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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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51号

邮政编码:

355100

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为维护本联社、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十条根据《党章》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本联社党的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中国共产党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霞浦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霞浦联社纪委)。

第十二条霞浦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

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十三条霞浦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十四条霞浦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霞浦联社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

(三)研究讨论霞浦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霞浦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信联社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霞浦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霞浦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霞浦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

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

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

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

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八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

第二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股份募集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4979889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股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

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10000股。

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205758452股,占股本总额的69.75%,其中:

本联社职工股34302563股,占股本总额的11.63%;法人股89221437股,占股本总额的30.25%。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社员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持股数(万股)

占比(%)

霞浦县兴灿贸易有限公司

霞浦县松城镇南大路36号

郑巧英

1549.26

5.25

福建省宁德市海川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俊星九一新村1号

林启燕

952.66

3.23

上海聪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800号东楼511

马增粦

922.17

3.13

霞浦县隆兴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城街道山河路71号

王忠健

835.64

2.83

霞浦县亿久投资有限公司

霞浦县松城街道九一新村1号

苏文雅

808.70

2.74

上海灿昊石材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老宅村马北队

吴发前

593.86

2.01

霞浦县华实贸易有限公司

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280号

吕其旭

500.39

1.70

福建省古田县冠达胶合板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松吉乡涵头岭工业区

李爱菊

453.87

1.54

福建财富今典商贸有限公司

霞浦县松城街道俊贤社区龙首路31号

彭从玲

257.47

0.87

福建省宁德市新广元经贸有限公司

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福宁大道31号

翁三香

220.72

0.75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称

持股数

(万股)

占比(%)

徐陆辉

318.42

1.08

郑巧莉

202.14

0.69

徐林玉

198.69

0.67

赵怡端

176.77

0.60

邱俊杰

171.74

0.58

曾凤熙

169.76

0.58

林加明

151.38

0.51

李梅芳

150.33

0.51

王妙絮

148.46

0.50

陈斌

147.50

0.50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社员股权的质押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做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每季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四节股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核准。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十八条本联社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十九条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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