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程总分包的账务处理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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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工程总分包的账务处理案例

建筑企业工程总分包的账务处理案例

      建筑企业工程进行总分包后,总包方和分包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很多会计感到棘手的问题,下面我们以案例说明总包方和分包方的会计核算问题。

  建筑企业工程总分包案例:

A企业(建筑安装)承接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为200万元。

A企业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为50万元。

A企业、B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举例如下:

 一、建筑企业总包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

 1.取得总包合同款2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

 2.支付分包合同款50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50

 贷:

银行存款50。

 3.计提营业税

 借:

营业税金与附加4.5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5。

 二、建筑企业分包方B企业的账务处理

 1.收到分包款

 借:

银行存款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

 2.计提营业税

 借:

营业税金与附加1.5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

 

建筑企业分包方付给总包的管理费的财务处理

凭总包方代开或出具的服务业统一发票列支管理费用。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帐务处理及涉税分析

  建筑企业按照承包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综合施工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两类。

综合施工企业,是指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与一体的综合性施工企业;专业施工企业,是指单独从事某一专业施工生产的企业。

  例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基础工程公司,给排水工程公司等。

而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再由总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性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因目前施工企业多为专业施工企业,而且又有总分包协作制的规定限制。

所以建筑企业总、分包工程业务是常常发生的业务。

可是如何确定总、分包工程收入,如何确定工程成本,如何开具发票,如何扣缴税款等业务在实际工作中尚有分歧,尤其在建筑企业实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时,往往又与原会计制度相混淆。

造成会计成果核算不准,纳税行为不规范。

下面笔者以实例加以分析。

  例:

假设某镇的政府要建一座办公楼。

工程按规定程序发包给甲建筑公司,甲建筑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工程成本9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造价100万元,工程成本90万元。

该工程从当年3月份开始施工,当年12月份完工。

价款完工一次性结算。

甲乙公司都按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合算。

根据上述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下:

  一、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的收入应如何确定

  这里的收入是指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收入,甲建筑公司应为1000万元,乙建筑公司应为100万元。

  会计处理:

甲建筑公司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0

  工程施工——毛利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乙建筑公司

  借:

主营业务成本  90

  工程施工——毛利  1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00

  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甲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00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

甲建筑公司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1000-100)=9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

  乙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100万元,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也是100万元,但其应纳的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由总包人(甲建筑公司)代扣代缴的。

  二、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营业税税金及附加的帐务处理

  甲建筑公司

  提取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9.16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7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缴纳时的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7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贷:

银行存款  29.16

  乙建筑公司

  提取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24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1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缴纳”时的会计处理: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1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贷: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甲建筑公司  3.24

  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公司的税款已由总包公司扣缴。

所以应该冲减对总包公司的应收结算款,而不是减少货币资金。

  三、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的成本应如何确定

  甲建筑公司工程成本是900万,而不是800万(900-100),乙建筑公司的工程成本是90万。

  会计处理:

  甲建筑公司

  借:

工程施工  900

  贷:

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800

  应付账款——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分包款  96.76

  应交税金——代扣税金——营业税  3

  ——城建税  0.15

  其他应交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应付乙建筑公司分包款是计入工程施工的。

  乙建筑公司

  借:

工程施工  90

  贷:

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90

  主营业务成本的处理见“一”举例。

  值得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分包工程应作为总包公司的成本组成部份。

而且强调了是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而不能够按预付款计算处理;同时根据配比的原则,也为总包公司的收入是1000万元提供了法律依据。

-+

 

  四、资金往来业务的会计处理

  

 

甲建筑公司

  收到建设单位乡政府预付工程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

  借: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1000

  贷:

工程结算  1000

  可以单设应收账款,也可以直接冲减预收账款。

如果设了应收账款则还要与预收账款对转。

如果不单设应收账款,直接冲减预收账款。

则预收账款贷方为收到建设单位乡政府预付工程款有结余。

如果是借方就是应向建设单位乡政府收取的已结算的工程款。

  向乙建筑公司预付分包款时

  借:

预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与乙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时

  借:

工程施工  100

  贷: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96.76

  应交税金——代扣税金——营业税  3

  ——城建税  0.15

  其他应交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可以单设应付账款,也可以直接冲减预付账款。

原理同上。

  值得强调的是,预付分包款时且不可直接计入工程施工。

而是要在与分包单位(乙建筑公司)结算分包工程款时才计入。

  乙建筑公司

  收到预付分包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预收账款

  与总包单位结算工程款时

  借: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100

  贷:

工程结算  100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

  1、会计处理:

  向乙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时

  借:

工程施工  100

  贷: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96.76

  应交税金——代扣税金——营业税  3

  ——城建税  0.15

  其他应交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2、代扣范围

  代扣的税款应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一般来说只是这3种。

而对于有的地方对企业所得税也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

”因此,对于总包人已于建设方结算,其实际是连分包人的价款时一并结算的。

所以现实工作中总包人虽然与建设方结算。

却已尚未支付分包款就不扣缴税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结算程序应当是:

总包人先与分包人结算,以正确确定工程施工金额。

然后,总包人再与建设方结算,很显然对于总包人与建设方结算时,是连分包人的价款一并结算的。

  六、发票开具的问题

  1、应使用何地发票的问题

  根据纳税义务为劳务发生地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总分包公司都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可以使企业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而如果不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必须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发票的开具金额

  总承包商开具1000万元,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1000万元,同时要交纳1000万元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包括代扣乙公司的税费。

并提供总分包合同。

对于扣缴的税费应要求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免予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开具金额是100万元。

分包方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100万元,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工程施工的支付凭证。

  3、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不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只要办理了工程结算,也就是取得了索取收取款项的权利,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

同时就应该给对方开具发票。

而不论是否实际收到了款项。

现实中虽然办理了工程结算。

却因没有实际收到了款项,就不给对方开具发票,以票控制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总的来说按照建造合同规定,其收入是包括分包的收入的,其成本按照配比原则亦然。

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截然不同的。

  2、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若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也就是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

  3、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当期确认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一点与税法是不一致的,因此也就在计算所得税时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建筑企业总分包工程的财税处理

案例:

A企业(建筑安装)承接某公司建筑工程,工程款为200万元。

A企业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工程款为50万元。

A企业、B企业应如何开具发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

1、根据现行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对分包收入不再负有法定扣缴营业税的义务,而由分包方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全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因此,分包方B企业应就取得的分包收入50万元自行纳税申报。

(切记分包方不含个人!

只是分包没有转包!

2、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总包方A企业需要将建筑安装劳务合同的200万元,全部作为《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的分包款50万元,作为A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具体到本案,A企业作为建筑安装劳务的总包方,A企业直接向建设方出具总包合同200万元金额的发票。

同时,A企业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应向A企业出具分包合同50万元金额的发票。

4、账务处理:

总包方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

万元):

 

   

(1).取得总包合同款2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 2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200。

  

(2).支付分包合同款50万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

银行存款 50。

   (3).计提营业税

  借:

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 4.5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5。

   分包方B企业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分包款

  借:

银行存款 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0。

  

(2).计提营业税

  借:

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 1.5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处理之分包业务分录举例

分包业务的税金处理

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其中装修工程2000万元,转下属一分公司承建,其第一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

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

工程结算收入  8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24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

银行存款  2400000

4、分包工程验工时,

借:

工程施工20000000

贷:

应付帐款20000000

5、支付工程款时,

借:

应付帐款20000000

贷:

银行存款19400000

工程施工600000

其第二种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总承包款时,

  借:

银行存款  80000000

    贷:

工程结算收入  600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20000000

  2、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应纳营业税=(8000-2000)x3%=180(万元)

  应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1800000

    应付账款——分公司  6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3、缴纳营业税时,

  借: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400000

    贷:

银行存款  2400000

4、拨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

应付账款——分公司  1940000

    贷:

银行存款  1940000

建筑业总分包工程扣缴义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建筑安装业虽在国家众多范畴的法律法规的管理下,其行业规范程度却参差不齐,很多施工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务操作上也碰到很多疑难。

从多年基层税收征管实践看,其中一个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行为不规范。

一、建筑工程总分包的主要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的工艺、技术的要求千差万别,出现了很多不同的专业施工企业,这样使得同一工程多家承包或一家总承包后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很普遍。

因此,施工企业按照承包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综合施工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两类。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要求,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在这种规定下,综合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由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成为一种常用的经营方式。

分包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两层承包关系,即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总承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总承包方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建设单位承担合法的责任,同时要就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方则就其施工的工程向总承包方负责,并与总承包方一起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工作中还经常遇到不法的工程转包行为,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后,在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这其中最常见的当数所谓的“项目经理”的工程管理模式或者接受其他施工单位挂靠的方式,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签订转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费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一切支出概由项目经理或挂靠单位负责。

这种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工程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参与任何工程。

由于转包行为大多不对工程的管理、质量等承担责任,《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工程转包。

综上所述,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分包行为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许可的工程分包属建筑业正常的经营行为,决定了正确处理分包工程的税务与会计事项的原则和方法。

二、分包工程营业税扣缴义务和计税依据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简化征收手续,有利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转包形式的,除了总承包方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外,分转包方提供建筑工程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分包方必须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具体征管措施上采取以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应纳的税款,按规定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方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总承包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总的说来,对总承包方来说,其建筑工程营业税的申报纳税一方面必须对自行参与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计缴税款,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分包方履行扣缴义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申报;对分包方来说,也必须对当期取得的分包工程价款申报营业税,并以从总承包方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当期应缴税款的抵减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财务人员对分包工程纳税义务的认识可能有偏差,甚至施工企业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管措施也不尽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总承包方不提供相关凭证或分包方不接受代扣代缴等行为,从而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和纳税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

三、分包工程营业税代扣代缴及其涉税会计处理

如何对分包工程扣缴税款进行正确的核算,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目前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总承包方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总承包方收支体系核算。

这种做法在以“项目经理”或挂靠方式的管理模式运作的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上占了很大的比重。

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虽然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

因此,这种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违背了工程分包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二种做法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总承包方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特点是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方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符;同时按照这种做法确认的收入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额的正常差异,属于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没有对分包工程的核算提出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但其中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指出分包工程作为总承包方成本的组成部分,同时也为这种做法提供了间接的法律支持。

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时必须按照第二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

四、建筑工程总分包代扣代缴涉税会计处理示例

例:

甲发包单位投资一幢办公楼,工程按规定发包给乙总承包公司,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工程成本2700万元;乙总承包公司又将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丙分包公司,分包工程造价500万元,工程成本450万元。

为简化示例,假设该工程当年完工,价款完工一次性结算。

乙、丙公司都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

根据上述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如表:

 

建筑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在建筑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工程分包的情况比较常见,总承包单位如何对分包工程进行正确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作者根据相关税法和会计准则结合工作实际经验针对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建筑工程实务操作中,分包工程根据税法要求,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承担着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

本文结合案例阐明总承包单位对存在分包情况的工程具体的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的方法。

 一、分包工程税务处理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

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

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分包工程实际纳税人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金。

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发票给总承包单位,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

 二、分包工程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是建筑企业常见的,但是《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而在建筑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

这种做法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也与总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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