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管系统人员奖惩规定民航空管系统人员奖惩规定(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空管系统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激励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全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空管系统运行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空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对人员在工作业绩、组织纪律、行为规范以及重大事件中表现等方面情况的行政性奖惩。第三条 对人员进行奖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奖惩兼顾,重在激励;(二) 公平公正,赏罚分明;(三) 尊重事实,考量适度;(四) 程序规范,集体决定。第四条 空管系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空管系统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学习和
2、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技能,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空管系统事业编制人员。第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根据其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第二章 奖励第七条 奖励是对有优异表现的个人给予的正面评价和激励,是维护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的积极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任务完成。第八条 奖励应遵循“一事一奖励”的原则,即奖励单位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对象奖励时,应从本规定确定的奖励种类中选择一种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第九条 奖励种类包括嘉奖、特别嘉奖、记功、记大功。对受奖励人员,所在单位可以适当给予一次性物质
3、奖励。对其他未达到奖励条件的好人好事,各单位可以给予表扬。第一十条 对个人进行奖励,应按照以下条件执行:(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嘉奖:1、 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或重大抢险救灾工作,表现突出的;2、 在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运行安全的;3、 及时消除险情或安全隐患(非因本人过错造成),避免事故发生或较大经济损失的;4、 在空管安全运行、技术革新、综合管理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果的;5、 在空管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6、 在空管系统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和其他重大竞赛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7、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二)符合下列
4、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特别嘉奖:1、 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或重大抢险救灾工作,在组织或运行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做出重要贡献的;2、 在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中,奋不顾身抢救单位财产和人员生命的;3、 及时消除险情和安全隐患(非因本人过错造成),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重大经济损失的;4、 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研究成果对空管有重要应用价值的;5、 对空管安全运行、建设发展有其他重要贡献的。(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功:1、 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或抢险救灾工作,有重大贡献,得到民航系统表彰的;2、 在劫机、飞机遇险等紧急突发事件中,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重大飞行事故发生,或为保卫人员和财产安全有其
5、他特别突出表现的;3、 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以上奖励,研究成果对空管有重大应用价值的;4、 取得空管某一领域突破性工作成果或有其他重大贡献,影响较大的。(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记大功:1、 为保卫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忠于职守,英勇无畏,负重伤或壮烈牺牲的;2、 参加国家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或重大抢险救灾、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贡献卓越,得到交通运输系统以上表彰的;3、 在关于空管系统安全、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工作中做出特别卓越贡献的。第一十一条 奖励权限划分:(一) 民航局空管局:嘉奖、特别嘉奖、记功、记大功。(二) 地区空管局:嘉奖、特别嘉奖。(三) 空管分局、空管站:嘉奖。 除以上单位外,其
6、他单位不得给予上述奖励。第三章 处分第一十二条 为严明纪律,规范空管人员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对违法违纪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第一十三条 处分人员应遵循“一事一处分”的原则,即处分单位按照本规定给予被处分人处分时,应从本规定确定的处分种类中选择一种给予处分,不得因同一原因重复给予处分。给予人员处分的,应当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处分适当。第一十四条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一十五条 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一) 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空管不安全事件的;(二) 违规操作或疏忽大意,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三) 因个人过错给单位
7、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四) 工作责任心不强,拖沓懈怠或出现较大失误,对正常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五) 对规定上报的不安全事件故意隐瞒不报的;(六) 拒不执行上级决策的;(七) 不服从管理,扰乱工作秩序的;(八) 迟到、早退严重,或旷工的;(九) 泄露单位重要保密信息的;(一十) 利用职权或其他工作便利,营私舞弊的;(一十一) 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津补贴的; (一十二) 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一十三)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一十四)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十五) 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较为严重的。第一十六条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
8、国国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第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一) 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空管事故征候以上不安全事件的;(二) 违规操作或疏忽大意,导致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员受伤的;(三) 工作拖延不进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对应当上报的不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五) 拒不执行上级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违反财经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 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津补贴,金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八) 违反或者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九) 有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情节较重的。第一十八条 有下列
9、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造成飞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二) 造成单位财产巨大损失或人员重伤、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三) 在单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特别严重的;(四) 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五) 偷盗、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较大,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虽然数额不大,但屡教不改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 有其他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一十九条 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 警告:6个月;(二) 记过:12个月;(三) 记大过:18个月;(四) 降级、撤职:24个月。受开除处分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同
10、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二)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二十一条 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受处分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解除处分。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第二十二条 处分期间又受新处分的,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之和。第二十三条 处分期间,受到嘉奖、记功的,可以适当缩短处分期。但缩短处分期后,实际执行的
11、处分期不应少于原定处分期的二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解除后,职务、工资恢复按正常程序晋升。第二十五条 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一级职务序列层级。处分期间,工资按降级后职务的最高档工资执行,但应低于降级前工资。处分解除后,由作出处分单位决定是否恢复职务层级。恢复职务层级的,工资恢复到处分前水平;不恢复职务层级的,职务和工资按降级后层级执行。第二十六条 受撤职处分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处分期间工资暂按其原任职务下一级职务的最低档工资执行。处分解除后,由作出处分单位按低于原职务确定新任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第二十七条
12、 领导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追究责任,根据实际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八条 人员在处分前死亡的,不再处分;在退休后发现有应受处分情形的,应当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其他单位不得进行处分。上级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下级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个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酌情扣发有关人员奖金:(一)危及单位运行安全的;(二)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三)造成单位财产人员损失的;(四)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以上行为属于应受处分的,还应当给予处分。第五章 奖惩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 奖惩工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
13、门主办。奖惩情形发生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后,提出奖惩意见。处分对象是党员的,还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第三十二条 对人员进行奖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党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 按照奖励权限,需要报上级单位奖励的,应提交奖励申请以及个人事迹材料,逐级报批。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进行奖惩的,应当在奖惩决定下发起五日内通知本人。第三十五条 给予处分的,有关错误事实和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本人。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分决定下发后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仍然
14、按原处分决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人员受到奖惩的,应当填写个人奖励(处分)情况登记表,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记入个人档案。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三十八条 有关奖惩情况应作为干部使用、绩效考核、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空管系统各单位所属公司企业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空管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个人奖励情况登记表被奖励人员情况姓 名性 别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现从事工作及担任职务申报奖励种类奖励原因及主要事迹奖励原因及主要事迹呈报单位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审批单位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注:“审批单位意见”一般由干部管理单位填写;需报上级单位奖励的,由上级单位填写。个人处分情况登记表被处分人员情况姓 名性 别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所在单位现从事工作及担任职务处分原因及主要事实处分决定 (盖章) 年 月 日处分解除记 录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注:解除处分的,应当填写处分解除记录,包括解除原因(期满或其他原因)、解除时间等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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