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500441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1.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合理行使气象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违法行为合理选择处罚种类、确定处罚额度的活动。

第四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客观、公正、合理原则。

第五条 气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附后。

没收、撤销许可、取消作业资格等行政处罚,视违法情节选择并用。

对须限制申请、拆除探测设施、收缴气象资料、限期恢复原状及限令采取补救措施等的,可与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下达。

第六条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违法行为等级,并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在裁量幅度内确定处罚种类、罚款额度。

对性质相同,且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额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适用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四)涉及公共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不改正的,屡教不改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决定权限。

(一)拟对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在幅度范围内自行合理裁量确定;

(二)拟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或拟给予没收撤销许可、取消作业资格等处罚的,由承办机构提出承办意见、提交事实和法律依据,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对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的,应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作出前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的,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对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审案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减轻、从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在相应执法文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细化实施办法或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等次

适用条件

处罚种类和幅度

备注

1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类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设置影响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擅自移动、侵占、损毁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4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造成轻微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可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2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实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25条。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造成轻微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可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并处0.1-1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3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警报的;传播气象信息未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预报、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9条,《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2条。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轻微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4

随意变更气象预报节目播出时间和次数;篡改、伪造气象预报、警报并向社会传播。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9条。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轻微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0.3-0.4万元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4-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5

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未经许可擅自刊播、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13条。

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轻微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0.2-0.3万元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3-0.6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6-1万元罚款。

6

施放气球管理类

无资质、资格灌充施放气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31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

一般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可并处没收使用工具、违法所得。

严重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7

使用无资质单位施放气球;年检不合格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施放气球未指定专人值守;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气球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违反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0.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0.1-1.5万元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1.5-3万元罚款。

8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未按批准的申请施放气球;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意外脱离时未及时报告。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0.1万元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9

在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

一般

初次违法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10

灌充施放或回收气球时,未依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组织群体手持用易燃易爆气体灌充的气球;用天然气、煤气、沼气灌充气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31条,《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17条。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无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0.02-1000元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0.1-0.5万元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0.5-1万元罚款。

11

防雷行政管理类

超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活动;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违法分包;拒绝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重大雷害事故隐瞒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30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34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轻微

初次违法、主动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多次违法,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12

无资质或资质已失效,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9条。

一般

初次违法,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可并处没收使用工具、违法所得。

严重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安全隐患的,或发生安全事件的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13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类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19条。

一般

初次违法,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19条。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14

气象技术装备和资料管理类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加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15

大气环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加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16

违规将气象资料或气象资料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违规将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违规将存放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违规将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对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6条。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加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1-0.5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5-1万元罚款。

违规将气象资料或气象资料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17

违规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轻微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未谋利的

不予处罚,或警告,或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提供气象资料。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的,或牟利1万元以下的

警告并处0.1-2万元罚款。

严重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或牟利1万元以上的

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20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无资格条件实施人影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人影作业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9条。

一般

初次违法,但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影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5-10万元罚款。

21

未按照批准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影作业;将人影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影作业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影作业设备;违反人影作业规范或操作规程;将人影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影无关的活动。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

——

——

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作业资格。

22

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报废的高射炮和火箭发射装置,及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或倒卖、非法购买人影作业设备。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30条。

一般

初次违法,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安全事故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或造成安全事故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24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自带或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和气象资料;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未按规定汇交涉外探测原始资料;转让或者提供涉外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一般

初次违法,并立即改正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警告并处0.3万元以下罚款。

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严重

再次违法,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影响、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0.3-1万元罚款。

26

气象行政许可类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9条。

——

——

警告

属防雷、施放气球、人影事项的,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27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0条。

一般

初次违法且情节一般的

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属防雷、施放气球、人影事项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严重

再次违法,或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的

撤销许可,并处2-3万元罚款。

28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活动;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活动情况材料。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41条。

一般

初次违法且情节一般,或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警告、撤销许可,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再次违法,或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危害后果的

警告、撤销许可,可并处2-3万元罚款。

注:

1.本表所列罚款处罚的各幅度范围包括上限本数,不包括下限本数。

2.本表中“——”表示无该幅度罚款处罚权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