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建设工程风险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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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着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高速稳步的增长,这集中反映在工程项目规模的不断巨型化和复杂化上。
与此同时,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工程技术的愈加复杂也使得工程各参与方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建设工程风险,其具体特征表现为:
质量和安全风险、投资超支、进度延误等多个方面。
这些现实使人们认识到,要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就必须正视工程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寻求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
2第六章建设工程风险管理6.1建设工程风险及其防范一、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概述建设工程风险及其后果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二、建设工程风险管理的主要过程风险识别风险的分析与评价风险管理对策6.2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3第六章建设工程风险管理6.1建设工程风险及其防范6.2建设工程保险与担保一、建设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及其种类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二、建设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及其类型担保方式工程担保的主要种类面对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保险!
因为所能回避的、所能控制损失的、所能自留的风险已经是所谓的风险。
那么对于不得不转移的风险,按照风险分配原则由最适宜承担该风险或者最有能力进行损失控制的一方承担来看,嫁祸的对象非保险公司莫属!
相关保险术语解释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公司)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和两方的协商所签发的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部分,包括的内容有:
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以及缴付方法等。
投保人:
指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的那一方,一般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指发生保险覆盖的事件后,其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索偿的那一方,也就是保险受益人。
联合被保险人:
指一个保险单中的共同的受益人。
在保险业中,保险公司允许在同一个保险单中加入两个甚至多个受益人。
在国际工程保险中,通常一个保险单中的受益人包括承包商和业主,有时也包括分包商和工程师,他们统称联合被保险人。
6一、建设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及其种类工程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所投保的风险事故造成财产或人身伤亡,即由保险公司用保险基金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它实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即业主或承包商通过投保,将原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
工程保险按是否具有强制性分为两大类: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系指工程所在国政府以法规明文规定承包商必须办理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承包商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自愿购买的保险,这种保险非强行规定,但对承包商转移风险很有必要。
7FIDIC条款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有: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人身事故保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我国对于工程保险的有关规定很薄弱,尤其是在强制性保险方面。
除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保险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0条也规定了保险内容。
但是这些条款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再加上示范文本强制性不够,使得工程保险在实际工作中大打折扣。
除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分类方式外,我国保险法将保险种类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自该法施行以来,在工程建设方面,我国已实行了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
保险法还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FIDIC合同强制保险的种类18.2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
即工程一切险即工程一切险。
工程本身、相关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的施工设备,18.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即第三方责任险。
即第三方责任险。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极有可能损害项目以外的财产和造成人员的伤亡,此处包括其他业主财产。
在各国的法律中,第三方责任险往往是法律强制要求办理的保险,目的在于保护因行为人对他人造成危害时,可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就工程第三方责任险而言,主要是保障可能因施工作业影响到的公众的权益。
由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因此第三方责任险一般都规定每发生一次此类风险事件的最低保险限额,而且不限次数。
18.4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包括了业主责任险(即业主人员的保险)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包括了业主责任险(即业主人员的保险)项目人员同样面临伤亡和疾病的风险,上述三条,涵盖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部“物”与“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项目人员的保险,项目外的人员和财产的保险。
9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换言之,即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这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之一。
建安工程一切险需附加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该工程的保险费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102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限期间,因遭遇非本意、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
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员依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建筑法第48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3职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是指以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建设工程标的额巨大、风险因素多,建筑事故造成的损害往往数额巨大,而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相对有限,这就有必要借助保险来转移职业责任风险。
在工程建设领域,这类保险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尤为重要。
114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
信用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风险频繁而产生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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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也称“工程一切险”,足一种综合性保险,它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1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内容有:
1)工程本身。
是指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还包括预备工程,如土方、水准测量;临时工程,如引水、保护堤和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需的材料等。
包括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如果机器、设施或钢结构的价格及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亦应投保工程一切险。
132)施工用设备。
包括活动房、存料库,配料棚、搅拌站、脚手架、水电供应及其他类似设施。
3)施工设备(所有权属承包商或承包商租赁)。
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吊车及不能在公路上行驶的工地用车辆,不管这些机具属承包商所有还是其他租赁物质。
4)场地清理费。
这是指发生灾害事故后场地上产生了大量的残砾,为清理工地现场而必须支付的一笔费用。
5)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
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6)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于工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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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
凡保险单中列举出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包括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1)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2)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3)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4)由于工人和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低劣而造成的损失。
5)其他意外事故。
建筑材料在工地范围内的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和破坏以及施工设备和机具在装卸时发生的损失等,亦可纳入工程险的承保范围。
152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责任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和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设备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于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163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保险期。
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也在保险范围内)。
施工设备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171)保险标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验收或投入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自该部分验收或投入使用日起自动终止该部分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单中应注明这种部分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条款。
2)含安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通常规定包含试运行期(一般为1个月)。
3)工程验收后通常还有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最低保修期限作了规定。
保修期内是否强制投保,各国规定不一样。
在大多数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期可以包括为期1年的质量保证期(不超过质量保修期),但需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保修期的保险自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生效,直至规定的保证期满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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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工程造价,即建成该项工程的总价值,包括设计费,建筑所需要的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以及其他有关费在内。
加有临时工程,还应注明临时工程部分的保险金额。
2)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
这些物资一般是承包商的财产,其价值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的价格中,应另立专项投保。
这类物质的投保金额一般按重置价值,即按重新购置同一牌号、型号、规格、性能或类型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具、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计算重置价值。
193)安装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范围内承保的安装工程,一般是附带部分。
其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20,如果保险金额超过20,则应按安装工程费率计算保险费。
如超过50,则应按安装工程险另行投保。
4)场地清理费。
按工程的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场地残物的处理不仅限于合同标的工程,而且包括工程的邻近地区和业主的原有财产存放区。
场地清理的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保额的5(大型工程)或10(小型工程)。
20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工程保险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据其不同的损失,自负一定的责任。
这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额称为免赔额。
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第三者责任险中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2,但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为修复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所需的费用时,必须扣除免赔颧。
215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一切险没有固定的费率,其具体费率系根据以下因素结合参考费率制定:
(1)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火灾等);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工程的技术特征及所用的材料,工程的建造方法等;(3)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源存在;(4)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22(5)工期(包括试运行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的大小;(6)承包人及其与工程有直接关系的各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7)同类工程及以往的损失记录;(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23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