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人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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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人事管理条例

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团学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团学联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团学联队伍,从而促进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的良好发展,根据《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章程》和有关校纪、校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学联人事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制度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团学联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较强的领导、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选拔任用团学联干事,必须符合把干事队伍建设成为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素养,拥有服务精神,以及一定的基础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适用于干部选拔,第七章主要适用于干事选拔,主席团以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人事选拔任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团学联人事选拔任用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用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团学联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同学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事,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事一道工作。

第六条团学联人事选拔任用应该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团学联主席(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应当具有至少两年相关学生工作经历,且对团学联整体工作思路清晰、有良好的创建性;

二、提任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应当具备至少一年以上相关学生工作经历,且对所在部门有足够的了解,部门整体工作思路清晰、有良好的创建性;

三、成为团学联干事,应当具备团学联人事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团学联干部应当逐级任用,越级提拔必须报团总支老师、主席团同意。

第八条团学联干部可以从团学联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团学联外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从团学联内部选拔任用;干事从经济与管理系广大学生中经过一系列招新程序选拔任用。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程序必须包括书面提名推荐和会议投票推荐,其结果在该届换届竞选之前有效。

第十条团学联内部,主席团主要由现任主席团成员书面提名推荐,也可由团总支领导老师口头提名推荐;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主要由现任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书面提名推荐,也可由上级口头提名推荐。

团学联外部,主要由辅导员书面提名推荐。

第十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

一、主席团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

团总支领导老师及现任主席团成员;

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会议投票参加人员:

现任主席团及现任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组织部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二、上交书面提名推荐材料(除只需口头提名推荐外);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不限,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向团学联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对考察的对象,由组织部和书面提名推荐人进行双向考察,考察期结束后由组织部和书面提名推荐人各拟一份书面考察报告,由组织部收齐交予上级审批,最终由组织部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组织部考察报告主要根据成员考核结果拟写,同时给出一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书面提名推荐人考察报告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八条考察期为确定为考察对象到竞选开始。

第五章竞选

第十九条为了更好的选拔出干部,民主推荐、考察两项程序不对外公布,相关人员知情需保密,若因泄密导致相关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非考察对象也可以参与竞选,在竞选过程中表现好的由组织讨论进行个别提名,最终综合分析竞选者与职位的匹配性再作定夺。

第二十一条竞选的同时由相关成员组成竞选评审团。

第二十二条竞选的一般程序:

一、竞选人提交个人意向书以及个人详细材料,个人详细材料包括个人简介、申请职务、申请理由以及对申请职务的认识及当选后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内容;

二、进行第一轮筛选,由组织部进行前期筛选后报主席团对竞选材料进行筛选;

三、面试演讲以及回答相关问题;

四、相关人员综合考虑考察结果、民主推荐情况以及竞选表现等方面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竞选评审团成员

一、主席团竞选评审团成员:

团总支领导、现任主席团;

二、副部级以上竞选评审团成员:

团总支领导、现任主席团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成员由团总支领导和现任主席团根据书面提名推荐材料、考察报告以及竞选表现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讨论做出最后决定;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由新一届主席团根据书面提名推荐材料、考察报告以及竞选表现等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讨论做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六条只有经过一系列人事选拔程序选出来的干部才是团学联正式干部,其它一律不算,同时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招新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拟一份招新策划交于组织部备案,其内容包括招新宣传、招新计划数、招新要求、招新流程、招新注意事项以及招新面试笔试相关准备等,并在招新阶段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招新一般分为三轮,第一轮面试,第二轮笔试,第三轮是团学联统一调配阶段,各部门也可以在统一部署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一定的变化。

第二十九条应聘者应服从团学联的统一调配,各部门也应服从团学联的统一部署。

第三十条第一轮面试、第二轮笔试主要面试官由分管主席以及各职能部门部长、副部长担任,第三轮由全体团学联干部参加。

第三十一条经过三轮选拔,各部门根据自己对干事的要求,综合分析应聘者的表现作出决定,并将选拔出的名单交于组织部报上级批准,并最终确定各部门干事名单。

第三十二条只有经过团学联干事招新三轮程序并由组织部统一公布的才算是团学联正式成员,其它一概不算。

第八章任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在结果出来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第三十四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名单公示期满后即开始试用期,试用期为两个月。

在试用期内经组织部的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九章免职、辞职

第三十五条团学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期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组织变动、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实行团学联成员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需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因公辞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交于组织部呈报主席团讨论并由团总支领导审批,批准后辞职材料存于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于组织部呈报主席团讨论并由团总支领导审批。

上级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星期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团学联内部纪律处分,并上报学工处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上级及组织部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团学联人事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人员,各部门干部数与该部门考核成绩挂钩,干事数由本部门提出计划数交由主席团和组织部讨论;

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的决定;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亲属或关系密切之人;

五、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事选拔任命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主席团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实行人事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团学联主席团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一章人事培训

第四十六条干部培训

一、干部培训每学期一次,主要针对团学联副部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主办。

干部培训不仅限于团学联内部成员培训,可与其它领域的优秀人员一起培训,如团干培训;

二、在培训过程中,团学联干部要服从统一安排,保证出勤率并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自己;

三、在干部培训过程中宣传部需派人拍照形成图片资料;

四、干部培训后每人需写一份干部培训总结,交于组织部,并通过一系列表现评出“优秀学员”。

第四十七条干事培训

一、干事培训主要针对团学联全体干事;

二、干事培训以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长(主任)主持召开,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培训;

三、干事培训每个部门每学期至少一次,主要是在干事刚进组织时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培训,增加其对组织的认识以及提高其相关的能力;

四、每个部门在培训过程中需邀请宣传部派人照相形成图片资料,培训结束后将本部门的部门培训总结和部门成员培训总结一并上交于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的相关要求,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考核条例》作出相应惩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经济与管理系团学联组织部;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起施行,以前相关制度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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