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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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管理规定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管理规定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以及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相关做法要求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初装修项目的具体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事先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尚需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商品住宅工程,尚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初装修部分的交付标准。

第七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交付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110号令,2011年修正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可进行初装修验收的项目及做法要求

第八条户内楼地面、墙面及顶棚

(一)起居室、卧室、餐厅等房间初装修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墙面及顶棚可不刷涂料,但应做至基底,刮腻子;墙面腻子不应到底,应在墙底10-15cm高度范围内预留踢脚线位置,表面刮2-3遍聚合物砂浆;

对楼梯间、地下室(含走廊及储藏室)等公共部位,应做水泥砂浆压光或块料踢脚线。

2.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并标明内部暗敷管线的位置及走向;

对地暖地面的基层(找平层),应采取防裂措施;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细石混凝土且厚度不小于30mm,并在房间四周、房间中部纵横方向、门洞口等部位设置界格缝的做法;

起居室与阳台地面交接处错台部位阳角宜采用角钢收口做法。

3.外窗内侧窗台应采用找平后表面刮2-3遍聚合物砂浆的做法,并留出窗台板安装余量,一般情况下,窗台聚合物砂浆上表面与外窗框下边缘间的缝隙宽度宜为15-20mm;

外窗内侧窗框四周的密封胶可不施打,但窗框四周缝隙内的发泡胶必须填充饱满,发泡胶外露表面应切削平整;

对楼梯间等公共部位的外窗内侧窗台,应采用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或块料镶贴做法。

(二)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初装修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棚可不刷涂料,但应做至基底,刮腻子。

2.地面及墙面可不镶贴饰面砖,但防水层及地面、墙面的基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必须完成,留出面层余量,并标明内部防水层、暗敷管线的位置及走向;门洞口部位内外地面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洞口部位地面防水层应采用延伸至门洞口外边缘外侧、门洞口宽度范围内外高内低呈台阶状的做法(具体如下图所示),且防水层应沿门洞口两侧上返,高度不小于300mm;

 

厨卫间门口细部做法示意图

对地面、墙面的基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应采取防裂措施;一般情况下,地面宜采用细石混凝土且厚度不小于30mm,并在四周设置界格缝的做法;墙面(含外窗洞口内侧四周)宜采用刮3-5mm厚聚合物砂浆的做法。

3.对外窗窗框四周缝隙宽度,一般情况下,宜为10-15mm;外窗内侧窗框四周的密封胶可不施打,但窗框四周缝隙内的发泡胶必须填充饱满,发泡胶外露表面应切削平整。

(三)楼地面及墙面设计有保温层、隔音层的,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施工到位。

第九条户内设备安装

(一)灯具可只安装简易照明灯具。

(二)卫生间的各种卫生洁具、淋浴间及厨房的橱柜、厨房设备可不安装,但应进行以下安装及预留:

1.卫生间地面的地漏、清扫口必须安装到位,地漏应采用水封高度不低于5cm的防干涸地漏。

2.必须预留出所有设备给水点、排水管口的位置,并做好封堵和标识。

3.在户内卫生间、厨房等处,应至少留置一处取水点,供再装修时使用。

(三)户内电气、采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安装时,与初装修地面、墙面间的预留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户内配电箱、开关、插座、LEB箱、地暖分水器、设备给水点等各类安装敷设于墙面上的设施,距初装修地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较相应规范所规定的高度适度提高;一般情况下,起居室、餐厅范围内宜提高35-40mm,卧室范围内宜提高15-20mm,厨房、卫生间范围内宜提高25-30mm。

2.卫生间、厨房内的开关、插座、LEB箱、地暖分水器、设备给水点等各类安装敷设于墙面上的设施,均应凸出初装修墙面,凸出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宜为10-15mm。

3.卫生间地面上的地漏、清扫口,均应高出初装修地面,高出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地漏宜为10-15mm,清扫口宜为15-20mm。

4.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水立管、散热器、卫生器具排水管口等距初装修墙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宜较相应规范所规定的尺寸多出10-15mm。

5.卫生间内的排水立管及除大便器外的设备排水管口管根应做止水台,一般情况下高度宜为40-45mm。

6.起居室空调预留管道穿墙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其中心距初装修地面高度宜为20cm,距相邻侧墙距离宜为10cm。

第十条其他

(一)户内内门、内窗可不安装,但阳台等部位有保温节能要求的内门、内窗除外。

(二)户内轻质隔断及储柜、窗帘盒、散热器罩等细部装修可不安装。

(三)外窗、阳台、复式(跃层)住宅户内楼梯等需设置防护栏杆的部位,防护栏杆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安装到位;

对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防护栏杆净高度应较相应规范所规定的高度适度提高;一般情况下,对净高度自地面起算的,起居室、餐厅范围内宜提高40-45mm,卧室范围内及户内楼梯宜提高20-25mm,厨房、卫生间范围内宜提高30-35mm,对净高度自窗台面起算的,宜提高25-30mm。

第四章初装修项目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墙面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基层抹灰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不同材料交接处不应有裂缝。

(三)基层与墙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

(四)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五)墙面基层表面应平整,阴阳角应顺直;立面垂直度、表面平整度、阴阳角方正等允许偏差均不应大于4mm。

(六)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应表面平整。

第十二条墙面、顶棚腻子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腻子质量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298—2010)的规定。

(二)腻子表面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同时应达到接槎平顺、颜色基本均匀一致的要求。

第十三条地面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二)地面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三)对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且应按有关规定做蓄水试验,确保不渗不漏。

(四)地面基层表面应进行提浆拉毛处理,并不宜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五)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4mm。

第十四条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包括自然间的基层净高、自然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开间、进深)及对角线基层净距。

(二)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前,应在墙面上弹出标高控制线(1米线),在地面上弹出轴线控制线(20线),并参照下图所示对测点进行标识。

 

净高及开间、进深测点标识示意图

(三)测量基层净高时,对起居室、卧室测5个点,即4角点加中心点,对厨房、卫生间、阳台测2个点,即长边分中线的两端;平面布置不规则的房间增加1个测点;

基层净高的允许偏差为±15mm,极差不应大于20mm。

(四)测量开间、进深及对角线基层净距时,长宽方向各测2个点(地面轴线控制线上返后与标高控制线的交点),对角线测量相对角点(地面轴线控制线交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开间、进深净距的允许偏差为±15mm,极差不应大于20mm;对角线基层净距允许偏差为±20mm。

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开工及尚未进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可进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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