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完整版医院物业服务合同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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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整版医院物业服务合同1

医院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

公司联系电话:

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

建筑区划类型:

号附

座落位置:

成都市

号;

四至范围:

东南

西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物业构成见附件一,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见附件第二条乙方为本建筑区划配备的物业服务力量情况,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甲方应于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

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

可以自行维修。

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

建筑物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四;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五;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详见附件六;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七;物业使用中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详见附件八;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帐务管理,详见附件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详见附件十;

第六条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

筑物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甲方、乙方、原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

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七条乙方根据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及下述约定,按房屋建筑面

积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1、住宅建筑区划内: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元/月•平方米;费用:

 

集中供热、供暖等系统的运行与维护费、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按规定

需强制检测的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费用标准由甲方、相关业主与乙方另行约定。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房屋应分

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为元/月•平方米

2、别墅建筑区划内:

用: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

方米。

用: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

方米。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房屋应分

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为元/月•平方米

3、建筑区划内: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方米。

用: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元/月•平方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

在本合同期内,业主擅自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房屋应分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

第八条业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

务费用。

第九条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成都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

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

调;具体调整比例由甲、乙方双方另行约定。

务费用:

包干制。

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

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酬金制。

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

主享有或者承担。

 

例提取酬金;

2、每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元的酬金。

条物业服务费用按交纳,业主应在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逾

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月日向全体业

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

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

决:

第十三条本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位,由乙方进行管理

和维护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

车场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1、按元/月;

 

乙方提取上述报酬后所剩下的停车场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机动车停车场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

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用。

委托乙方管理的,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提取报酬:

1、按元/月;2、按费用收入%/月。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承租使用人应

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停车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停车人与乙方另行约

定。

第十六条本建筑区划内下列共有部分委托乙方经营的,其经营收费

约定如下:

网球场:

游泳池:

电梯轿厢:

上述经营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1、2、3、乙方应当就上述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半年在

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

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收益后,其剩下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有。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采用本合同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

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

3、

1、由业主于次年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

例追加补足;

2、第十八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甲方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

业主公布,并每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

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本建筑区划内,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

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

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

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筑区划内计

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

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

禁止事项等事项;

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

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

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负责本建筑区划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配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物

业服务力量履行本合同;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

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等信息公开制度。

接受甲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

况,及时向甲方公告本建筑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采取酬金制计费方式的,应当每个月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按实结算项目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帐目;

结合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

度维修养护计划等;

筑区划内的整体服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办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

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建筑区

划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

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条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另行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

手续。

六条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

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

乙方逾期不按约定、规定办理移交工作、退出项目的,由乙方向全体

业主每日支付违约金元,并从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抵扣。

第二

七条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建筑物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因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

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息、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

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

失。

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

倍返还。

第三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或物业服务费用应

当返还给相应业主、使用人。

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

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金可从本合同第

三条约定的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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