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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篇一: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借款用途:

;还款来源: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

  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止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

  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

  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金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息;

  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

  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

  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从

  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

  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

  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

  三、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利随本清;

  4、其他方式

  四、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

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所有。

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6、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7、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3);

  (4)贷款人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贷款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戏借款采用(选填“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

  

(二)支付变更条件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自主支付的要求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计划使用借款的;

  3、借款人在任一笔贷款项下未能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资料的;

  4、其他需要变更贷款支付方式的情形。

  (三)支付管理

  1、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

贷款人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3、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4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5、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借款资金进行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有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方式

  还本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等额本息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息和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其数-1]

  公式中的“期”是指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2、等额本金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金为。

  每期还款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公式中的“期”是指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每期包含月数

  3、利随本清

  4、还本计划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5、其他方式

  第七条债权担保

  一、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由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二)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三)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者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

  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

  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借款人的承诺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它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站、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篇二: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范本

  一般只有信誉好、规模大的公司才可能得到信用借款。

这种信用借款一般都带有一些信用条件,如信用额度、周转信用协议和补偿性余额等。

  信用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

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人承诺:

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经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篇三: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HEILONGJIANGRURALCREDITCOOPERATIVE

  XX版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特别提示:

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条。

  借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条。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按条处理。

  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借款提取方式

  受托支付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第条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第条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自主支付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提款回转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四条还款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

  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八条。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本合同第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出现本合同第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

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

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条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条。

  担保的共性条款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A.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B.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C.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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