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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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三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三)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员上加以保障,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专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对生产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生产经营

单位对于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多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合适这些问题感觉很为难,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各种行业,危险性也各有不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一个基本要求,具体操作性不是很强。

本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经过调研论证区分出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和其他行业三种情况,再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多少,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提出了具体量化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

本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了定量规定,其定量数前用了“至少”两个字,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配备数量是最起码的要求,如果低于这个配备数量,则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按此条规定按照不少于所要求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加以配备。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管理能力,并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做了规定。

《条例》从上海市安全生产现状和实际出发,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和补充,对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规定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的最高负责人,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更加密切和直接的联系,并就安全生产工作向主要负责人负责。

因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只有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才能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根据上海市的实际,以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程度为依据,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的培训要求细分为两类:

1.条例规定了上海市高危行业,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

这里特别强调任职前,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符合有关标准、合格才能任职,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也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完成的期限是任职三个月内。

这是根据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而做出的规定。

目前,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大,中小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着安全生产“没人管、不会管、管不住”的问题。

近年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也表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有力不强,指挥不当,措施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都应参加安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胜任相应的职务。

目前,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的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编制原则;(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这些管理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检查发挥直接作用,他们安全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方能上岗。

目前,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编制方法;(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

当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基本安全知识,是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这方面,教训是深刻的,代价也是惨痛的。

2011年6月16日,上海宙×建筑公司施工人员3名职工先后前往松江区新桥镇一新建污水泵站集水井处进行拆封施工,因吸入污水中含有的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中,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证上岗,对有毒有害危险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性缺乏辨识能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必然要求,关系到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大事。

早在1954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我国就开始在生产单位、建设工地推行安全教育制度,几十年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表明,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手段。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对以下四类人员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新进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接受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通过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

因故暂时离开本岗位连续6个月或6个

月以上的复岗人员,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3.换岗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变动工作岗位的,要重新接受车间、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在本车间内变动工作岗位的,要重新接受班组安全生产教育。

对换岗的从业人员,要注重其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以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该工艺、技术的原理,该材料、设备的构成、性质,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以及万一发生事故时如何妥善处理,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这类培训除了着重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再教育外,还应包括新近出现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等。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演练、事故分析会,或利用广播、电影、电视、录像等。

要通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在上岗后继续不断地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即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操作的知识和能力。

这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费用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归纳概括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的安全生产方面及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性文件等,还应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如生产过程、作业方法或者工艺流程,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用安全技术知识,有关特种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等;(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如生产经营单位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本岗位或操作区域存在可能造成危险或危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以及本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等;(4)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主要指劳动防护用品的构造、性能和正确使用的有关常识和规定;(5)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还可以因各单位和岗位的具体情况而异,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必要的内容。

同时,安全意识教育也是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包括思想认识教育,还包括劳动纪律教育等。

总之,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使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最终达到教育和培训的目的。

(二)安全生产记录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施。

上海市1979年就明确规定,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要按人建立“三级教育卡”。

目前,上海市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做到每人一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安全生产记录卡中,并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双方签名。

安全生产记录卡既是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凭证,又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依据,从而提高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目前上海市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费用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费用,是从经费上确保了从业人员受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与此同时,《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应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的用途中也包括宣

传、教育培训等费用。

这就在经费来源上得到了法律保证。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自主培训为主。

没有培训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上海市鼓励发展包括安全生产培。

此件仅供一般的管理参考(正式场合引用请按原版释义)摘自“上海安全生产”20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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