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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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

一、隐患分类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分A、B、C三级。

A级:

是指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是指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照事故隐患处理的时间分:

一般隐患:

对在一个小班处理结束的隐患定为一般隐患,处理时必须有带班副区(科)长、带班队长和安监员现场盯班处理。

较为复杂隐患或较大隐患:

对在一个圆班之内能处理结束的隐患定为较复杂或较大隐患,处理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科副科长共同在现场盯班处理;矿及时启动安全隐患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复杂隐患或重大隐患:

对需要一个圆班以上才能处理结束的隐患定为复杂隐患或重大隐患,处理时,必须有副总以上管理人员现场盯班处理,矿及时启动安全隐患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3、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认真组织安全隐患的排查、汇报和治理工作。

技术副职负责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汇报和整改工作;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汇报与业务管理;安检科负责全矿隐患排查、汇报、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并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汇报和督促整改责任。

4、对较为复杂隐患和复杂隐患,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矿分管副职组织整改。

二、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的要求:

(一)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要求

1、每月26日为矿安全隐患排查日,由矿长组织全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矿副总工程师、矿领导参加,对全矿的“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顶板管理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按规定逐条安排落实整改工作,解决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对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工作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各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重大隐患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公司安监局。

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分管副矿长安排整改单位落实整改负责人,并对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对排查出的较为复杂隐患或复杂隐患,矿及时启动安全隐患应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2、矿管理人员每天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隐患单位和安检科下达安全指令,由矿安全调度发出,并督促整改,安检科监督落实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较为复杂隐患或复杂隐患,及时启动矿安全隐患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整改。

3、各单位正职必须亲自组织落实“矿安全隐患排查会议纪要”和安全指令要求的整改内容,对整改结果负责,隐患整改结束后及时向矿安全调度汇报。

4、矿安全调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台帐,详细登记隐患地点、隐患内容、主要措施、隐患整改负责人、完成时间。

对隐患整改的全过程进行督促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对矿领导发出的安全指令,矿安全调度要督促落实,并填写完成时间作好记录,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及时向发出指令的矿领导汇报。

(二)区、科、矿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制度

1、区、科、厂长每天组织区队管理人员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会,认真排查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力所能及的安排落实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措施,安排负责人,明确整改标准,安排整改时间,保证整改安全隐患所需的人、财、物和足够的时间,确保安全的整改隐患,按规定该谁到现场的必须到现场,副职去不把握时,正职要亲自去组织整改。

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矿安全调度书面汇报,对危及安全的隐患要亲自向矿分管领导汇报,由矿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安排解决。

3、各区、科、厂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台帐》,详细记录隐患的地点、隐患的内容、主要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的时间,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

4、矿安检科对每天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安检科随时进行跟踪监督落实整改情况,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盯住不放,直到隐患彻底排除。

安检科每10天对全矿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内容是10天来哪些隐患得到整改,哪些隐患没有整改,没有整改的原因是什么?

哪些隐患在重复出现,书面报矿安全调度。

(三)开工前安全隐患排查、汇报、整改制度。

1、采煤、掘进、开拓、巷修工作面,每班开工前由带班队长负责组织班长、安检员、瓦检员、电钳工进行开工前安全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是队长及时向本单位调度汇报,安检员向矿安全调度汇报;二是按照隐患的轻重缓急、严重程度,分为停产整改、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三是根据情况力所能及的整改隐患,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负责人,明确整改达到的标准;四是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或本班无力整改的隐患,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采取措施尽力控制工,防止隐患的扩大,防止事故的发生。

2、每班开工前,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不准开工,安检员监督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3、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就开工的工作面,追究安检员和现场队长的责任。

4、开工前安全隐患排查结束后,现场队长向单位调度汇报,安检员向矿安全调度汇报,对立即可以整改的隐患或危急安全的隐患,整改结束后才能生产。

否则追究安检员和现场队长的责任。

5、机电和运输各岗位,接班后由岗位人员对所在岗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向现场班队长或单位调度汇报,由班队长或单位管理人员采取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岗位人员力所能及的整改安全隐患。

三、安全隐患排查、汇报、整改的内容

(一)凡出现下列隐患时,必须立即整改。

1、采煤、掘进、巷修工作面

(1)机头大梁缺柱、有泄压柱的,梁柱严重变形、断裂的;

(2)煤壁偏帮严重的;

(3)综采面未及时移架的;

(4)单体柱支撑力达不到规程要求、没有防倒装置的;

(5)液压支架使用的液态浓缩物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6)采面过破碎带或片帮、漏顶段时,无措施或达不到措施要求的;

(7)采面上下巷不畅通,影响通风、行人、运输的;

(8)综采支架有漏液、串液、卸载的;

(9)割煤机不能控制,溜子按钮或溜子机尾没有控制溜子的应急灯按钮的;

(10)支护不完整,拱形支架卡栏、螺栓不齐全或不紧固,存在空帮空顶的;

(11)风筒距迎头煤巷大于5米,岩巷大于8米;

(12)放炮母线有明接头,长度达不到规定放炮距离以上的;

(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放炮作业的;

(14)永久支护距迎头超过规定距离;

(15)迎头帮顶有浮矸、活石没有找掉或有冒顶危险时;

(16)岔口5米范围内没有加强支护的;

(17)返修抬棚和开口架设抬棚现场没有大队长以上管理人员指挥的;

(18)巷道有冒顶危险时;

(19)架棚支护巷道:

①、前探临时支护未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的;

②、迎头未按规程规定使用防倒装置的;

③、空顶达以上以下未刹背接实和打锁棚锚卡的;

④、迎退山严重不符合要求,有安全隐患的。

(19)锚网支护巷道:

①、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

②、锚杆、锚索未按规程措施规定打齐或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③、迎头5m范围内锚杆螺栓松动超过3棵,锚索不上锚具或锚盘超过3颗的;

④、网连接不好,锚杆、锚索外露长度超过规定。

(20)巷修:

①、临时支护未使用或未按规定使用的;

②、维(套)修时未按规定对维(套)修地点进行加固的;

③、维(套)修过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将风水管、风筒、瓦斯管和电缆、信号线等进行保护的;

④、独头巷道维(套)修时未按规程规定的维(套)修顺序进行维(套)修的;

⑤、未按规程规定搭设工作台或工作台达不到要求的。

2、通风

(1)供风风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2)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4)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的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附近20m内仍然作业的;

(5)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

(6)未按要求设置和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的采掘工作面;

(7)排放瓦斯、巷道贯通没有专项措施或规定人员不到位;

(8)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瓦斯浓度超过%;

(9)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平时放炮瓦斯浓度在%以下,忽然放炮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的,在15分钟范围不能降到1%以下,必须停止作业;

(10)井下通风门未连锁或连锁失效的;

(11)通风设施不可靠及不符合规定的;

(12)主供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只开启备用风机;

(13)主、备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的;

(14)瓦斯探头显示不准确,误差超过规定的;

(15)风筒漏风,影响供风的;

(16)掘进工作面贯通前,通风系统、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17)瓦斯监测未按规定设置或信号传输不到地面的;

(18)掘进、开拓工作面超前探孔到位,没有打超前探孔的;

(19)工作面预测预报距离到位,没有继续做预测预报;

(20)瓦斯抽放管内有积水,影响抽放效果的。

3、机电运输出现下列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

(1)刮板运输机未按规定挖回煤坑或回煤坑不符合要求(深×宽×长=800×800×1200mm);

(2)单台皮带运输机底托辊转动不灵活超过5个、磨H架3处、皮带跑偏大于6米,机头机尾滚筒转动不灵活。

机头、尾滚筒严重裹泥、直托辊、铰接托辊裹泥超过10处;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机尾滚筒被泥水淹没;

(3)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未打压柱,或压柱打在减速机上、压柱失效的;

(4)刮板运输机铺设不平不直或机头与皮带运输机搭接没有使用正规架子的;

(5)刮板运输机缺螺栓、螺帽、刮板两处以上的;

(6)采煤机与刮板运输机没有按规定实施闭锁的;

(7)小绞车基础不牢、四压两戗柱失效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的;

(8)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保护设施失去保护作用;

(9)电器设备出现失爆的;

(10)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或没有使用鸡心环,斜坡道提升未使用保险绳;

(11)机车灯、铃、闸、撒沙装置失效;

(12)斜巷提升“一坡三档”、信号装置不符合要求或不使用的;

(13)机电设备运行温度超过设备技术要求允许温度的;

(14)皮带运输机底皮带在巷道底板上拖着运行的;

(15)矿车连接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周期试验;

(16)溜子、皮带运输机没有信号或信号装置失灵的;

(17)各种司机、配电工、电钳工没有持证上岗的。

(二)凡出现下列隐患时,必须限期整改。

1、采煤、掘进、巷修工作面

(1)综采面端面距连续三架超过340mm;

(2)巷道未严格按中腰线施工的;

(3)皮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搭接长度、高度小于规定的;

(4)皮带运输线经常有人跨越的地点未安设行人过桥或行人过桥不稳固的;

(5)巷道变形挤压风筒、瓦斯抽放管路和运输设备,影响行人、运料及检修无空间的;

(6)上下巷超前支护20米范围内,综采工作面高度小于米的;

(7)采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规程规定的;

(8)采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支撑力小于规程规定;

(9)端头大梁距机头、机尾高度小于规程规定;

(10)材料码放不整齐、不稳固,材料、设备无标志牌;

(11)巷道有积水(长度超过5米、深度超过米),有杂物;

(12)备用材料(柱、梁等)数量不足;

(13)综采支架出现挤、咬、背架现象,支架错差超过规定;

(14)机组割顶、底板岩石,综采采高超高,煤壁不直;

(15)帮顶刹背不严,棚梁位置不正;

(16)迎退山不符合要求,搭接、卡距不符合要求;

(17)棚子卡缆、拉杆螺丝未上紧,撑木或拉杆不齐全;

(18)中、腰线标定不及时;

(19)需要补打锚杆、锚索的工作面;

(20)初喷、复喷距离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质量达不到要求;

(21)永久水沟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2、通风

(1)巷道断面小,风速超限;

(2)综合防尘设施不全、无效的;

(3)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4)抽放系统不完善,瓦斯抽放管漏气的。

3、机电运输

(1)管、线、缆、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安装、吊挂;

(2)机电设备、供排水、供气管路出现跑、冒、滴、漏;

(3)皮带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设防跑偏托辊,皮带跑偏;

(4)皮带运输机底皮带距巷道底板高度不足200mm;

(5)输送机机头、尾处人行道侧与巷帮的距离不足米;

(6)轨道质量、道岔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7)溜子、皮带运输机需安设过桥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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