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建设工程委托合同范本DOCword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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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建设工程委托合同范本DOCword版本
后勤服务楼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湘潭市诚信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湘潭市诚信监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对委托人投资建设的后勤服务楼工程项目进行监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有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污水处理及后勤后勤服务楼;
2、工程地点:
医院内
3、工程规模:
3377.72平方米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740万元
二、监理人义务
1、监理范围包括该项目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后相关规定的质保期限。
2、监理工作内容除土建施工,还包括该项目的水、电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施工等所有相关的施工和安装项目。
3、监理依据为相关政策法规设计图纸、监理规范、施工技术规范和有效的设计变更。
4、按要求按时提供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和工程质量评估等专项报告,建立监理工作日志。
三、委托人义务:
1、为监理人提供办公室1间
2、为监理人提供工程勘察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文件。
3、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委托人作出决定的事宜,5个工作日内予书面答复
4、双方人员
1、委托人项目总负责人王新球。
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
3、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应与委托人协商。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
五、监理期限
1、施工阶段监理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质保阶段服务期限为该项目工程国家有关规定的质保期满。
六、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的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办公用房、相关文件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七、监理酬金
签约酬金:
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包括:
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以及应由监理人支付的税金等相关费用。
8、酬金支付
1、工程开工后付30%(币叁万元整)。
2、主体完工后付60%(币陆万元整)。
3、竣工验收交付监理资料付10%(币壹万元整)
9、通用条件
双方应遵守的通用条件中所相关的规定(通用条件详见附件)。
十、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约,当下列情况发生时:
(1)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2)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违约,当下列情况发生时:
(1)因监理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要求,或者甲方同意顺延的期限竣工;
(2)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将本工程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4)监理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监理人应遵守《廉洁承诺书》要求,并不得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和接受请吃、请喝、请钓等违规违纪要求和行为。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5、违约方如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有权在违约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后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2份)。
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监理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监签人(院纪委):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一、解释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二、监理人义务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1、本工程施工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的监理工作。
2、包括本工程水、电工程所有施工和安装项目。
(二)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1、监理依据包括:
设计图纸、监理规范与施工相关的技术规范。
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有效的设计变更、相关政策法规。
(三)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需补充人员及资质附证件复印件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监理人与委托人协商。
(四)履行职责
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报告委托人同意。
(五)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提交一份监理规划报;建立监理工作日志;按月按时提交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三、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2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四、支付
(一)支付方式:
1、工程开工后付30%;
2、主体完工后付60%;
3、竣工验收交付监理资料付10%
五、合同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一)变更
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二)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2、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通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通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4、监理人在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承担通用条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三)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六、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一)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二)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三)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监签人(院纪委):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第三部分通用条件
一、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监理人义务
(一)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二)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三)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四)履行职责
1、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3、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4、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5、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五)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六)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七)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三、委托人的义务
(一)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二)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提供工作条件
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四)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五)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六)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七)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四、违约责任
(一)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五、支付
(一)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二)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三)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六、其他
(一)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二)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三)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四)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五)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六)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七)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八)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
A-2设计阶段:
A-3保修阶段:
。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1间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2.工程勘察文件
1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5.施工许可文件
6.其他文件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