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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讲座稿

凤埔中心小学教职工岗位安全教育讲座稿

时间:

2010年9月13日地点:

多媒体教室

主讲:

郑家旺参加人员:

中心校教师

主题: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成因与对策》

(安全教育与应急管理培训专题)

过程:

每次见到一份事故报告,都要引起我一阵心疼,尽管许多事情最终都能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但人死不能复生,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人都死了还谈什么教书育人?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李岚清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在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大,中小学生安全事故不断下降,非正常死亡人数逐年减少。

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转型期,学校安全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情况。

突出表现在校园周边网吧、游戏机室、录像厅、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无照摊贩摆摊设点,治安秩序混乱,自然灾害频繁,青少年恶性刑事治安案件不断增加,溺水、交通事故、师德下滑等。

致使每年死亡16000多名未成年人。

这些惨案的发生,造成了社会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值得社会和广大教育者去反思、去研究、去探讨。

案例一:

(楼梯扶手断裂、公路跑操遭车祸)

05年11月14日山西沁源二中组织学生在马路上跑操,为防止意外发生,学校让18名教师跟操,但是谁也没料到一辆大货车由于司机疲劳驾车冲入人群,致使21人死亡、18人受伤。

河北怀柔县因各种原因三年内共发生安全事故360起;湖北随州河庙小学因楼梯设计不合格,一年内发生学生坠楼事件10余起。

05年9月13日内蒙古峰镇二中1500名学生下晚自习,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情况下(12盏灯11盏不亮、1盏没有灯泡),学生们蜂拥而出,此时楼梯突然断裂酿成21人死亡,17人受伤的惨剧。

18日20时30分左右,江西都昌县土塘镇中学代班老师集中在办公室批改其中考试试卷,晚自习下后,660多名学生蜂拥而出,初一一学生弯腰系鞋带,被人挤倒,此时只听有人喊“地震了!

”学生们惊恐万分、蜂拥而下,挤在狭窄的楼梯拐弯处,互相挤踏,致使6名学生死亡,11名重伤。

究其原因:

该校基础建设投入不足,教育资源严重匮乏(110人一个教室)设施设备严重老化,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楼道不足2米,660人共用一个楼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

“学校校舍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设施,使用牢固的学校校舍、维护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是学校保障青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一个基本条件”。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14条第3款指出:

“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和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水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长期以来,教育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一直是制约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农村基础教育)。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等重要的今天,谁都知道没有足够的教育经费投入作保障,教育要优先发展那只是一句空话。

上世纪90年代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一直徘徊在2%——3%的水平。

80年代发达国家教育经费的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

美国6.8%、日本5.6%、加拿大7.2%、前苏联6.6%、发展中国家如印度3.7%、2004年中国2.79%:

其二、资金的使用严重失衡,偏重非义务教育。

这与发达国家的教育发展恰恰相反,急功近利。

高等教育生均拨款是中学生的10倍,小学生的20倍多(事实证明,基础教育搞不好,高等教育也是空中楼阁)。

其三、教育经费投入城乡差别明显,城市小学生教育经费投入是农村小学生的3倍多,中学差距更加明显。

难怪教育部长周济说:

有的城市学校搁到欧美也堪称一流,很多农村学校拿到非洲恐怕也是最差的。

案例二:

96年冬天的一天早晨,陕西一城关小学举行周会,七点整,一声铃响,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涌向操场,,副校长杨某未及时打开西边楼道口的铁门,,使得三四楼的七百多名学生全部涌向东边楼梯道,而此时楼道的路灯未打开,跑在前边的学生摸黑与个别上楼放书包的同学相遇,造成拥挤踩踏事故,酿成28人死亡,59人受伤的特大惨案;同年十月25日,四川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寄宿制学生晚自习后,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情况下,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造成8人死亡,45人受伤。

05年5月受江西地震影响,湖北东部一县市的学校出现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78名学生受伤------据省、地、县检察机关联合调查,这些特大伤亡事故都是因领导工作不负责,制度不严,管理有疏漏,防范措施不力造成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14条第2款指出:

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

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际安全规定。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学校作为学生安全保障体系之一,值班领导明知学生在教学楼活动和晚自习,既没有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上下楼顺序,也没有安排人员巡查,对上述踩踏事故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学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领导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渎职罪),教师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案例三:

(自杀,出走、上网、施暴)

07年5月25日,徐州鼓楼区法院审理江柳云自杀一案,其原因是:

江柳云因考试成绩差,数学老师批评后让她回家请家长,江柳云内心恐惧,未将此事告诉家长,三天后服农药自杀于上学的路边。

 

 天津少年姜某今年只有13岁,以前在班里学习总是保持前几名,今年暑假期终考试成绩全班却排三十几名。

其父母经查,原来是儿子贪恋上网所致。

为了让孩子的成绩及时补上去,暑假期间,哪儿也不让孩子去玩,让他在家复习功课,可是孩子仍然在他们上班后偷偷地去上网。

事发当晚,当孩子想溜出去上网时被他的母亲给撞上了,便阻拦他不让去上网,谁知孩子不但不听,反而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逼他母亲服软,说如果不同意他去上网,就砍断自己的手指,孩子的母亲以为是吓唬她的,说什么也不同意,没想到孩子情急之下,真的拿着菜刀对着自己的左手就是一刀,结果砍断了两根手指----。

导致青少年自杀、上网、厌学、施暴、离家出走的因素很多:

其一、学生自身原因:

青少年时期身体发育急剧变化,他们阅历浅,知识和经验不足,认知能力、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亲情力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

这种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出现许多困惑、烦恼和躁动不安,由此产生心理问题。

其二、家庭教育的失衡。

过度溺爱和期望值过高,使家庭教育普遍存在忽视孩子品德发展、人格教育、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社会性教育的倾向。

家长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不注重孩子的品德发展、交往能力、个性培养以及社会行为规范的培养等。

当过高的期望值与孩子自身需求不一致时,家长的一厢情愿便会使孩子感到压抑和不满,给孩子造成疑虑、忧郁等心理疾患,导致孩子高分低能或心理不健全,走向极端。

其三、学校教育的误区。

目前许多学校和教师迫于政府、社会、和家长的压力,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甚至体罚来追求升学率、打造名牌效应,成绩成为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优劣高低的惟一标准。

学生情感上的苦恼不能及时向老师和家长诉说,造成心理压力,形成心理障碍,从而导致忧郁自杀、离家出走、逃学、上网、施暴等。

其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学校教育展示给学生的是正面教育,而当今各种思潮冲击着我们的社会,纯洁的教育内容与复杂的社会生活之间形成强烈反差,致使青少年纯洁的心灵陷入无以参照、无以归附的境地,思想混乱、情绪波动,心理严重缺失。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了学生心理素质差,承受能力低,教育有误区。

其五、师德修养的下滑。

 

(活吞苍蝇)事件发生在10月17日上午云南玉溪市夏井小学,18岁的夏井小学四年级一班数学教师潘光礼因听班上学生向他反映,说该班学生何卫经常在上学途中逗留、玩耍,潘光礼竟在上课时间当即对其施行体罚。

令该班班长将何卫按在课桌上,用抹布捂住嘴,再由潘光礼先做示范,用教棍殴打其屁股,然后让其他学生依次效仿殴打何卫,事后潘警告学生:

谁也不许将此事告诉家长,否则加倍处罚。

10月20日,一学生又向他反映何卫17日被打后骂他“潘狗”。

潘光礼当即大怒,马上质问何卫。

已吃过苦头的何卫在否认骂过老师的同时吓得跪在潘的面前不停地求饶,但潘仍不罢休。

据班上的同学称,潘当时对何卫提出了4个惩罚条件让其选择,第一是让每个学生依次打1000棍子;第二是老师亲自动手打100棍;第三吃下1000只活苍蝇;第四吃树上的绿虫。

何卫怕老师又下重手,表示愿让同学打,潘便令一名女生先动手“施刑”,另叫几名男生按住何卫四肢,自己在旁边监督。

该女生迫于无奈,边打边哭,一共打了何卫200余棍。

何卫当即被打得皮开肉绽,由于受不了如此体罚,他又只得哀求选择吃苍蝇。

潘光礼听后,当即就叫几个男生到外面捉来了10只苍蝇,强迫何卫生吞下去。

慑于潘的“威严”,何卫一边哭泣一边抓起7只苍蝇放进嘴里,吞下了3只后,由于恶心引起了呕吐,剩下的4只也被吐了出来。

潘光礼认为分量不足,又让何卫吃下吐出来的4只苍蝇,后在何卫的苦苦哀求下才作罢。

“德”师之本也。

 爱护学生,无私无隐,是师德最基本的表现 。

对待学生应该是“以德育德,以才育才,以情激情,以行导行”。

爱生是教师的基本品质,是事业心与责任感的体现,这种爱包含着辛勤劳动和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这种爱意味着奉献和责任。

子曰:

“爱之,能勿劳乎?

忠焉,能勿诲乎?

”爱与责任是师德之魂,作为一名教师,我会要时刻牢记:

“师德的核心就是爱生”。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伤害事故案例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

例1、1999年10月19日,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站在第一位的学习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这种过错属于过错类型中的过失,与故意相区别。

例2、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教师的布置在篮球场打篮球,运动中,张某跃起抓住篮球筐致使篮球架与蓝篮球架底部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学校由于对篮球架的安全性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锈蚀部分,存在危险,因此具有明显过错,承担学生伤害的部分责任。

学生张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学校体育设施没有正确使用。

在一件伤害事故中单一责任的比较少,往往是多方混合责任。

例3、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教师立即送往医院,法院认为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隐患,所以学校对吴某的伤残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为了保证学校的公共设施安全,学校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所以对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学校作为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使用的器械提前进行检查,在活动进行当中,也要随时留心器械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器械发生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因学校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例5、2003年11月22日上午经学校领导批准,班主任吴老师与学校的另两位老师一同组织该校五年级约60名学生到该市海边进行野炊活动,但学校要求不准学生下海游泳,野炊过程中,部分男生向班主任吴老师提出下海游泳要求,刚开始吴某不同意,后经学生再生要求,吴某便同意了学生下海的要求,游泳时周某不慎被海浪卷走,3位老师积极抢救,并报“110”“120”求救,也未能阻止学生周某溺水身亡悲剧的发生,吴老师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这个事故中,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准学生下海游泳,吴老师也意识到让11岁的学生下海会有危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吴老师作为学生活动的带队老师,不仅没有尽到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反而因为自己的决定过失导致学生溺水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老师等能积极抢救,并主动报“110”“120”求救,得到了减轻处罚,给吴老师定玩忽职守罪更为恰当。

例6、某小学10岁的小学生于某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鼓号队训练,中途休息时,其未按要求将队鼓卸下,在再次集合途中不慎跌倒,其腹部受到队鼓挤压,当时于某的伤情被前去观看训练的父母发现,随即将于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当时检查未发现异常,但医生要求于某住院观察,于的父母以怕影响于某学习为由,要求暂时不住院,回家观察,并将情况告知了于的班主任,要求留意观察,5天后,于某自感阵痛加剧,被送到医院住院,诊断为脾破裂手术切除。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组织训练时,虽有安全措施,但没有做好防范措施,一百多名小学生集体训练只有一名年轻教师在场组织,10岁左右小学生发育尚未成熟,身材不高,在胸前背上一个大鼓,必然挡住视线,而学校应当预料到学生在剧烈活动或奔跑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学校在管理中有疏忽,所以最后法院认为学校管理的过错是导致学生摔伤的主要原因,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学校赔偿于某各项损失3.78万元。

例7、某校初中组织拔河比赛,当比赛的一方获胜后,突然同时松开手中的绳子,致使对方的队员陆续倒地,其中多名队员踩压在学生杨某身上,杨某当场死亡,杨某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平时身体健康,此次意外死亡完全是由于学校的组织不利,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负有对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妥善组织安排的职责,学校作为竞赛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假如在比赛前能向学生强调拔河中的纪律和注意事项,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学校在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没有尽到适当的警示义务。

学校在组织拔河活动之前,一定要判定周密的活动预案,将活动时间、场地人员等事项进行组织安排,对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等问题提前进行策划、考虑部署。

并对参加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对注意事项要认真向学生讲清,只有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不发生、少发生,即使有意外,学校也会因为工作无疏漏而免责。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例8、星期天某小学开展学雷锋活动,组织三年级学生到汽车站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出发前,班主任老师向学生交代了任务,强调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动中遵守纪律注意安全,上午到达车站后分头打扫卫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楼擦洗玻璃,学生张某不小心从二楼窗台摔下,班主任和车站的领导及时赶来,将张某送往医院,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事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学校和车站分别给予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和车站都是有一定过错的,学校安排学生参加劳动项目不合适,三年级的小学生基本上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安排他们去擦二楼的玻璃是明显不当的,对于学校来说,在学生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教师跟随,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危险动作,这也是不当的,对于一个不满10岁的孩子,在外界活动时不能采用放羊式的组织形式,那样极容易发生意外,学校和车站没有对学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这也是不妥的,在这起事故,虽然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组织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性活动是有益于培养学生良好道德水准的,但在组织这类活动中学校应当注意活动的时间、地点,负责人都提前落实需要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的,要早打好招呼,活动的项目一定要经过精心选择,适合学生智力、体力等情况,要力所能及,在活动中注意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尽量避免带学生到不适于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活动,一定保证有足够的教师跟随,即要避免学生违纪发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和侵害。

例9、1994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赴火场扑救,校长和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指挥,在救火过程中,8名学生被烧死,法院认为校长和老师已经够成了犯罪,校长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老师被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例中,校长和老师身为教育工作者,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应当预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扑火是具有危险性的,但两人却没有加以制止,甚至未去现场指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若,他们已经构成了严重失职罪,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自己教职工的过错,对受害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未成年学生是社会上的弱者,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过分强调见义勇为只能做无谓的牺牲,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不为”,而是说对未成年学生要强调“见义巧为”。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例10:

某中学高一学生张某在400米跑测试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师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但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其为了顺利被该中学录取故意隐瞒了病情,而且为了不使学校发觉,坚持参加了体育测验。

本案中,张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学校没有过错,所以学校不应当承担负责。

张某和家长为了被学校录取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例11: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虎上课时突然发病,额头出汗,任课教师发现后即派两名学生小刚和小强送小虎回家,到家时发现锁门,就把小虎放在门口地上,返回学校,后来同村的陶老太太发现小虎闭着眼,嘴鼻发青,就喊同村的郭某抱着小虎去村里的医院看病,但未找到医生,途中遇见小虎的父亲,小虎才被送到乡医院,三天后,又转到市医院,但为时已晚,小虎因食物中毒,并多脏器衰竭而死。

教师虽然对突发疾病的小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这种措施是明显不当的,也正是因为这个不当的措施,最终导致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当承担起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有的学生因为性格内向,自觉不适时也硬挺着,而不报告教师,所以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学校在学生应该得到救助时,学校一定要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以不加重伤害后果为前题,要就近送医院治疗。

学校要有救助预案,组织机构,使学生需要救助时能及时顺利地进行。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例12:

苗老师是鸡西市师范附小的体育老师,在任教期间曾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张学生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用橡皮筋崩脸)。

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张同学又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老师追过去用手拽住张同学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同学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了多家医院,先后花去了各种费用8000多元,事后,张同学的家长将学校、老师一起告上法庭,最后的结论是,苗老师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张同学进行体罚使张同学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老师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由学校承担,苗老师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例13: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上课时与同学交换球星卡片,被任课的李老师发现并将球星卡片撕碎扔掉,小鹏对此不满,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吧,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沈阳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后来小鹏开始厌恶上学,精神抑郁,被诊断为重度心理障碍,于是小鹏的父母将学校和李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小鹏被打后出现的症状是一种短暂的神经症状反应,而不是精神病,认定这种反应是因被打引起的,应由李老师承担责任,李老师赔偿2.7万元,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例14:

2002年12月14日,某校一年级小学生赵某在上数学课时,因为把答案填错了地方,老师李某拉起了赵某戴着的连衣帽,前后摇动了两下,赵某此时手里反拿着一支长长的铅笔笔尖深深地扎进了自己右眼睑,事后,赵某连续出现呕吐,昏迷的症状,经救治无效,于第二天清晨死亡。

事发之后当地司法局出面进行了民事调解并达成协议,由学校赔偿12万元,判李老师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例15: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因未完成数学作业,上课前被数学老师叫到办公室,随后又把李某交由校长处理,校长对李某进行了一番教育后出去找学生家长,但家长不在家,校长回来后,让李某找数学老师认错后上课即可,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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