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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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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2010年第6期

半月谈2010年第6期目录

热点声音1

半月评论

愿公平正义光辉普照4

专题报道

维护农民权益考问资本下乡

一个被资本改变的村庄6

下乡资本侵农调查9

求解:

农民如何牵手资本13

政治观察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16

大学校长谈教育“去行政化”19

警惕“另案处理”下的法律漏洞22

游子眼中的乡村变迁25

科学发展论坛

上饶: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出效应29

民生视点

三峡百万大移民的民生启示32

走访海南看病不花钱的医院35

经济纵横

探寻低碳城市发展之路38

做有尊严的劳动者——“用工荒”背后的新诉求41

为民间资本投资转型鼓与呼44

高铁新时空下的变与融47

店子镇的“学习型”发展实践50

西部大开发,一个村干部的三笔账52

世博会写真

世博会为城市发展带来新思维74

文化

面对道德悖论,儒家告诉我们……54

身边人物

一位古稀老人与他的17个“爹”57

谈天说地

从干部下乡“狗不叫、鸡不跳”说起60

政府官员应少些“管控”思维61

一亿新生代农民工深度撞击“城市化中国”

读者之页

养老产业大有可为71

别轻易放弃熟悉的职业72

熟地不得弃耕73

校园话题

我理想中的高考62

国际时事

美国瞄准“再工业化”77

债务危机让欧元陷入“最困难时期”79

俄罗斯新军事学说解析82

驱散贸易保护主义幽灵85

半月大事88

小测验89

愿公平正义光辉普照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总理的激情话语,再次有力地传递出政府解决民生难题的庄重承诺,张扬了推进社会发展转型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经济蓬勃前进、迅速崛起的宏大图景中,吏治腐败、司法不公、分配失衡、贫富分化,也是分外鲜明的社会现象,“被边缘”、“被剥夺”、“被锁定”,也见弱势群体分外焦虑的社会心态。

如何使广大民众,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拥有创造财富的机会,切实保障社会参与的权利?

已经提上中国转型的重要议程。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

它在当下的实践指向,是社会的民生进步,是公民的权益保障,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看民生进步。

这是近年来政府施政下功夫最深、绩效最显的地方,也是社会舆论点击率最高、考问最多的话题。

如果说改革之初的民生问题更多地受制于发展滞后,是如何尽快打破短缺经济的格局,今天则更多地聚焦于公平正义,是如何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如城市房价狂涨、居高不下,但求一房安居,直耗尽许多家庭的几代积累。

其中演变出房地产开发商、南北炒房团们一场场积累财富的盛宴,也催生了万千“蚁族”、“蜗居”平民一个个饱尝人生失败滋味的梦魇,给大众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集体恐慌。

类似现象,还有居民收入差距在二元结构中越拉越大的“城乡分化”;“恶意欠薪”屡禁不绝、“血汗工厂”大行其道中愈演愈烈的“资本掠夺”;拼命挖掘“投资洼地”,不惜将宝贵资源廉价奉送给外来资本,损害子孙立足根本造成代际公平断裂的“发展赤字”……更让人迷惑的是一些舆论的辩解:

“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

须知,市场失灵,还当有政府调控和社会保护。

“这是发展阶段的特征”。

须知,东亚国家的高速成长历史,并未必然出现失衡的贫富分化。

“这是改革深入的代价”。

须知,是谁认定,改革的代价应由普通大众、弱势群体支付和承担,而改革的成果则由既得利益集团独享、通吃?

  看公民权益保障。

公平正义的根本,是保证不同群体都能享受相同的权利,并由法律和秩序为这种权利表达提供保障。

显然,在官本位根深蒂固、潜规则风行一时、既得利益集团肆意膨胀之际,普通民众的权利保障亟待夯实。

我们可以浏览一下“土地城市化”的路线图:

强制征地是第一步,政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先将城市周边农民的土地征用过来,稍加整理开发,转手招拍挂,土地财政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农民也由此作出巨大牺牲;城市一味扩张,遭遇18亿亩耕地红线,于是就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行大搞城市拆迁,公然漠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衍生了一出出居民“以死抗争”的悲剧事件;拆迁的空间毕竟有限,主政者们又有锦囊妙计,转身瞄准广大乡村,随意推行土地整理、村庄合并,以腾出土地指标,也不管农民自愿与否,不管农民的权益保障与否。

城市化进程加速,还当端正方向。

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经济学大师阿玛蒂亚·森有言,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同时,自由也是发展的重要手段。

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就是要提升每一个人选择生活、创造财富的能力,为每一个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社会流动的机会。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拓展人们自我实现的广阔空间,增进人们共同拥有的尊严和幸福。

对于中国最为弱势的农民群体而言,我曾讲过三句话:

只有转移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组织农民,才能壮大农民;只有提升农民,才能发展农民。

着眼点,正在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由此,我们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进城农民更为迅捷地走进城市的发展之内、体制之内、社会之内,要加大村民自治、培育乡村合作组织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力量,要大力提升农民的科技水平、经营素质,就地开辟更多的发展机会,而不是简单地吸引资本下乡,去替代农民经营,从而压缩、剥夺他们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

社会的现实理性是发展第一,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是以人民为本,促进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追求、权利保障和自由全面的发展。

社会的转型,就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发展本位走向民生本位,从国家本位走向公民本位,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

公平正义,就是我们在转型中应当始终坚守的价值取向。

  重识公平正义,它不仅是政策宣示,而且是施政实践,是每一级政府决策的基点和工作的目标;它不仅是政治导向,而且是发展力量,只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发展,才能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才会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它不仅是政府形象,而且是政治文明。

渗透在社会的秩序规范中,它是一种制度平等;引领在发展的路径转换中,它是一种科学理念;落实在政党的民主建设中,它是一种执政伦理。

  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府应当肩起的责任,更有赖于公民的努力、改革的深化、法治的建设和文明的培育。

(苏北)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本刊记者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

因此,对选举法的修订一直备受世人关注。

3月14日,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近3000名代表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

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又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亮点一:

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

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

——人人平等。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

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点评:

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亮点二:

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

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韩大元点评:

这次修改选举法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亮点三:

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

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

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韩大元点评:

这个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亮点四:

“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

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

新修改的选举法对这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点评:

“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情形,违背了选举法所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平等的精神,不利于代表履行职责,不利于切实代表一个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亮点五:

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我虽然选了他,但我并不了解他。

”由于对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经常有选民发出这样的抱怨。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莫纪宏点评:

从“可以”到“应当”,这意味着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再是可有可无,这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候选人,鉴别候选人参政议政能力,以便选民更好地选举。

◆亮点六:

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点评:

这一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亮点七:

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点评:

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调选举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充分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重要性。

◆亮点八: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

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

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袁达毅点评:

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制度建设,也是对代表个人意愿的尊重。

更重要的是,这从程序上保证了代表在不能履行职务时,有健全的退出机制。

编辑:

孙爱东

大学校长谈教育“去行政化”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两会前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与网民交流时也说,大学最好不要设立行政级别,要让教育家办学。

  大学去行政化成为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

对此,作为大学“掌门人”的大学校长们有什么样的看法?

高校如何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后又将面临哪些新的问题?

围绕这些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一些大学校长。

  赞成取消行政级别,但要逐步进行

  接受记者采访的大部分高校校长表示,就他们本人而言,都愿意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

“我个人同意取消大学行政级别。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首先明确了这样的观点。

与钟秉林一样,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非常赞同高等教育去行政化,尤其是取消大学校长的级别。

徐显明对记者说,当初设立大学的级别,其出发点是为了重视教育,给大学校长一个与高级官员平等对话的平台。

但其带来的后果是大学向行政级别看齐,这样慢慢就丧失了大学精神。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表示:

“我是完全赞成学校取消行政级别的。

因为现在大学的行政级别让人感到很尴尬。

比如人大的经济学院、法学院那么大的学院,有那么多顶尖的教授,竟然被认为是个处级单位,大牌教授任教研室主任甚至被认为是科级领导等等,这难道不是一种令人尴尬的制度安排吗?

  “只要大学校长有足够的自主权,能把一所大学办好,即使没有行政级别,也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名望甚至会远远高于行政级别。

”南开大学校长饶子和说,在上世纪60年代,重点大学校长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负责人都是由国务院总理任命,虽然没有行政级别,但校长能获得崇高的名誉和极大的尊重。

  饶子和说,真正实现大学的去行政化,最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老师、尊重学生的氛围。

社会对高校的尊重究竟应该用什么方式来体现,应该引起所有人的思考。

如今行政化成为社会尊重高校的“外衣”,其出发点是好的,体现出政府对于高校的重视,尤其在当前情况下,在社会上办事时行政级别是很重要的。

  不少校长担忧,在全社会“官本位”思想不变的大环境下,单独取消大学校长的行政级别,会影响甚至削弱教育的地位。

山西农业大学校长董常生说:

“虽然,我的行政级别也是正厅级,但只要看看市政府每次开会时座位排名的位置,就知道所谓校长在政府行政序列中的地位。

关键还是要提高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否则以后校长办事的难度会更大。

  纪宝成对此也直言不讳:

“当社会习惯于以行政级别来衡量社会地位时,取消高校的行政级别就是贬低教育。

现在我可以找北京市长、副市长,取消行政级别后我可能就找不到他们了。

大学校长应该是社会名流,但我们国家还做不到这一点。

  接受采访的校长们普遍认为,中国高校去行政化是必由之路,但要慢慢来。

尤其是老学校行政化的机构和体制已经形成,只能逐步改变。

  去行政化,需要政府与学校共同发力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认为,高等教育行政化倾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学校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一是学校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

  在中国科技大学原校长、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眼中,大学行政化的表现是一切运作都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做什么事都是靠行政命令,谁权力大谁说了算,而不是通过学者、科学家讨论。

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应该代表教授的声音,现在成员多为各个系的主任、院长甚至校长。

  如何让高等教育去行政化,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朱永新表示,要让学校摆脱行政化的桎梏,首先政府应该放权,把办学权力交给校长;其次在学校内部,行政权力应该更多让位于学术权力,高等院校通过董事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方式管理学校,强化学术权力。

  “高校行政化并不是高校自身造成的。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强调,社会和政府按级别和办学水平等将高校分为三六九等,拨款、分配资源等都按部属、省属等层次往下排。

国外很多大学是以学术标准来选拔大学校长,通过教授委员会或学校董事会等选出来,保证选出来的领导是“内行领导内行”,而国内的大学校长是行政任命的,而且大部分领导能上不能下,行政权一大就会限制学术权。

  对于大学如何去行政化,东南大学校长易红对记者说,一是大学外部要去行政化。

目前,政府把大学当作行政单位来管理,管得很微观、很细,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现在各种评估评优、争取经费、学科设置等等,都要围着行政指挥棒转,就连有些专项经费如何使用、实验室如何评估都会管。

二是大学内部管理也要去行政化。

有的高校内部就像行政机关,等级森严,作为学术机构,大学应该充分发挥学术的作用,比如学科设置、研究方向可由学术委员会来决定。

政府和学校行政部门,应当“管好该管的,放掉该放的”。

  可以去行政化,但不能去行政管理

  “可以去行政化,但绝对不能去掉行政管理。

”这是许多校长在接受采访时的一个共识。

  易红认为,高校行政化要辩证地看,总的是要在行政权与学术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一方面,没有行政权不行,因为大学基本上都承担了培养人才、促进地方发展、维护高校稳定等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行政权过大也不行,必须防止行政化倾向,保障教育家办学。

  “去行政化不意味着无政府化,任何一个单位都需要行政管理。

”饶子和说,大学的行政管理,其宗旨是出成果、出人才,如果脱离了这个宗旨,大学的行政管理就有问题了。

教授和学生在学校的地位,决定一个学校的优劣,大学除了正常的行政管理外,应该要让教授和学生有更多的话语权。

所谓去行政化,不是不要行政管理,而是让教授和学生有更多的发言权。

  钟秉林认为,从权力架构来讲,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并存的。

而“现在大学里的主要矛盾关系,就是行政权力对一些学术事务干预比较多”。

他强调说:

“大学既然是学术团体、学术机构,当然也需要行政管理,这和行政化还是有所区别的,总归是一种层级的管理,尤其是学校除了学科事务之外的其他事务,像学校后勤、学生管理、基建等等,都需要我们根据不同工作类型比较稳妥地去处理。

  纪宝成则更加直截了当地说:

“我从来不赞同教授治校。

比如盖楼房,还得靠行政权力。

我赞同教授治学,在学术方面,比如学术评定委员会,成员绝大部分都是教授,这不应校长说了算,而是教授说了算。

 

警惕“另案处理”下的法律漏洞

“另案处理”本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但在近期却因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而备受媒体关注。

在《财经》等媒体的报道中,郑少东案中的重要角色、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正是以“另案处理“名义,顺利躲过审查和起诉而潜逃香港的。

  围绕关于“另案处理”的一系列问题,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

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频频出现的“另案处理”

  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

因此,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

  近年来,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标为“另案处理”的不在少数。

  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统计,2006年度,南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另案处理”?

什么情况下政法机关会选择“另案处理”?

一位在广东检察机关工作20多年的资深检察官向记者解释说,“另案处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的说法应该叫“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检察官说,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

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存在还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有一定关系。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举例说,“比方说,某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若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列入‘另案处理’。

  一些检察官评价说,“另案处理”对于及时处理案件、杜绝超期羁押、将被告人尽快交付审判、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另案处理”如果依法使用,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另案处理”缘何成为“另案不理”

  然而,在办案实践中,本属客观需要的“另案处理”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些标注“另案处理”的案件,结果经常是不了了之、没有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借“另案处理”逃脱了法律制裁。

而“另案不理”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

连卓钊案就是一例。

  法学界人士认为,某些办案人员之所以能够利用职务之便使犯罪嫌疑人“另案不理”,客观上是因为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仍不健全。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并未对如何使用“另案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另案处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公检法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靠经验或习惯,导致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另案不理”。

  如针对因在逃而“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检察官指出,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且又无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相对应,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位检察官指出,如果个别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那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遥法外,“甚至有个别侦查人员以犯罪嫌疑人在逃为名,徇私枉法,放纵犯罪,不立案侦查,致使某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了‘另案不理’,这很容易引起群众不满”。

  杜晓君对记者说,“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不仅对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二次伤害和不良影响,导致司法不公,还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特别是个别负案在逃的重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给社会治安留下了严重隐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加强对“另案处理”监督刻不容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其中就包括加强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

  法学专家认为,为了确保公正执法,在“另案处理”中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而这份重任,主要落在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身上。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负有侦查监督的法定职责。

杜晓君认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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