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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调车作业流程

基本规定

《调标》相关规定

5.2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1)休息着装制。

应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按规定着装。

(2)点名预想制。

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3)包线检查制。

按作业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

(4)交班总结制。

实现站规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5.3调车作业的一般要求

5.3.1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

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2)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3)充分利用调车机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

(4)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5.3.2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脚踏板、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接口等)。

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制动铁鞋及防溜器,制动铁鞋及防溜器具应在规定的地点放置

(1),用后归位。

5.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5.4.1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

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5.4.2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

在调车作业前,应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按分工认真进行检查。

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

遇特殊情况,可由制定的胜任人员担当。

5.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5.1信号显示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可应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或尽头线取送车辆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允许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窄轨铁路及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有困难的国家铁路除外的其他企业,可自行规定距离信号。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5.5.2要道还道制度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它人员确认。

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允许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人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

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需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方法,在《站细》内规定。

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联锁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不显示道岔开通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

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5.5.3准备调车进路的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要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股道号码信号(有股道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

作业中,扳道人员要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作业钩序进行扳道;扳道员、信号员、驼峰作业员在每钩调车作业计划完成后,应立即抹销。

5.5.4调车作业速度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公里/小时。

(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

(3)距停留车位置十、五、三车时,速度分别为17km/h、12km/h、7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在《站细》内规定。

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5.5.7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的调车作业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

摘车时,应停妥,采取好放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应撤除防溜措施。

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驼峰和牵出线除外)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接制动软管及连接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应连接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5.5.8接发客运列车时调车作业的限制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允许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在停留线路内摘挂、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5.5.9越出站界调车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应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应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应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五)。

5.6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规定

5.6.1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2)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调车区集中联锁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

(3)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

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

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5.6.5调车表示器的现实方式如下:

(1)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一一准许机车车辆自调本区向牵出线运行;

(2)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一一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线向调车区运行;

(3)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两个白色灯光—一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线向调车区溜放。

5.7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规定

5.7.1使用无线调车灯显作业时,取消手信号显示。

调车人员应正确及时发出信号指令和用语,做到用语标准、吐字清晰(作业用语由铁路局规定)。

遇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采用调车手信号或听觉信号作业。

5.7.2使用无线调车灯显指挥调车作业时,应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信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

当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应及时发出停车信号或用语,司机接收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

5.7.3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调车作业时,不允许发出与调车作业无关的用语;其他无关人员不允许使用;不允许私自变更频率;调车长不允许向连结(制动)员放权使用;调车作业人员不到位,不允许指挥动车或作业;不允许简化调车作业程序。

5.7.4调车长于交接班或作业前要认真组织调车人员、司机对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检查试机。

试机通话用语及要求:

——调车长呼调车组:

“调车组试机”,并依次呼叫l号、2号等;

——调车长呼司机:

“(×调)司机试机”;

调车长、连结(制动)员操纵灯显按键,依次试验按钮指令信号;

——连结(制动)员接到用车长指令后,应答“1号好、2号好”;

——司机:

应答“(×调)司机明白”;

每次收到信令确认正确后,应答“信号显示好”;

——调车长:

全部试验完了,呼“试机完毕”;

5.7.5调车作业中,需进入车挡或车下进行摘接制动软管、调整钩位等作业前,连结(制动)员应使用无线调车灯显及时向调车长汇报,得到同意后按下紧急停车接钮,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人员发现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使用紧急停车按钮,及时向司机发出停车指令。

作业完毕或于紧急停车原因消除后,发出停车指令的人应及时“解锁”。

5.8手信号显示的规定

5.8.1显示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5.8.2持旗作业

5.8.2.1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5.8.2.2调车指挥人蹬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应将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5.8.3调车手信号的显示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停车信号: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2)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3)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

(4)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

(5)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去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一一绿色灯光上下摇动。

(6)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旗上下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

对显示第

(2)、(3)、(4)、(5)、(6)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5.8.4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

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如下:

(1)道岔开通信号:

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一一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

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一一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一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2)股道号码信号:

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

昼间一一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

昼间一一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一一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

昼间一一两臂向上直伸;夜间一一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

昼间一一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夜间一一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五道:

昼间一一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一一白色灯作圆形转动。

六道:

昼间一一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45°;夜间一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

昼间一一右臂向上直伸,左臂向左平伸;夜间一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

昼间一一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间一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

九道:

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夜间一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十道:

昼间一一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夜间一一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再上下摇动作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

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

(3)连结信号:

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一一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一一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

(4)溜放信号:

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一一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

(5)停留车位置信号:

表示车辆停留地点。

夜间一一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

(6)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表示推进

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二次,三车(约33m)时下压一次。

(7)取消信号:

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

(8)要求再度显示信号:

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一一红色灯光上下摇动。

(9)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

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一一红色灯光左右摇动。

(10)联络信号:

要求显示信号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单臂向上高举;夜间一一白色灯光向上高举。

(11)试闸良好(钩已提开)信号:

表示手制动机已试验良好或车钩已经提开:

昼间及夜间显示方式均同联络信号。

(12)指示司机鸣笛信号:

指示司机按规定鸣笛: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小臂向上直立上下小动;夜间一一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

(13)好了信号:

通知此项作业已按规定正确完成。

昼间一一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一一白色灯光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

(14)试拉信号:

要求对车组(列)进行全部拉动试验。

昼间一一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

徒手时,左小臂直立高举,右臂上下摇动;夜间一一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

(15)推进信号:

表示前方进路可以运行。

昼间一一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平伸。

前部的调车人员负责瞭望,正

常情况下可不显示信号;夜间一一绿色或白色灯光。

(16)指示司机加速信号:

指示司机加速运行。

昼间一一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或单臂平伸左右迅速摇动;夜间一一绿色或白色灯光左右迅速摇动。

5.9调车听觉信号的规定

5.9.1调车作业中听觉信号使用时,鸣示音响长声为3s,短声为1s,音响间隔为1s。

重复鸣示时,应间隔5s以上。

在天气不良的情况下,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且又无法确认手信号联系作业时,调车作业人员方能使用听觉信号作业。

《行规》相关规定

第31条 编组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74条)

煤炭专列加挂其它货车时,不准打乱专列基本车组。

区段站编组摘挂、小运转列车时应按到站成组,不能成组时,必须得到列车调度员同意。

中间站有摘挂作业时,可不成组。

第35条 货物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02条)

1.货物列车中编挂的关门车数超过6%时,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站值班员按规定计算闸瓦压力,填发制动效能证明书交与司机。

2.因装载货物需要“关门”的车辆编入列车时,由装车站负责关闭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在货运票据上标记“停止制动作用”字样,并在确报记事栏内填记规定符号。

有列检作业时车站应在作业前通知列检。

到站卸空后,由车站恢复制动作用。

3.到达解体的列车或甩下的车辆,列检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处理的制动故障关门车,应及时通知车站。

4.装运煤炭的空车大列尾部3辆内不得编挂关门车。

第39条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调整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5条)

列车在区间装卸车后,开车前由装卸车负责人负责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空重位置。

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试验及故障时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0、361条)

1.在每批调车作业前(连续作业时除外),调车指挥人和司机、调车组人员之间必须按规定对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试机,确认良好后方可开始作业。

2.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后,先停止调车作业,由调车指挥人向调车领导人汇报并通知司机后,改用调车手信号旗(灯)作业。

3.在采用自动化装车系统装车的线路准许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指挥装车。

第44条转场、越区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19条)

1.转场、越区作业时,应按调车作业计划进行。

跨越正线、到发线时,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2.万南南北场之间转场作业时,转入场准备好调车进路后,转出场方可准备调车进路,进行转场作业。

具体联系和防护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3.转场作业必须牵引运行,并全部连结制动软管,按规定进行简略试验。

4.转场、越区的具体联系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第48条调车作业计划布置、传达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5条)

1.调车作业开始前,凡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每人一份调车作业通知单,机车乘务组两份。

2.使用固定调车机车作业时,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但不得连续使用。

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不论钩数多少,均须以书面方式布置。

但下列情况可以口头方式通知司机后,司机按信号机显示或扳道员的道岔开通信号运行:

(1)单机、重型轨道车转线、挂头、返岔子;

(2)机车、重型轨道车出入段(库);

((3)在停留股道内调移(如拉道口、尾部摘车等,根据调车指挥人起动信号动车)。

3.更换调车机车、司机或调车组人员时,必须停轮重新传达计划。

4.调车作业通知单符号的规定:

挂车:

+;摘车:

—;首:

S,尾:

W;危险品隔离符号:

 

;摘挂车数5辆及以上时,注明尾部车号。

其它符号,在《站细》中规定。

5.运输段向机辆段提供各车站及专用线示意图电子版,机辆段打印成册后固定存放于各机车上。

利用本务机调车作业时,车站不再提供示意图。

车站、专用线设备发生变化时,运输段应及时修改示意图电子版交与机辆段。

第49条调车作业计划变更的补充规定(《技规》226条)

1.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是指变更股道、辆数及作业顺序、方法等。

2.变更调车作业计划,必须停轮传达。

3.利用本务机车调车时,变更计划不论钩数多少,均须以书面方式重新布置。

4.在到发线上变更调车作业计划时,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5.调车指挥人需要变更计划时,应同调车领导人联系,由调车领导人变更。

在调车组负责扳动道岔的专用线、货场、段管线联系不到时,调车指挥人可自行变更计划,并按规定

程序传达。

调车作业完了后,及时报告调车领导人。

第50条货物线、段管线、专用线的取送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27条)

1.在作业前由车站通知作业单位并征得对方同意。

2.进入作业地点前事先检查线路、停留车、装卸作业是否停止、防护信号是否撤除等情况。

因距离较远不能事先检查时应停车检查。

停车地点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停车时的安全措施,在《站细》内规定。

第52条编组列车试拉的规定(《技规》第228条)

列车(加挂车组)编组完了最后一钩应进行试拉。

两台机车合编时,由完成编组的调车组进行全部试拉。

有电控试风设备的车站在列车编组完了后,应对好风带。

第53条调车手信号显示与回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8条)

1.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和减速信号没有司机回示时,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2.推进车辆连挂显示连结信号后,起动地点距停留车辆不足十车时,直接显示五车信号;不足五车时,直接显示三车信号;不足三车时,直接显示稍行移动信号。

3.单机挂车时,不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接近停留车三车时,先显示连结信号,再显示稍行移动信号。

第54条调动有人员乘坐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28条)

1.作业前调车人员应通知车内人员;

2.必须接通全部软管并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

3.连挂前距被挂车辆三车时必须一度停车。

第56条调车人员作业位置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1.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作业时,可在全车列范围内指挥。

2.使用手信号调车时,调车人员应在机车司机一侧作业。

调车指挥人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

遇司机一侧影响调车人员人身安全或不易于瞭望信号等特殊情况,司机又不能换端操纵时,与司机联系后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可在学习司机一侧作业,此时应适当降低速度。

3.推进不适于调车人员登乘的车辆时,调车人员可登乘在机车司机室内,但必须能确认前方进路;如不能确认前方进路时,改变作业方法或徒步领车。

4.采用自动化装车系统装车的线路取送车时,允许调车指挥人在司机室指挥调车。

第57条在集中联锁车站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1.在设有调车信号机的线路上调车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

2.调车信号开放后,原则上不准取消。

特殊情况必须取消时,应先通知司机和调车指挥人,得到司机回示后再取消;来不及或无法通知时,可先关闭信号,后通知调车指挥人,得到调车指挥人“调车作业已停止”的报告后,方可转换前方进路道岔。

3.遇调车信号机故障或机车、车辆压上轨道电路调车信号不能开放时,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准备进路并确认正确后,将进路锁闭,通知调车指挥人。

调车指挥人口头通知司机并显示起动信号,机车可越过关闭的调车信号机,运行至次一架信号机前,按其显示要求运行。

4、机车、车辆位置不清、动态不明时,不得操纵设备按钮。

第58条同一线路两端同时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30条)

1.在同一线路禁止同时进行相对方向的调车作业(单机转线除外)。

2.在停有装载危险、超限货物及乘坐人员车辆的线路上,以及遇浓雾、暴风雨雪天气,不准在同一线路两端同时调车。

第59条调动装载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1.调车前,调车指挥人应将注意事项通知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并通知押运人员。

作业中,应随时注意信号机柱、接触网支柱、道岔表示器、邻近线路停留车辆及建筑物等情况,防止刮碰。

2.调动中间挂有游车的跨装货物车辆,速度不得超过10km/h。

3.两线间距离不足5.3m,其中一线停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时,另一线不得调动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第60条调动动车组的规定(《技规》第230条)

1.动车组两端均有动力时,执行以下规定:

(1)按单机办理,由运行前方的司机负责操纵,并确认信号和进路。

(2)进入有车线时,车站应保证有足够长的线路(能容纳下动车组并与原停留的车辆至少保持50m的安全距离),在开放信号前,车站值班员必须通知司机并听取复诵。

(3)禁止将动车组放入停有动力的线路。

(4)动车组到达终到站后,司机必须得到列车长“作业完毕”的通知后,方可动车。

2.除此以外,按调动车列办理。

第61条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1.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

推进车辆连挂时,司机按调车指挥人显示的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将速度降低到17km/h、12km/h、7km/h以下。

2.在尽头线调车作业,距尽头线车挡10车时,速度控制在10km/h以内。

如利用尽头线末端装卸车时,应在距尽头线车挡10m处一度停车后,再以不超过3km/h的速度运行。

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制动软管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条)

1.在不超过2.5‰坡度的到发线、调车线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可不连结软管;10辆以上时应接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软管。

2.下列情况必须全部连结软管:

(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作业时;

(2)货物线、段管线、专用线取送车作业往返运行时;

(3)出站(跟踪)调车、转场作业时;

(4)调动乘坐人员的车辆和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跨装、易窜动货物的车辆时;

3.货物线、段管线、专用线内调车作业,连挂车辆在10辆及以下时可不连结软管,超过10辆时应全部连结软管

第64条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2条)

1.空车10辆及以下、重车(包括空重混编)5辆及以下,编挂关门车的辆数不限;空车10辆以上、重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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