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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授信主体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

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

(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

(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

(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

(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

第九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调查岗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对授信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授信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批;

(三)指导、监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

(四)对辖内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自治区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指导、检查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

第三章授信种类

第十一条按授信方式划分,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第十二条内部统一授信是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客户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掌握,不向客户公开,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公开统一授信是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书面授信协议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五条公开统一授信额度按是否可循环分为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

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范围内,客户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

不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能恢复,额度用完后不能再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用信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客户申请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的公开授信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近的信贷业务。

客户申请用于满足日常经营周转需要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可以为可循环额度,但用于临时性、一次性融资需求的信贷业务除外。

第四章授信对象、条件及期限

第十七条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除信用等级为C级或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存量客户外,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一授信(含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法人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状况较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

(四)信用记录较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五级分类无不良;

(五)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客户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含);

(七)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除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

(二)发展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稳定,经营效益较好,且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项目建设期除外);

(三)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可循环使用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

(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

(四)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存量客户应进行内部统一授信,但同时应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第二十二条内部统一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内部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不受内部统一授信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公开统一授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合同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含),不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不受授信有效期的限制。

第五章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二十四条法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采用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核定。

定量测算是指根据客户相关财务指标及依据相关数理模型测算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理论值;

定性分析是指在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五条法人客户授信应先以公式法定量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能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主要考虑客户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测算;

(二)对成立不到一年而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主要考虑客户能提供的有效担保并结合第一还款来源进行测算;

(三)对项目法人客户,主要根据项目总投资及项目资本金的要求进行测算;

(四)对事业法人客户,主要根据客户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收入来源保障性等情况进行测算。

第二十六条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情况,制订客户授信方案,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理论值。

第二十七条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信用等级为C级的淘汰限制类客户,原则上只收不放,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能大于目前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余额。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式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小于目前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余额的存量客户,可直接按现有信贷余额核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六章内部统一授信办理流程

第二十九条同一法人客户只能由一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其进行整体授信并实施管理,该机构负责对法人客户收集授信资料、提出授信方案、进行授信调查、并实施授信后管理等,为法人客户的主管机构。

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

原则上为与客户最先发生信贷关系的机构,也可由所有与客户有信贷关系的机构协商确定,特殊情况时由区联社指定。

第三十条内部统一授信办理流程为:

收集授信资料—制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审定—授信额度使用。

第三十一条内部统一授信应收集以下材料:

(一)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基础材料;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除小企业和事业法人外,财务报表原则上应经审计;

(三)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该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信贷调查岗在最高理论测算值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当前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核准内部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报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三十三条内部统一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总额度;

(三)授信有效期;

(四)授信监管条款。

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内部统一授信后,客户在授信额度内的用信应严格遵循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业务基本制度及信贷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用信审批权限按各类信贷业务品种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与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该客户在全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内的所有信用总额确定其在本机构用信的审批权限。

第七章公开统一授信办理流程

第三十五条公开统一授信办理的基本操作流程为:

受理客户申请—拟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调查—授信方案风险评价—授信方案审批—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使用。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应向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信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授信品种、担保方式等;

(二)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基础材料;

(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

(四)法人客户简介,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规模、发展历史、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

(五)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及申请日当期会计报表,除事业法人和小企业外,年度会计报表原则上应经审计;

(六)授信担保的有关资料;

(七)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该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信贷调查岗通过与客户沟通,拟定初步公开统一授信方案,公开统一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授信额度结构(包括授信总额度及分项额度安排)。

(三)授信有效期。

(四)授信用途。

(五)授信业务定价。

可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等。

(六)担保条款。

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

(七)授信监管条款。

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授信调查。

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形成授信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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