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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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
编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
为促进(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深入合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为保证此项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相关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资质证明
甲方应保证其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签订协议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有效实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质证明。
第二条授权经办人
为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甲方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指定业务经办人,授权其负责本协议项下的资料传递、数据传递、对账等工作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工作。
如变更经办人,甲方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条个人结算账户
在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前,甲方员工(以下简称代付对象)须持有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代付对象统一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一、甲方为其代付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应事先征求代付对象同意。
甲方为其代付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循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代付对象本人有效实名证件资料。
如甲方提供的代付对象开户信息存在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或未征得代付对象本人同意,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均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进行“公民身份联网核查”,核查结果为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反馈照片不相符等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辅助证件,如甲方无法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代付对象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三、甲方授权经办人应将代付对象的有效实名证件资料、明细清单(加盖公章)送至乙方,并配合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四、乙方为甲方代付对象批量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由乙方设置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和开户凭证一并交接给甲方授权经办人,甲方授权经办人应现场核对实物凭证与开户清单是否一致,并建立实物交接手续。
交接手续完成后,甲方应告知代付对象账户初始密码,并通知其及时到乙方所属任一网点柜面修改初始密码。
双方正式交接后,出现密码泄露等风险事件,或由于密码变更不及时给代付对象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账务处理
一、甲方在每次代付前应提前个工作日将实际代付资金划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在确定上述款项准确入账后可为甲方办理代付业务。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实际代付资金和数据文件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代付。
如因系统升级等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办理代付业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户名、账号、金额等代付信息办理代付业务,由于甲方提供代付信息有误导致代付资金无法入账或入账差错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如因甲方提供的账户状态异常,无法办理代付业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五、甲方提供代付对象账号或卡号时,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按以下第种方式办理:
(一)甲方除要求乙方校验代付对象账号或卡号外,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实名证件类型□有效实名证件号码□户名)进行校验。
(二)甲方仅要求乙方校验代付对象账号或卡号。
第五条数据传递
一、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及格式,将当期代付数据明细以纸质或电子数据文件形式提供给乙方,并保证数据内容的准确性。
如因甲方提供的数据不准确,无法办理代付业务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甲方在提供电子数据时,应同时提交加盖甲方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经授权经办人签字的纸质汇总清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汇总清单一致时,电子数据方可生效。
三、甲方提供的数据中所涉及的账户,乙方均视为甲方已取得账户所有人授权,允许对其账户进行代付。
第六条账务核对及结算
一、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数据文件后,应汇总核对代付金额与甲方入账资金相符情况。
若不符,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查明原因,乙方不能擅自修改甲方数据。
二、乙方完成批量代付工作后,应向甲方提供加盖经办行业务章及经办人名章的汇总交易结果,并可根据甲方需要提供代发明细清单。
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汇总交易结果后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超过个工作日的,视为甲方已核查完毕且对对账结果无异议。
四、在甲方确认汇总交易结果后,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将剩余款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七条差错处理
一、甲方在对账核查过程中发现错漏等差错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接到甲方的差错通知后,应立即派专人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实工作。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实,能够及时纠正差错,且未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甲方过错引发的差错,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有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如因乙方过错引发的差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负有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如甲乙双方对差错的造成均负有责任,则甲乙双方在自己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代付对象对入账额度产生的异议,不属于差错范围之内。
甲方负有对代付对象入账资金额度异议进行处理的义务。
第八条手续费
甲方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代付业务手续费。
支付时间为,支付方式为。
第九条保密义务
一、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任何有关对方的信息和资料,均视为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均负有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二、除商业秘密外,甲乙双方均应对在办理代付业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代付对象有效实名证件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其他条款
一、甲方依本协议要求将实际代付资金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后,乙方负有保证该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本部分资金。
二、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
有效期满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年。
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载明提前解除合同的具体日期。
对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连续个月未委托乙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协议。
三、甲方负责保证代付资金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利用乙方业务从事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
如因甲方提供的代付资金存在问题,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已经承担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经办人签字:
或授权经办人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委托(被授权人姓名)全权代表(授权人姓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办理我单位:
(以下项目可根据需要在方框内勾选)
□代发工资业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代发工资业务协议解除等相关事宜
□批量开立账户、批量签约、解约等相关事宜
□数据及资料传递等相关事宜
□对账等相关事宜
□设置批量文件加密密钥等相关事宜
□重置批量文件加密密钥等相关事宜
□其他
被授权人在业务办理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及经办事宜,与授权人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被授权人再授权无效。
被授权人确为我单位工作人员。
授权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有效实名证件号码:
被授权人有效实名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