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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作协议合同.docx

PPP项目合作协议合同

 

PPP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

某某

乙方:

某某

*****年**月

 

某某项目PPP合作协议

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某某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内容采用“PPP模式”有关事宜,双方达成本协议,并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签署。

本协议甲方是某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指定实施“某某”项目的采购人即协议签约人,即某某。

授权文件附后。

本协议乙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或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即成交的社会资本方。

本项目已经某某市政府的批准,实施方案已得到市政府的审批同意,资金来源和支付主体已由市政府确定。

本项目由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乙方为“某某”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按照PPP模式进行实施。

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乙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本合同鉴于以下法律、法规、政策订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4.《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5.《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8.《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9.《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5]658号);

12.《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

13.《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泸市府发[2014]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01定义

1.市政府

指某某市人民政府。

2.PPP

英文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中文意思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运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3.PPP项目

指*****和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PPP项目。

4.PPP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和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项目PPP合作协议》,此后为实施PPP项目与乙方、项目公司等签订的所有一系列的协议、合同、文件、附件等作为补充协议。

5.项目公司

指市政府指定的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市城投公司)与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是PPP协议所指的PPP项目的执行公司。

6.本工程范围

指经甲方批准实施的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和采购文件所示内容。

7.准备期

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开工日止的期间。

8.建设期

指自开工日起至项目通车基准日止的期间。

9.运营维护期

指自从通车基准日起至运营维护期届满日止的期间。

10.运营维护年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维护年的开始应从开始运营维护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维护年的结束应在运营维护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1.运营维护月

指运营维护期内任一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维护月的开始应从开始运营维护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维护月的结束应在运营维护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12.运营维护日

指运营维护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3.开工日

指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

14.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

指本PPP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并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5.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

指本PPP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6.通车基准日

指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

其中,*****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长江滨江路小关门至柏木溪项目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

17.移交日

指运营维护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18.工程相关单位

指本PPP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

19.融资文件

指乙方或项目公司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等相关的文件。

20.投资收益

指根据协议确定的项目公司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21.可用性付费

项目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后,政府方以项目最终审计的结算价格为基准,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用性付费(本项目可用性付费主要指建安工程费及投资收益、征拆费用及投资收益、运营维护费、项目管理费、经双方确认的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等)。

可用性付费均以静态方式计算,不计复利。

可用性付费投资额的确认程序具体如下: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每月25日后30日前,向甲方申报当月投资额确认资料,甲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投资额审核。

甲方审核过程中需引入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结果作为项目最终审计的参考依据。

建设项目各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在2个月内完成完整的项目投资资料的编制(包括投资结算资料)并报政府审核,审计机构应在收到项目公司申报的单项工程完工投资确认资料完整之日起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完成项目投资额确认审核,出具单项工程投资额确认报告。

项目完工审计应以项目过程审计结论为参考依据,按照本协议计量计价原则进行。

政府及完工审计机构逾期未完成完工(竣工)审计的,视为同意接受项目公司申报的投资额。

确认程序详细条款在补充协议中完善。

22.运营维护费

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

费用按照某某市上一年执行的市政维护、清扫保洁维护和路灯维护等事项的管理维护标准进行测算,项目公司可委托某某市政部门实施运营维护工作,运营维护费用以市政部门报市财政审定为准。

23.法律适用

指适用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4.不可抗力

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客观情形。

25.法律变更

指在PPP协议签署之后,适用的法律被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以及新颁布的任何法律;或者某某市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在PPP协议签署之日后修改、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乙方、项目公司或由乙方、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26.相关资产权属关系

在政府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付费义务前,相关资产的权属由项目公司享有;政府方完全履行付费义务后,相关资产的权属归政府方所有。

1.02解释规则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协议、合同是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或附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5.“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市政府或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

第2条声明和保证

2.01甲方声明与保证

(1)已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已取得本协议生效和履行的相关批准;

(3)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4)保证本协议的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得到了合法授权;

(5)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付费。

2.02乙方声明与保证

(1)在签署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时,乙方已对本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充分知悉了本项目的现状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2)知晓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向乙方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等有关的材料、资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且乙方只是参考而非依赖上述材料、资料、信息或数据而签订本协议;

(3)保证具有合法的法律主体资格;

(4)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并承诺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5)保证本协议签署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获得协议签署资格授权;

(6)保证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7)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和资本,并具有可实现的融资条件和渠道;

(8)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订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协议(合同)、法律文书、会议纪要等全部法律文件;

(9)保证以上所声明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3条协议生效条件

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本协议方可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

2、经某某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本项目的第一笔征拆资金人民币柒亿元整通过项目公司划到采购人指定账户。

4、政府方提供指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付费的文件。

第4条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4.01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往来公函、有关确认书、合同附件等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02以上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在发生冲突时,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

(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3)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成交通知书;

(5)补遗、答疑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

(7)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资格审查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附录(含乙方在评审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市政府或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甲乙双方基本权利义务

第5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某某

住所:

法定代表人:

5.01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下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对PPP项目的投融资、进度、工程质量、安全、运营维护、移交等进行检验、检查、监督等活动,乙方及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前述活动。

(2)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变更、建设与运营、工程质量、安全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权。

(3)有权要求乙方及项目公司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专项报告。

(4)有权将项目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布,有权受理、核实和处理公众对乙方及项目公司的投诉。

(5)有权根据PPP协议及关联协议的约定兑付、提取或没收乙方或项目公司的建设期、运营维护期、移交期内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6)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的权利。

(7)若本项目危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甲方有临时接管权,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无条件配合。

(8)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PPP协议,收回本项目所有权利:

1)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3)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关停的;

4)违反获得本合同权利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享有PPP协议及关联协议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5.02甲方义务

(1)遵守并执行PPP协议的义务。

甲方按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批权,应在收到乙方及项目公司以书面形式上报事项报告或请示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批复。

否则,视为甲方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及项目公司申报事项或请求。

(2)负责某某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事宜。

(3)依法批准或协调相关部门批准乙方或项目公司递交的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申请文件。

(4)负责支付可用性付费。

(5)征地、拆迁义务:

某某项目涉及江阳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约****亩,国有河滩地约****亩,需拆迁农房约***户,企业单位约***家;需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约****户,房屋面积约***万平方米。

(6)负责将本项目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并向乙方提供将本项目列入某某省PPP项目清单的相关文件(如可查询的网址)。

(7)本项目政府付费资金纳入某某市级跨年度公共预算支出及中期财政规划,出具财政付费承诺及某某市人大决议。

(8)政府方出具指定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付费的文件等。

某某市出具可覆盖本项目投资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地块的全部可支配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付费来源的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相应地块信息;2)规划指标或出让指标;3)土地出让计划;4)土地评估价。

(9)本项目的政府指定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在甲乙双方认可的设在*****的专户封闭运行,并接受乙方监管。

(10)为项目融资提供必要的帮助,上述文件材料在PPP合作协议正式签订2个月以内提供给乙方。

第6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

某某

住所:

法定代表人:

6.01乙方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PPP协议约定通过项目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3)乙方可以在成立项目公司时引进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但需得到甲方事先批准,且乙方须承担主体责任。

(4)若本项目在PPP合作协议正式签订6个月内不能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届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义务。

6.02乙方义务:

(1)乙方遵守并执行PPP协议的义务。

(2)乙方应按照PPP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融资义务并提供相应的融资文件,并在PPP协议生效后15日内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

(3)乙方依约提供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征拆资金、工程建设资金、履约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等。

(4)依法履行出资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务。

(5)在本项目全部移交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包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其他债务等可能使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或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行为。

(6)督促项目公司在成立后30日内与甲方签订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及履行关联协议。

(7)乙方应在其因本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若PPP协议或关联协议被解除或终止,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议/合同自动解除或终止。

(8)乙方为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项目公司未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9)依法纳税:

乙方及项目公司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

营业税及附加缴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

项目公司不再重复缴纳政府方支付可用性付费中的工程建筑安装费、运营维护费、征拆资金本金部分的营业税及附加。

若项目移交时股权转让(乙方及其财务投资人将股权转让给市城投公司)或项目资产移交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合作项目

第7条合作项目内容

7.01本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万元整,第一部份*********工程预计投资约****亿元,建安工程费以实际施工建设并经计量、确认的金额为准,征地拆迁资金以实际到账使用金额为准。

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及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主要建设规模及标准

7.02具体范围和标准最终以通过行政审批的设计文件为准。

7.03在投资额度和合作期限内,双方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调整。

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调整项目的数量、规模、建设周期,涉及变更事项规定见工程建设通用和专用条款。

第8条合作方式

8.01乙方(包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与甲方指定的市城投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

8.02鉴于在资格预审时已对社会资本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已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之规定,乙方可获得与其资质相符的施工总承包权。

若乙方不具备专业工程相应的施工资质,则须按规定招标。

8.03在政府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政府付费义务前,相关资产的权属由项目公司享有。

第9条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为***年,其中:

9.01准备期从PPP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开工日止;

9.02建设期***年,从开工日起至交工(竣工)验收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止;

9.03运营维护期为**年,从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至本项目运营维护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第四章项目公司

第10条项目公司组建

10.01项目公司由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和市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0.02项目公司名称:

暂定名: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10.03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人民币100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壹亿元整)

10.04住所地:

某某市范围内(暂定)

10.05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与股权比例

市城投公司:

现金出资额为人民币***元,股权比例为10%;

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

现金出资额为人民币****元,股权比例为90%。

不论投资总额如何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的股权比例和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进行调整,各方同意的情况除外。

若项目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和书面认可。

10.06项目资本金的出资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原则上为总投资的***%,即0.00元。

具体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

项目资本金的到位时间为:

乙方第一笔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公司成立后15日内按10.08

(2)条约定到位,其余项目资本金根据甲方和项目建设的要求到位。

10.07项目公司的设立

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45个日历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某某市范围内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在报请甲方核准后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项目公司未经甲方或市城投公司的许可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10.08融资

(1)甲方及市城投公司不承担项目公司融资义务,但需按“5.02甲方义务”款约定及时提供必要文件。

乙方对项目投资承担合同明示的融资义务和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以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但项目公司如不能完成融资任务,由乙方提供融资资金;因甲方不履行“5.02甲方义务”款约定,导致项目公司及乙方不能融资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所有资金必须进入项目公司专用账户,并且均须用于本项目,不得挪用。

任何一方挪用资金,需按挪用资金金额的20%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及项目公司按照甲方所要求的项目进度提供资金,所提供的资金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和征拆工作的需要。

征拆资金的到位时间、金额,由甲方以书面方式提前15天通知乙方。

其中,首期征拆费用(项目资本金可作为第一笔征拆资金使用)人民币柒亿元整(如不能一次性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则按实际纳入综合信息平台PPP项目库的工程规模占投资总额比例分期到达项目公司账户)。

甲方使用征拆费用时向乙方和项目公司提交征拆资金的需求计划和清单,项目公司根据需求计划和清单,乙方对征拆资金使用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将征拆资金划到甲方指定的征拆账户,并对征拆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若甲方在资金到达项目公司账户5日内未能提供征拆资金需求计划和清单或者实际需求小于柒亿元,乙方和项目公司可以自行处置剩余部分资金。

第11条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1.01董事会、监事

(1)董事会由7人组成,政府方指派4人,乙方指派3人。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由董事会拟定或决定的事项经过全体董事半数(包括本数)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即生效。

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对政府方利益损害的重要事项(具体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享有一票否决权。

由乙方派出人员出任董事长、总经理,其中董事长为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经资格预审合格的项目建设管理负责人须担任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

(2)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市财政局派驻监事1名。

(3)项目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对财务进行监督。

若甲方发现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1.02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人、重要人事发生变化应取得甲方的同意和书面认可。

11.03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决策机制、财务制度,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12条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2.01本项目公司股东为市城投公司和乙方(含乙方引入的产业基金或其他财务投资人)。

(1)市城投公司不负责项目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对项目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减少注册资本及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2)本项目公司的具体事务由乙方负责执行,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项目公司对第三人出现违约、被索赔等情形,甲方、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行使追偿权;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项目公司对第三人出现违约、被索赔等情形,乙方、项目公司有权向甲方及城投公司行使追偿权。

12.02市城投公司不承担PPP项目公司经营成本及盈亏责任,但需承担PPP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所约定责任与义务。

(1)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本项目公司股东依约履行PPP协议及关联协议等规定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12.03在建设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及经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不得向除市城投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缺陷责任期满后的运营维护期内,乙方及经甲方认可的财务投资人向除市城投公司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受让方须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并须得到甲方的事前批准。

12.04在合作期内,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质押;若乙方为本项目的融资需要而质押股权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但融得的资金须存入项目公司账户并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

否则:

(1)视为乙方违约;

(2)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相应兑付履约保函或没收保证金;

(3)乙方同时须负责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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