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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风控规则资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

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热轧卷板不再根据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X≤24万

5%

24万<X≤28万

6.5%

28万<X≤32万

8%

X>32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二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X≤24万

5%

24万<X≤28万

6.5%

28万<X≤32万

8%

X>32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三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X≤24万

5%

24万<X≤28万

6.5%

28万<X≤32万

8%

X>32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四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X≤20万

5%

20万<X≤30万

10%

X>30万

12%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五镍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X≤24万

5%

24万<X≤36万

8%

X>36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六锡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X≤6万

5%

6万<X≤9万

8%

X>9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X≤120万

5%

120万<X≤135万

7%

135万<X≤150万

 9%

 X>150万

 11%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八 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X≤45万

7%

45万<X≤60万

8%

60万<X≤75万

10%

X>75万

12%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九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X≤36万

4%

36万<X≤48万

7%

X>48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十白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X≤30万

 4%

30万<X≤60万

7%

X>60万

10%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十一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X≤8万

5%

8万<X≤12万

8%

12万<X≤16万

10%

 X>16万

12%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十二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X≤10万

8%

10万<X≤15万

10%

15万<X≤20万

12%

X>20万

15%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表十三 石油沥青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X≤30万

4%

30万<X≤50万

6%

X>50万

8%

注: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

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十四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五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六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七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铅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八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镍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十九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锡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一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线材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热轧卷板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三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四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白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五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六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燃料油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8%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表二十七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石油沥青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4%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三)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举例说明):

如Cu0305,其运行阶段是从2002年5月16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其中:

2002年5月16日为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2003年5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2003年5月14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03年5月13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03年5月为交割月份、2003年4月为交割月前第一月、2003年3月为交割月前第二月、2003年2月为交割月前第三月。

示意图如下:

 

--[endif]--> 

 

本办法有关条款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本款执行。

第六条当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则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当某铜、铝、锌、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7.5%;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铅、镍、锡、黄金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0%;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天然橡胶、石油沥青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当某燃料油、白银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的计算公式:

 

 

--[if!

vml]-->

--[endif]-->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3,4,5

P3为D3交易日结算价 

P4为D4交易日结算价

P5为D5交易日结算价

交易所采取本条规定措施的,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比例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保证金比例中的最高值收取。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最高值确定。

第十条当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二条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若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则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三条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6个百分点。

D2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个百分点,白银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3个百分点。

如果该期货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四条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该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

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一)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在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若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可以在收市前撤单,则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二)客户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                                        

客户该合约的净持仓量(重量单位)

上式中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的重量单位为吨,白银的重量单位为千克,黄金的重量单位为克。

客户该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客户该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

(三)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的投机头寸以及客户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8%)的保值头寸都列入平仓范围。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

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4%),小于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8%)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

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黄金、白银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和石油沥青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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