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500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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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500业务规则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

交强险业务规则

 

车险信息共享平台项目组

2012年3月

V5.0.0

关于本文档

主题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业务规则

说  明

本文档是车险信息共享平台项目组有关平台业务处理规则的文档

适用对象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系统项目组成员、各家保险公司、平台维护人员

修订历史

版本

章节

类型

日期

作者

说明

全部

创建

2009-9

项目组

2.3.1

修改

2010-04-06

项目组

根据四川酒驾实务,添加部分业务规则

2.5.13

修改

2010-8-23

项目组

结案追加接口调整业务规则

2.5.2

2.5.3

2.5.5

修改

2010-8-31

项目组

理赔业务流程调整

2.5.12

新增

2010-8-31

项目组

理赔业务流程调整

2.6.1

2.4.1

3

新增

2011-4-8

项目组

新增风险警示业务规则

2.6.3

 

修改

2011-7-4

项目组

查找理赔区间调整

2.6.3

2.3.21

修改

2011-7-4

项目组

添加车辆匹配分类后修改历史保单判断规则

2.6.3

2.5.4

修改

2011-7-4

项目组

结案金额管控规则

2.6.3

2.3.22

修改

2011-7-4

项目组

车主信息比对规则

2.6.6

2.3.23

2.3.24

2.3.25

2.3.26

新增

2011-11-3

项目组

根据宁波、浙江手续费支付功能增加部分相关投保规则

2.6.6

2.4.1

2.4.2

修改

2011-11-3

项目组

根据宁波、浙江手续费支付功能修改相关批改规则

2.10.0

2.3.27

2.3.28

2.3.29

2.3.30

2.3.31

2.3.22

2.3.2

2.5.2

2.4.1

新增

2011-12-15

项目组

新增车架号规则、车辆匹配规则调整(深圳)、挂车规则、跨省首年承保规则调整、投保(批改)确认一致性校验、增加车主信息提示配置项说明、增加投保确认时间不能晚于起保日期、增加立案环节估损金额须大于等于0、新增车辆初登日期可批改,并根据批改后的车辆初登日期重新计算保费。

5.0.0

 

修改

新增

2012-2-14

项目组

理赔全流程调整

5.0.0

 

修改

2012-03-31

项目组

完善理赔全流程业务规则

说明:

类型-创建(C)、修改(U)、删除(D)、增加(A);

评审记录

角色

签名

日期

说明

参考文档:

《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处理规则-组间沟通会议内容.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互接口规范(草案)V2.2.0-业务规则调整说明.doc》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V2.2.2-业务规则.doc》

《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处理规则-组间沟通会议内容.doc》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业务规则).doc》

《业务规则-重复投保校验规则说明2.2.0》

《业务规则-车辆信息匹配规则说明2.2.0》

《宁波地税服务校验规则.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车船税业务处理规则.doc》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2.4.0》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V2.4.0-调整说明.doc》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2.5.1》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V2.5.1-调整说明.doc》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2.6.0》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V2.6.0-调整说明.doc》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2.6.1》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V2.6.1-调整说明.doc》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2.6.3》

《车险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接口规范-V2.6.3-调整说明.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2.6.6-接口规范.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2.6.6-调整说明.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2.6.4-调整说明.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2.10.0-接口规范.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2.10.0-调整说明.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5.0.0-接口规范.doc》

《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交强险-V5.0.0-调整说明.doc》

1.核心接口主要的业务处理规则

1.1.非空信息校验

1.处理规则

对接口中不允许为空的字段进行校验,若送过来的信息为空,则返回错误提示信息,不进行后续处理。

2.涉及接口

全部接口

1.2.日期格式校验

3.处理规则

保险公司需要严格按照《全国车险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交互接口规范(草案)V×.×.×.doc》文档中规定的日期格式及精确度将信息传送给平台,比如接口规范中规定的日期格式为YYYYMMDDHHMM、YYYYMMDDHH、YYYYMMDD等,如果送过来日期格式与文档中规定的不同则平台返回错误提示信息,不进行后续处理。

4.涉及接口

全部接口

1.3.投承模块

1.3.1.投保询价

5.保费计算公式:

1、公式1:

应缴保费=表定保费×短期费率×(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2、公式2:

应缴保费=表定保费×短期费率×(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公式2只适用已上酒驾违法浮动地区,且签单日期在当地酒驾违法上线时间之后。

6.酒驾违法代码分类:

1、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性质为“饮酒”的违法代码有:

160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11-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性质为“醉酒”的违法代码有:

170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1703-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7.酒驾浮动

1、与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公安交警部门已处理结案的酒后驾驶违法次数浮动。

上年度发生但还未处理结案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处理结案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2、上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本年度续保交强险时费率(理赔浮动和酒驾浮动)不浮动。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交强险费率(理赔浮动和酒驾浮动)不浮动。

1.3.2.投保确认

8.处理规则

1、投保确认必须在平台规定的投保询价数据有效时间段内进行。

2、重复投保校验规则是投保车辆如果在同一保险期限内或者部分重叠的保险期限内存在已经确认的投保信息则属于重复投保。

3、投保确认时间不能晚于起保日期。

1.3.3.投保注销

9.处理规则

1、投保注销的有效期,平台允许在投保确认后的n天内进行,超过n天的通过退保交互环节进行处理。

2、已起保的保单不允许进行投保注销操作,只能通过退保环节进行处理。

3、注销数据的恢复,投保注销后的投保询价数据允许再次进行投保确认操作。

但再次投保确认的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1.3.4.直接承保

10.处理规则

1、直接承保平台不修改保险公司送入的保费信息,但仍然会返回违法调整系数、理赔调整系数等。

2、直接承保后的批改是否根据返回的调整系数来计算批改保费,平台是有开关控制的。

1.3.5.未上牌车辆校验

11.处理规则

投保询价接口、直接承保接口中的NEW_VEHICLE_FLAG(未上牌车辆标志),该标志必须传送(1-未上牌车;0-已上牌车),对“暂未上牌车标志”平台的处理规则为:

1、暂未上牌车标志为1,又送了车牌号或号牌种类,平台返回错误提示信息。

2、暂未上牌车标志为0,又没有送车牌号和号牌种类,平台返回错误提示信息。

即如果暂未上牌车标志为0,则必须送车牌号和号牌种类两个字段,否则返回错误信息。

12.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直接承保

1.3.6.起保日期校验

13.处理规则

1、起保日期和终保日期必须严格按照接口规范“YYYYMMDDHH”来传送;

2、允许起保日期在当前日期之后的n天,主要是针对续保的情况。

如果起保日期在当前日期的n天之后,则平台返回错误提示信息,不进行后续处理。

3、允许起保日期在当前日期之前的m天。

如果起保日期在当前日期的m天之前,则平台返回错误提示信息,不进行后续处理。

14.配置说明

配置表:

IADsysConfig

配置项:

InsureAfterDays:

允许起保日期在当前日期之后的天数,即上文中描述的n。

InsureBeforeDays:

允许起保日期在当前日期之前的天数,即上文中描述的m。

15.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直接承保

1.3.7.终保日期校验

16.处理规则

1、终保日期必须在起保日期之后。

17.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直接承保

1.3.8.签单日期校验

18.处理规则

1、签单日期不能晚于起保日期

19.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直接承保

1.3.9.查询码有效期验证

20.处理规则

1、投保询价码、批改询价码、退保查询码等查询码在平台有“有效期”的限制,假定为N天(目前,各省市平台的N=10天),如果超过了有限期,即确认发生在查询的N天后,则平台会返回错误提示信息。

21.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批改询价、退保查询

1.3.10.重复投保校验

22.处理规则

1、如果投保车辆在同一保险期限内或者部分重叠的保险期限内已经存在不同的保单则属于重复投保。

重复投保返回错误提示信息类似为“车牌号京A12345的保单发生保期重叠,与其重叠的本公司的保单信息如下:

投保确认码×××;保单号×××;起保日期×××;终保日期×××。

2、重复投保的具体说明参见文档《交强险业务规则-重复投保校验规则说明2.2.0》校验重复投保时的车辆匹配规则参见本文的“车辆匹配规则”。

23.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投保确认、批改询价、批改确认

1.3.11.车辆匹配规则

24.处理规则

现在正运行的各省市平台的车辆匹配规则如下:

规则一:

根据“车牌号码+号牌种类”匹配车辆信息,如果找到匹配则结束;如果没有找到或者找到过多(目前设定为>N1),则根据规则2匹配;

规则二:

根据“车牌号码+发动机号后6位”匹配车辆信息,如果找到匹配则结束;如果没有找到或者找到过多(目前设定为>N2)则根据规则3匹配;

规则三:

根据“车牌号码+车架号后6位”匹配车辆信息,如果找到匹配则结束;如果没有找到或者找到过多(目前设定为>N3)则根据规4匹配;

规则四:

根据“车架号后6位+发动机号后6位”匹配车辆信息,如果找到匹配则结束;如果没有找到或者找到过多(目前设定为>N4)则根据规5匹配;

规则五:

根据“车架号”匹配车辆信息,如果找到匹配则结束;如果没有找到则认为是新车投保,如果找到过多(目前设定为>N5)则平台返回“06-未如实告知平台车辆信息,无法确定浮动比率,不浮动”的不浮动原因。

25.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投保确认、批改询价、批改确认

1.3.12.车牌号录入规则

26.处理规则

因为车牌号的信息很重要,所以要求各家保险公司录单员在录入车辆信息时应遵守如下规则:

1、车牌号中(除未上牌外)仅允许录入汉字、大写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不能使用规定录入符号外的特殊字符。

如车牌号中避免使用【.】【-】【_】【/】【*】【】(空格)等特殊字符;

2、车牌号码中的英文字母一律大写;

3、长度在6位到11位之间;

4、对于暂未上牌车,保险公司传送到平台的车辆信息中车牌号应为空(否则平台会给出错误提示),当车辆上牌后,应该到保险公司批改车牌号。

27.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批改询价

1.3.13.保/批单注销规则

28.处理规则

1、只要保单未起保(未生效),就可以做投保注销,如果保单已经起保,则只能做退保处理,不能注销保单了。

如果是批改注销,则只要批单未生效就可以注销。

29.涉及接口

投保注销、批改注销、退保注销

1.3.14.保险期限

30.处理规则

1、交强险实务规定保险期间为一年,因此添加保险期间校验,若保险期间大于一年,则系统提示:

保险期间错误,超出规定的范围。

31.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

1.3.15.对新车的判断

32.处理规则

1、如果,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与起保日期按月比较,相差小于等于9个月;那么,为新车;否则,为非新车。

33.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

1.3.16.跨省投保浮动

34.处理规则

1、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考虑上浮)。

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所以,需要在投保询价时,提供跨省首年投保未出险证明年数。

1.3.17.见费出单

35.处理规则

投保业务流程为:

投保询价虚拟投保确认正式投保确认(收到保费后)。

经过虚拟投保确认后,保单状态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仍处于投保询价待确认状态。

1.3.18.重复投保

36.处理规则

1、现在,部分地市仍然允许重复投保;为了实行“见费出单”,我们建议保协关闭“是否允许重复投保的开关”,也就是统一为“不允许重复投保”。

因为,允许重复投保,会对虚拟投保和正式投保的结果造成不良的影响,会降低保险公司及共享平台的数据质量。

1.3.19.保险标志批量上传

37.处理规则

1、保险公司将承保产生的保险标志成批传送到平台,平台将保险标志与对应的保单进行匹配存储。

2、保单号、保险标志都会根据投保确认码进行更新。

1.3.20.保单号上传

38.处理规则

1、部分保险公司在投保确认时还没有生成保单号,可以通过保单号上传接口上传保单号

1.3.21.车辆匹配规则调整(浙江)

39.处理规则

车辆匹配规则调整开关开启时:

根据车辆匹配规则和车辆匹配分类查找历史保单,同属车辆匹配分类才可算做投保车辆的历史保单。

如:

本张保单的车辆种类为23,则查找到的历史保单车辆的车辆种类必须为“分类1”,否则不属于本保单的历史保单。

此规则只影响开关开启后的保单,判断标准是投保询价日期在开关启用日期之后。

代码

车辆种类名称

车辆匹配分类

分类名称

11

六座以下客车

分类1

其他

12

六座至十座客车

13

十座至二十座以下客车

14

二十座至三十六座客车

15

三十六座以上客车

21

二吨以下货车

22

二吨至五吨货车

23

五吨至十吨货车

24

十吨以上货车

30

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40

特种车二

50

特种车三

60

特种车四

71

摩托车(50cc及以下)

分类2

摩托车

72

摩托车(50cc-250cc)

73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25

二吨以下挂车

分类3

挂车

26

二吨至五吨挂车

27

五吨至十吨挂车

28

十吨以上挂车

31

特种车一挂车

41

特种车二挂车

51

特种车三挂车

81

拖拉机(及以下)

分类4

拖拉机

82

拖拉机以上

91

运输型拖拉机及以下

92

运输型拖拉机以上

93

低速载货汽车

94

三轮汽车

车辆匹配规则调整开关关闭时:

原规则不变。

1.3.22.车主信息提示

40.处理规则

车主信息提示开关开启时:

配置项为“提示”

投保询价时,如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不一致,而本保单未传送“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则平台返回提示并允许继续操作。

如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一致,而本保单传了“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则平台返回提示并允许继续操作。

批改询价时,如果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不一致,而本保单未传送“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或“批改过户标志”,则平台返回提示并允许继续操作。

如果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一致,而本保单传送了“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或“批改过户标志”,则平台返回提示并允许继续操作。

配置项为“锁死”

投保询价时,如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不一致,而本保单未传送“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则平台返回异常且不允许后续操作。

如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一致,而本保单传了“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则平台返回异常且不允许后续操作。

批改询价时,如果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不一致,而本保单未传送“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或“批改过户标志”,则平台返回异常且不允许后续操作。

如果本保单的车主名称和上张保单的车主名称一致,而本保单传送了“车辆所有权转移重新投保”或“批改过户标志”,则平台返回异常且不允许后续操作。

车主信息提示开关关闭时:

无此功能。

1.3.23.手续费代理人校验

41.处理规则

1、如果投保保单的销售渠道为间接业务,则公司在投保时必须将保单的手续费代理人信息传送给平台。

2、代理人有效期规则:

宁波规则:

当本保单的手续费代理人类型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或经纪人时,平台在投保时会校验该保单的签单日期是否在该代理人的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内。

即:

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该保单的签单日期<=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日;

深圳规则:

当本保单的手续费代理人类型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或经纪人时,平台在投保时会校验该保单的投保询价日期是否在该代理人的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内,及对应合作关系中的协议有效期内。

即:

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该保单的投保询价日期<=中介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到期日;

对应合作关系中的协议有效期起始日<=该保单的投保询价日期<=对应合作关系中的协议有效期到期日;

当本保单的手续费代理人类型为个人代理人时,平台在投保时会校验该保单的投保询价日期是否在对应合作关系中的协议有效期内。

即:

对应合作关系中的协议有效期起始日<=该保单的投保询价日期<=对应合作关系中的协议有效期到期日;

42.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

1.3.24.手续费平台老单处理

43.处理规则

手续费支付平台上线前通过交强险平台出的保单及这些保单后续的所有批单都不允许通过平台支付手续费。

平台目前有两种处理模式:

模式一:

判断条件为:

签单日期<手续费上线日期,为老单,不允许通过平台支付手续费。

模式二:

判断条件为:

投保询价日期<手续费上线日期,为老单,不允许通过平台支付手续费。

目前,老单规则的使用情况:

宁波:

模式一

深圳:

模式二

44.涉及接口

投保询价、批改询价

1.3.25.手续费摩托车业务的处理

45.处理规则

摩托车业务不允许支付手续费,此条规则由各公司自行控制,平台不做管控。

1.3.26.手续费比例计算规则处理

宁波规则:

根据投保保单签单日期查找手续费费率表,获取有效的手续费比例上限。

深圳规则:

根据投保保单的投保询价日期查找手续费费率表,获取有效的手续费比例上限。

1.3.27.车架号规则

车架号规则开关开启时:

新车,必须录入完整17位车架号。

初登日期03年1月1日以后车辆,车架号必须录入为17位

异常情况例外处理:

因存在部分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架号不为17位的情况,对于此类业务,公司在投保(批改)询价时需传送“车架号异常标志”,平台可允许车架号不为17位的投保询价操作。

但在后续确认前,须提交电子联系单,由平台维护人员将此单的状态修改为“审核通过”后,方允许进行后续投保确认操作。

此规则只影响开关开启后的保单,判断标准是投保询价日期在开关启用日期之后。

车架号规则开关关闭时:

无此功能。

1.3.28.车辆匹配规则调整(深圳)

车辆匹配规则调整开关开启时

1、车架号不足17位时,不使用车辆匹配规则5(车架号)。

2、挂车,车架号足17位时,使用独立的匹配规则,暂定按5、3、1顺序执行:

车辆匹配规则5(车架号)

车辆匹配规则3(号牌号码+车架号后六位)

车辆匹配规则1(号牌号码+号牌种类)

3、挂车,车架号不足17位时,使用普通车辆匹配规则。

以上三条规则只影响开关开启后的保单,判断标准是投保查询日期在开关启用日期之后。

车辆匹配规则调整开关关闭时

原规则不变。

1.3.29.挂车规则

挂车规则开关开启时

“车辆种类代码为25-二吨以下挂车\26-二吨至五吨挂车\27-五吨至十吨挂车\28-十吨以上挂车、31-特种车一挂车\41-特种车二挂车\51-特种车三挂车”、号牌种类为“15-挂车号码”、车牌号码中包含“挂”字,以上三种情况必须同时成立,或者同时不成立。

对未上牌车不校验此规则。

此规则只影响开关开启后的保单,判断标准是投保询价日期在开关启用日期之后。

挂车规则开关关闭时

对于已上牌车,“车辆种类代码为25-二吨以下挂车\26-二吨至五吨挂车\27-五吨至十吨挂车\28-十吨以上挂车、31-特种车一挂车\41-特种车二挂车\51-特种车三挂车”、号牌种类为“15-挂车号码”、车牌号码中包含“挂”字,以上三种情况任意一条成立即判定为挂车。

对于未上牌车不校验此规则。

此规则只影响开关关闭后的保单。

1.3.30.跨省首年承保规则调整

跨省首年承保规则调整开关开启时

如投保(批改)询价接口传送了“跨省首年投保未出险证明年数”,需要通过联系单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公会审核修改审核相关标志位状态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投保(批改)确认操作。

以上规则只影响开关开启后的保单,判断标准是投保询价日期在开关启用日期之后。

跨省首年承保规则调整开关关闭时

原规则不变。

1.3.31.投保(批改)确认一致性校验规则

一致性规则开关开启时

对目前在投保(批改)询价时传送平台,投保(批改)确认时未再次传送的信息,要求公司在投保(批改)确认时重新传送平台,平台对信息做一致性校验。

对车型相关字段(车辆型号、车辆种类代码、整备质量、核定载客数、核定载质量、排量),平台不对以上字段做投保(批改)询价与投保(批改)确认接口上传信息一致性校验,平台以公司在投保(批改)确认时传送的信息为准。

注:

投保询价日期在本版本升级前的,投保确认时不校验与投保询价的一致性,但此单在升级后的批改询价和批改确认之间须校验一致性。

投保确认日期在升级前的保单,升级后的批改询价和批改确认之间须校验一致性。

但若批改询价日期在本版本升级前的,批改确认时不校验与批改询价的一致性。

一致性规则开关关闭时

无此功能。

1.4.批改模块

1.4.1.批改询价

46.处理规则

1、批改生效日期不能早于保险起期,不能晚于保险止期,即保险起期=<批改生效时间=<保险止期。

2、不允许进行保险期限和责任限额的批改。

3、批改时,不重新查找风险警示信息,并且也不返回风险警示信息。

4、销售渠道代码、手续费代理人信息和手续费比例上限的错误不可以通过批改流程来处理,需要通过电子联系单处理。

5、批改时不重新计算手续费比例上限。

6、车辆初登日期可批改,并根据批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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