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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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规定

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

配租管理规定

为完善我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及《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对象

十二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十二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十二师常住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5.家庭成员中至少1名参加十二师社会保险。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十二师常住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3.大中专毕业或职校毕业年限不满五年;

4.已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一次性签订劳动合同的,须实际工作三个月以上;

5.在十二师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十二师连续居住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十二师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十二师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在十二师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十二师、团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十二师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受家庭人均年收入规定限制。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

十二师常住户籍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非十二师户籍的出具原籍公安机关制发的户籍证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非十二师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因无法办理居住证,须出具出生证明及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与父母同住的居住证明。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4.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提供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具劳动合同,由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十二师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需提供由十二师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现实际居住住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其中:

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的证明,同时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该房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或低保证明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3)属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交相关证书或证件。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状况的认定

(一)保障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人口认定:

1.申请家庭成员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3.离异、丧偶后携子女与父母同住且与父母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独立申请;

4.年满23周岁,与父母亲友同户籍的,可按分户对待,单独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认定:

1.新就业职工以婚姻关系确定为一户,与父母同住的,可单独申请。

2.外来务工以婚姻关系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确定为一户。

对同一户籍下非婚姻组成关系的其它成员要求与婚姻组成关系成员共同申请的,须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两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申请承诺、授权书》上签字,按手印,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须在其签字前告之共同申请的权利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并签章确认。

(二)申请家庭申请地和居住地的认定

全部具有十二师户籍的申请家庭,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登记住址必须为同一地址,且实际居住住址也必须为同一住址;部分具有十二师户籍的申请家庭,非十二师户籍人员必须在十二师办理居住证或将户籍转入十二师,对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登记住址或与家庭成员中具有十二师户籍的人员为同一住址,或与其家庭实际居住地址为同一地址;对户籍转入的,户籍转入住址必须与具有十二师户籍的其它家庭成员为同一户籍登记住址。

全部为非十二师户籍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住址与其家庭实际居住住址为同一地址。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计算标准

(1)以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

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收据记载面积为准。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对应房屋中,居住两户或两户以上家庭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加分摊共用面积计算家庭住房面积。

由社区居委会实地勘丈,团场核实。

2.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住房计入现住房面积:

现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房等。

居住自建有规划手续的房屋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已征收或正在征收中的私房或公有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征收协议中的补偿面积计算;

(2)下列住房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租住的私有住房(含以市场价租住的公有住房);已婚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年满23周岁的未婚人士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新就业职工与父母或亲友同住的;居住单位的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

(四)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成员实际人均月收入是指家庭收入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经常性收入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实际发生的人均收入的月平均数。

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主要包括:

1.工薪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净收入:

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3.其他收入。

4.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

(2)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区(县)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与失去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精神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人员共同申请的监护人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1)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资产超过40万元的,不能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家庭资产包括:

机动车辆、有价证券、股票、基金、债券、存款、商铺等,此类资产核定实行诚信申报制,由申请家庭主动提供,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评分标准

A.危重病残人员(卧床不起或生活不能自理)、下肢残疾(永久性)、视力残疾(完全丧失或双眼视力低于0.1)、70岁以上老年人,加5分;

B.艾滋病、精神残疾、智力残疾、60-70岁老年人,加4分;

C.其他残疾一、二级或患有重大疾病(三甲医院证明),55-60岁中老年人,加3分;

D.其他残疾三、四级,50-55岁中年人,加2分;

E.不加分;

家庭评分时以50分为标准分,最高分为55分。

当家庭成员中存在多类情况时,以家庭成员中最高一类进行计分,只计一个最高分。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家庭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人员信息登记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如实填写签章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

对不能留存原件的证件,社区居委会需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社区居委会验证核对后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通过电子照拍进行建档。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入户调查、协查调查、组织评审后,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管理信息汇总,完成受理工作,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提交上报团场进行审核。

1.入户调查

社区居委会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2.协查调查

十二师户籍登记住址或居住证登记住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为同一地址的,由户籍登记或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居委会向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发出协查通知,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查验后,转回户籍登记或居住证登记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组织评审。

3.组织评审

组织由团场、社区管理领导、社区民政专干、相关楼栋长及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评审,记录评审意见,并提出受理意见。

(三)团场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的审核,并公示15天。

公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2.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未通过告知单》。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3.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团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认定盖章后,连同申请审核管理信息,一并上报团场。

(四)团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

1.经团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按比例完成抽查复验工作。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后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未通过告知单》。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3.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查。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由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公示未通过告知单》。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核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统一实行轮候制的实物配租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诚信申报。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以及在轮候期及承租期内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申报的,依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源的地点、数量。

公布房源由所在团场进行摇号,团场确定具体摇号时间,统一按申请年度、评分分值、轮候情况,摇号确定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房源属登记摇号的,由团场确定选房登记截止日期,已确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确定选房地点后,到社区居委会进行选房申请登记,社区居委会向申请人出具《选房申请登记确认单》。

团场根据选房登记情况、申请年度、评分分值、轮候情况,摇号确定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三)摇号配租全程接受师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各团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代表、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十二师政务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取得选房资格的家庭按摇号顺序选房并确认后,团场为其发放《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

放弃选房的,即为放弃本次取得的摇号序号及选房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五)实物配租家庭凭《十二师xx团场公共租赁住房认租通知单》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十二师xx团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期缴纳租金。

(六)实物配租的家庭,原自有住房的,自有住房面积计入保障面积,与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同计核保障面积后,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以市场租金收取;原租住公房的,需将原住公房腾退,并提供产权单位的退房证明后方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期一般为3-5年,租约到期需续租的,承租家庭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其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长期申请续租;新就业职工租约到期后,不得再以新就业职工条件申请续租,但符合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可按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申请租赁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公布的租金标准只适用于新签订及再次续签的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使用。

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的保障面积标准为:

1人户建筑面积25—29平方米;2人户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3人户建筑面积40—49平方米;4人以上户建筑面积50-59平方米。

具体保障面积标准按当年房源供应面积可适当调整。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团场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经团场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

可参照租金公式:

公租房月租金=团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

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团场批准后公布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八、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轮候制,轮候期间,按取得保障资格所在年度确定优先摇号顺序,每户参加摇号的申请家庭在前两次参与摇号过程中,实行顺位摇号,即先摇出上年度未选择住房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再接续摇出当年申请家庭的顺序号。

一个家庭在两年摇号选房过程中均未能分配住房的,自第三年起,该家庭归属为历年轮候家庭,排在当年度摇出顺序号之后接续摇出顺序号,不再细分参与年度,以住房保障资格年审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继续轮候。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

1.团场、社区居委会应当分级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等变化情况。

对发生变化的家庭,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及时向团场报告。

3.社区每半年对已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走访、核查,将其中的变化情况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并及时报团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年审制,承租家庭及轮候家庭须按《住房保障证》规定时限,每年按期向户籍地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年审资料,不主动进行年审的,轮候家庭将视为主动放弃保障资格;承租家庭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年审补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直至年审补审通过。

承租家庭拒不参加年审的,团场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回住房。

5.享有现行保障性住房类房屋家庭成员中有需分户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自原保障性住房签订合同时间满5年,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自原合同签订时间满1年,且需在原有家庭其他成员核定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基础上,方可申请。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

1.对人均月收入(按连续一年计算)、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的承租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人均月收入发生变化,但仍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按其收入重新核定租金标准,承租家庭需按照重新核定的租金标准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租赁合同内标明的其它内容不发生变化。

(2)人均月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发生变化超出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应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2.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6)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团场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向配租家庭发放《十二师公共租赁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15日内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并结清相关费用。

3.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未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以租赁合同期满时限为准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完成退租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4.以上三种情况,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团场核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

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1.十二师、团场两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2.团场、社区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对违反后期管理条款的承租家庭,社区有权要求承租家庭提供收入、住房、车辆等相应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情况报团场进行处理。

3.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团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各团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5.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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