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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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汇总

 

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评价指标体系3

5评价方法8

6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合成革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合成革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人造革合成革专业委员会、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阿基里斯人造皮有限公司、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协孚人造皮有限公司。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1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合成革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主要包括了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资源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特征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等六类。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合成革(人造革)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合成革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和行业准入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指标体系。

GB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32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

指对产品生产中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的种类、自动化水平、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3.2资源能源消耗指标

指在正常的工况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新鲜水量、能耗和物耗,以及水、能源和物料利用的效率、重复利用率等反映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指标。

3.3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指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废物可回收利用特征及回收利用情况的指标。

3.4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指单位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末端处理前)。

3.5产品特征指标

指影响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性能、种类和包装,以及反映产品贮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等指标。

3.6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指对企业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清洁生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要求,包括执行环保法规情况、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环境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相关环境管理等方面。

3.7合成革

以织物和不织物等为底基,经湿法工艺涂覆由聚氨酯合成树脂为主的配混料,形成微孔聚氨酯层,再经干法工艺或后整理工艺,制得的具有多孔的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

3.8超细纤维合成革

以超细纤维加工络合成网状结构的高密度不织物为底基含浸聚氨酯生产贝斯,再经干法工艺或后整理工艺制得的复合材料。

3.9合成革标准品

标准品合成革厚度为1.00mm,成品宽幅为:

140.00cm~160.00cm,长度计量为:

10000m。

3.10干法工艺

指利用加热使载体上的树脂熟成固化的生产工艺。

根据树脂原料的不同,主要可以划分为干法聚氯乙烯(PVC)工艺和干法聚氨酯(PU)工艺。

3.11湿法工艺

指利用凝聚、水洗使附着于载体上的树脂凝结固化的生产工艺。

根据载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划分为普通湿法聚氨酯(PU)工艺和超细纤维聚氨酯(PU)工艺。

3.12后整理加工

指对合成革进行表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湿揉、植绒等进行加工的生产工艺。

3.13挥发性有机物

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二甲基甲酰胺),简写作VOCs。

3.14污染物产生量

指产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污染物的量(回收装置后末端处理装置前),该类指标主要指废水和废气及污染物产生量。

3.15(废气)收集装置

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引导废气到排气筒或者治理装置,以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机械排风系统。

收集装置按排风罩的类别分为包围型和敞开型。

采用密闭罩、半密闭罩的为包围型,采用除密闭罩、半密闭罩外的伞形罩、环形罩、侧吸罩等排风罩的为敞开型。

注:

对设施进行密封、对容器加盖以控制废气产生或散逸,可视为兼有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的功能。

3.16二甲基甲酰胺(DMF)回收

通过精馏将废水中的二甲基甲酰胺(DMF)分离、提纯,并重新用到生产或外售利用的过程。

4评价指标体系

4.1指标选取说明

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

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以单位合成和标准品为考核对象,应用中根据实际产品的厚度、宽幅折算为合成革标准品数据,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

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

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就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根据国内合成革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水平确定I级基准值、Ⅱ级基准值、Ⅲ级基准值。

在定性评价指标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或“否”两种选择来评定。

4.3指标体系

合成革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1。

表1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指标项

一级指标权重值

指标项

单位

分权重值

Ⅰ级基准值

Ⅱ级基准值

Ⅲ级基准值

1

生产工艺及装备指标

0.25

工艺

类型

干法PU

/

12

1.基于水性树脂的干法制造工艺

2.基于TPU树脂或无溶剂树脂的合成革制造工艺

1.采用油性树脂—水性树脂结合工艺或TPU树脂-水性树脂结合工艺

2.干法工艺中的粘接层树脂建议全部使用水性树脂

3.对部分工艺技术成熟的合成革产品如服装革、沙发革建议全部使用水性树脂,干法工艺中水性树脂的使用量≥30%

2

干法PVC

/

8

1.以PVC原生料为原料,氯乙烯(VCM)残留低于0.1ppm;

2.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作为增塑剂;

3.采用有机锡或钙锌等环保稳定剂,不使用含铅等重金属稳定剂;

1.以PVC再生料为原料,氯乙烯(VCM)残留低于0.5ppm;

2.不使用短链氯化石蜡作为增塑剂;

3.采用有机锡或钙锌等环保稳定剂,不使用含铅等重金属稳定剂;

3

湿法PU

/

8

湿法树脂中的溶剂和稀释剂为水

湿法树脂中的溶剂和稀释剂为二甲基甲酰胺(DMF)

4

超纤

/

8

1.采用甲苯抽出法工艺的企业,每千米产品甲苯的损失量不得超过100千克,应采用减压蒸馏技术回收甲苯

2.采用碱减量法工艺的企业,应采用连续式碱减量机,并配备自动补液装置、供汽加热装置、供水装置、增压装置以及张力控制和调节装置

5

后整理加工

/

8

所有表处和效应革制造均采用水性树脂工艺

1.后整理工序中改色、植绒等工艺应采用水性树脂工艺,其他如增光、消光、贴膜、印花、刮充和揉纹等工序中可部分采用水性树脂工艺

2.水洗革、染色革、羊巴革、珠光革等效应革制造过程中部分采用水性树脂工艺

3.后整理工艺中水性树脂的使用量≥30%

6

装备

设备

配料

/

8

1.设置专用配料室配料,配料槽(罐)上方设置抽排风系统,废气经废气处理回收系统处理后排放;

2.大宗树脂、固体料、溶剂、稀释剂采用密封管道(崩压)输送。

7

干法PU

/

8

烘箱、涂覆区域及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全部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4m/s

烘箱、涂覆区域及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全部配备敞开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6m/s

8

干法PVC

/

8

密炼、开炼、涂覆、烘箱区域及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全部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4m/s,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等主要废气成分去除率≥99%

涂覆、烘箱区域全部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密炼、开炼及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全部配备敞开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6m/s,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主要废气成分去除率≥95%

9

湿法PU

/

8

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区域全部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4m/s

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区域全部配备敞开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6m/s

10

超纤

/

8

1.短纤维输送采用密闭气动输送设备,加工设备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2.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区域全部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4m/s

3.甲苯抽出工序全密闭,并配备废气冷凝系统

1.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区域全部配备敞开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风速≥0.6m/s

2.甲苯抽出工序全密闭,并配备废气冷凝系统

11

后整理加工

/

8

配料、涂饰、印刷、烘箱及之间的传输区域全部密闭并配备包围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配料、涂饰、印刷、烘箱及之间的传输区域全部密闭并配备敞开型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12

供热

8

采用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燃料,自备锅炉运行符合GB17954要求

采用高效自备锅炉,锅炉运行符合GB17954要求

13

资源能源消耗指标

0.25

取水量

干法PU

m3/万米

8

≤12

≤15

≤18

14

干法PVC

4

≤0.07

≤0.08

≤0.1

15

湿法PU

8

≤30

≤40

≤50

16

超纤

8

≤80

≤100

≤120

17

电耗

干法PU

kWh/万米

4

≤3000

≤3500

≤4000

18

干法PVC

4

≤3000

≤3500

≤4000

19

湿法PU

4

≤3500

≤4500

≤5000

20

超纤

4

≤8000

≤10000

≤11000

21

综合能耗

干法PU

tce/万米

8

≤5

≤6

≤7

22

干法PVC

8

≤4

≤5

≤6

23

湿法PU

8

≤6

≤8

≤10

24

超纤

8

≤8

≤10

≤12

25

水重复利用率

干法PU

%

4

≥98

≥95

≥90

26

干法PVC

4

≥98

≥95

≥90

27

湿法PU

8

≥90

≥85

≥80

28

超纤

8

≥90

≥85

≥80

29

污染物产生指标

0.28

废气中DMF产生量

湿法PU、超纤

kg/万米

4

≤10

≤12

≤15

30

干法PU

4

≤5

≤6

≤8

31

VOCs产生量

干法PU

7

≤1

≤2

≤3

32

干法PVC

7

≤0.2

≤0.5

≤0.8

33

湿法PU

7

≤0.1

≤0.2

≤0.5

34

超纤

7

≤1.5

≤3

≤5

35

废水产生量

干法PU

m3/万米

7

≤10

≤12

≤14

36

干法PVC

7

≤0.05

≤0.06

≤0.08

37

湿法PU

7

≤25

≤30

≤40

38

超纤

7

≤60

≤80

≤100

39

COD产生量

干法PU

kg/万米

7

≤5

≤6

≤8

40

干法PVC

7

≤0.025

≤0.03

≤0.04

41

湿法PU

7

≤25

≤30

≤40

42

超纤

7

≤30

≤40

≤50

43

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

4

≤15

≤18

≤22

44

危险固体废物产生量

4

≤0.1

≤0.12

≤0.15

45

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0.05

DMF回收率

%

60

≥98

≥95

≥90

4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40

100

≥95

≥90

47

产品特征指标

0.02

产品种类

/

100

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HJ507)或通过《生态合成革标志认证》要求的产品

超纤合成革或水性合成革产品

一般合成革产品

48

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0.15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

13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49

*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

7

生产规模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不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装备

5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7

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废物处置方法处置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按照GB18599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按照GB18597相关规定执行

51

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

7

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52

环境管理体系制度

/

7

按照GB/T24001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拥有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和完备的管理文件

53

能源管理及碳排放管理体系制度

/

7

按照(GB/T23331—2012)建立并运行能源管理及碳排放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齐备

拥有健全的能源管理及碳排放管理体系和完备的管理文件

54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

7

建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建立治污设施运行台账

建立治污设施运行台账

55

污染物排放监测

/

7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对污染物排放实行定期监测

56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

7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符合GB/T17167、GB24789三级计量要求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符合GB/T17167、GB24789二级计量要求

57

环境管理制度和机构

/

7

具有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58

*污染物排放口管理

/

7

排污口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

59

*危险化学品管理

/

7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60

环境应急

/

7

编制系统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编制系统的环境应急预案

61

环境信息公开

/

7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要求公开环境信息

注:

1、生产中有外购蒸汽,且蒸汽冷凝水未返回或部分返回供热企业,则蒸汽使用量和返回供热企业冷凝水量的差值计入企业取水定额。

2、带*的指标为限定性指标。

5评价方法

5.1指标无量纲化

不同清洁生产指标由于量纲不同,不能直接比较,需要建立原始指标的隶属函数,如公式(5.1)所示。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公式5-1)

式中,

表示第

个一级指标下的第

个二级指标;

表示二级指标基准值,其中

为Ⅰ级水平,

为Ⅱ级水平,

为Ⅲ级水平;

为二级指标

对于级别

的隶属函数。

如公式(5.1)所示,若指标

属于级别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则隶属函数的值为1,否则为0。

5.2指标权重

一级指标的权重集w={w1,w2,...wi,...wm},

二级指标的权重集ωi={ωi1,ωi2,...ωij,...ωini}

其中,

也就是一级指标的权重之和为100,每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权重之和为100。

5.3综合评价指数计算

通过加权平均、逐层收敛可得到评价对象在不同级别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的得分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如公式(5.2)所示。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公式5-2)

式中,

为第

个一级指标的权重,

为第

个一级指标下的第

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其中

为一级指标的个数;

为第

个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的个数。

5.4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本标准采用限定性指标评价和指标分级加权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在限定性指标达到Ⅲ级水平的基础上,采用指标分级加权评价方法,计算行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综合评价指数,确定清洁生产水平等级。

对合成革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价,是以其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的,对达到一定综合评价指数的企业,分别评定为清洁生产领先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一般企业。

根据目前我国合成革行业的实际情况,不同等级的清洁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数列于表2。

表2合成革行业不同等级清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数

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评定条件

Ⅰ级(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同时满足:

1——

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Ⅰ级基准值要求。

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同时满足:

2——

3——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Ⅱ级基准值要求及以上。

III级(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

同时满足:

4——

限定性指标全部满足III级基准值要求及以上。

6指标解释与数据来源

6.1指标解释

6.1.1合成革标准品

将厚度为1.00mm,成品宽幅为:

140.00cm~160.00cm的合成革产品作为标准品。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标准品总产量等于各品种、各规格合格品产量乘以折算标准品系数之和。

按公式6-1计算:

(公式6-1)

式中:

Xk——第K种合成革产量折算标准品系数;

Qx——第K种合成革合格品产量,万米。

6.1.2取水量

企业在一定计量时间内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所取得的水量。

工业生产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

按公式6-2计算:

Vui=

(公式6-2)

式中:

Vui——单位产品取水量,m3/Adt;

Vi——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产品生产取水量,m3;

Qbz——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标准品产量,Adt。

6.1.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中如涉及外购能源,则外购燃料能源一般以其实物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外购电按当量值进行计算,1kWh=0.1229kgce折算成标煤。

企业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冬季采暖用能、生活用能和基建项目用能。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合成革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一次能源后的总和。

综合能耗主要包括一次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如蒸汽、电力等)和直接用于生产的能耗工质(如冷却水、压缩空气等)。

具体综合能耗按照GB/T2589计算。

按公式6-3计算:

(公式6-3)

式中:

Eui——单位产品综合能耗,kgce/Adt;

Ei——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产品生产的综合能耗,kgce;

Qbz——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标准品产量,Adt。

6.1.4DMF回收率

DMF回收率,按公式6-4计算:

(公式6-4)

式中:

Rd——DMF提取率,%;

Di——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DMF溶剂使用量,t;

Dr——在一定计量时间(一般为一年)内DMF溶剂回收量,t;

6.1.5水重复利用率

水的重复利用率,按公式6-5计算:

(公式6-5)

式中:

R——水的重复利用率,%;

Vr——在一定计量时间内重复利用水量(包括循环用水量和串联使用水量),m3;

Vi——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产品生产取水量,m3。

6.1.6锅炉灰渣综合利用率

锅炉灰渣综合利用率,按公式6-6计算:

(公式6-6)

式中:

ηa——锅炉灰渣综合利用率(%);

Qr——本期锅炉灰渣综合利用量(kg);

Qt——本期锅炉灰渣总产生量(kg)。

6.1.7废水产生量

废水产生量,按公式6-7计算:

(公式6-7)

式中:

Vci——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m3/Adt;

Vc——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企业生产废水产生量,m3;

Qbz——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合成革标准品产量,Adt。

6.1.8CODCr产生量

CODCr产生量指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中CODCr的量,在废水处理站入口处进行测定。

按按公式6-8计算:

(公式6-8)

式中:

CODCr——单位产品COD产生量,kg/Adt;

Ci——在一定计量时间内,各生产环节COD产生浓度实测加权值,mg/L;

Vc——在一定计量时间内,企业生产废水产生量,m3;

Qbz——在一定计量时间内标准产品产量,Adt。

6.2数据来源

6.2.1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取水量、重复用水量、能耗及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量等,以年报或考核周期报表为准。

6.2.2实测

如果统计数据严重短缺,资源综合利用特征指标也可以在考核周期内用实测方法取得,考核周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6.2.3采样和监测

本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的采样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并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监测分析方法,详见表3。

表3污染物项目测定方法标准

监测项目

测定位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化学需氧量(CODCr)

末端治理设施入口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11914

挥发性有机物(VOCs)

GB/T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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