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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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杭州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杭州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英文名称:

,缩写:

网站名称为:

第二条协会性质:

协会是由杭州人才市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开发中心、高新区人才开发中心和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共同发起,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人士为主体的,自愿组成的经杭州市人事局批准、杭州市民政局依法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

协会以“自愿加入,真诚分享、交流信息,共同进步”作为组织存在的前提与基本原则,任何一个会员和参与者必须认同和遵守。

第四条协会宗旨:

服务人才、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人事局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的地址为:

杭州市体育场路号

第二章成立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成立目的及活动范围:

1、为会员提供一个聚会、研讨、联谊的交流平台;组建行业内部以及跨行业、跨地区人力资源从业者信息共享的渠道;组建人力资源从业者与企业家、各专业经理(销售、财务、技术等)、以及人力资源专家学者之间交流的渠道;

2、关注国内外的最新实践成果、政策调整及新闻事件,传播国内外人力资源最新知识与信息,通过举办系列沙龙、主题研讨(邀请顶尖人力资源专家一起探讨最新管理话题)、案例分析和实用性培训等活动,推动杭州人力资源管理与全球一流的管理实践接轨,协助会员实现个人专业能力上的成长及管理绩效上的明显进步,帮助会员企业建立最具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体系。

3、推进人力资源领域的创新、改革和发展,促进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提升,定期评选、表彰、奖励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4、定期组织会员赴国内外进行业务培训和合作交流,借鉴学习中国及至全球最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和切合中国实际的管理经验。

5、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派遣、人事代理、高级人才寻访等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通过网络、刊物等载体,提供信息交流和政策咨询服务。

6、发展精英骨干会员,打造长三角地区最具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官方社团组织之一。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入会条件:

协会欢迎任何有兴趣参与专业问题探讨、或进行工作经验方法交流的各界朋友自愿积极加入。

只要拥护协会章程,保证按时交纳会费,确信能够完全履行协会会员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个人即可提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论坛的形式申请会员资格;经秘书处确认后具备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参与协会的公开选举,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利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实行监督;

3、获得协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如:

杂志、书刊、资料光盘、入场券、通讯录等);

5、可以自发组织聚会活动,可获得协会的网站宣传、活动场地等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坚决遵循协会的原则和宗旨,维护协会及所属网站的声誉、形象和利益。

2、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组织活动;

3、提供或促成协会顺利举行活动的便利条件,详实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信息;

4、主动对协会提供自己的建议、想法;

5、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会费,并支付其他事先告知的某些活动及资料制作等活动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1、定义: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需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3、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

1、定义: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选举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2、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应从常务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两年。

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4、协会重大事宜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秘书长代为主持,与会的全体理事会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通过(一般事项表决过半数即为通过,对协会发展、声誉等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

5、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筹备并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讨论协会的发展方向、年度工作规划;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的人选;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人选;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1、定义: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制,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所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二分之一理事提议即可召开特殊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秘书处

1、定义:

理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或称为协会的服务机构。

秘书成员实行任命制(除秘书长由选举产生外),主要辅助“常务理事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服务全体协会成员。

2、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任秘书处成员若干名(根据需要可再做调整);秘书长由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秘书处成员将根据协会活动规划进行分工协作。

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任命,每届服务一年。

4、协会秘书处职责

1)讨论和决定协会每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形式等;

2)选举和改选副秘书长、秘书处人选;

3)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会徽标识及网站、宣传内容的统一;

4)参与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5)预算、监督、审核协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6)根据需要,负责聘请协会名誉理事,特邀顾问,处理对外联络和协作事宜等;

7)所有秘书处成员应遵循“平等、民主、自觉、主动、服务”的行为准则。

5、秘书处下设若干部门(目前下设外联部、工程部、组织部、宣传部、法律顾问),负责协会的活动日程安排、通知、联络跟进,活动的图片、资料、会议纪要整理上传网站;负责网站的日常维护及会员通讯录的更新管理;负责协会大事和费用记录;协会活动的会务协作等。

6、秘书处各部门职责

1)秘书长职责:

辅助理事长处理协会常务工作,负责秘书处各部门各项管理工作;

2)外联部职责:

负责本协会的对外交流、联络;

3)工程部职责:

负责组织、策划协会活动;

4)组织部职责:

负责发展理事会成员,维系会员关系;

5)宣传部职责:

负责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维护、电子刊物的发行等);

6)法律顾问职责:

对协会的整体运作发展、协会会员个人等提供法律支持。

7、秘书处每年必须举行两次全员大会,对半年度的活动和工作进行总结,制订下半年的活动计划、发展方向,秘书处成员的任免等;

第五章协会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协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开放性组织,但为了充实丰富活动内容、减轻会员负担在一定程度上也并不排斥商业性的资助,适当地为赞助方提供所需便利或授权参与活动。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当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杭州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协会的终止程序:

凡是遇以下情况的,协会的组织形式将暂停或终止:

1、由国家政府等权力机关明令禁止或责令终止活动;

2、大灾难性事件,严重经济危机,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等暂停活动;

3、参会人员逐渐减少,以至低于人,自动终止;

4、连续一年以上没有任何形式的活动,自动终止。

5、与其他协会分立或合并

第三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上述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人事局审查同意,经杭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人事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杭州市人事局和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协会理事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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