动部份之费用,并赔偿同额之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过失延误行程)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延误行程时,乙方应即征得甲方之书面同意,继续安排未完成之旅游学习活动或安排甲方返国。

乙方怠于安排时,甲方并得以乙方之费用,搭乘相当等级之交通工具,自行返回出发地。

前项延误行程期间,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之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并得请求违约金。

违约金之计算系依旅游学习费用中食宿及交通费用之总额除以旅游学习行程全部日数。

但延误行程总日数之计算,以不超过全部旅游学习日数为限。

第三十条(行程开始后业者因法定事由终止契约)

旅游学习行程开始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终止契约:

一、甲方因疾病或其他健康事故,无法继续游学行程者。

二、甲方不遵守游学地区之法规或就读学校之管理规则,而被就读学校退学者。

前项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将旅游学习费用之总额,扣除其所收取之报酬及已实施部分费用后之余额,返还于甲方。

第一项第二款之情形,除依第二项规定办理外,甲方不得请求乙方返还第八条所列之研修课程费用。

乙方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终止契约后回程之安排)

契约终止后,乙方应为甲方安排返回出发地之住宿及交通。

但甲方拒绝者,不在此限。

前项但书情形,如甲方为未成年人者,乙方应征询甲方法定代理人之意见。

第一项之住宿费用、交通费用及乙方为甲方安排之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终止契约者,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归责于业者之事由致契约无法履行)

旅游学习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无法履行预定之课程、食宿或游览行程等项目时,为维护旅游学习团体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依实际需要,于征得甲方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后,变更旅游学习行程、交通、食宿或游览项目等;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应由乙方负担。

但因变更而减省之费用,应将节省部分退还甲方。

前项情形,甲方拒绝同意者,视为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终止契约。

除第一项情形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变更游学内容,乙方未依旅游学习契约所定等级办理旅游学习行程、交通、食宿或游览项目等事宜时,甲方得请求乙方支付其差额二倍之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因业者之过失致消费者留滞国外)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留滞国外者,乙方应以自己之费用,为甲方安排适当之食宿及交通,赔偿甲方按日计算之违约金。

甲方如因此而受有其它损害者,并得请求赔偿。

前项违约金,依旅游学习费用中食宿交通费用之总额除以旅游学习行程全部日数计算之。

第一项情形,乙方未为甲方安排适当之食宿及交通者,甲方因留滞国外所支出之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甲方留滞国外,系因乙方之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者,应负担甲方被弃置或留滞期间支出之食宿及其他必要费用,及按实计算退还甲方未完成行程之费用,及由出发地至第一行程地至最后行程地往返之交通费用外,并应支付依全部旅游学习费用除以全部旅游学习行程日数乘以弃置或留滞日数后相同金额五倍之违约金。

但弃置或留滞总日数之计算,以不超过全部旅游学习日数为限。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之变更)

甲方得于出发日日前,经乙方之同意,将其在本契约上之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

前项情形,甲方应于接到乙方同意之通知后日内,至乙方营业处所办理权利义务之移转承担手续,并补偿乙方为办理权利义务之移转承担手续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依第一项之规定受让本契约权利义务之第三人,自移转承担之手续完成时起,承受甲方因本契约所生之一切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业者之变更)

乙方未经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契约所生之权利义务转让其他旅游学习代办业者。

乙方违反前项规定时,甲方得解除或终止契约,并请求乙方返还其所收取之全部费用。

如有损害,甲方并得请求赔偿。

乙方违反第一项规定,甲方未解除或终止契约时,乙方仍应赔偿甲方第七条第一项所定全部费用百分之__之违约金(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甲方如有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业者履行辅助人之故意过失)

乙方对于因履行本契约所安排或委托办理旅游、研修、住宿及其他协助执行之单位、机构或人员之故意过失,应与自己之故意过失负同一之责任。

乙方就本契约内未约定之事项对甲方为推荐安排者,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业者之协助义务)

甲方于旅游学习行程中发生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上之意外事故时,乙方应为必要之协助及处理,其因此所生之费用,由甲方负担。

但乙方对于甲方意外事故之发生有故意过失者,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旅游学习期间内,甲方因自行参与本契约所未约定之其他活动而受有损害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但乙方应对甲方为必要之协助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责任保险)

乙方于旅游学习行程出发前应自行就甲方依契约所为之行程投保责任保险,其投保最低金额及范围如下:

(1)每一旅游学习者意外死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2)每一旅游学习者因意外事故所致体伤之医疗费用新台币三万元。

(3)旅游学习者家属前往海外处理善后所需支出之费用新台币十万元。

(4)每一旅游学习者旅行证件遗失之损害赔偿费用新台币二千元。

乙方办理旅游学习业务时,应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其投保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千万元。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得以同金额之银行保证代之。

前项履约保证保险之投保范围,为乙方因财务问题,致其安排之旅游学习活动一部或全部无法完成时,于保险金额范围内所给付甲方之费用。

乙方应于旅游学习行程出发前向甲方出示证明其已投保责任保险及履约保险或银行保证。

如未依约定投保者,于发生旅游事故或不能履约之情形时,依约定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其应理赔金额至少三倍作为赔偿金额。

第三十九条 (游学团行前填报资料)

各游学团乙方于出发离开国境前填报附件数据送中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副知所在地直辖市、县(市)政府:

(一)凡组团旅游学习者人达十五人之游学团。

(二)参与外国政府计划之游学团。

第四十条(法院管辖)

因本契约约定事项涉讼时,双方同意以_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甲方得主张由消费关系发生地之法院管辖。

第四十一条(契约书分执保管)

本契约书壹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乙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四十二条(其他协议事项)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下列各项:

一、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三条

仅参与课程研修者,在不抵触本契约范围者,准用本契约之规定。

第四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契约之约定,较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应记载事项对消费者更有利者,从其约定。

 

立契约书人 

甲方(委托者)姓名:

国民身分证:

 

电话:

 

住居所:

甲方代理人:

国民身分证:

电话:

 

住居所:

 

乙方(旅游学习服务业者)名称:

负责人姓名:

 

立案日期及字号:

 

电话:

 

营业所:

(如未记载乙方立案日期及字号者,消费者得主张契约无效。

)  

签约地点及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如未记载签约地点,则以甲方住所地为签约地点。

(如未记载签约日期,则以交付定金日为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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