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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复习相关

第一讲 绪论

 

一、海上保险与贸易、运输、海事法的关系

从典型案例入手——

【案例】

·卖方CIF到买方,卖方负责找保险商和承运人。

当发生了货损,买方拒绝收货,卖方无法结汇。

问卖方此时应当找谁负责?

·若找承运人:

将面临承运人免责、责任限制、原告举证等问题。

·找保险人:

只需要证明在其承保范围之内就行。

·但问题在于——保险人赔付后再找承运人,承运人定会狡辩称,我只向提单持有人负责,现在买方是提单持有人,保险人是为卖方的利益,不是为买方,不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以上是海上保险中遇到的最基本最常见的问题。

 

 

二、保险所“保”的内容——风险

“无风险,无保险”,“无损失,无保险。

由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出:

保险不保“投机”的东西,即有收益也有损失的东西(股票、投资等),保险只保“纯损失”的东西。

 

关于风险,风险管理有四种主要形式:

(1)躲避

(2)控制风险(e.g.共同海损、适航义务等)

(3)风险分配(e.g.海商法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分担)

(4)转移风险

 

第二讲  海上保险合同

 

一、定义

 

简单说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立这样一种合同:

被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负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务予以保险的义务。

 

对比一下各法条的定义:

《保险法》“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MIA1906:

“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acontractwherebytheinsurerundertakestoindemnifytheassured,inmannerandtotheextenttherebybyagreed,againstmarinelosses,thatistosay,thelossesincidenttomarineadventure.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从以上定义中区别出来两点:

(1)MIA1906突出了“海上特色”:

marinelosses的概念。

而CMC的规定与《保险法》有关财产合同规定几乎一模一样,没有突出海上特色。

(2)保险标的与责任:

CMC218(6)有关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为“标的”,而A216中表述中说“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和产生的责任”责任与标的是并列关系,发生了矛盾。

 

 

2009年2月26日 第二周

二、特征——有限制、有条件的赔偿合同

1,有偿性:

·假如投保人投5元钱保费能换得100元的赔偿——看似不等价,但从另一种角度来看,5 元钱投进去换来的是少数的机会和可能,从这个角度来说,5元钱换来100元的机会,是等价的。

 

2,限制性、有条件:

(1)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

(2)必须有保险利益

案例——

·卖方FOB买方。

·买方发现货到少了几件货,遂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经调查,发现货物被盗是在装货港的仓库里被盗。

·于是保险人抗辩投保人(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FOB下是在过船舷风险转移,货灭失是在未过船舷的时候,货还是卖家的,买方没有保险利益。

·澳大利亚法院判保险人应当赔付,法院确认买方确实没有保险利益,但依据lostor  lost条款,因为买卖双方都不知道货物灭失的情况出于第三人控制下,此时发生了法律空白,此时需要由被保险人来承担。

被保险人(买方)于是拥有保险利益,需要

(3)必须是因为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承保风险:

CMC-A216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A216所提“保险事故”即承保风险。

保险事故是可以约定的,很多案件的纠纷就在于“保险事故”的内涵界定。

【举例1】保险事故范围问题

·两船发生船舶碰撞引起责任分担,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船方负责一部分的损失。

·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

两船没有实际碰撞而一船把另一船的货撞到了,问题在于——船舶碰撞是船舶之间的碰撞,可否延伸到船舶与货物的碰撞?

·在实务中,法院认定船和货的碰撞也属于承保范围。

【举例2】保险事故的概念不同问题

·英国保险中有偷窃险,但什么是“偷窃”,内涵不尽相同。

·英国保险法中对偷窃险只保“因暴力”而偷窃。

·问题在于,英国人对“暴力”的理解必须有因“暴力”发生的实际结果,如门被撬坏,并且此行为是发生在控制财产之前。

·如果小偷已控制了财产并以暴力相威胁以逃跑,不算保险法中的暴力偷窃。

【举例3】全损&部分损失的界限

·保险法下的船损保险,保险公司只保全损和一切损,不保部分损失。

·一船触礁沉没,视为全损。

·推定全损问题:

当保险人估算出所偶的打捞费、修理费等加起来不超过保险金额,则不视为全损。

·但问题在于这个标准是什么:

船方可以找其他部门估计出所有损失和补救都会超过保险金额,应当视为全损。

于是引起了很多争议。

【举例4】近因问题

·当一事故是由多种原因引起,有些原因是保险承保范围内,有些不是,因此发生许多争议。

·一船投保了水险并约定战争险除外。

·这艘船被鱼雷击中,遂只得停泊在防波堤,由于海水涨落,船沉没。

·但此船没有完全“沉没”,如下图所示——

 

 

 

 

 

·对于“沉没”Sunk,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必须船舶全部沉没在水平面下,但通说是“沉没”的含义是船舶“沉到不能再沉的地步”算沉没。

·确认船舶沉没——全损的事实后,再看导致沉没的原因——直接原因:

沉没,属于水险承保范围;再进一步调查,是事先受到炮击,属战争险,不属于承保范围。

·法院认为:

损失近因不能以时间的远近认定,而应当以对损失作用大小来认定。

·船舶停在防波堤是不会沉没的,真正的原因是遭到炮击,非水险,不承保。

(4)告知——必须由投保人主动告知

(5)陈述——必须如实陈述(告知的进一步要求)

(6)保证——严格遵守:

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以违反保证为名解除合同

 

满足以上6点保险人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

 

3,总结思路——从保险定义引起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1)是否应当赔付?

(2)赔多少?

有没有限额?

【案例1】是否该赔偿?

·卖方FOB买方;

·装船时承运人损坏卖方的货物;

·承运人以H/R责任限制只赔付100£;

·而卖方抗辩说这是在运输合同下,是买方与承运人的运输合同(FOB的条件之一),卖家与承运人没有合同关系,属于侵权,应当全赔。

·引起争议

【案例2】赔偿怎么计算?

·一船装砂糖从英国到德国;

·保险金额是每桶30£;

·货物到港发生部分货损。

受损每桶价格降为20£,好的每桶市价是22£。

·保险人愿意赔付但计算标准发生争议:

保险人认为应该是好货价值-坏货价值=22£-20£=2£,只赔付2£每桶;

被保险人认为应当是保险金额-坏货价值=30£-20£=10£。

·发生争议

(3)保险公司赔了以后怎么办?

保险合同会涉及三方——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人;

引起代位权问题:

如保险人承保货损,而货损是第三人造成,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追偿。

问题是如果保险人追回的钱多余他赔偿被保险人的钱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代位权的多得利益如何分配?

·一艘船保险金额是60,000,000$,发生船损,保险人以60,000,000$赔付了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遂向第三人追偿。

而此时这种船船价上涨到90,000,000$(升值了1/3),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以90,000,000$的船价基数从第三方获得了57,000,000$的赔付。

·那么被保险人能否再向保险人要求返还因船价上涨而多得的赔偿费?

 

2009年3月6日   第三周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转让

1,订立——CMC-A221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2,内容

海商法-A217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保险法-A19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注意对比:

“主要包括”和“应当包括”的区别。

(1)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

(2)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a)MIA1906:

MaritimeAdventure-A3

3.MARINEADVENTUREANDMARITIMEPERILSDEFINED

1.        SubjecttotheprovisionsofthisAct,everylawfulmarineadventuremaybethesubjectof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

2.        Inparticularthereisamarineadventurewhere—

a.        Anyship,goodsorothermoveablesareexposedtomaritimeperils.SuchpropertyisinthisActreferredtoas"insurableproperty";

b.        Theearningoracquisitionofanyfreight,passagemoney,commission,profit,orotherpecuniarybenefit,orthesecurityforanyadvances,loan,ordisbursements,isendangeredbytheexposureofinsurablepropertytomaritimeperils;

c.        Anyliabilitytoathirdpartymaybeincurredbytheownerof,orotherpersoninterestedinorresponsiblefor,insurableproperty,byreasonofmaritimeperils.

"Maritimeperils"meanstheperilsconsequenton,orincidentalto,thenavigationofthesea,thatistosay,perilsofthesea,fire,warperils,pirates,rovers,thieves,captures,seizures,restraints,anddetainmentsofprincesandpeoples,jettisons,barratry,andanyotherperils,eitherofthelikekindorwhichmaybedesignatedbythepolicy.

在MIA06下,可保财产必须在"maritimeperils"下才能成为可保标的

(b)CMC-A218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3)保险价值

·在海上保险中,一般是固定价值。

保险价值可以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的一种价值。

注意在船舶中,买船价值、投保价值、出事时价值是三种不同的价值,需要约定。

·CMC-A219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在CMC-A219下,保险价值需要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CMC-A219处理。

·注意一点:

这里的保险价值的前提是在保险责任开始时。

·CMC-A219

(1)有关船舶保险价值,

注意区别两个法条:

(a)与CMC-A3范围不同: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b)与中国人保船舶保险1986规定也有一处不同——"淡水"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CMC-A219

(2)有关货物价值是按照CIF价计算

·CMC-A219(3)有关运费的价值

·CMC-A219(4)兜底条款

(4)保险金额

·保险人支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如价值100万保80万——不足额;保100万——足额;不可能保101万。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5)保险责任&除外责任

·“承保风险”(MaritimePerils)即保险责任:

因为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6)保险期间

(7)保险费Premium

 

3,解除

CMC-A226:

订立保险合同前的退保(如买卖合同取消,保险从合同取消)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CMC-A227:

履行期不能随便解除

第二百二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CMC-A228:

否定了A227条的约定,干涉了合同自由。

第二百二十八条 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4,转让

CMC-A229:

货物可以不经过保险人同意任意转让

第二百二十九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CMC-A230:

船舶转让需经过保险人同意——涉及到风险控制问题

第二百三十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

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保险单

CMC-A221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MIA-A22到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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