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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炼化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甲方):

总承包人(乙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总承包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在(地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代码:

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____

第二条工程总承包范围

总承包范围:

详细范围:

附总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第三条主要里程碑:

合同生效日期:

中间交接日期:

最终接收日期:

质量保证期:

合同工期:

第四条合同价款

金额(含税价)(大写):

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

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构成合同整体的有机组成。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第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__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_后生效。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总承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或合同工作,指总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直到完成中间交接、协助并指导发包人完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和最终接受等全过程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总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的,接受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中间交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或)装置性能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临时设施,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总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总承包人的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及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总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投料试车所需的材料等。

1.1.19装置:

是指由机电仪设备、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组成的用于生产或制造产品的单元(或设施)。

1.1.20界区:

是指装置与装置之间或工厂与工厂之间以标桩、管廊、围栏或其它标识能够界定的分界线。

1.1.21施工,指总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及通过中间交接等作业。

1.1.22中间交接,是指本合同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合同装置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

1.1.23联动试车,系指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处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部分实物料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1.24工程交接,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中间交接验收后,在合同装置联动试车完成后、投料试车前,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按照规定所做的交接工作。

1.1.25投料试车,指对合同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1.1.26装置性能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标准、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

引进装置应通过考核,确定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保证值。

1.1.27中间交接证书,是指装置中间交接完成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的证书。

1.1.28工程交接证书,是指工程交接完成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的证书。

1.1.29最终接收证书,指装置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颁发的证书。

1.1.30项目文件,指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1.1.31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

设计、采购、施工、中间交接、工程接收、试车至装置性能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2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3中间交接日期,指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中间交接证书的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4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5合同价格,指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完成合同项下所有工作的价款。

1.1.36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7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8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

1.1.39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等款项。

1.1.40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指依据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归档其总承包范围内项目文件责任的款项。

1.1.4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4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总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1.4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4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4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46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及技术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总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总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研发试验成果归发包人所有。

1.5.3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4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总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1.6.2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开展合同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总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

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

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

1.6.3总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当事人负有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总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总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该类暂停的,则该类暂停给总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总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实施监督。

监理人向总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同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总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总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总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总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

第3条总承包人

3.1总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中间交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中间交接、协助并指导发包人完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及最终接收是总承包人的义务。

3.1.2总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及中间交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3.1.3总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

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总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中间交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总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中间交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总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总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总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总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

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总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

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的质量。

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

总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的约定。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总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总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开展合同工作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总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总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总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3.8.2分包人资质。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总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总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总承包商应按期足额支付其项下的各分包商款项,由于总承包商的款项支付不及时导致纠纷及民工滋事等,由此引发的各类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负责。

当上述事件发生时,发包人保留直接向分包商支付款项的权利,费用从总承包商的费用中扣除。

3.8.6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后果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总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

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由于总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总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总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中间交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的赶工要求,并被总承包人接受时,总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

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总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总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总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

造成中间交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因此给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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