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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规范

汇东股份有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实施规范

 

1.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汇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的代

建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1.3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

家、省、市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自贡市高新区园林局

制定的《园林绿化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3.1 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工作由相

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3.2 由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园林工程招投标和采购应按

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3.3 为保证工程建设和养护质量,汇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

设的园林绿化工程作为附属工程时,参照单位工程执行。

其中园

林绿化工程投资额大于或等于 20 万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招

标比选;投资额小于 20 万元且大于或等于 3 万元的,按高新区有

关规定招标比选;投资额小于 3 万元的(即零星园林绿化工程)由

汇东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确定。

建设和养护要接受汇东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部门的监管。

3.4 关于园林绿化零星工程的规定

3.4.1 由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零星园林绿化工程,根据

规定选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确定的价格,选定单位如

有异议,可提请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重新确

认的价格为最终确认价,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并按本单位要求按

时完成。

3.4.2 零星园林绿化工程的养护期不低于 3 个月。

3.4.3 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

位)指定的零星园林绿化工程,由所在标段养护单位实施时,若

未能按指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则扣除该标段施工单位当月

养护费用。

3.5 认价

在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园林工程中,涉及认价和重新认

价问题的,由施工单位书面提请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

建单位)进行认价。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组

织相关人员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认价。

3.6 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在签署施工合

同后五天内或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建设单位(或业主、

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未报送的工程不得支付工程款。

4.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理

4.1 汇东股份有限公司代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

监理。

4.2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的园林工程在

招标文件和有关协议文件中,应明确:

园林工程(含有园林工程作

为单项工程中的附属工程或分部工程)监理人员中应有园林工程

专业(指有关学历或职称)的监理人员作现场监理。

无园林绿化专

业人员的监理单位不得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

4.3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对监理单

位的资质、资格进行检查。

4.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协议、规范、标准和规定组织施

工。

在重要的分项工程施工时,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

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施工工艺须符合现行规范和标

准要求。

隐蔽工程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合格

并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5.图纸会审与交底

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主持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交底。

图纸会审与交底应

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区园林局及水电气、杆管线等市政单位及相关单位共

同参加。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在各参会单位会签

后作为有效文件执行。

6.进场验收

6.1 进场验收程序

6.1.1 施工单位自检。

6.1.2 监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验收并

填写绿化材料进场验收单。

6.1.3 区园林局进行抽检。

6.2 进场验收内容

验收进场材料的品种、规格(胸径、高度、冠幅、分枝点等)、

树形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附属设施材料是否按有关

规定执行。

植被

类型

草本

花卉

草坪

地被

小灌木

大灌木

浅根

乔木

深根

乔木

土层厚

度(㎝)

30

30

45

60

90

150

6.3 进场验收要求

6.3.1 种植土进场验收要求

6.3.1.1 土质疏松、肥沃,PH 值符合设计植物的生长习性。

6.3.1.2 土壤应深翻,拣出石块、树根及其它垃圾杂物,表土

嵌细,粒径小于 3㎝。

6.3.1.3 草坪、花卉种植地应施足基肥。

6.3.1.4 绿地应按设计要求堆坡造型,平整度和坡度符合要求。

 

 

6.3.1.5 植物生长所必须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

6.3.1.6 种植土验收合格才能用于植物栽植,原土不符合要求

的必须更换。

6.3.2 乔木进场验收要求(均为修剪后的数值)

6.3.2.1 胸径(或米径)误差不超过规定的-2.5%。

6.3.2.2 高度误差不超过规定的±5%。

6.3.2.3 冠幅误差不超过规定的-10%。

6.3.2.4 分枝点高度误差不超过规定的-10%、+20%。

6.3.2.5 无明显病虫害,无明显损伤。

6.3.2.6 乔木更换时与原有树木及相邻树木的高度差不超过

±5%。

6.3.3 灌木进场验收要求

6.3.3.1 样品的抽取

对进场的灌木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验收,抽取数量占到

该批次到场灌木总量的 2%(具体视该批次量的大小,由验收组

决定)以上。

6.3.3.2 合格的判定

符合标准的灌木占抽检部分的 85%(含)以上视为该批次灌

木合格,反之不合格。

6.3.3.3 验收标准

6.3.3.3.1 修剪后高度不超过规定的±5%。

6.3.3.3.2 修剪后冠幅不超过规定的-10%。

6.3.3.3.3 无明显病虫害。

6.3.4 攀援植物进场验收标准

6.3.4.1 主藤地径不低于规定。

6.3.4.2 藤长不低于规定。

6.3.4.3 无明显病虫害。

6.3.5 草皮、地被进场验收标准

6.3.5.1 草皮中无杂草、秃斑、黄叶,无明显病虫害。

6.3.5.2 草皮紧密、完整,不易破碎。

6.3.5.3 地被植物应长势好,无明显黄叶、枯叶。

6.3.5.4 草龄适中,至少修剪过一次,同时也不能过于老熟。

6.4 进场验收相关规定

6.4.1 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

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对植物材料的规格、树形、土球、病虫害情

况及附属材料进行验收,区园林局现场监督验收,材料验收合格

后方能用于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

若用于施工,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制

止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移除。

拒不移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实

施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将不合格且被用于施工的植物移除,相

关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

位)可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未能及时移除不合格植物,

每次扣除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该工程建设管

理费(代建费)的 6%(可累加),并通报。

6.1.4.3 在建设养护期内死亡后更换的植物,在补植时必须进

行进场验收,要求同上。

7.施工过程监管

7.1 施工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进场后,在正式开工以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应对施工企业的园林绿化施工资

质、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件等进行审查,以确认企业

是否具相应的施工能力。

区园林局进行抽查。

7.2 施工过程监督

7.2.1 施工工艺、质量监督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原则上施工期

间现场监理人员、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现场

代表每天应到场,对施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进行检查,重要

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应进行旁站监理。

区园林局负责对施工工艺

进行监督并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如责令整改、停工等。

7.2.2 安全文明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清理现场,重点路段和地区应

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区园林局

进行检查。

7.3 园林绿化工程的变更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应按图施工。

对造价和景观有明显影响的较大变更,由原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且说明变更原因,经区园林局审批后予

以执行。

8.中间验收

8.1 中间验收程序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

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进行验收。

区园林局监督验收。

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单位提供竣工

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相关资料。

若中间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到合格。

验收合

格前不进入养护期,建设单位不支付相关款项。

验收合格后即进入工程建设养护期。

养护期内应严格按有关

规定进行管护。

对养护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

位、代建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扣减相关费用,并委托其它单位

养护。

委托其它单位需另行签订养护协议并报区园林局备案。

园林局对此期间的养护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8.2 中间验收内容

施工过程中按照完成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绿

化工程要进行验收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有:

土壤质量、种植穴(槽)

、苗木种植、苗木修剪、乔木支撑等。

绿化附属工程的分部分项检验有:

树池、扩坑连槽等及纳入

园林绿化工程的其它工程。

对分部分项工程检验的质量标准依照国家、省、市、高新区

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判定为死亡或不合格的植物必须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

或更换。

8.3 中间验收要求

8.3.1 长势

植物长势健旺,短期能够恢复至设计形态。

8.3.2 叶片

叶色正常,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 5%以下。

8.3.3 枝干

树木胸径(米径)达到设计要求;树干挺直,不得倾斜(有特殊

要求的除外),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无明显枯枝、死桩。

基本无

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

8.3.4 树冠

树木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树冠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

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8.3.5 行道树

树木胸径、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分枝点高低、树高、冠

幅基本一致,无缺株,相邻植株高差小于 5%。

8.3.6 色块灌木

灌木修剪后规格达到设计要求,密度不低于设计要求。

8.3.7 绿篱、造型灌木

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形状清晰,表面平整,枝条覆盖完整,植

物长势较好,无病虫害。

8.3.8 藤本

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藤长达到设计要求。

8.3.9 草坪

8.3.9.1 直铺

生长旺盛、叶色正常、覆盖度在 95%以上,杂草、秃斑、病害

的面积不超过 5%。

混播草应及时修剪,高度不得超过 10cm,台

湾 2 号不得超过 7 cm。

草坪表面平整自然,无凹凸现象。

8.3.9.2 撒播

草籽饱满、密度适宜且分布均匀,土壤一直保持湿润。

特殊

季节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表土需正平,土粒粒径<30mm

9.建设期养护

9.1 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未完成,但其中已完成的分项工

程,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按照《自贡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9.2 工程中间验收合格,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前,建设单位(或

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依照《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园林绿

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10.竣工验收

10.1 竣工验收程序

养护期结束前 15 天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

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区园林局及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

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须

将竣工资料移交市建设档案馆存档,并报送高新区园林局。

10.2 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国家、省、市及高新区有关标准、规

范执行。

其中“园林绿化质检部门”的职责由园林局履行。

10.3 竣工资料

中间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

资料的制作。

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合同。

(2)设

计变更。

(3)签证资料。

(4)材料(含种植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5)土

壤检验报告。

(6)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报告。

(7)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

及检测报告。

(8)施工阶段验收资料。

(9)中间验收资料。

(10)竣工图

(建设养护期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图进行

修正,并在竣工验收时重新提交)。

(11)工程结算资料。

(12)其它资

料。

10.4 竣工验收要求

10.4.1 长势

植物长势健旺。

10.4.2 叶片

叶色正常,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 5%以下。

10.4.3 枝干

树木胸径达到设计要求;树干挺直,无倾斜(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无明显枯枝、死桩。

无蛀干害虫的活

卵、活虫。

10.4.4 树冠

树木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树冠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

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10.4.5 行道树

树木胸径、高度、冠幅达到设计要求;分枝点高低、树高、冠

幅基本一致,无缺株,相邻植株高差小于 5%。

10.4.6 色块灌木

灌木长势良好,枝叶茂密,无露土,无缺株,有特殊要求的除

外。

10.4.7 绿篱、造型灌木

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形状清晰,表面平整,不空不缺,不露枝

干。

植物长势较好,无病虫害。

10.4.8 藤本

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藤长达到设计要求。

无枯黄,萎蔫

现象。

10.4.9 草坪

生长旺盛、叶色正常、覆盖度在 95%以上,杂草、秃斑、病害

的面积不超过 5%。

混播草应及时修剪,高度不得超过 10cm,台

湾 2 号不得超过 7 cm。

草坪表面平整自然,无凹凸现象。

11.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将相关竣工资料报送建设单位

审核后,将全套竣工资料交一份至区园林局后完成工程移交。

12.有特殊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本规定由汇

东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3.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巩固园林绿化建设成

果,使高新区的园林绿化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园林绿地在建设期和竣工验收移交后不同的责任单位,

考核对象分为两类:

1、园林工程建设期:

当园林工程的栽植施工完成以后,施工

单位负责对园林工程的养护情况进行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移交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业主、实施单位)。

该阶段园

林工程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为工程施工单位。

2、工程竣工移交后:

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高新区园

林局。

二、考核内容

1、行道树;2、除行道树以外的乔木、大灌木、竹类;3、整形、

色块灌木;4、绿篱;5、草坪;6、文明卫生;7、病虫害的防治;8、浇

水与施肥;9、园林设施。

三、养护等级划分

养护等级划分见自高园林[2011]18 号文件。

四、考核办法

考核人员根据高新区绿地养护等级的划分,按实际种植和养

护情况,对照考核打分表,通过现场记录、现场照相、现场指正等

方式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

单位)支付及扣减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养护费的依据。

考核采用定

期考核、日常巡查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定期考核:

考核分数占当月总分中的 70 分。

每月一次,至

少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考核打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考核人员依据《高新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期考核表》(见附

件 2)进行定期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高新区园林局,园林局进行核查。

责任单位

未报送整改回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进行双倍扣分,

扣分计入当月考核分值。

期间,责任单位可以合理的缘由用书面

方式申请问题的延期、缓办、取消,园林局进行核查并回复,责任

单位按回复进行办理。

2、日常巡查考核:

考核分数占当月总分中的 30 分。

由高新

区园林局巡查人员对绿地进行日常的巡查考核。

巡查人员依据《高新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日常巡查考核表》

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并书面(以《园

林绿化整改通知》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规定整改时限。

日常巡

查考核的扣分方式分为 A 类和 B 类。

A 类指巡查时发现问题即

进行单倍扣分,并书面(以《园林绿化情况通报》的形式)通知责任

单位进行整改。

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进行双倍扣分,并第二次书面通知责任单位;若在规定期限内仍

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四倍扣分,以此类推,直至整

改合格。

B 类指巡查时发现问题后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

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单倍扣分,并第二次书面通知责任

单位,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进行双倍扣

分,第三次书面通知后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合格四倍扣分,以此类

推,直至整改合格。

期间,责任单位可以合理的缘由用书面方式

申请问题的延期、缓办、取消,高新区园林局进行核查并回复,责

任单位按回复进行办理。

由高新区园林局第二次发出同样问题的整改通知,直接扣除

当月养护费用。

3、专项考核:

1) 绿地内出现擅自挪动植物,或植物栽植、更换、补植的规

格、品种、密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扣 5 分。

并立即采取整

改措施。

2)因人为破坏、不可抗力因素对绿地造成损失或影响,责

任单位按原状及时恢复绿地。

确实无法对现状进行恢复的,及时

报整改方案送高新区园林局予以审批。

如未及时恢复绿地或未将

恢复的绿地整改方案报送高新区园林局,扣 10 分。

3)养护期间,绿地范围内出现未经高新区园林局或管委会

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安装工程,如场地的开挖、广告

牌的设立等,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阻止,并将情况报告建设单位

(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若施工单位未发现、未阻止、阻

止不及时,或未上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扣 1 分,且破坏面积每达 1m2 加扣 0.5 分。

4) 因施工单位养护管理不力导致以下情况的,进行扣分:

委会通报批评的,扣 4 分;市级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的,扣 10 分;

省级及以上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的,扣 20 分;市级媒体负面曝光的,

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扣 4 分;省级媒体负面曝光的,经高新

区园林局查实后,扣 8 分。

5) 因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得力出现以下情况的,进行加分:

委会通报表扬的,加 4 分;市级相关单位通报表扬的,加 10 分;

省级及以上相关单位通报表扬的,加 20 分;得到市级媒体正面报

道的,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加 4 分;得到省级媒体正面报道

的,经高新区园林局查实后,加 8 分。

6)施工单位对绿地内遮挡交通警示牌,或与架空线路、路

灯或变压设备、公交车等相矛盾产生安全隐患的植物进行修剪,

若因修剪不及时发生事故,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扣

20 分。

7)施工单位应为各养护绿地安排巡查人员,做好日常巡查

自检,每日填写各养护绿地的巡查日志。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

单位、代建单位)对巡查日志进行抽查,不能及时提供的,扣 10

分;巡查日志空缺或内容不全,扣 2 分。

8)对绿地进行定期考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提交

该绿地养护管理月报,若逾期未报,扣 8 分。

园林工程建设养护期的绿地,施工单位应在本规定的基础上

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并报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

单位、代建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根据施工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对园林工程施工单位的养护

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养护管理月报的内容之一,

报高新区园林局,若月报缺少此内容,扣 6 分。

9)逢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节日或区、市重大接待、

迎检等时期,若不能按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

要求完成交待任务,造成负面影响,扣 10 分。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核总分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考核总得分=日常巡查考核得分+定期考核得分+专项

考核加分-专项考核扣分。

1、当考核的绿地为工程建设期时,考核结果得分在 80 分

(含 80 分)以上即为合格,按约定支付施工单位该园林工程当月

养护费;得分低于 80 分即为不合格,扣减当月施工单位考核不合

格标段养护费的 40%。

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位)对不符合设计效果

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

同一问题两次未整改合格,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代建单

位)可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园林工程费中支

付,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整改结果,并实施养护。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或建

设养护期间累计四次不合格的工程,责任单位可安排第三方进行

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园林工程费中支付。

2、当考核的绿地为竣工验收移交后时,考核结果得分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即为合格,按约定支付施工单位该绿地当月养

护费;得分低于 80 分即为不合格,扣减施工单位该绿地当月养护

费。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或

养护期内累计四次不合格的绿地,建设单位(或业主、实施单位、

代建单位)可安排第三方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养护单位

养护费中支付,养护单位必须接受整改结果,并实施养护;亦可

视作养护单位违约,终止该绿地的养护合同。

七、考核术语的解释

死亡植株:

指整株植物永久性丧失活性。

达不到设计景观效果的植株:

指成活的部分已达不到设计要

求规格的植株(最高的枝条在设计高度的 85%以上,最大冠幅在

设计冠幅的 85%以上且不偏冠视为达到设计景观要求)。

行道树:

栽植在道路两旁人行道边,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杂草:

除设计的景观草坪草外的阔叶草本类植物及超过相邻

景观草坪草高度的非阔叶草本类植物;生长在色块灌木绿地内的、

且枝叶超出色块灌木整型轮廓外的草本类植物;绿篱内或者绿篱

外侧 10cm 范围内出现高度超过 15cm 的草本类植物;行道树树

池内除设计的景观草坪草外,高度超过 20cm 的草本类植物。

主干:

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

树冠,下接根系。

主干歪斜:

当垂直于树基部中心 1.5m 之处距树木主干中心

超过 15cm 时,为歪斜。

断株:

树木主干或一级分枝受损断裂的现象。

整型灌木:

没有明显主干,比乔木矮小,有多个粗细相似的

枝干,成丛状生长,分枝的位置较低,通过科学合理修剪,可使其

外观形成球型、方型或其他植物造型,可孤植、列植、散植的多年

生木本植物。

色块灌木:

没有明显主干,比大灌木矮小,呈韵律的密集群

植而达到颜色和景观上统一的灌木。

非季节性:

在一年中,植物的萌芽、出叶落叶、开花、结果等

生长呈现出规律性的变化,与此规律性变化不相符合的反常现象

即为非季节性。

整型灌木、色块灌木、绿篱的徒长枝:

一级、二级养护绿地中,

超出整型或色块灌木、绿篱整型轮廓外 10cm 长的枝条,三级、

四级养护绿地中,超出整型或色块灌木整型轮廓外 15cm 的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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