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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

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

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

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

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

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

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

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

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

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以及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申拨和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征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支付给个人的征迁补偿费之外,其他工程款项支出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制度,直接拨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合理安排人员、设备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对于聘用、借用人员以及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征迁工作经费中列支费用的交通工具需经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的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及施工单位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借用。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2.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有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

3.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建设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4.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造成社会影响的;

5.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6.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7.不按时进行工程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8.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9.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自筹配套资金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0.有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章工程变更和竣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

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XX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或审计,并按照审核或审计结果进行工程款结算。

工程决(结)算审核或审计核减额根据投资渠道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财政收回相应的预算指标;国有投融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融资或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市财政专户;各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按净核减额的5%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中复审部分按净核减额的10%上缴。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并经工程决(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应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见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

项目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概(预)算审查、概算调整、工程变更等各类审查审批文件,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决定书或报审计局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各类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工程资料均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批的依据。

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对基建专户结余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办公设备、交通设备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二十六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意见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章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订立项目代建合同,约定代建管理费用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代建合同必须报市财政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代建管理费用一般按不高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招标控制价,并经公开招标确定。

代建管理费用的拨付应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代建绩效相结合,在工程竣工之前按代建管理合同总价80%的比例拨付,预留20%代建管理费待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基建财务核算、项目资金申拨、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送。

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原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以及项目非代建部分的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移交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规定计入基建支出,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决(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局审计和市财政局审批,审计结果以及相关批复同时抄送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项目代建单位应将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归档并移交项目使用单位,并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应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权责协助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管理,并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对代建单位使用项目建设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代建单位按照规定定期报送的各类报表应同时抄报项目建设(使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应用到项目管理中,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还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建设后评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三十四条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价、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建设单位不再支付审价费用。

第三十五条采用BT、BOT等模式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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