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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管理办法概述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文件

 

鲁电一安〔2007〕55号

关于印发《反违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度安全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原2002年版《反违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反违章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反违章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使反违章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争创“无违章”企业,制定本办法。

2.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施工活动中对违章的处罚、控制和管理。

3.职责

3.1全体员工要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有权利和义务制止身边的各类违章现象。

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公司管理规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罚。

4.总则

4.1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工作,必须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个人保班组、班组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保项目工地,项目工地保公司。

4.2反违章工作要做到“管理、伦理、法理”三管齐下,不得以罚代管。

4.3项目工地(基地)的安监科和施工单位建立违章台帐,对违章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

4.4对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章的公司员工,由安监科负责通知所在部门,自第二次违章之日起,进行离岗培训,由所在部门和安监科共同对其培训,培训时间1-3天,培训期间停发奖金,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若考核仍不合格,继续进行培训,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对外协单位员工的违章采取“剪掉上岗证角部”的方法进行警示,发现一次违章,剪掉上岗证一个角,同时进行违章处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负责培训。

一年内违章达二次者,自第二次违章之日起,没收上岗证,清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

4.5连责处罚

4.5.1班组发现违章现象(每次),连责结伴员工和班长。

一个月本单位发生三次及以上违章现象,连责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

4.5.2公司及上级单位到项目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现象,连责安监科科长和工地第一安全责任者。

4.6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照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4.7对公司员工违章的处罚从奖金中一次性扣除;对外协单位员工违章的处罚,由外协单位直接交纳现金,自罚款单下达后三日内未交罚款的外协单位,从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4.8对业主、监理方开具的罚款单,在缴纳罚款的基础上,并处2倍的罚款。

4.9各项目工地要设立违章曝光栏,位置设在该单位明显处(项目工地大门口等)。

曝光栏内张贴对违章者的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4.10对态度恶劣、恶语相加或威胁安全管理人员者在原处罚的基础上给予3倍及以上的处罚。

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开除出所在工地。

4.11本规定中未提及的违章现象,可参考同类违章予以处罚。

4.12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山东电建一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5.违章类别及处罚标准

5.1违章类别

5.1.1作业性违章

5.1.1.1指作业人员个人在作业过程中不遵守上级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现场纪律、制度、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5.1.1.2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违章者本人。

5.1.2装置性违章

5.1.2.1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安全规程、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5.1.2.2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或分管领导。

5.1.3指挥性违章

5.1.3.1指各级领导和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纪律和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系统文件等要求,发出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组织指挥施工的行为。

5.1.3.2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相应责任。

5.1.4管理性违章

5.1.4.1指管理人员对于上级和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有令不行、弄虚作假、不作为等行为。

5.1.4.2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5.2常见典型违章及处罚标准

5.2.1现场类

5.2.1.1综合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100元)

2)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下颌带。

(100元)

3)酒后作业。

(200元)

4)未正确着装,如在施工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短裤、背心等,或赤脚、光背等。

(100元)

5)不随身佩戴上岗证。

(100元)

6)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00元)

7)不服从安全人员管理或无理取闹。

(200元)

8)不经安全通道,擅闯危险区域。

(100元)

9)在施工现场追跑、打闹。

(100元)

10)在带压部件上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100元)

1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维修或更换。

(100元)

12)在金属探伤作业区未设置警戒区、夜间无警示灯。

(100元)

13)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四周无安全围栏。

(100元)

1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100元)

15)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00元)

16)在雷雨、暴雨、浓雾时进行露天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空作业。

(200元)

17)跨越运转中的输煤皮带、卷扬机钢丝绳。

(100元)

18)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措施。

(200元)

19)上下交叉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作业,现场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未派专人监护。

(100元)

21)水上作业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200元)

22)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200元)

23)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200-500元)

5.2.1.2施工用电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00元)

2)使用未经漏电保护器的电动工具或电动机械。

(200元)

3)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100元)

4)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3m周围区域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200元)

5)在带电设备附近等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100元)

6)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100元)

7)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100元)

8)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

(100元)

9)在金属容器、坑井、沟道、隧道或潮湿的地方工作时,不使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压。

(100元)

10)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持式电动工器具未戴绝缘手套。

(100元)

11)配电盘、流动电源箱、临时开关、电焊机、卷扬机等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100元)

12)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移动照明电源,无防火、防触电措施。

(100元)

13)现场配电开关的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00元)

14)用电设备电源引线长度大于5m,流动电源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流动刀闸箱距固定电源盘之间大于40m。

(100元)

15)电动机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在TN-S系统中未接零保护;在TT系统中未接地。

(100元)

16)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00元)

17)流动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的发放、使用者。

(200元)

18)使用的电动工器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00元)

19)地线、零线的连接仅采用简单缠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100元)

20)电气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

(200元)

21)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00元)

5.2.1.3焊接作业

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

(100元)

2)施焊人员施焊时不戴绝缘手套。

(100元)

3)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中止工作后未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100元)

4)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过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00元)

5)电焊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火焊作业时不戴防护眼镜。

(100元)

6)使用凿子清理焊缝时不戴防护眼镜。

(100元)

7)使用氧气、乙炔等气体吹扫身体。

(100元)

8)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侧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脱岗。

(200元)

9)焊钳绝缘不良、或电焊机二次线有破损。

(100元)

10)电焊机外壳无接地或接零保护。

(100元)

11)电焊机地线与焊接体搭接。

(100元)

12)电焊机一次线接线处无防护罩或二次线不用螺丝压紧。

(100元)

13)电焊机未经检验就投入使用。

(200元)

5.2.1.4高空作业

1)高空作业不挂安全带。

(200元)

2)未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靠处。

(100元)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100元)

4)未按正确顺序拆除脚手架(100元);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00-500元)

5)在无围栏的高空平台和孔洞边缘休息,高空倚坐栏杆。

(100元)

6)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等安全设施(500元);虽经同意拆除但未采取防护措施。

(200元)

7)高空作业使用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或无防坠落措施。

(100元)

8)高空抛掷工器具、材料、垃圾。

(200元)

9)高空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00元)

10)造成高空落物的责任者。

(200-500元)

11)高空拆模时,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模板、杆件未按要求清理。

(100元)

12)用模板、开箱板、方木等代替脚手板或孔洞盖板,脚手板未绑扎固定。

(100元)

13)脚手架未经验收挂牌就使用。

(200元)

14)使用有腐朽、扭曲、破裂、大横透结、多结疤、厚度不够的脚手板。

(100元)

15)高空作业的平台、过道未设置栏杆或挡脚板(200元)。

设置不合格的栏杆或挡脚板。

(100元)

16)爬梯的下方距离地面超过1.2米或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点和拉结点。

(100元)

17)高空危险作业下方未采取防坠落措施。

(200元)

18)安全网或防护隔离层搭设的不牢固、不可靠。

(100元)

19)高空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00元)

20)高空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或无专人监护。

(100元)

21)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00元)

22)现场摆放的材料、设备杂乱或拆除的脚手板、脚手管、模板等未及时清理。

(200-500元)

23)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

(100元)

24)站在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防坠落措施。

(200元)

25)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承物上工作。

(100元)

26)在临空面区域行走或作业时,未设置或使用水平安全绳。

(200元)

5.2.1.5起重运输

1)机械操作者在驾驶室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00元)

2)起重作业不按国标信号指挥或操作。

(100元)

3)吊物超过机械额定负荷起吊,未按措施进行作业。

(500元)

4)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100元)

5)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

(100元)

6)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吊物上、下方站人。

(100元)

7)歪拉、斜吊。

(100元)

8)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500元)

9)钢丝绳棱角处不垫保护套管、木板或其它柔软物。

(100元)

10)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100元)

11)吊钢板、管排、管子、钢筋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方法。

(200元)

12)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200元)

13)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100元)

14)汽车、拖拉机、铲车等装运物品不封车。

(100元)

15)车辆开动后爬车、跳车或运输车辆违章载人。

(100元)

16)施工机械、交通工具超铭牌使用。

(100元)

17)机械车辆不按规定停放,阻碍道路交通。

(100元)

18)擅自解除起重机械安全装置。

(200-500元)

19)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200元)

2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装用具(卸扣、索具、链条葫芦等)。

(100-200元)

21)未按规定检验的吊具、索具。

(100元)

22)铁路专用线及龙门吊道轨两侧堆放物品距钢轨距离小于1.5m。

(100元)

23)起重机械、设备不经验收合格就使用。

(500元)

24)人员搭乘载货吊笼。

(100元)

25)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运料门不关闭。

(100元)

26)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

(100元)

27)起重机械转场、安装后不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

(500元)

28)对分包单位的机械未进行准入制检验就使用。

(200元)

29)吊装作业中缆风绳未按规定拉设或解除。

(200元)

30)路基达不到要求时,移动式吊车不按规定使用垫板或垫板不平进行移动作业。

(500元)

31)起吊未经验收的预制构件,或使用未经验收的预埋件作吊点。

(200元)

5.2.1.6修配加工及小型机械

1)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

(100元)

2)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00元)

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0元)

4)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200元)

5)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人。

(100元)

6)打毛时不戴防护眼镜。

(100元)

7)操作已明令要求“禁止操作”的机械、设备。

(200元)

5.2.1.7消防(由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1)在重点防火部位、区域不办理作业票的情况下动用明火。

(200元)

2)动火作业票管理

a)动火作业票未按时关闭或延期使用。

(100元)

b)消防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及监护不到位。

(100元)

c)应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未落实。

(100元)

d)动火执行人未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

(100元)

3)不关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00元)

4)使用的乙炔、氧气管漏气。

(100元)

5)氧气瓶、乙炔瓶同库存放、或同车运输、或距离小于5米,或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米。

(100元)

6)电、火焊作业时,对下方易燃物、设备未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垫铁板、石棉布等)。

(100元)

7)消防器材挪作他用(100元),破坏消防器材(200元),不定期检查试验(200元)。

8)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或堵塞消防通道。

(100元)

9)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取暖。

(100元)

10)对有压力、带电、充油、充酸的容器或管道施焊。

(200元)

1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100元)

12)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沥青、防腐作业时无通风措施。

(200元)

13)易燃易爆区域、重点防火部位无警示(防火安全)标志。

(100元)

14)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足或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合格。

(100元)

15)易燃易爆仓库间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避雷设施或电器不合格。

(100元)

16)使用安全防护装置不全的压力气瓶。

(100元)

17)不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或消防水压力不足。

(100元)

18)天气寒冷时,消防设施、消防水管道无防冻措施。

(100元)

19)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非防火帆布。

(100元)

20)未定期公布重点防火部位。

(100元)

21)乙炔瓶未直立使用。

(100元)

22)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措施。

(200元)

23)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200元)

24)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200-500元)

25)在易燃、易爆区域工作,未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100元)

26)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措施。

(100元)

27)在非吸烟点处吸烟(100元)。

在禁烟区吸烟。

(100元)

5.2.2管理类

1)领导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00元)

2)领导对员工报告的装置性违章不组织消除、或对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违章措施不组织实施。

(200元)

3)领导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500元)

4)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施工。

(500元)

5)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或安全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施工。

(100元)

6)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00元)

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施工。

(100元)

8)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200元)

9)领导强迫工人在没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的状态下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500元)

10)班组长在班前不组织“三交”、“三查”,或安排未经交底的人员参与施工、或不组织工人进行安全“一对一”结伴。

(100元)

11)施工负责人在施工项目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组织安全交底安排施工。

(200元)

12)施工负责人对施工工期超过一个月、中间间断7天以上、中间变换人员、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未重新或单独交底。

(100元)

13)技术人员对特危施工工序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单项施工项目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00元)

14)越权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施工措施或安全施工作业票的责任者、审批者(100元),编写者(100元)。

15)安全交底弄虚作假的责任者。

(100元)

16)施工负责人违反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施工作业票要求,擅自更改方案。

(200-500元)

1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不设监护人。

(100元)

18)领导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设施或装置。

(500元)

19)领导指示或默认机械设备带病运行或超负荷运行。

(200元)

20)发生事故后领导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200元)

21)领导指使有关人员对违章或事故责任者降低处罚标准。

(200元)

22)领导不按规定配备安全员。

(200元)

23)领导对违章视而不见,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

(200元)

24)对拒不接受《安全整改通知单》、或拒不整改的。

(200元)

25)对不按《安全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

(100元)

26)安排使用没有经过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200-500元)

27)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工作例会、提交报表。

(100元)

28)不组织周一安全活动。

(100元)

29)对H、S点未进行检验、未签字。

(100元)

30)租赁机械未签订租赁协议、未明确安全责任。

(200元)

31)租赁性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就使用。

(100元)

32)相关职能部门未对所属管辖范围的违章现象进行处罚的,安监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罚款200-500元)。

6.反违章奖励

6.1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避免了人身或设备事故;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6.2对纠正和制止了管理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的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7.相关记录

7.1违章罚款单据由总部安监部统一印制、发放。

 

主题词:

下发反违章办法通知

抄送: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安监部,核电集团公司安质部

山东电建一公司办公室2007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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