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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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

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

村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贵阳市路网建设,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征收地段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以农房《建筑施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确权证明为依据。

2、未办理农房《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应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程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经申请未获得确权认定的房屋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确权申请的房屋,按无证自建房屋处理。

3、对于涉及离婚的被征收人,确权认证截止日期为征收摸底公告下达之日。

4、涉及村民事实生产用房(含经营等),以现状为依据,提供与房屋所在地点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提供属地乡、村生产用房相关证明的,认定建筑面积以80平方米为上限,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计算,该面积包含在每户的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内。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经在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三、农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一)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靠档安置。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原房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结清房屋价值差价后,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屋产权。

安置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

安置房源名称

竣工

情况

安置房评估单价(元/平方米)

过渡

期限

过渡

方式

美树阳光

23、24、25号楼

期房

3860

6个月

自行过渡

美树阳光11号楼

期房

3860

12个月

自行过渡

绿苑小区

现房

4000

3个月

自行过渡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均按上述价格执行。

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乘以原房评估单价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涉及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

按照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发放,住宅房按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二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发放,住宅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3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选择房屋安置(期房)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

六、附属设施补偿

1、水泥院坝:

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

120元/㎡、红砖围墙150元/㎡、石砌围墙120元/㎡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

170元/m3

4、畜圈、厕所:

砖混:

100-160元/㎡

砖木:

其它:

粪池:

80-130元/㎡

50—100元/㎡

80—150元/m3

5、门楼:

500元/个

6、红砖、

石砌、水泥粉面水沟:

130元/m3

7、石基础(未建房):

130元/m3砖基础(未建房):

190元/m3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

180元/m3

8、隔热层:

30元/㎡

9、女儿墙:

45元/㎡

10、水池、花池:

100元/m3

11、沼气池:

3300元/个

12、灶台:

80元/㎡

13、简易棚:

100-150元/㎡

14、板房、铁皮棚:

300元/㎡

七、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补助费

序号

名称

单位

价格(元)

1

电话(不计分机)

300

2

煤气(智能表)

2890

3

煤气(普通表)

2600

4

数字、有线电视

200

5

独立水表

780

6

分水表

30

7

独立电表

629

8

分电表

30

9

动力电(迁移)

1500

10

动力电(注销)

3000

11

电脑宽带迁移

150

12

电热迁移

1500

13

热水器迁移

200

14

空调迁移(柜机)

500

15

空调迁移(挂机)

200

16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500

17

瓷粉+乳胶漆

平方米

8-15

18

墙纸

平方米

20

19

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

平方米

30-80

20

瓷砖

平方米

55-120

21

木质吊顶

平方米

60-200

22

铝扣板顶、墙

平方米

80-120

23

石膏线条

10

24

木质线条

20—30

25

花岗石地板

平方米

80-150

26

大理石地板

平方米

60-120

27

竹、实木地板

平方米

60-200

28

强化复合地板

平方米

50-100

29

优质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150-250

30

普通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35-80

31

塑钢窗

平方米

130

32

包门

平方米

80

33

铁门、钢管防盗门

100-150

34

优质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500-800

35

普通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150-300

36

实木门(套)

500-800

37

钢条防护栏

平方米

20-30

38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平方米

40-80

39

电视幕墙

平方米

70-130

40

卷帘门

平方米

80-130

41

普通机压门

150

42

整体浴室

1000-2000

43

窗套

50

44

窗帘盒

40

45

钢质扶手

50

46

不锈钢扶手

80

47

铁艺扶手

90

48

钢筋、不锈钢护栏

平方米

50-80

49

整体橱柜(普通)

200-400

50

整体橱柜(优质)

400—800

51

整体橱柜(高级)

800—1200

52

吊柜

平方米

200—300

53

固定衣柜、储物柜(普通)

平方米

200-300

54

固定衣柜、储物柜(优质)

平方米

300—500

55

固定衣柜、储物柜(高级)

平方米

500—800

56

蹲式便器

100

57

坐便器(带水箱)

200-500

58

浴缸

800-1500

59

台式面盆

200-500

60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100

61

遮阳雨棚

平方米

50-90

62

琉璃瓦

平方米

120

63

外墙砖

平方米

20-30

64

无油烟灶台

400-600

65

纱窗

平方米

50

66

暗线及开关、插座

平方米

50—80

67

地热

平方米

150—350

68

地毯

平方米

50—120

69

装饰玻璃

平方米

200

70

工艺玻璃

平方米

300

对装修评估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补偿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用由征收人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八、超过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奖励和补助。

超过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和搬家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方案只适用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红线范围内村民房屋征收。

十、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

村民房屋征收补助方案

一、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以下方式补助: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房屋安置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内的不补房屋差价款,被征收人享有安置房产权。

(二)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在240平方米以内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至240平方米的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

超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0平方米到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超出10平方米到20平方米,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50%结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

2、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则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选择安置房超出原房合法面积0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结算,被征收人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则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在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涉及村民事实生产用房,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在住宅

评估价基础上上浮50%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被征收人在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工料补助:

(一)砖混结构:

每平方米700元

(二)砖木结构:

每平方米550元

(三)木结构:

每平方米400元

(四)其它结构:

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发,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两次计发。

四、房屋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过渡期限对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助,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五、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共奖励3个月。

六、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补助。

七、本方案只适用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

(K1+020-K3+720段)村民房屋征收。

八、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

村民房屋征收奖励方案

一、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一)签约奖励每户20000元;

(二)搬迁交房奖励每户30000元;

(三)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无证自建房以下奖励:

1、砖混结构:

每平方米700元

2、砖木结构:

每平方米550元

3、木结构:

每平方米400元

4、其它结构:

每平方米240元

对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修建的无证自建房屋一律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持有当地村民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按批准执证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助费,不含确权认定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人超过本项目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一律不给予以上任何奖励。

三、本方案只适用朝阳洞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K1+020-K3+720段)村民房屋征收。

四、本方案由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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