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622第二矿区员工假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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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22第二矿区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管理作业文件

文件编码:

GYK05/F6.2.2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发行版本:

F

编制部门:

人事劳资部

编制人:

王伟捷

审核人:

王俊楼

审定人:

吕勋志

批准人:

王海林

 

2010-05-18批准2010-05-28实施

——————————————————————————————

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发布

发行版本:

F

修改码:

0

文件编码:

GYK05/F6.2.2

页码:

1/9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1范围

为规范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统一请销假制度,保障公司生产正常运行和员工工作休息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了员工各类假期管理、请销假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用工。

2术语和简略语

本办法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和Q/SY1002.1-2007标准规定的术语。

3职责

3.1.1人事劳资部是公司员工假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员工假期管理相关办法的制修订并监督实施。

3.1.2人事劳资部负责公司员工请销假的具体实施及员工考勤的日常管理。

4管理内容

4.1员工假期管理遵循的原则

4.1.1坚持依法规范、严格制度的原则。

4.1.2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4.1.3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4.2假期管理

根据国家、地方及中油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司员工享受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事假、生育假、伤病假等。

4.3员工享有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4带薪年休假

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现在岗工作的公司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4.4.1年休假假期,指国家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a)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b)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c)累计工作时间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依法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b)实行以年、季或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集中轮休方式安排休假,且轮休天数超过本人应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天数的。

c)当年请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因本人原因(不含病假)离开岗位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其次年的年休假应停止享受。

4.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休假执行统一规定。

a)当年已享受寒暑假或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休)养的天数,少于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按实际少于的天数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b)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安排年休假。

4.4.4其它规定

a)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统筹做好本单位(部门)员工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安排。

年休假计划应在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制定,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改动,确有特殊情况的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调整。

员工不愿意休年休假的要由本人签字自愿放弃,公司不予补偿。

b)员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

c)在公司经营生产繁忙期,各单位不得安排带薪年休假,以保证经营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繁忙期(如:

供暖工作)结束后做好生产和休假安排。

d)各单位(部门)不允许以工作为借口影响员工休年休假。

e)各单位(部门)年休假计划完成后要向本单位(部门)职工通报,并报人事劳资部审核备案,人事劳资部监督实施,各单位(部门)要把每月实施情况上报人事劳资部。

f)各单位(部门)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本单位(部门)当年年休假计划上报人事劳资部。

4.5婚丧假

员工本人结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奔丧,可请婚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5.1婚假

法定假日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可享受婚假15天。

有一方达到晚婚年龄而结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婚婚假待遇。

婚假只享受一次且必须一次性请休完。

4.5.2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丧假3天。

4.5.3请婚丧假超出规定天数而又无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冲抵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

4.6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包括其他供养亲属,下同)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不包括配偶自行到异地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可请探亲假。

4.6.1探亲假期

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a)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为期30天的探亲假一次。

b)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为期20天的探亲假一次。

c)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为期20天的探亲假一次。

d)员工离婚或配偶已故,其探望父母可执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4.6.2其他补充规定。

a)探亲假一般应一次请休完,确需分开请休的,须经人事劳资部门批准,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两次探亲假的时间间隔一般应满一年。

b)员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以及员工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已探望配偶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c)女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已和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d)探亲假可与婚丧假合并使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延长。

e)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当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原则上一次合并使用,假期不超过50天。

f)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遇意外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天数按探亲路程假处理。

4.7事假

员工处理私人事务应利用公休日和节假日,在法定假期外,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带薪年休假又已休完的,可以请事假。

员工事假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可享受12天的有薪事假。

4.8生育假

员工本人生育、小产或配偶生育可请生育假。

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8.1产假

a)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

若提前生产,可将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推迟生产,可将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

b)女员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c)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相应增加产假45天,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给予护理假7天。

d)怀孕流产:

三个月以内的,产假15天;四个月以内的,产假30天;七个月以内的,产假40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8.2哺乳假

a)女员工休满产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休哺乳假。

哺乳假时间从规定的产假期满计起,一般以12个月为上限。

b)有未满一周岁婴儿但未休哺乳假的女员工,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工时制度及工作地点情况,适当给予授乳时间,但持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8.3节育假

a)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起休息2天,手术后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b)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c)人工流产休息14天,如同时结扎输卵管则休息30天。

d)中期中止妊娠休息30天,如同时结扎输卵管则休息40天。

4.8.4以上产假、哺乳假、节育假标准低于员工户口所在地规定休假天数的,可执行户口所在地有关规定。

4.9伤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或休养的,出具社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诊断书、病假证明及病历处方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可请病假。

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4.9.1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c)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9.2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伤病假两个半日作病休一日计算。

4.9.3对特殊疾病患者,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医疗期。

4.9.4员工在规定的累计周期内实际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医疗期限,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须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4.10其他规定

4.10.1员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公休日的,所在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0.2员工确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0.3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或员工请休探亲假的,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4.11请销假管理

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休其它假期实行请销假制度。

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4.11.1请假

由本人提前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港油田公司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方予准假。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因个人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事后应补请假手续。

4.11.2销假

员工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在返回工作岗位的当天向批准部门销假。

4.11.3续假

休假期满仍不能返回岗位,应按请假的审批程序和期限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4.11.4休假审批

处职及以上岗位人员请休假,执行油田公司相关规定;其他员工请休假,由所在单位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4.11.5相关规定

a)请假在15日以上的,须进行工作交接。

b)凡下列情况均按旷工处理:

1)利用虚假证明休假的。

2)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4)打架斗殴致伤造成无法上岗的。

5)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

4.12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员工考勤管理,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考勤,按规定逐日认真、准确、如实地记录考勤情况,及时汇总考勤结果,掌握员工休假动态,合理安排好员工休息休假,保证正常生产秩序。

4.13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由所在单位按一定程序进行审批。

4.14员工请休本办法各类假期,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油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实施证据和表单

5.1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5.2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3相关技术文件

5.4实施证据和表单

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员工休假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婚否

 

参加工作时间

所属单位(部门)

 

现岗位(职务、工种)

 

申请休假类别

 

探亲假探望人员

 

休假期间联系电话

 

申请休假

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休假天

申请休假去向

1、本地();2、外地():

省(市)市(县)区(镇)

当年最近一次

申请休假类别

 

当年最近一次

申请休假天数

年月日销假,累计休假天

申请

休假

理由

申请人签字:

月日年

基层单位(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所属单位人事劳资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销假时间为:

年月日;

本人签字:

2、此次休假累计天。

销假人: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基层单位、审批部门各一份。

大港油田公司劳动工资处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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