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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第八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8.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动向、新特点

2002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继续90年代后期以来小幅稳步增长态势的基础上,在发展速度、发展规模、经营领域以及发展方式等方面有了可喜的进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总体发展速度开始加快,地区的不平衡性加大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础相对较好的部分省市(如山东、北京、河北、浙江、四川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出现了速度加快、实力增强的态势;在组织基础相对薄弱的部分地区(如海南、江西、云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也取得突破性进展。

来自部分地区的初步统计显示,北京市到2002年10月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30家,当年新增近100家,比2000年增加350余家,入社农户总计34.2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8%;江西省到2002年6月,全省初具规模、并由产品营销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6800家,带动了全省50余万农民参与了农产品流通;云南省绝大多数的地州县都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河北省2001年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827个,比上年增长10.7%,新带动农户12万户,比上年增长7%,带动农户总数达到近20%,2002年的发展势头又好于2001年;浙江省到2001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量达到3060家,比上年增长14%;社员23.15万人,比上年增长15%。

其中,2001年确定的22家浙江省省级农村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经过一年的发展,社员规模达到近6000人,比上年增加近60%;固定资产达到近6000万元,比上年增加近1/3,经营服务收入达到1.4亿元,比上年增加45%;纯收益达到477万元,比上年增加57%;向农民二次返利达到250万元,比上年增加28%。

全国供销社系统在深化基层社改革、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在2001年加速发展的基础上,2002年又有了进一步的提升。

截止到2002年底,全系统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1.8万个,入社农户53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户上千万户,助农增收60多亿元。

其中,河北省供销社以基层社为依托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6727个,吸收189万农户入社,占全省农户的13%。

全国供销社总社计划到2005年,兴办专业合作社5万个,力争在3年内带动占全国农户总数20%的农户稳定增加收入。

然而,不同省市、不同地区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大。

它不仅表现在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异,而且表现在同一或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间的差异。

从表1中不同省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规模(或带动农户的数量)占本省市农户比例的粗略统计中可略见一斑,最高的北京地区达到了近30%,而浙江省只有2%,最低的重庆地区则不足1%,在少数个别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开始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或重要组织载体的同时,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仍然处于萌芽、甚至是空白状态。

二、合作领域拓宽、服务层次提升、产业的依托性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继续以种养业为主的同时,在大中型农业机械共同利用、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增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服务也由单纯的以农产品技术推广、交流、信息服务等咨询性业务为主逐步提升到开展农产品销售、贮藏、初加工等经营性业务,带动农户能力有所增强。

如北京市,以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2000年的19.4%增加到2001年37.1%,2002年达到了57.6%。

河北省起步最早的农技协会,近些年来数量逐步减少,从最初的8000余家减少到2002年初的4500余家,入会农户却从25万增加到27万,其中实体型协会增加到12%。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生产加工、购销服务的占22.7%,山东省有10.7%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兴办加工企业或经济实体,出现由协会型团体逐步向经营型企业提升的态势。

特别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是,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营业务与当地产业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开始呈现出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良性循环雏形。

在江西省,从事生猪、蔬菜、果品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60%以上;在山东省,畜禽养殖和蔬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别占总数的18.6%和17.7%,两者合计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35%以上。

在河北省,约有一半的县围绕支柱产业成立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发展社与社之间、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立足当地社区求发展的前提下,随着经营业务规模的扩大,出现了打破行政区域界限,跨乡(镇)、跨县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情况。

四川、海南、山东、浙江跨乡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比例依次是7.6%、9。

9%、11.2%和16.4%。

不仅如此,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较为发达的地区还出现了建立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发展合作社之间以及合作社与公司之间横向合作的新现象。

如北京市以从事相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会员主体,分别成立了果品协会、出口菜协会、谷物协会、奶业协会等,从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提升到合作社与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浙江省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组建了省蔬菜果品协会、省柑桔协会、省畜牧产业协会。

这些协会的会员不仅包括合作社、而且包括本行业的龙头公司等,所行使的功能不仅仅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管理等。

浙江著名的江山市“养蜂产业化协会”成立伊始就提出了“以科技兴蜂为手段,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合作社为桥梁,以服务会员(蜂农)为目的”。

海南省农业行业协会到2002年5月共有802家,其中,以果菜为主的种植业协会587个,畜牧业协会71个,水产业协会47个。

在山东省,较为典型的合作社联合社和行业性协会包括由52家畜牧合作社联合成立的山东省畜牧业合作社联社、山东省禽兔产销分会、山东省国际渔业销鲜协会和山东省食用菌协会等。

四、“民办”合作社在增加,产权联结链条开始建立

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些省市,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托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大户建立起来,并且社员之间通过出资的方式结成利益共同体。

在山东,农民自主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总数的61.8%,加工企业与农民联办的占14.0%,两者合计占总数的75%以上;在北京,农民自己组建的合作经济组织占50%,龙头企业带动15%,两项合计也达到了65%。

在河北,龙头企业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1年比1999年增加77%,占总数的16.5%。

曾以发展“官民合办”合作社著称的河北邯郸市,在进行规范化专业协会的试点中,正引导专业协会由“官民合办”向“民办”为主转变,在浙江,农民自己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仅占总数的19.8%,但是却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资总额的38.1%。

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正在得到确立,政府在“扶持不干预、引导不参与”的基本准则下逐步退出经营领域。

8.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尽管从全国总体水平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然处在发展初期阶段,所覆盖的地区、产业还十分有限,总体经营实体比较薄弱,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对于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作用已经程度不同地显现出来。

一、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长期稳定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有了法律保障。

然而,如何有效发挥社区集体的统一经营功能,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并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方式。

按照政府的政策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核心是为农民提供生产服务,而这正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的初衷,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发挥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组织功能所在。

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民社员所提供的“统一经营”中是以农户的独立经营为前提,是建立在从事相同产品生产、有着相同需求、初具专业化生产规模的农民自我选择、自觉行动的基础之上,服务的内容更具针对性、也更为有效。

这种以保持农民财产独立性、经营自主性为先决条件的合作不仅完善了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符合世界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发展潮流,代表着中国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一个方向。

长远看,由社团协会型逐步向公司实体型转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将对中国农村的市场化、现代化进程产生深远的战略影响。

二、促进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中国农业进入发展新阶段以来,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买方市场初步形成。

面对国内外两个市场需求的约束,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为广大分散、超小规模经营的弱势小农搭建了一个与外界联系的有效平台,通过向农民社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指导、产品销售等不同类型的服务,降低了农民进入新产业和新市场的交易成本,产生了规模经济,改善了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提高了农户生产的专业化水平,从而促进了当地的产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如河北省临漳县獭兔协会带动了占全县农户总数50%的6万农户成为獭兔专业户,年销售总额达1.6亿元,在当地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成为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公司与农户有效对接的一种重要载体。

据农业部提供的数字,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采用了合作社模式的占1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方式主要有龙头企业联合农户兴办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形式。

许多著名的农产品加工公司,如山东的张裕、王朝、龙大、雀巢,江苏的如意,内蒙古的草原兴发,广东的温氏集团等都是通过“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方式带动了当地数以千计的农户,大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走上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道路。

因此,要想使大公司与小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体现公司“+”农户的意义所在,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中介作用必不可少,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公司和农户的平等对话,最终实现公司和农户在产业链条和利益链条上的双重连接。

三、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的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各种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现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薄弱,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基本需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后,最为突出的一点是为当地农村的科技推广服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依托载体,缓解了当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供给不足问题。

如河北省的养猪大县滦南县,在由传统的兼业养猪模式向着现代的规模养殖方式转化的过程中,养猪户普遍面临品种老化、资金短缺、信息闭塞的问题,县养猪专业合作社依托县供销公司成立后,投资100万元建立起合作社的种猪场,从北京直接引进美国“迪卡”、比利时“长白”等国际市场的优质祖代种猪,向社员提供父母代种猪,并在社员中推广现代养殖防疫程序,在此基础上统一收购社员的育肥猪供应给北京“荷尔美”、“鲲鹏”等肉制品公司。

到2002年上半年,全县近60%的养猪大户加入了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销售的生猪占全县商品猪的30%,并带动了全县生猪饲养技术的提高和生产的标准化,加速了全县种猪的优质化进程和商品猪的市场竞争力。

四、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一些成功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展新产业或延长原有产业的经营链条、或扩大现有生产规模,促进了当地的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

如前面提到的滦南县养猪专业合作社2000年春成立两年来,入社农民养殖规模大幅度增加,生猪存栏从当初的8万头增加到15万头,促进了当地饲料加工业的发展,带动了闲散劳力参与养殖业,全县先后有300余名闲置妇女加入合作社从事饲料加工或饲养育肥猪,到2002年7月,合作社累计为社员增收255万元,平均每户年增收8千元以上。

有80%的社员养猪收入达到家庭总收入的60%,有40%的社员养猪收入达到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又如地处贫困山区的安徽省霍山县桃源河乡大岭村竹农协会,开发竹资源,为外贸加工简单的竹制品。

合作社成立后,先后吸引130多户竹农入社,他们主要是体弱无力外出打工的贫困户和妇女户,其中仅贫困户社员就有34户;到2002年上半年入社一年,每户社员平均增收1300元,全部实现当年脱贫。

此外,据北京市农委的统计,2001年全市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户均增收4606元。

8.3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外部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据了本国农产品供应中的主要市场份额,成为农业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农业新阶段的发展要求。

究其原因,并非农民不需要自己的合作组织,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路径依赖”、制度供给不足等因素的作用。

新中国的合作运动既不同于带有明显社会改良色彩的欧洲合作运动,也不同于适应资本主义体制、实用主义为导向的美国合作运动,而是承继了欧文空想主义、前苏联社会主义合作运动的思潮,将发展合作社视为全面实现社会变革的工具。

20世纪50年代推行的全面剥夺农民的私有财产和自主经营权利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留给广大农民太多的痛苦记忆,并对合作制产生了扭曲的认识,“恐合症”直至今日仍未消失。

同时,在社会中还存在着合作运动与市场经济不兼容,合作社过时论的认识误区;一些人甚至还担心农民组织起来后会成为政治压力集团……种种因素造成一些地方的政府对推动合作事业顾虑重重、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中来。

它直接造成了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相近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育水平相差悬殊、地区发展不平衡性突出的现状。

目前,我国是亚洲除朝鲜外唯一没有合作社立法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的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地位。

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运作,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护、直接影响合作社业务的扩张。

同时也给国家指导、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困难。

那些少量进行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登记注册时主要采取了“社会团体”(社团)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两种法律形式。

如果注册为社团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无法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显然,无法满足越来越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需要;如果注册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于我国现有的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规定各不相同、异质性强,极易导致概念上的混淆。

此外,缺乏有效的资金融通机制日益成为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追求规模经济以来。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用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农村信用社只能提供小额资金,远远不能满足规模经营的需要。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西方发达国家农业合作运动的历史虽然各不相同、农业合作社的类型也多种多样,但是与其他营利性公司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其独特的制度安排特征:

首先,它是社会弱势群体农民自己的组织,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控制者,又是合作社的利用者、使用者,合作社以社员生产者为本位而非资本投资者为本位;其次,合作社的经营目标是为广大社员服务,满足社员的需要;第三,合作社实行经济民主制,社员的权利与义务平等,一人一票;第四,合作社植根于社员所在的生产区域。

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决定了合作社与当地农村社区发展的特殊紧密性。

相比之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部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社员所有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在政府部门牵头兴办和供销社领头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社员的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二是没有形成社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一人控制合作社,普通社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社缺乏凝聚力;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合作社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出现少数个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蜕变为私人企业或解体的现象。

8.4近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一、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思路

综合各地的发展经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应坚持“政府支持、精英领导、农民参与”的基本指导思想。

首先,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坚持“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准则,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

其次,坚持“社会精英”领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技术路线。

国际合作运动的成功经验表明,弱者自我难以联合起来,弱者需要精英强者带动。

这些“社会精英”是由热心于合作事业的企业家、农村社区领袖、专业大户、“七站八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社会有志人士等组成。

这意味着合作社的领导人既要有专业经营管理经验,也要在群众中有威望,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可。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离不开广大农民社员的积极参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专业化生产初具规模的产物。

因此创办合作社必须因势利导、始终遵循农民自愿的最基本原则,尊重农民的选择。

合作社的成功运营也离不开入社的农民社员应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参与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制定,并监督合作社的领导人按章办事,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社员所有、社员所控并为社员服务的农民自助组织。

二、近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近期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舆论宣传、法规建设和政策引导、扶持,为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议2003年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提高各级政府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引导广大干部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应对WTO挑战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广泛传播合作理念、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

各级政府应充分看到,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民,就是贯彻16大报告中“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

2、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问题。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地位怀着矛盾心理。

一方面,它们迫切希望尽早登记,以正名其身;而另一方面,它们又担心注册后按照普通企业纳税,难以承受。

鉴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经营实力普遍较弱,经营方式对内以社员互助为主,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对外追求利润,与普通企业相同,具有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双重属性的特点,建议设立单独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惠。

3、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

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扶持力度,并利用财政扶持资金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

同时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

4、加大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执行政府农村经济政策目标的组织体系中。

在扶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等方面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重要的实施载体,创造机会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示范、推广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仍然是个新生事物,广大农民虽然有渴望组织起来的需求,但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行动能力,需要政府的引导和帮助。

各地政府可以在产业基础良好、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具有普遍意义、可以借鉴、推广的做法。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建设

1、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

(1)建立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

(2)建立起社员为主体的、明晰的产权制度;(3)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的组织机构;(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2、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

合作社以人为本,对内服务于社员。

合作社的理念是“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关心他人”。

合作社社员在分享这种理念基础上形成的凝聚力是保持合作社旺盛生命力、降低合作社管理成本的重要保障。

增强合作社凝聚力的主要途径除了坚持社员民主控制和经济参与的基本原则外,还需要不断地加强对社员的教育、培训,使社员真正认识到合作社通过互助实现自助的本质特征。

3、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面对外部市场,合作社和其他营利企业并无差异,市场竞争力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

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竞争力的关键是合作社领导人带领广大社员制定有效的经营战略,打造合作社的品牌、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品质、树立合作社的信誉,以及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间的合作。

因此,吸引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担当合作社的领导人是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专栏:

2002年:

政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升温年

2002年,中央及部分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12月28日九届人大修订通过,2003年3月1日即将施行《农业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关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规定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专门的一类;在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第十一条中,专门加上了“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内容,此外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流通和加工、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等。

2、7月6日,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合作经济学会等单位联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庆祝第8届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和第80届国际合作社联盟国际纪念日。

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姜春云出席会议,全国政协副主席杨汝岱到会讲话,全国人大农工委、中央政研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及农业部等部门的领导也出席了会议。

农业部副部长刘坚的讲话题目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中央电视台和首都各主要报刊均作了宣传报道。

2、浙江省颁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北京市颁发《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北京市财政出资,通过银行或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3、浙江、山东和北京等省市农业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召开了本省、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讨会、培训班等,并提出扶持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政策措施,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纳入政府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4、11月,农业部公布全国10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名单。

同时还将北京市顺义区、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台州市、山东省烟台市、四川省乐山市和陕西省西安市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试点单位。

试点工作的重点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提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以及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探索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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