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庄煤业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最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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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煤业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最终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管理,防止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依据《消防法》、《煤矿安全规程》、《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30010-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井下、露天坑下、地面生产区域及工业广场范围动火作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动火作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吸烟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五条 动火作业管理是指因动火作业对某些具有潜在危险及其他活动造成危害的作业实行控制的管理。

动火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实行该项作业时必须有“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各单位对生产区域应划定出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一)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畅通;

  4.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明确防火责任人,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二)禁火区系指各生产单位的禁火区域、选煤厂皮带走廊、储煤仓、加油站(点)、变电所及井下等除固定动火区以外的所有禁火区域。

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审批、人员职责

第七条 一级动火作业

(一)煤矿井下;

(二)生产单位的禁火区域;

(三)地面单位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内及防火区域;

(四)在承压设备或管道上焊接和切割;

(五)在密封的室内、容器内;

(六)在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七)在主扇机房、压风机房、变电所内;

(八)在选煤厂的皮带走廊内、煤仓等生产运行状态下产生煤尘处;

(九)在工业污水处理场、凉水塔和工业污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2米以内的区域)。

第八条 二级动火作业

(一)生产装置、灌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二)铁路作业站、仓库、木材加工厂等禁火区;

(三)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在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第九条 三级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审批

(一)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上级安监、机电、生产、通风等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经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生产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上级各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经本单位生产责任人和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动火和大检修期间动火,日常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

(三)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动火工种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三)动火监护人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存档;

(三)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四)动火作业许可证延期:

如果在作业票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单位负责人可申请延期。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若有新的安全措施应在申请单上注明,并在新的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完成后),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和申请单位负责人方可在作业票上签字延期,但最长不能超过2小时;

(五)动火作业许可结束时,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方可结束动火作业。

第三章井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人员安排与职责

1.指定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

2.瓦检员要全程监测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气体浓度,瓦斯浓度超过0.5%时禁止电气焊作业;

3.安检员要全程监督检查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放在合适的位置,随时测量气体浓度,按工艺要求进行相应的动火作业;

5.设备检查人员在作业前、作业期间、作业后认真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

6.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配合动火工作,并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7.洒水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及时向作业点周围洒水,防止火星扩散。

动火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确保无残留火星;

8.动火后,留守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一小时后,作业地点无异常,向谁汇报?

汇报作业结束;

9.携带点火源人员(必须是安检员)负责保管好点火源,负责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并接受检查。

(二)动火作业前

1.该安全技术措施只允许本次、本班动火作业,严禁用于其它动火作业。

跨班作业,参加人员出现变更时,必须重新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2.动火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领导、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以及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相对应;

3.动火作业前必须由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动火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

4.动火设施设备入井前、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装分运,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品同车运送,装运过程必须轻装轻放、支垫平稳、绑扎牢靠,防止抛摔、滚动,气瓶上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安全帽必须拧紧,确认设备全部完好且捆绑牢固后方可入井;

5.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放在焊割点进风侧10米以外,同时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使用焊枪和氧气乙炔带必须完好,不得出现漏气现象,氧气乙炔带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铁丝代替;

7.焊割设备的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以防遇氧燃烧爆炸。

发现焊割设备漏气或密封不严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8.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动火地点必须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无浮煤、无易燃易爆物品处,必要时设临时支护。

作业现场必须通风良好,整个焊割过程中不得停风,如若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0.动火作业地点必须在通风良好的地点进行,并在作业地点悬挂电气焊专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点0.5%)。

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架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1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动火作业下方有设备设施时,采取洒水和用不燃性材料防护;

12.动火作业地点必须至少备有两具8千克干粉灭火器、0.2米3灭火砂,有供水条件的地点,必须将水管引至作业地点,无供水条件的地点,必须准备不少于50升的灭火水,由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指定人员负责洒水灭火;

13.开启氧气乙炔阀门时,必须由小到大渐次将阀门打开,并及时观察气带、焊枪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关闭阀门进行处理;

14.电焊作业时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15.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动火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

1.作业时,专职瓦检员全程监测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浓度。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巷道煤尘飞扬或停风时,立即停止作业。

专职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动火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动火作业时,洒水人员要及时扑灭明火,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灭火器必须放置在作业地点旁边,需要时,洒水人员和施焊人员可立即拿到;

3.动火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或专用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必须背风作业,风大时应设挡风设施,工作过程中一定要站稳站实;

4.动火人员必须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氧气、乙炔气瓶及气带、焊枪的完好情况;

5.现场瓦检员、安检员及跟班矿领导必须检查电气焊设备完好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6.作业暂停时,动火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气源;

7.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8.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作业。

(四)后期处理

1.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气源,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人员的监护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发现异常,立即处理,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向作业负责人汇报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必须将动火设备、工具等全部回收地面,不得在井下存放;

3.携带点火源人员入井前和升井后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点火源使用情况。

第四章露天坑下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 露天坑下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人员安排与职责

1.指定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

2.安检员要全程监督检查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动火作业人员要按工艺和工作流程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4.设备检查人员在作业前、作业期间、作业后检查设备完好情况;

5.参与动火作业的其他人员,配合动火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6.洒水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及时向作业点周围洒水,防止火星扩散。

动火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确保无火星残留;

7.动火后留守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现场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一小时后,作业地点无异常,向作业负责人汇报后,本次动火作业结束。

(二)动火作业前

1.该安全技术措施只允许本次、本班动火作业,严禁用于其它动火作业,跨班作业,参加人员出现变更时,必须重新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2.动火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领导、现场负责人、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以及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相对应;

3.动火作业前必须由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动火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

4.动火设施设备使用前、使用过程和使用后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装分运,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品同车运送,装运过程必须轻装轻放、支垫平稳、绑扎牢靠,防止抛摔、滚动,气瓶上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安全帽必须拧紧。

5.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存放在距离工作地点大于10米以外地点,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使用焊枪和氧气乙炔带必须完好,不得出现漏气现象,氧气乙炔带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铁丝代替;

7.焊割设备的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以防遇氧燃烧爆炸。

发现焊割设备漏气或密封不严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8.当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动火作业下方有设备设施时,采取洒水和用不燃性材料防护;

10.动火作业地点必须至少备有两具8千克干粉灭火器、0.2米3灭火砂,有供水条件的地点,必须将水管引至作业地点,无供水条件的地点,必须准备不少于50升的灭火水,由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指定人员负责洒水灭火;

11.开启氧气乙炔阀门时,必须由小到大渐次将阀门打开,并及时观察气带、焊枪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关闭阀门进行处理;

12.电焊作业时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13.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动火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

1.动火作业时,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动火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动火作业时,洒水人员要及时扑灭明火,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灭火器必须放置在作业地点旁边,需要时,洒水人员和施焊人员可立即拿到;

3.动火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或专用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必须背风作业,风大时应设挡风设施;

4.作业暂停时,动火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气源;

5.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作业。

(四)后期处理

1.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或气源,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人员的监护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发现异常,立即处理,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汇报作业负责人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必须将动火设备、工具等全部回收,不得随地存放。

第五章地面生产区域及工业广场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 地面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人员安排与职责

1.指定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

2.安检员要全程监督检查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动火作业人员要按工艺和工作流程要求进行动火作业;

4.设备检查人员在作业前、作业期间、作业后检查设备完好情况;

5.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在配合动火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6.洒水人员在动火过程中及时向作业点周围洒水,防止火星扩散。

动火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必须再次用水喷洒,确保无残留火星;

7.动火后留守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一小时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一小时后,作业地点无异常,向作业负责人汇报后,本次动火作业结束。

(二)动火作业前

1.该安全技术措施只允许本次、本班动火作业,严禁用于其它动火作业,跨班作业,参加人员出现变更时,必须重新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2.动火作业前,措施编制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跟班领导、现场负责人、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以及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相对应;

3.动火作业前必须由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动火人员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

4.动火设施设备使用前、使用过程和使用后必须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氧气瓶和乙炔瓶要分装分运,不得同油脂、易燃易爆品同车运送,装运过程必须轻装轻放、支垫平稳、绑扎牢靠,防止抛摔、滚动,气瓶上防震胶圈必须齐全完好,搬运前安全帽必须拧紧;

5.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存放在距离工作地点大于10米以外地点,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使用焊枪和氧气乙炔带必须完好,不得出现漏气现象,氧气乙炔带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固定可靠,不得用铁丝代替;

7.焊割设备的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回火防止器和减压器不得沾染油脂,以防遇氧燃烧爆炸。

发现焊割设备漏气或密封不严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8.当氧气瓶、乙炔瓶压力表损坏或失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动火作业下方有设备设施时,采取洒水和用不燃性材料防护;

10.动火作业地点必须至少备有两具8千克干粉灭火器、0.2米3灭火砂,有供水条件的地点,必须将水管引至作业地点,无供水条件的地点,必须准备不少于50升的灭火水。

由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的指定人员负责洒水灭火;

11.开启氧气乙炔阀门时,必须由小到大渐次将阀门打开,并及时观察气带、焊枪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关闭阀门进行处理;

12.电焊作业时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13.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动火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三)动火作业过程中

1.动火作业时,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动火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需焊接或切割的部件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实施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时,洒水人员要及时扑灭明火,发现火灾隐患,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灭火器必须放置在作业地点旁边,需要时,洒水人员和施焊人员可立即拿到;

4.动火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或专用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必须背风作业,风大时应设挡风设施;

5.作业暂停时,动火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气源;

6.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作业。

(四)后期处理

1.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或气源,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留守人员在现场监护1小时,发现异常,立即处理,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汇报作业负责人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2.必须将动火设备、工具等全部回收,不得随地存放。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动火作业相关图表

附录一 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编制审批流程图

附录二 井下动火作业标准流程图

附录三 井下动火设备升入井登记表

附录四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贯彻签字表

附录五 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表

附录六 井下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七 露天坑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编制审批流程图

附录八 露天坑下动火作业标准流程图

附录九 露天坑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贯彻签字表

附录十 露天坑下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表

附录十一 露天坑下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十二 地面生产区域及工业广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编制审批流程图

附录十三 地面成产区域及工业广场动火作业标准流程图

附录十四 地面生区域及工业广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贯彻签字表

附录十五 地面生区域及工业广场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表

附录十六 地面生区域及工业广场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十七 地面生区域及工业广场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十八 地面生区域及工业广场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录一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审批流程图

项目安全评估

通过

矿长

总工程师审批

安全矿长审批

机电矿长审批

通风管理部门

机电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审核

编制措施

不通过

 

安全管理部门

 

 

附录二井下动火作业标准流程图

施焊结束

处理完毕

现场是否留有隐患

是否留守人员

现场是否清理

安检

瓦检

签字确认

结束汇报

开始施焊

是否汇报

签字确认

作业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签字确认

气体是否符合规定

消防设施是否到位

工具是否到位

是否通知受影响区域

措施是否贯彻

审批

编制措施

安全评估

 

人员是否到位

负责人检查

 

现场负责人

 

附录三井下动火作业设备升入井登记表(样式)

作业单位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结束

下井设备明细

名称

电焊机

焊把

氧气瓶

乙炔瓶

焊枪

其它

设备下井时间

数量

年月日

升井设备明细

名称

电焊机

焊把

氧气瓶

乙炔瓶

焊枪

其它

设备升井时间

数量

年月日

附录四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贯彻签字表(样式)

组织贯彻人:

作业负责人:

动火作业人员:

喷洒水人员:

动火作业留守人:

瓦斯检查员:

安监员:

携带火源人员:

其他参加动火人员:

附录五井下动火作业现场检查确认表(样式)

动火前检查内容

1.瓦检员(签字):

,CH4浓度:

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

通风情况描述。

2.安监员(签字):

,安全措施现场落实情况描述:

3.动火作业人员(签字):

,现场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情况描述:

4.作业开始时间:

年月日时分(安监员填写)

5.现场负责人(签字):

动火结束后检查内容

1.作业场所现场清理完毕,动火结束后留守人(签字)观测1小时后,确认,动火作业结束。

2.作业结束时间:

年月日时分(动火作业结束留守人填写)。

3.动火作业结束时,作业负责人(签字)。

附录六井下动火作业许可证(样式)

编号第一联.动火作业单位、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第三联安全管理部门

动火地点

动火作业内容

计划作业时间

预计结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年月日时分

动火必备条件

有动火作业许可证、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人员持证上岗

动火作业人员

安监员

设备检查人员

瓦检员

动火结束留守人员

洒水人员

现场动火负责人

跟班矿领导

审批部门/领导

审批人签字

审批意见

作业单位

机电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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