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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前言

本题目要涉及我国和国际一些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文献,为了简化文字,先把它们的标题、发表年代和我对它们的简称罗列于下: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简称《威尼斯宪章》。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在巴黎通过,1985年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批准,简称《公约》。

《保护历史村镇与城区宪章》,1987,简称《华盛顿宪章》。

《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94,简称《奈良文件》。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记录工作原则》,1996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简称《准则》。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2000,简称《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简称《中国文物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简称《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2005,简称《案例》。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业务指南》,2005年版,简称《实施公约指南》。

《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2007,简称《北京文件》。

(《关于北京世界遗产地保护与修复的评价与建议》,《北京文件》附件,简称《评价与建议》)

一、《准则》的编撰

1、《准则》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是一个国际非政府专业组织,从事古迹、建筑群和考古遗址的保存、保护、修缮工作及其研究,成立于1965年。

1964年,其前身发布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成为该组织共同遵守的主要思想原则。

由于该组织在专业上的重大国际影响,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其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

该组织成员有建筑师、工程师、城镇规划师、考古学家、地理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文物保护工作者、遗产地的管理者等等。

根据理事会章程的规定,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了该组织。

2003年按照中国民政部社团管理的要求,该组织“中国国家委员会”在国内名称定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英文为ICOMOS/CHINA。

2005年10月,在我国西安召开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这是该组织第一次在中国召开大会,也是成立40年的纪念会。

2、编写《准则》的准备工作开始于1997年。

10月中国国家文物局正式组建了“编撰项目组”,编撰组全部由中国专家组成。

编撰采取了中外合作的方式,邀请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和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的专家参与工作。

1998年国家文物局又组建了以局长为首的文件编撰顾问组,对文件的起草和修改进行指导。

编制过程中,中、美、澳专家多次有针对性地考察三国的古迹遗址地点及其保护工作,努力把三个国家、主要是中国的经验写入文件。

《准则》十易其稿,2000年10月10日,在承德举行的中国ICOMOS大会上获得原则通过。

(以上内容请参阅《阐述》的第1章和《准则》代后序“《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编撰”一文)

二、《准则》的性质

1、《准则》是在《中国文物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的文件。

它的相关定义和原则与法律法规高度一致。

它对于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作了专业性的解释,比如法律上“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准则》是由国际组织的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制定的文件,因此与《威尼斯宪章》等国际公认的专业性文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

包括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文化遗产历史真实性、完整性的原则等等。

3、《准则》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部行业规则。

是从事文物保护工作从业者的专业行为和道德规范,是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依据,也是对文物保护成果进行评价的专业标准。

我国其他行业的部门在处理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时候,也可以引用《准则》作为专业依据。

4、《准则》由中国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推荐,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以上内容请参阅《阐述》第1章。

三、《准则》的主要内容

《准则》的文本有三个组成部分,一,《准则》本身,分序言和五章,共有38条。

二,《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条文进行深入的解释和阐发,共16章。

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用86个文物保护案例,对准则条文和阐述进行解说。

前两个文件于2000年正式发布,后一个文件也在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上首发。

依据这三个文件,试将《准则》的主要内容归纳为11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文物古迹的定义

1、《准则》所说文物古迹,是指文物法所界定的“不可移动文物”。

这个词拗口,用在标题上不是简明易懂。

文物古迹一词则不仅好懂,而且可以涵盖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甚至还宽泛一些。

同时也考虑了与境外的衔接。

如我国台湾地区当局公布的保护对象即称为“古迹”。

2、《准则》所列举的文物类型,即《准则》的适用对象为: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1条)“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

(第24条)另外,“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36条)

我们要认识到,虽然保护对象有着形态上的巨大差别,但是他们既然被定性为文物,他们就具有共同的属性,对他们的保护就应该遵循共同的原则。

3、文物的基本属性是什么,具有哪些要素才可以判定为文物?

第一,文物是一种物质存在,文物必须“有物可看”。

那些只有历史记载或传说,不能确认实物载体的不能认定为文物。

文物的诞生大部分来自人为有意识地创造;也有一些是人类活动遗留的遗迹。

比如在肯尼亚有一处300万年以前人类行走留下的脚印,是人类活动遗留的遗迹,属于文物遗迹。

与人类活动无关的自然遗物不是文物。

文物的形态包括遗迹和遗物两大类。

比如在周口店猿人遗址中,人骨化石,石器,都是遗物。

而烧火留下的烧红的地面,考古称为红烧土,就是遗迹。

被猿人作为原料或者吃剩留下的骨头是文物,而与人类无关的一般动物化石不是文物。

只是由于一些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古地层由于记录了地球和生物进化的过程,具有科学价值,也应该给予保护。

第二,文物必须具有价值。

价值的要素包括明确的地点;还有历史的诸要素,比如相对准确的历史年代,记录了重要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的活动;反映了人类从事生活、生产、科学、艺术的活动和方式、成果,等等,就是“有事可说”。

这里借用世界文化遗产的判定标准来说明文物的价值要素:

“1,创造精神的代表作;2在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技术、古迹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3,能为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4,是一种建筑、建筑整体、技术整体及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现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5,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者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由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6,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活传统、观点、信仰、艺术作品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实施公约指南》,Ⅱ.D,77)

正因为文物古迹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是经过很长历史考验而硕果仅存的人类宝贵财富,所以我们才要对它们进行小心的保护。

第三,文物必须具有历史真实性。

《阐述》择要列举了四种情况:

一;实物必须是历史遗留下来的。

它可以是完好的,也可以是残破的,甚至是历经历史上多次改变的,但是绝不可以是借用历史上曾存在的文物古迹和名胜的名称近年来新建的仿古景观。

二;建筑组群或历史街区(村镇),应该在整体上保存着历史风貌,属于历史遗存的部分要占有相对大的比例。

三;历史文化名城中标志性、代表性遗迹和历史景观应该是名城中价值重大的真实文物古迹,如北京的天安门、前门楼等等。

四;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原来的场地也应当视做文物古迹。

如北京的五四广场。

(二)文物保护的宗旨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第2条)

文物是一种特殊的实物,是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人民所创造的文化的载体,是物化的文化。

文物古迹的价值在于“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构成人类的记忆”,可以“见证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古代建筑、古代园林同时也是艺术品。

历史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也包括具有上述价值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历史古迹的历史信息包括它产生以来所经历的各个时代的信息的叠加的总和,所有信息都应该得到尊重。

文物保护的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对实物的保护,真实、完整地保存其文化信息,尽可能久远地传递下去。

文物保护的任务,是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干预,制止和修缮人为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避免、减轻和延缓自然力对文物的损伤。

(参见《威尼斯宪章》导言,第一条,第十一条;《华盛顿宪章》导言。

(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程序

1、《准则》论述了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第2条)“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

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5条)

文物保护工作决不能等同于文物保护工程,而且文物保护工程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建设工程,也不仅仅是通常所讲的旧建筑或者古建筑的维修工程。

文物保护工作有着本行业的规律。

因此《准则》首先规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一般程序,并用第二章的全部条款(9-17条)讲述了程序的每一个步骤。

相应在《阐述》第5章全部3个小节详细列举了具体的程序内容,把它们与管理工作挂钩;并列表进一步解释程序。

把文物保护专业性工作的有关步骤归纳为逻辑程序是《准则》最具有特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表现了程序规定的科学性。

2、《准则》规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程序。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9条)

1935年梁思成先生制订《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

梁先生在计划的序言中说,修葺古建筑的设计人与古代匠师不同,“我们须对各个时代之古建筑,负保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

在设计以前须知道这座建筑物的年代,须知这年代间建筑物的特征;对于这建筑物,如见其有损毁处,须知其原因及其补救方法;须尽我们的理智,应用到这座建筑物本身上去,以求现存构物寿命最大限度的延长,……”(梁思成《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

见《中国营造学社汇刊》第六卷第一期。

)梁先生的实践开始建立了正确的工作程序,倡导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对保护对象的调查、多方面的研究、制订保护计划作为工程的前期工作。

70多年来这个程序日渐充实严密,一直沿用下来。

这个实例说明文物保护首先是一种文化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

程序的六个步骤,《阐述》详细讲解了它们,并列出程序表。

六个步骤之间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且研究工作要贯彻始终。

“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它干预的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

前一步工作失误,必然给后一步造成损害,直至危害全部保护工作,因此必须分步骤按程序进行工作,使前一步正确的工作结果成为后一步工作的基础”。

(《阐述》第5章5-1节。

)这就是为什么《准则》要对程序作出规定的原因。

是否每一轮保护工作都要履行完整的程序呢?

我认为应该如此。

因为每一轮保护工作针对性和侧重有所不同,调查所要了解的问题不同,评估也是在新的认识下进行的。

所以每一轮工作都不是上一轮简单的重复,都要根据工作目标,制定程序计划。

(四)对文物古迹的评估

1、评估的主要内容。

《准则》“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

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11条)《阐述》第8章更具体说明了“评估必须以研究为基础”,“评估对象是实物遗存和相关环境”,“评估要有明确的结论”。

2、文物古迹的价值评估。

《准则》第3条规定“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阐述》的第2章对文物古迹的价值用3个小节来说明它,这是基于中国文物法的表述方式。

国外学者还有另外的表述方式。

如英国学者费尔顿把文物建筑的价值归纳为三个方面,“即:

情感价值。

包括:

奇观;认同性;延续性;精神的和象征的作用。

文化价值。

包括:

文献价值;历史价值;考古价值;美学和象征性的价值;建筑学的价值;市容、风景和生态学方面的价值;科学价值。

使用价值。

包括:

功能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

”(见B.M.Feilden:

《ConservationofHistoricBuildings》,Butterworths,1982,p6。

转引自王瑞珠:

《国外历史环境的保护和规划》P9。

)费尔顿先生的表述方法既包含了文物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也包含了文物的社会价值,即文物古迹对当代人民和社会所可能发挥的重大作用的价值。

这样的认识和归纳对于实践,特别是对于妥善解决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问题,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必须强调两个观点,第一,历史真实性是文物古迹的灵魂。

它是评估和确定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心标准。

是否保存了文物的历史真实性也同样是评估文物保护工程成败的首要标准。

“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当然不排斥审美,也不排斥可能的功能,但他们把文物建筑主要看作历史信息(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科技的等等)的载体,它们的价值决定于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量和质,是否丰富,是否重要,是否独特。

当他们审视文物建筑优美的形式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它的历史意义。

”(清华大学陈志华教授《文物建筑保护中的价值观问题》,见《世界建筑》157期,2003、7月。

)关于文物的历史真实性是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保存和保护文物的历史真实性是《威尼斯宪章》的思想基础,这个思想后来有了重要发展。

1994年11月1至6日,日本政府文化事务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共同举办“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会议”,通过了《奈良真实性文件》。

文件的核心论述了两个问题,第一是文化多样性与遗产多样性的问题:

“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存在于时间与空间之中,需要对其他文化及其信仰系统的各个方面予以尊重。

在文化价值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则意味着需要认可所有各方的文化价值的合理性。

所有文化与社会都是根植于以有形与无形手段表现出来的特殊形式和方法,这些形式和方法构成了他们的遗产,应该受到尊重。

”第二是文化遗产的价值与真实性问题:

“一切有关文化项目价值以及相关信息来源可信度的判断都可能存在文化差异,即使在相同的文化背景内,也可能出现不同。

因此不可能基于固定的标准来进行价值性和真实性评判。

反之,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在相关文化背景之下来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判。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同《奈良文件》,在《实施公约指南》中引用该文件作为评估文化遗产真实性的基础:

“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

对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后来特征的信息来源的知晓和理解,是评价原真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

”“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能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

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文化遗产的审查和评估必须首先在其所在的文化背景中进行。

”(《实施公约指南》Ⅱ.E,80,81)第二,《准则》规定,在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第5条)。

特别强调文物古迹的价值评估程序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因为对文物建筑的价值判定决定着规划原则是否正确。

我举故宫的一个实例加以说明。

故宫有一座奉先殿,俗称内太庙,是皇帝自家的祭祀场所,是紫禁城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民族、风俗、建筑、文化、艺术等多方面的价值。

同时在故宫古建筑中它又是唯一的一座,更表现其价值的珍贵。

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举办收租院泥塑展览,把奉先殿内的皇家祖先的木雕龛座拆除出大殿,原来具有唯一性的文物价值只余下古建筑的环境价值和可利用空间的价值。

这实际上是把奉先殿当作一处普通的房屋来使用,造成对奉先殿价值直至故宫价值的严重破坏。

那么应该怎样利用奉先殿呢?

现在的故宫人认为,应该寻找奉先殿原有的构件,查找档案资料和照片,重新添配安装大殿内装修,尽可能恢复正殿原状;进行原状陈列。

还可以用科学的照明等手段突出其应有的气氛效果,布置相应的展览,向观众解释明清时代的宗法制度和“家天下”的封建社会本质。

这样首先保护好文物,用文物本身的价值对观众进行历史知识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这应该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目标。

奉先殿例子说明,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决定着当代对文物的基本态度和可能采取的措施:

是否需要保护、保护什么和如何保护。

在我国,随着百年来社会制度的急剧变革和社会的飞速进步,随着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类扩展,大量不可移动文物和建筑改变了原有的历史功能。

一些延续了原功能的建筑(象传统民居、古代村镇)也因为新的需求而随时发生着改变。

我们要保护文物,就必须研究使这些文物的价值得以保存和发挥作用的途径,必须赋予不可移动文物适合当代需要的功能。

我们应该就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文物建筑的利用进行积极的研究,对其文物价值进行具体的评估,确定利用的“合理”尺度,选择科学恰当的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陈列,就可能把被动性的利用转变为促进保护的措施和途径。

3、文物古迹的保存状态评估

《阐述》说明,保存状态是指目前文物古迹的客观状态。

评估内容包括:

1、自然和社会环境及其对文物古迹的影响;2、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和材料退化状态;3、文物原状的研究确认;4、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分析;5、对文物古迹利用的可能性分析。

4、文物古迹的管理条件评估

《阐述》规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机构的状况:

任务,人员与能力;2、利用是否合理,社会干扰因素是否可以控制;3、日常保养与监测状况;4、展示、开放、服务设施状况;5、防灾减灾布置与能力;6财务保障能力。

(五)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

1、一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往往是复杂的、综合性很强的,一个重大的文物保护维修工程也往往需要延续较长时间。

应该如何入手来开始这些工作?

就要制定保护规划,也就是对完成这些任务制定综合布置方案,作为安排具体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时依据的纲领性文件。

在中国,城市总体规划为大家所熟悉,因为20世纪80年代,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促成了中国城市总体规划学科的日趋成熟。

而为文物保护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则是最近十几年才逐渐提上日程。

“保护规划是实施保护工程和布置展陈、进行管理的依据。

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在文物古迹的管理事务中,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都应制定保护规划。

”(《阐述》第9章)这是第一次从专业角度提出这个要求。

2003年3月文化部发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把专业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

就是说,我们需要首先制定总体保护规划,得到批准后才能依法实施保护工程。

因此规划是保护工程的前提条件。

规划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大家都非常清楚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遇到诸多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规划方面的问题。

北京市解决这个问题的诸多努力也是从修订和补充规划开始的。

2、一个文物保护规划必须具备哪些内容呢?

《准则》第13条“制订保护规划必须依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

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

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阐述》第9章还更具体地论述了保护总体规划应该具备的6部分内容。

2004年9月,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从规范的高度,规定了规划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编制原则、编制要求和管理程序,规定了保护规划应该具有的基本内容。

3、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只有与所在地的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实现。

文物古迹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一定范围的自然环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文物古迹的独特的人文历史环境和景观环境。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始终需要与保护一定的环境相结合。

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外围,要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这一规定已经实行了半个世纪。

1985年我国参加世界遗产公约以来,已经有35项文化、自然及双重遗产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

这些遗产地点核心区之外,都需要划定相应的“缓冲区”。

在我国,随着新的经济模式的推进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和城镇建设规模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

高速发展严重地冲击了文物古迹环境甚至文物古迹本身,也促成了千城一面的现象,所反映的是城市文化的迷失。

这种现象在国际上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发展中国家尤其严重,引起中外学者的忧虑。

在这种背景下,第15届ICOMOS西安大会的科学研讨会主题就是“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

而说到底,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的行政与技术方面结合的有效手段就是规划。

《中国文物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六)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

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4条)中国文物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基于对文物价值的认识,既包含了文物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也包含了文物对当代人民和社会可以发挥重大作用的价值。

合理利用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特殊情况外,为了公共利益对文物古迹加以合理利用是有利于保护的。

所以《阐述》说明“通过合理利用充分保护和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章,4-1),还特别指出文物古迹在历史文化名城和乡镇、社区中的地位与特殊功能。

(七)文物保护工作机制

《准则》要求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第8条)。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一方面要健全和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组织,一方面要建立重要决策的专家评审制度。

(八)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原则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是文物法的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个原则文物界曾经有过长时期的讨论甚至争论。

讨论核心是如何确定文物保护的预期目标:

应该保存文物的现存状态(现状)还是恢复文物曾经存在的历史状态(原状)。

我认为文物现状与原状是一个属于历史范畴的概念。

文物从被创造产生时开始,就面临着人为和自然两种力量在改变着它的存在状态。

两种力量的交互作用使文物状况总在发生改变,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这是历史的实际。

而我们对文物进行保护时,无论是采取保存现状还是恢复原状的方案,总是希望把文物的状态,相对凝固在某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下。

这就必须进行与历史实际相逆向的探索:

从文物被建造出来之后到我们实施干预之前,文物产生过哪些改变。

我们需要解决的最突出问题是,文物的哪些改变是由自然力形成的,它是否对文物的安全稳定造成威胁,是否必须修复;历史各个时期的人们对文物做了哪些工作,哪些是有文化以及结构意义的,必须加以保存;哪些是对文物价值的歪曲、干扰甚至破坏的,必须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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