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15年《民法学》考查课试题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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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交15年《民法学》考查课试题最新

西安交通大学15年7月《民法学》考查课试题

第一章    四(3)    民法的渊源    名词解释    易    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是根据民法的效力渊源而划分的民法的不同形式,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以及法理等。

第三章    四(6)    民事责任    名词解释    易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五(5)    表见代理    名词解释    中    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十九章    五(9)    先诉抗辩权    名词解释    中    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章    四

(2)    预期违约    名词解释    中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

第一章    四

(2)    人身关系    名词解释    易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第七章    五

(2)    民事权利客体    名词解释    中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十六章    三

(2)    特殊侵权行为    名词解释    易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第四十章    三(3)    共同危险行为    名词解释    难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是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章    三(3)    不安抗辩权    名词解释    中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终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终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章    四

(1)    民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    易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章    四

(1)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名词解释    中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第十一章    四

(2)    物上请求权的概念    名词解释    中    3.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

第十七章    四

(2)    债券的概念    名词解释    中    4.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第二十五章    四

(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名词解释    难    1.     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章    五    债权让与    论述题    难    "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

(2)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第十一章    六    物权的无因性    论述题    难    "无因性物权行为理论是由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著名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来的。

按照萨维尼的学说,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

除债权契约之外,还需要以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契约。

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各自独立,此即物权契约的独立性。

为了交易安全,立法和理论将原因从特定民事法律行为中抽离出去,使原因不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因的欠缺或不存在,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即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理论的优点是:

(1)可以使法律关系清晰,有助于法律的适用;

(2)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3)有利于减少举证困难。

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缺点是:

(1)与生活观念不符;

(2)由于法律已有善意取得制度,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已失其存在依据;(3)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

第四十二章    五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论述题    中    "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

(1)禁止竞合制度

(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4)我国法律规定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

"

第四章    六

(1)    宣告失踪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简单题    中    "1.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失踪的事实。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4).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享有代管权,有权保管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扶养费用等,有权以代管人身份行使失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参加民事诉讼等。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依法履行其代管职责,不得滥用代管权,恶意损害失踪人的利益。

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利益,代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换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财产代管人的代管权即归于消灭。

"

第十章    五

(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    简单题    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了三种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三章    四

(1)    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    简单题    难    "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在占有、使用、收益上,依各自的份额行使权利,这种权利及于物的整体。

在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上,原则上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何一人或几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共有人在分出、转让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共有人是两人以上的,且都想购买,则由出卖人决定谁是受让人。

  共同共有以共有关系为前提,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而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份额是潜在的,唯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每个共有人的份额才显现出来。

共有关系存在期间,共有人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共有财产分割后,作为一个整体不动产或配套设施,分割后的原共有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七章    三

(2)    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及特征    简单题    难    "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

第三章    五

(2)    民事法律事实    简答题    中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1)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

依行为是否合法,可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又称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又称不法行为)。

依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2)自然事实。

是指非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又可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第十九章    六

(1)    债权人的代位权    简答题    易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为行使其权利。

怠为行使是指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延迟。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实现债权的必要。

"

第二十七章    三

(2)    不当得利    简答题    中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据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

受益人为善意时,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

利益已经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二)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

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经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若受益人的得到的利益小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需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加以赔偿。

(三)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

收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第二十八章    三

(2)    无因管理    简答题    易    "无因管理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比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

(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

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是指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

这是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

(3)无法律上的义务。

"

第八章    五

(2)    民事法律行为    简答题    中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一)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二)形式要件。

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章    五

(2)    缔约过失责任    简答题    易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二十四章    二

(1)    合同变更或解除    简答题    中    3.合同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达不到目的。

(2)迟延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拒绝履行。

(4)不完全履行。

(5)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无法履行。

第二十三章    四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简答题    中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第一章    二(3)    人身关系    多项选择题    易    AB

第三章    二

(2)    民事法律关系    多项选择题    易    ABCD

第九章    二(6)    代理    多项选择题    难    AB

第十章    二(3)    诉讼时效    多项选择题    中    ABC

第三十九章    二

(2)    侵权行为    多项选择题    中    AB

第三章    二(4)    法律事实    多项选择题    易    ABCDE

第四章    二(4)    自然人    多项选择题    易    ABCDE

第十四章    二

(1)    用益物权    多项选择题    难    ABCD

第十九章    二(4)    债权撤销权    多项选择题    中    ABCD

第四十一章    二(3)    侵权行为    多项选择题    中    BCD

模拟试题一(第三章)    二

(1)    民事主体的范围    多项选择    中    ABCE

模拟试题一(第八章)    二(3)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多项选择    难    ABD

第二十二章    二(3)    合同主要条款    多项选择    易    ABCDE

第二十七章    二

(1)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多项选择    中    ABCD

第二十九章    二

(1)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多项选择    中    ABCD

第一章    一

(1)    民法的概念    单项选择题    易    A

第三章    一(5)    民事法律关系    单项选择题    中    C

第四章    一(3)    自然人    单项选择题    中    C

第四章    一(5)    宣告死亡    单项选择题    易    C

第五章    一(11)    法人    单项选择题    易    C

第七章    一(8)    物    单项选择题    中    B

第八章    一(8)    民事法律关系    单项选择题    难    B

第十二章    一

(2)    所有权    单项选择题    中    A

第三十一章    一(4)    继承    单项选择题    难    D

第四十章    一(3)    共同危险侵权    单项选择题    中    A

第一章    一(5)    民法的概念    单项选择题    易    B

第三章    一(7)    民事权利    单项选择题    中    B

第四章    一

(1)    自然人    单项选择题    中    C

第五章    一(10)    法人    单项选择题    易    D

第六章    一(4)    合伙    单项选择题    易    C

第九章    一(10)    代理    单项选择题    中    A

第十章    一(8)    诉讼时效    单项选择题    难    A

第十五章    一(9)    担保物权    单项选择题    中    B

第二十八章    一

(2)    无因管理    单项选择题    难    B

第四十二章    一(4)    侵权行为    单项选择题    中    C

第一章    一

(2)    民法的调整对象    单项选择    易    B

第二章    一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单项选择    中    B

模拟试题一(第十七章)    一

(2)    相对权    单项选择    中    D

第五章    一(6)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单项选择    中    C

模拟试题二(第十八章)    一(3)    债权的抗辩    单项选择    中    D

模拟试题二(第八章)    一(7)    民事法律行为    单项选择    中    A

模拟试题一(第十一章)    一(10)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单项选择    中    B

模拟试题二(第六章)    一(6)    合伙    单项选择    中    C

第十九张    一

(2)    撤销权    单项选择    中    A

模拟试题二(第十八章)    一(15)    债的让与    单项选择    中    D

第三十九章    四    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    易    "1.侵害了刘某的隐私权。

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的行为,未经刘某同意,公开披露了刘某的隐私,侵害了刘某的隐私权。

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的行为使刘某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刘某的精神损害。

3.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

"

第十九章    八    债权债务    案例分析    易    "

(1)可以,因丙是连带共同保证人,丁已经出国,当甲无法清偿债务时,丙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乙可以要求丙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没有。

因为丙丁作为共同保证人,但没有约定各自份额,两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当乙要求丙承担清偿责任的时候,丙不能要求乙先向丁请求赔偿。

(3)丙作为共同连带保证人,在清偿了债务时,有权向丁请求清偿丁所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并有权向乙追偿丙已经负担的债务部分。

"

第二十五章    六    ***    案例分析    中    "

(1)定金合同中10万元部分有效,剩余2万元部分无效。

10万元生效时间为定金交付时,剩余2万元无效,因为其违反合同法关于定金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的规定。

(2)因定金合同中2万元部分无效,甲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

同时,买卖合同有效,乙方违反合同义务,甲可基于违约责任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甲亦可要求乙双倍赔偿有效定金,赔偿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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