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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系统人员奖惩规定

民航空管系统人员奖惩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空管系统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激励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全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空管系统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空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对人员在工作业绩、组织纪律、行为规范以及重大事件中表现等方面情况的行政性奖惩。

第三条对人员进行奖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奖惩兼顾,重在激励;

(二)公平公正,赏罚分明;

(三)尊重事实,考量适度;

(四)程序规范,集体决定。

第四条空管系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空管系统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空管系统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根据其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章奖励

第七条奖励是对有优异表现的个人给予的正面评价和激励,是维护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的积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任务完成。

第八条奖励应遵循“一事一奖励”的原则,即奖励单位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对象奖励时,应从本规定确定的奖励种类中选择一种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奖励种类包括嘉奖、特别嘉奖、记功、记大功。

对受奖励人员,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其他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好人好事,各单位可以给予表扬。

第一十条对个人进行奖励,应按照以下条件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嘉奖:

1、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或重大抢险救灾工作,表现突出的;

2、在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运行安全的;

3、及时消除险情或安全隐患(非因本人过错造成),避免事故发生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4、在空管安全运行、技术革新、综合管理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果的;

5、在空管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6、在空管系统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和其他重大竞赛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

7、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特别嘉奖:

1、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或重大抢险救灾工作,在组织或运行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中,奋不顾身抢救单位财产和人员生命的;

3、及时消除险情和安全隐患(非因本人过错造成),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研究成果对空管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5、对空管安全运行、建设发展有其他重要贡献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

1、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或抢险救灾工作,有重大贡献,得到民航系统表彰的;

2、在劫机、飞机遇险等紧急突发事件中,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重大飞行事故发生,或为保卫人员和财产安全有其他特别突出表现的;

3、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研究成果对空管有重大应用价值的;

4、取得空管某一领域突破性工作成果或有其他重大贡献,影响较大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大功:

1、为保卫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忠于职守,英勇无畏,负重伤或壮烈牺牲的;

2、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或重大抢险救灾、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贡献卓越,得到交通运输系统以上表彰的;

3、在关于空管系统安全、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工作中做出特别卓越贡献的。

第一十一条奖励权限划分:

(一)民航局空管局:

嘉奖、特别嘉奖、记功、记大功。

(二)地区空管局:

嘉奖、特别嘉奖。

(三)空管分局、空管站:

嘉奖。

除以上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给予上述奖励。

第三章处分

第一十二条为严明纪律,规范空管人员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对违法违纪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一十三条处分人员应遵循“一事一处分”的原则,即处分单位按照本规定给予被处分人处分时,应从本规定确定的处分种类中选择一种给予处分,不得因同一原因重复给予处分。

给予人员处分的,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处分适当。

第一十四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一十五条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空管不安全事件的;

(二)违规操作或疏忽大意,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三)因个人过错给单位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拖沓懈怠或出现较大失误,对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对规定上报的不安全事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六)拒不执行上级决策的;

(七)不服从管理,扰乱工作秩序的;

(八)迟到、早退严重,或旷工的;

(九)泄露单位重要保密信息的;

(一十)利用职权或其他工作便利,营私舞弊的;

(一十一)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津补贴的;

(一十二)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

(一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一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十五)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较为严重的。

第一十六条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空管事故征候以上不安全事件的;

(二)违规操作或疏忽大意,导致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

(三)工作拖延不进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应当上报的不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津补贴,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违反或者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

(九)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造成飞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造成单位财产巨大损失或人员重伤、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在单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五)偷盗、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一十九条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

6个月;

(二)记过:

12个月;

(三)记大过:

18个月;

(四)降级、撤职:

24个月。

受开除处分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二)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二十一条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受处分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处分。

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二十二条处分期间又受新处分的,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

第二十三条处分期间,受到嘉奖、记功的,可以适当缩短处分期。

但缩短处分期后,实际执行的处分期不应少于原定处分期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解除后,职务、工资恢复按正常程序晋升。

第二十五条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级职务序列层级。

处分期间,工资按降级后职务的最高档工资执行,但应低于降级前工资。

处分解除后,由作出处分单位决定是否恢复职务层级。

恢复职务层级的,工资恢复到处分前水平;不恢复职务层级的,职务和工资按降级后层级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处分期间工资暂按其原任职务下一级职务的最低档工资执行。

处分解除后,由作出处分单位按低于原职务确定新任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根据实际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人员在处分前死亡的,不再处分;在退休后发现有应受处分情形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其他单位不得进行处分。

上级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下级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酌情扣发有关人员奖金:

(一)危及单位运行安全的;

(二)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

(三)造成单位财产人员损失的;

(四)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

以上行为属于应受处分的,还应当给予处分。

第五章奖惩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奖惩工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主办。

奖惩情形发生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后,提出奖惩意见。

处分对象是党员的,还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三十二条对人员进行奖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党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按照奖励权限,需要报上级单位奖励的,应提交奖励申请以及个人事迹材料,逐级报批。

第三十四条对个人进行奖惩的,应当在奖惩决定下发起五日内通知本人。

第三十五条给予处分的,有关错误事实和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本人。

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下发后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人员受到奖惩的,应当填写《个人奖励(处分)情况登记表》,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记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有关奖惩情况应作为干部使用、绩效考核、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空管系统各单位所属公司企业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民航局空管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奖励情况登记表》

被奖

励人

员情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现从事工作及担任职务

申报奖励种类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审批单位意见”一般由干部管理单位填写;需报上级单位奖励的,由上级单位填写。

《个人处分情况登记表》

被处

分人

员情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现从事工作及担任职务

 

 

(盖章)

年月日

记录

 

(盖章)

年月日

 

注:

解除处分的,应当填写处分解除记录,包括解除原因(期满或其他原因)、解除时间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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