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支行财会部会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word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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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支行财会部会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共11页word资料

城建支行财会部会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印章管理,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吉函【2004】139号文件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印章是指我行办理本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具体分为会计专用印章和其他会计印章。

第二条、会计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

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印章。

第三条、我行财务会计部是会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个人金融业务部应按照本规定对储蓄所(柜)加强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工作。

办公室作为我行印章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印章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会计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会计专用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办讫章、业务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其他会计印章包括行长名章、假币章、假币鉴定专用章、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残币兑换章、全额章、半额章、上门服务专用章、资金专用章、政策性业务的转讫章、政策性业务的业务用公章。

第六条、会计专用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汇票专用章

1、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2、用于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二)、财务专用章

用于向人民银行、同业其他银行存取(包括划转)款项的印信。

具体用于人民银行现金支票(包括购买支票的收费凭证)、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人民银行签发的对账单及其回执上的签章。

(三)、办讫章

用于确认已记账或已处理完毕的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证及通知、回单和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在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及作为现金收入、现金付出的其他凭证上的签章。

1、办讫章

(1):

用于2万元(含)以上的转账支付(转账支票、汇兑)业务的记账凭证(包括汇兑手续费凭证)及其回单上的签章,2万元以下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的汇兑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其回单上的签章;同城提入贷方票据、清分岗自制凭证以及出具给客户的收账通知上的签章;资金、凭证调拨业务的相关凭证上的签章;计提投资收益、应计利息等自制凭证上的签章;个人贷款业务岗位传递的需要在DCC系统中录入的凭证以及收付担保物的表外业务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2、办讫章(7):

用于在DCC系统中因个人贷款转存业务执行“1122活期一本通续存”交易(不需复核)涉及到的存款凭条、转账借方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3、办讫章(8):

用于2万元(不含)以下的转账支付(转账支票、汇兑)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其回单上的签章,但不包括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的2万元以下汇兑业务;出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凭证的业务收费凭证上的签章;在DCC系统中因个人贷款转存业务执行“5107内部账转卡”交易(需要复核)涉及到的转账凭条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4、办讫章(9):

用于1万元(不含)以下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等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上的签章;1万元(不含)以下个人现金电汇业务以及相关收费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5、办讫章(10):

用于1万元(含)以上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等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上的签章;1万元(含)以上个人现金电汇业务以及相关收费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6、办讫章(11):

用于1万元(不含)以下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等现金收款付款业务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7、办讫章(12):

用于本级会计内部现金调拨业务和本级会计与人民银行发行库、储蓄网点之间现金调缴、调拨业务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四)业务用公章

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债券收款单、往来报单等重要单证;对账单、利息回单、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转汇/退回通知、确认书、证实书、联系书、印鉴卡及相关开户资料、会计业务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各种通知书、联系书;系统内往来和内部往来账户存取款项的印信;其他需要加盖业务用公章的通知、证明和内部报表等。

1、业务用公章

(1):

用于预留通化分行的预留印鉴;对账单、利息回单、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转汇/退回通知、确认书、证实书、联系书、印鉴卡及相关开户资料、会计业务查询查复书、挂失申请书等各种通知书、联系书;银行询证函、资金证明、贷款证明、资信证明等各种证明;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银行询证函等上述证明,出具给本行业务部门的各种回执;受理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相关回执上的签章;同城行处往来代收凭证汇总表上的签章;2万元(含)以上和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的2万元以下电汇凭证第三联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2、业务用公章(7):

用于在DCC系统中不需复核的个人贷款(贷款转入活期一本通的贷款)的“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以及“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上签章。

3、业务用公章(8):

用于在DCC系统中需要复核的个人贷款(贷款转入储蓄卡的贷款)的“开立贷款账户通知书”、“担保物、待处理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上签章;“汇划途径”未选择小额支付系统的2万元以下电汇凭证的第三联上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4、业务用公章(9):

用于1万元(不含)以下个人现金电汇业务第三联电汇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5、业务用公章(10):

1万元(含)以上个人现金电汇业务第三联电汇凭证上的签章;其他应由保管、使用人的岗位受理的相关业务凭证上的签章。

(五)、结算专用章

1、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

2、用于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

3、用于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票据受理专用章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该章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1、票据受理专用章

(1):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银行汇票等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

2、票据受理专用章

(2):

用于受理客户提交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银行汇票等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

第七条、其他会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行长名章

用于预留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和建行通化分行的预留印鉴;人民银行现金支票(包括购买支票的收费凭证)、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人民银行签发的对账单及其回执上的签章;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试算平衡表、结算报表、统计报表、决算报表等各种会计报表的行长一栏签章等。

(二)、假币章

用于收缴假人民币纸币。

应由两名以上现金柜员当面予以收缴,并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章。

(三)、假币鉴定专用章

用于收缴假币后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四)、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

用于受理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而自收缴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凭借《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我行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经鉴定为假币的,在没收假币的同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时加盖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

(五)、残币兑换章

用于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管理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规定,符合兑换条件的,在客户填写的兑换单上加盖残币兑换章。

(六)、全额章

用于全额兑换残损人民币。

对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损、污损人民币,按全额兑换,并在纸币上加盖全额章。

(七)、半额章

用于半额兑换残损人民币。

对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以上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损、污损人民币和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均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并在纸币上加盖半额章。

(八)、上门服务专用章

用于会计业务上门服务。

上门收款采取清点式交接方式时,用于在客户填写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和我行上门收款人员因发现假币而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上签章。

(九)、资金专用章

用于资金调拨业务。

在DCC系统打印出的《资金调度申请表》上签章。

(十)、政策性业务转讫章

用于确认已记账或已处理完毕的凭证及回单等。

存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及其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上签章。

(十一)、政策性业务的业务用公章

用于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之间的业务联系书、通知书(包括公积金销户/使用通知单)等。

第三章使用及保管

第八条、会计印章作为重要物品管理。

保管、使用会计印章必须在“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登记簿由会计主管记录和保管。

第九条、会计印章实行逐级领用,向上级行领用会计印章时,必须派双人持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条、会计印章保管、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

(一)、会计印章启用前,由会计主管负责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并登记登记簿。

启用时由会计主管向保管、使用人办理启用、交接手续。

(二)、营业时间,会计印章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上锁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分人用章,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会计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印章。

(三)、非营业时间,会计印章必须由保管、使用人专匣上锁后统一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十一条、各种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

会计专用印章一律不得携带出本单位、本部门使用,其他会计印章除上门服务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印章外不得携带出本单位、本部门使用。

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会计印章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确保“印、押(压)、证”三分管,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一、会计专用印章

(一)、汇票专用章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2)人员保管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由接柜岗人员保管、使用。

(三)、办讫章

(1)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2)人员保管使用;办讫章(7)由个人贷款管理岗人员保管、使用;办讫章(8)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1)人员保管使用;办讫章(9)、(10)、(11)分别由指定的现金柜员岗位人员保管、使用;办讫章(12)由现金区的“龙头柜员”保管、使用。

(四)、业务用公章

(1)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2)人员保管使用;业务用公章(7)由个人贷款管理岗人员保管、使用;业务用公章(8)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1)人员保管使用;业务用公章(9)、(10)分别由指定的现金柜员岗位人员保管使用。

(五)、结算专用章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2)人员保管使用。

(六)、票据受理专用章

(1)由接柜岗人员保管、使用;票据受理专用章

(2)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1)人员保管使用。

二、其他会计印章

(一)、行长名章由副主管保管、使用。

(二)、假币章、假币鉴定专用章、货币真伪鉴定专用章由现金区的“龙头柜员”保管、使用。

(三)、残币兑换章、全额章、半额章由指定的现金区兑换人民币窗口人员保管、使用。

(四)、上门服务专用章应由上门服务负责人保管、使用,但在停止办理上门服务时,应由会计主管及时封存,妥善保管。

(五)、资金专用章由指定的对公账务处理岗

(2)人员保管使用。

(六)、政策性业务的转讫章、业务用公章由政策性业务的复核岗位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印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有关登记簿。

(一)属于岗位调整的,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二)属于临时离岗或班间交接的,应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

(三)印章交接必须由会计主管监交,办妥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主管保管的会计专用印章交接由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章作废及销毁

第十四条、会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及原因,并由会计主管封存保管。

停用印章应按规定及时上缴,上缴时应在登记簿上注明上缴人、接收人。

(一)、汇票专用章停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列清单,连同印章逐级上缴省分行会计结算部,由省分行组织销毁。

(二)、其他会计印章停用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列清单,连同印章逐级上缴二级分行会计、个人银行部门。

第十五条、会计印章损坏需要重新更换时,须由会计主管收存保管,汇票专用章必须逐级上缴省分行会计结算部,其他会计印章逐级上缴二级分行。

第十六条、会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公告作废,做出补救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管辖行,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丢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

汇票专用章丢失,必须经总行重新审批汇票机构后再行刻制新的汇票专用章。

第十七条、因印章损坏、丢失等需补制印章的序号应重新编列,不得与损坏或丢失印章的号码相同,损坏或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第五章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主管应对本机构会计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个人金融业务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对储蓄所会计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必须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销毁会计专用印章,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会计专用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违规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办公室应将会计印章作为全行印章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会计印章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梅河口支行财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与上级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行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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