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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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1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行政村。

1.3本导则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村庄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1.4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我区开展的“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起点和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发展。

1.5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和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

1.6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重点村庄的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1.7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8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的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所在地的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和远期规划发展的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和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

1.9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

1.10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编制内容

2.1基本内容

2.1.1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村域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

2.1.2村域总体规划的范围包括行政村所辖区域;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农牧民住宅设计、村容村貌整治和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范围为村庄规划建成区。

2.1.3村庄规划的编制期限一般为10-20年,分近、远期,可以结合村庄发展情况增加中期规划。

近期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2.2资料收集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配合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勘查、测绘、人口、经济、环境等基础资料。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认真分析这些资料,并作为规划编制的基础,不得随意更改和伪造相关资料内容。

2.3现状调查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到村庄进行实地调研,调研时间可根据村庄的交通状况和所辖区域面积具体安排。

实地调研人员应当认真调查村域的基本情况、村庄的建设情况以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情况,并将现状调查内容落实到规划编制中,增加规划的可操作性。

现状调查中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个别谈心、下发调查问卷、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进行案例剖析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尊重农牧民对村庄未来的设想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意见。

2.4村域总体规划

2.4.1基本内容

村域总体规划应当在对村庄人口、经济、社会、地质等现状情况认真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村庄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确定村庄的重点发展产业,划定村域范围内各类空间控制区域,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并提出村庄建设规模,规划村域内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2.4.2发展目标和性质

在分析自然条件、环境质量现状及环境承载力、资源分布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提出村域统筹发展的战略,确定村域发展定位和性质,提出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2.4.3产业发展

经济实力较强,有优势产业且有扩大生产趋势的重点村庄应当全面分析村域现状产业结构,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并提出各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措施。

一般村庄可以仅对农牧业生产方式提出改善目标与措施。

2.4.4空间管制

根据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公共安全等基础条件划定生态空间,确定相关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与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目标和要求,综合分析用地条件划定村域内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的范围,提出村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禁建区是指各类建设开发活动禁止进入或应严格避让的地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水土涵养区、湿地等;限建区是指附有限制准入条件可以建设开发的地区;适建区是指适宜进行建设开发的地区。

2.4.5生态环境保护

(1)根据村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的现状情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实施措施。

(2)根据土地规划的相关要求,将耕地、林地和草场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

(3)根据湿地保护的相关要求,划定村域内的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2.4.6人口规模

应对规划基年之前5-10年内人口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并考虑未来可能带来人口剧烈变化因素,采用1-2种常用的人口测算方式合理预测村域、村庄和各居民点的人口规模。

2.4.7居民点布局与规模

按照村庄居民点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选择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构建行政村和自然村二级体系,并提出各村庄的性质、职能与基本配套设施。

行政村一般为村委会所在地。

农牧民定居和安居点的选择上应当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注重保护当地历史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特色风貌和生态环境等。

应当在人口规模预测的基础上,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和各村庄的建设用地规模。

2.4.8空间利用布局

合理划定村域内山区、水面、林地、农用地、草地、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空间的范围。

(1)村域内山区、水面、林地、耕地的范围划定应当充分尊重现状,并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划相衔接。

(2)村庄建设用地的划定,应当根据地理环境、地质状况、农牧民生产、生活需求等现状条件,合理划定村域内能够用于村庄建设的土地,并提出规划期内可利用土地以及未来发展可利用的土地。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划定,应当以能够改善村庄的对外交通联系,增加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实用性和为农牧民生产和生活提供便利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2.4.9村庄迁并

村庄规划要尊重现有的乡村格局和脉络,尊重居民点规划与生产资料以及社会资源之间的依存关系,没有重大理由不得迁并村庄。

如存在以下情况,可考虑村庄的迁并:

(1)位于城镇近郊区,在已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中确定将被城镇化的村庄;

(2)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且难以治理的村庄。

如位于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的村庄和受到泥石流、滑坡、崩岩和塌陷等地质灾害威胁且经评估难以治理的村庄;

(3)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村庄。

村庄迁并不得违反农牧民意愿、不得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并确保村庄整合后农牧民生产更方便、居住更安全、生活更有保障。

2.5村庄建设规划

2.5.1基本内容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域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提出村庄建设的基本目标,划定村庄的规划区和建设用地范围,规划居住、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对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作为村容村貌整治、农牧民危旧房设计以及近期项目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2.5.2建设目标

为理顺村庄发展思路,促进村庄又好又快发展,提出村庄的基本建设目标,包括经济社会指标、基础设施的改善指标、绿化与环境卫生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村容村貌整治等指标。

2.5.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是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数值,其划定应当在考虑地域特色和农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严格遵循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一般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

新建设村庄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严格控制在200平方米/人以内,用地较为充裕的牧区可适当放宽到280平方米/人以内。

已有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00平方米/人以内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应降低0-20平方米/人;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00-280平方米/人以内的,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应逐步降低到200平方米以内;现状人均用地指标在280平方米/人以上的,应确保在10-20年内将规划用地指标控制到240平方米以内。

2.5.4建设用地选择

应当根据地质勘查情况、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生态环境以及具有发展余地等因素,确定村庄建设用地及其未来扩展方向。

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用地宜选择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需要扩大规模的,宜选择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农用地;

(2)建设用地应当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风灾、地震断裂带等灾害影响地段;

(3)建设用地不得选择在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以及生态敏感地区内,并避开具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公路、高压走廊、输气管道等设施所穿越。

(5)新选址的村庄和农牧民定居点必须开展选址规划论证工作,编制选址规划论证报告。

2.5.5建设用地布局

参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结合我区村庄实际,将村庄建设用地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

2.5.6居住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规划应当遵循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保证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既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若位于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和通风良好的地段。

(2)应当在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住户需求和住宅类型,宜相对集中布置。

(3)居住用地内各项设施的布局应当遵循方便村民使用、优化居住环境、体现民族特色的原则,综合考虑空间组织、公共绿地与活动空间、服务设施、道路系统、停车场地、管线敷设等要求。

(4)新建农牧民定居点与安居工程应当结合农牧民生产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地域特色和农牧民需求,注重住宅类型多样以及配套的服务设施。

村庄已有街巷的改建规划,应因地制宜体现传统特色和控制户数总量,并改善道路交通、完善公用工程和服务设施,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程。

2.5.7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所区别,但必须设置村委会、文化站(室)、综合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卫生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等基本建设项目,重点村庄还应当根据农牧民需求和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幼儿园、小学和养老服务设施。

除学校外,其他公共设施可以结合村委会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小学、幼儿园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

新建的村委会应布置于村庄中部或新、旧村庄的结合部,交通和通信方便的地段,建筑设计可采用《西藏农牧民安居工程村委会综合用房方案图集》,并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能力。

2.5.8生产设施和仓储用地规划

鉴于我区多数地区为生态敏感区,不得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工业用地和具有污染性或者危险性的仓储用地,如村庄确有发展农产品加工的需求,可以考虑在较近的乡镇建设用地内设置农产品加工厂。

根据村庄产业发展需求,可以在村庄建设用地内设置农机站、打谷场和牲畜养殖场地。

其中,农机站、打谷场等的选址,应当与村庄干道相连接,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打谷场可兼作为农牧民集会场所、运动场所和应急避难场所,提高其使用效率。

集中畜禽养殖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布置在村庄常年盛行风向的侧下风位及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保持一定防护距离。

仓库与堆场应当设置在村庄边缘、交通方便的地方,木材、农药等临时、集中堆放点应与其他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2.5.9道路交通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主要应包括村庄内部的道路交通,村庄与其他村庄以及乡镇的联系道路,具体规划应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1)村庄道路一般分为干道与支路两级,道路走向应充分考虑住宅等各类建筑布置和管线敷设的需要。

干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为6米,路面铺装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形式;支路的路面宽度一般在4米,宜采用块石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以及当地石材的路面等形式。

(2)村庄干道还应当包括路肩、边沟。

路肩主要是保护路基、种植树木和花草,并可铺装成为人行道。

边沟用于排放雨水和保护路基,其宽度应适当放大,增加排水能力,可采用封闭式或开敞式,有条件的村庄应采用封闭式。

用地较为开敞,且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还可在道路与两侧建筑之间预留一定用地,布置各类供电和通信设施等重要的基础设施,设置消防栓,修筑街头小园林等。

(3)已建成的道路应配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其中,试点行政村应根据自治区政府的相关要求,安装18个太阳能路灯。

(4)村庄内部道路规划应尽量方便农牧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干路应当能够较好的将村庄主要公共设施、生产设施与农牧民住宅联系起来,并处理好与对外联系道路的关系。

支路应围绕农牧民住宅和干道设置,尽量形成便于联系的环状交通系统,防止出现断头路。

(5)村庄的对外联系道路应满足村庄与村庄间的车行、人行以及农机通行的需要,并与区域公路、铁路等对外交通设施相互协调。

(6)应当在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用地范围与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之间预留发展所需的距离。

规划中的二、三级公路不应穿过村庄内部,对于现状穿过村庄的二、三级公路应在规划中进行调整。

2.5.10给水工程规划

村庄的给水工程规划应当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供水方式、水源地、用水量测算等内容以保证农牧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用水,并结合水利设施的安排提出灌溉用水来源、设施与解决措施。

(1)村庄用水量包括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

至2015年,人均用水量标准为75-105升/人.日;至2020年,人均用水量标准为100-130升/人.日。

村庄用水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农区用水一般采用下限指标;牧区用水一般采用上限指标,并可根据牲畜养殖规模做适度提高。

(2)给水方式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两种,供水范围和给水方式应根据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用水需求、地形条件、周围环境状况、居民点分布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按照优质水优先保证生活饮用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合理以及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3)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较为充足的地区可以考虑集中式供水水,并根据用水量测算指标合理安排给水设施和管网布局,划定水源地保护地,确保水质达标。

(4)地形较为复杂、落差较大,且地下水源比较充足的地区,人口少且分布较为分散的村庄以及经济水平低、难以开展集中供水的村庄,可以考虑分散式供水方式,该供水方式应确保满足农牧民的日常用水和水质达标,并对取水设施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

(5)应当结合自治区的水利设施的安排,规划必要的水渠等水利设施,确保村庄的灌溉需求。

(6)水资源匮乏的村庄应当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并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相衔接,尽早解决用水难的问题。

2.5.11排水工程规划

排水工程规划应处理好雨水和污水的排放,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1)村庄排水一般采取雨污合流制,采用明沟或暗沟收集方式,并充分利用地形,及时就近排入河流或湖泊等水体。

(2)地面排水应根据地形特点、降水量、汇水面积和受纳水体功能区划等因素,划分排水区域,确定坡向和坡度及管沟系统。

(3)重点村庄的污水排放可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的方式,生活污水的处理,宜采用操作简单、运行维护方便、经济可行的生物处理工艺。

2.5.12供电工程规划

供电工程规划主要应包括预测用电负荷,确定供电电源、电压等级、供电线路、供电设施。

(1)变电站选址应做到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一般位于村庄建设用地的边缘。

(2)村庄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应同杆架设。

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特点和网络规划,沿道路、河渠和绿化带架设;路径宜短捷、顺直,并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的交叉。

(3)缺电地区应充分利用小型水力、风力和太阳能等能源发电,并与自治区批准的《无电地区电力规划》和农网改造项目相结合。

2.5.13通信工程规划

通信工程规划应确定电话用户普及率、通信线路设置等内容。

重点村庄还应当配备村级广播文化信息资源工程以及资源共享所需计算机、电视机数字影像播放设备。

2.5.14燃气工程规划

村庄应逐步推广燃气的应用,燃气种类根据不同地区的燃料资源和能源结构的情况确定。

靠近城镇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庄一般考虑采用液化气或天然气;供应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的位置应与村庄的各项用地和设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远离城镇且交通不便利的村庄一般宜选用沼气,并做好沼水和沼渣的综合利用。

2.5.15用地竖向规划

村庄建设用地的竖向规划应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保留原有绿地、水面和湿地等用地,有利于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有利于建筑布置、工程管线敷设及景观环境设计,避免土壤受冲刷,并符合道路、广场的设计坡度要求。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确定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排水沟等的规划控制标高;

(2)应确定地面排水方式及排水构筑物;

(3)应估算土石方挖填工程量,进行土方初平衡,合理确定取土和弃土的地点。

2.5.16防灾减灾规划

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消防、抗震防灾和防风减灾等内容。

山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还应当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雨雪灾多发地还应当制定气象灾害防治规划。

(1)村庄防灾减灾规划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村庄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2)防洪规划应当根据洪灾类型选用相应的防洪标准及防洪措施,安排防洪堤、泄洪沟、蓄水池、山体和坡地的护坡及挡土墙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工程防洪措施与非工程防洪措施相结合,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易受内涝灾害的村庄,其排涝工程应与排水工程统一规划。

(3)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确定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内容,消防给水应因地制宜,消防通道一般为4米,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级应该以一、二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限制修建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4)抗震防灾规划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评估和工程抗震、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防止地震次生灾害以及避震疏散的措施。

应当加强对一般农房的抗震加固工作,并布设地震灾害发生时室外安全避难场所。

(5)防风减灾规划应当做好防御风灾的防护林带及其他防风减灾措施。

2.5.17环境卫生规划

环境卫生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的有关规定。

(1)根据村庄规模,应设置1-2处集中垃圾收集箱,并配备垃圾收集转运车辆,定期将垃圾运动到周边城镇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如距离已有的填埋场过远,可在村域内选择合适地点设置简易的垃圾填埋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并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简易垃圾填埋点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避免环境污染。

(2)应当在村庄干道两侧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垃圾箱,并定期清理。

(3)粪便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设置化粪池,并考虑与沼气池或人工湿地相结合,实现粪便就地无害化以及资源化利用。

(4)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

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旱厕是一种将粪和尿分别收集、分别处理的厕所模式,具有减少生活污水的排放与处理量、造价适度、可塑性强等优点,可以先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我区推广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旱厕。

2.5.18绿化系统规划

(1)村庄环境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形地貌、现状绿地的特点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结合用地布局,统一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以及村庄周围环境的绿化,形成绿地系统。

(2)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以“体现田园风光和地方特色”为指导思想,以绿化、美化和生态优化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为目标,为农牧民营造一个环境优美、生活舒适、生态良好的绿色环境,同时最大限度地兼顾经济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3)规划中应充分考虑当地情况,不得硬性套用国家标准,不得破坏原有自然村落的空间结构和生态系统,可以结合当地已有的林卡、防护林带、湿地等进行设置,大量应用乡土树种,创建结构合理、层次丰富、功能完备、生态良好的村庄绿地系统。

栽植树木花草应以本土植物为主,较利于植物生长的地区可以考虑合理配置乔、灌、草相结合的绿化系统。

2.5.19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注重历史文化的保护,保持原有村落格局,维护乡土特色,展现民俗风情,弘扬传统文化。

应当对村庄内能够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特色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古村落、传统街巷、传统民居、寺庙、桥梁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保护,提出保护措施。

属于国家或自治区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要求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保护要求。

属于国家或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2.5.20能源利用规划

充分利用我区太阳能充足的特点,积极探索太阳能在农牧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提出应用方式和落实措施,全面推广被动式太阳房和太阳能热水系统。

通过加强宣传和技术支持等工作,进一步加快农村沼气工程在村民生活中的应用,并高度重视风能、水能的利用以及资源的再利用。

2.6村容村貌整治规划

2.6.1村容村貌整治规划是在村庄建设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整治的规模、范围和界限,明确整治的重点、时序、组织领导方式和费用分担模式。

通过具体安排村庄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排水等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整治项目,逐步改变村庄环境的脏、乱、差现象,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村庄的基本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村庄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2.6.2整治规划的基本要求

(1)农牧民是整治规划的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应当防止借村庄整治活动侵害农牧民权益,影响农牧区社会稳定的各类行为。

(2)一切从村庄实际出发,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因地制宜进行村庄整治。

应避免超越当地发展阶段,大拆大建、急于求成、盲目照搬城镇建设模式等行为,防止“负债搞建设”、“大搞新村建设”等情况的发生。

(3)应根据村庄经济情况,结合本村实际和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合理选择具体的整治项目。

优先解决当地农牧民最急迫、最关心的实际问题,逐步改善村庄生产生活条件。

(4)村庄整治要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调剂利用的方针。

村庄发展所需空间和物质条件,必须立足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能源的高效利用,积极开发和推广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

(5)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统风貌保护,保持原有村落格局和肌理,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建设具有高原、高寒地区的特色的新农村。

(6)村庄整治以政府帮扶与农民自主参与相结合的形式,重点从公共场所、景观环境、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建筑风貌等方面提出村容村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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