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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鼓励全民创业有关政策解读图文稿

集团文件发布号:

(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19882)

 

兴安盟鼓励全民创业有关政策解读

兴安盟鼓励全民创业有关政策解读

(二)

录入时间:

2009-11-11 出处:

兴安盟鼓励全民创业有关政策解读

(二)

中共兴安盟委政研室

为了深入宣传盟委行署出台的《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兴党发〔2008〕12号)和《关于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兴党办发〔2008〕33号)两个鼓励全民创业的文件精神,催生和激发全盟各类创业主体的创业热情,现将两个政策性文件以问答的形式解读如下:

问:

我盟在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创业空间方面都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

《若干规定》27条支持全民创业的措施,大幅度放宽了创业行业和领域,放宽了创业投资主体,也放宽了经营范围和出资方式。

无论是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创业,还是机关干部、退伍转业军人、科技人员、农牧民、残疾人创业,都能找到相应的扶持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是盟委、行署在对我盟自主创业意识不强、创业环境不优、城乡收入差距较大、财产性收入比重偏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快这一现实盟情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科学决策。

有关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是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在资源配置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供给上,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是登记注册条件降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先期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只要不低于3万元即可,并允许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同时股东可以以实物、工业产权、专利、商标专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是企业冠名放宽。

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盟、旗县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从事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可以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四是重点经营项目的审批放宽。

对于重点项目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先办理非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完成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问:

盟委、行署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如何享受这些政策?

答:

去年6月,为了加快我盟经济发展,催生和激发全盟各族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全民创业的热情,同时借鉴外地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盟委、行署特别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规定中提出了一系列带有改革创新、带有突破性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其中把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的鼓励政策最多、内容最具体。

应该说,下岗失业人员是一个人数相对众多的特殊群体,这一部分人曾为国家和社会做过贡献,有一定的工作技能和吃苦耐劳精神,也十分渴望就业和创业,能够把这部分人发动起来,通过给予一定的扶持实现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不仅对全盟经济发展是个有力促进,也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盟委、行署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创新业是高度重视的,《若干规定》表明盟委、行署对这部分群体的关爱和寄予厚望。

现就相关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以得到政策上的“双扶持”。

规定中提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延长3年。

”主要指的是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免税,免收证照类工本费等扶持政策,也就是说,在执行这一政策基础上再延长3年享受这一政策,同时文件中明确提出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也同样享受这一政策。

二是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以得到政策上的“双保障”。

一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应享受的剩余期限和缴费年限,并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具体举例来说,失业人员按规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若期间12个月后实现了自主创业,那么剩余没领的12个月给予其保留。

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与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意思是说如果原来已交5年,自主创业后又交3年,那么合并可计算为已缴费8年,这些政策体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和照顾;二是政府就业部门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培训,每一期培训10天,由就业部门聘请受过专门培训、有资质的教师授课。

培训内容主要是讲授怎样创办企业、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如何管理企业等非常实用的基础知识。

据了解,目前盟就业局已把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职工扩大到军转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培训十分受欢迎。

三是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得到两项资金支持。

一个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享受2年期2—5万元、最高可达到8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贷款,而且这个贷款是由政府贴息的无息贷款。

所说符合贷款条件,主要是指必须是经过培训、必须有担保人、必须符合所列40余个微利项目范围,就业部门还将做入户调查等。

目前,盟就业部门已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3000多万元,效果非常好。

再一个是盟里正筹划设立创业发展基金,这一基金设立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满一年以上的可得到1000元的创业补贴。

目前自治区没有设立,我盟也难以设立,所以,暂时还无法兑现这一政策补贴。

鉴于下岗失业人员信息比较闭塞,《若干规定》对相关部门免费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服务和准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

鼓励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方面盟里都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

谈到如何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这也是盟委、行署下了决心的。

可以先透露一个细节,讨论这一政策出台前的时候,当时对这一做法是有争论的,有一部分人认为这一政策太优厚了,容易让个别无心创业又无心干好工作的人钻空子,但盟委、行署鼓励全民创业的决心是坚定的。

不仅如此,盟里在出台《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之后,又特别出台了《关于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

如果说《若干规定》是着重明确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相关鼓励政策,那么《实施意见》则是主要明确什么对象、什么条件、申报程序。

应该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走出去创业,有许多优势和良好作用。

这部分人的综合素质相对比较高、掌握的信息比较多、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和适应能力比较强,所以创业的成功率比较高,会有很强的带动作用,下面从三个予以解答。

从鼓励政策上看,主要有三点:

一是首次提出离岗创业不仅可以保留3年公职,而且也保留其编制、同级职务和工资待遇,3年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重新按原级别安排工作;二是愿意继续创业的,可发放75%工资待遇(指的是按实发工资的75%核发),待到退休年龄后可回原单位退休,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可进入事业单位社保,据了解,这一政策在全国也属于最优惠的;三是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工作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这三条对现行人事管理制度都是一个大胆突破,有这三条政策,可以免除离岗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从申办程序上看,要比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标准要严一些。

但主要可以着重把握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求必须是在盟内创业的,也就是说,外出谋职、打工和创业的不享受此政策,不予审批;二是要求必须是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而且本人必须是领办的法人代表,也就是说创办个体工商户或在其他公司谋职等不享受此政策。

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从一年来实施情况看,这方面的鼓励政策有些还应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比如: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办餐饮服务业,如宾馆、酒店、饭店,而且具有一定规模,也安排了一定的就业人员,算不算离岗带头创业?

我们认为,其虽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从规模和对社会的贡献上看,应视为离岗创业,应该得到审批和享受离岗创业的相关政策。

问:

我盟在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

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确实是件好事,也是地方党委、政府热切希望和积极倡导的。

兴安盟加快经济发展离不开人才支撑,高校毕业生有文化、观念新、敢打拼、信息灵、有闯劲,把所学到的知识技能用于建设家乡十分可贵。

应该说,他们可以称为是自主创业的生力军,尤其是在当前大学毕业生返乡创业相对数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大学生返乡创业更值得尊重和鼓励。

在盟委、行署出台的《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中,把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为重要一项内容,提出了多项具体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是三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二是从发照之日起一年内享受行政性收费减免待遇;三是同等享受再就业小额贴息贷款扶持,贴息比例为50%;四是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实际上,各级党委、政府也都在千方百计地尽可能给大学生创业提供广阔的创业空间和宽松的环境。

问:

我盟在鼓励农牧民离土创业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

为加快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三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我盟“三农三牧”问题,盟委、行署下了很大力气来抓农牧民创业这件事。

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鼓励农牧民守土创业或离土创业。

大家知道我盟有110万农牧民,其中按新的贫困标准计算有42万是贫困人口,如何使他们尽快走上富裕的道路,关键是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发挥典型带动的示范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扶持、帮助和引导农牧民创业。

在《若干规定》中体现的相关扶持和鼓励农牧民创业的政策措施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凡经营地域在农村牧区、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小商贩,免收各种税费;二是进入盟内城镇创业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三是外出创业、就业的农牧民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就业部门举办的培训;四是建立以经营为目的农合组织、实施“一村一品”工程的,在政策、信贷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可以说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这一大背景下,农民工在外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希望广大农牧民朋友抓住机遇,找准项目,充分利用自身的物业资源在本地、在本土创业,可以依托农副产品资源等优势,离土到城镇内、到城市里创业。

问:

我盟在鼓励外埠人员离土创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若干规定》中对外埠人员离土创业也制定了相关鼓励政策。

可以说外埠人员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群体,他们背井离乡到我盟创业,不但给我们带来了资金、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也是我盟对外宣传的重要渠道、重要力量。

对他们到我盟投资兴业,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扶持。

《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

凡在我盟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服务连续3年以上的外埠经营者,以及在各类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外地务工人员,均可凭营业执照或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将本人、配偶、子女户籍迁移至居住地;同时指出外埠人员在子女入学、劳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我盟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问:

我盟鼓励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积极创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

我盟每年都需要接收相当数量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

这些人经过解放军大学校的锻炼洗礼,具有许多优秀的品质,他们意志坚强、责任心强、敢打敢拼、富于牺牲精神,特别是随着部队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有相当一部分人还掌握熟练的专业技能。

因此,引导和鼓励这部分人参与全民创业活动,对于促进全民创业工作、提升全民创业水平、推进经济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重要意义。

也正因为如此,在盟委、行署出台的《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中,把鼓励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踊跃创业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给政策、定措施。

那么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是针对军转干部自主创业,提出了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干部领办、创办企业或自愿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3年期满本人要求安置的,仍由有关部门按现行安置条件进行安置,而且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个是针对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出了与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即创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行政收费减免待遇,军龄视同保险缴费年限,并也给予安排免费参加一次由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

第三点应该记住的是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政策。

也就是说,可以享受2年期2—5万元、最多可达8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贴息贷款。

问:

我盟对科技人员发挥自身优势自主创业都有哪些政策支持?

答:

可以说当前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科技成果转化低、科技人才稀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盟启动新一轮发展的“瓶颈”,如何发挥和挖掘好我盟现有科技人员的创意潜能已成为当务之急。

因此,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各类科技人员在兴安盟创办科技创业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着力将兴安盟建设成为科技创业家(企业)的摇篮,全面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若干规定》中把鼓励科技人员以技创业也做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加以推进。

下面我将有关政策向大家解读一下:

一是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研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入股参与分配;二是参与科技研发、服务等的收入免税。

对个人转让着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个人所得税;三是对科技人员创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单位,财政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科技部门免费提供有关仪器设备。

问:

《若干规定》中还有那些亮点特别是政府在财政奖励、融资服务、土地使用等方面还有那些扶持政策

答:

《若干规定》一共28条,其中有27条是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具体举措。

我们上面没有提到的如:

个体业主二次创业由个体转成私营企业的税收定额可继续执行3年,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也是税务部门支持我盟地方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

还有为了鼓励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长幅度在20%以上的地方生产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的,由财政以上年实缴税金进入地方财政为基数,按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同时,在劳动保障服务、创业平台建设、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扶持政策。

下面着重从财政奖励、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三个方面对《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扶持政策加以解读:

一是加大政府财政奖励力度。

新建工业企业,自生产年度起3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盟级分享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奖励;现有企业另外选址新上项目,投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实缴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为基数,新增部分3年内由财政全额予以奖励;企业利用自有房屋新办工业企业的,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年内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本级财政按实际征收额奖励给企业。

对农牧民兴办的农畜产品流通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新征的企业所得税盟级分享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奖励;对商业担保机构从事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形成的本级财力由财政全额予以返还;对新办全民创业企业第二年实缴税款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5-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加大融资帮扶力度。

对新建企业,根据资金实际需要,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或采取其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担保(从事建筑、餐饮、娱乐业者除外),财政给予2年50%的贴息。

同时,对金融机构支持各类主体创业的,根据每年新增贷款额度对企业和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三是对创业用地有特殊政策。

创业投资者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通过划拨方式优先获得政府已收储土地的使用权,免收盟级以下划拨用地管理费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创企业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沙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盟级以下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30%—50%的比例返还;民创企业利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沙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企业联营、联建兴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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