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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本法学基础知识复习

法学基础练习题

1、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下列对于法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A.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

B.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具体形成方式,则可能是制定,也可能是认可

C.法是通过设定。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人统一的秩序中,以调节社会关系

D.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的实施过程需要国家强制力的直接介人,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3、法的特征

法的标志的显着特点。

有以下四个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3)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

立法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条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5、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

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6、什么是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如下: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客观性;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抽象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主体:

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

  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客体主要类别: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权利义务概念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权利义务分类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7、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单一制

单一制

其特征是:

(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法国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8、什么是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9、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10、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答: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以履行全国人大,由它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要由国务院执行。

  3、国务院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11、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通常具备下列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只,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

13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14监护制度

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指定监护。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我国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未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临时监护,且临时监护人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仍然是主要监护人。

有委托监护则有临时监护人。

例,甲带邻居家小孩到乙家串门,该小孩在玩儿的过程中掉进乙邻居家的井里被淹死,井的所有人承担的是危险责任,甲承担的是临时监护责任。

15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16法人的特征

主要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

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公司制度中的“股东”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7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如下: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18什么是宣告死亡

公民离开住所,不落不明,没有音讯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为两年),经利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该公民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所使申请权:

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与失踪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前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的,则应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终止财产被他人继承。

19、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

20、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三)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四)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五)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21、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合同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关系。

合同法调整一部分动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与动态财产关系对应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又称为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合同法不调整所有的财产流转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地位平等和在形式上表现为合同关系这两个方面。

后者是说由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双方共同意志行为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内容由双方订立的合同确定。

由合同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商品交换关系和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但是调整的中心在于前者。

22.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主要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3.公司的概念

24.商标申请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

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编辑本段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编辑本段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

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使用在先原则

在使用申请在先原则无法判定的情况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此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

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

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一共四项: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25.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主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6.结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27.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

其与紧急避难、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要件:

起因条件:

侵害现实存在

  时间条件:

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

针对侵害人防卫

  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

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2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所规定的八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问题 

 

1. 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即生日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在隔时犯的情形下,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2.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贩毒。

 

3.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4.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罪名确定的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

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包括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情形。

 

5.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包括实施其他犯罪(其他犯罪是指《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犯罪行为,下同)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如在绑架过程中的杀害人质。

 

6 .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包含了两种情况,即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不包含在内。

 

7..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转化型的抢劫罪,如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和第289条中的聚众打砸抢故意毁坏财物或夺走财物;但不包括第269条的事后抢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

 

第十条(第一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包含在“抢劫”之中。

因为这两个罪是法条竞合。

 

8 .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强奸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的强奸行为,如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的强奸。

 

强奸罪包含两种情形,即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

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9. 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10. 《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几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中,仅规定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若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若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则不负刑事责任。

 

11. 对于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12. 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应当注意两种情况:

 

(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

至于应否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具体分析。

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所犯之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刑事责任。

 

13. 这里存在一个非刑法的制裁措施问题,即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首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监管;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0.什么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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