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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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重点一:

民法总论

重点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重点举例: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

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

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其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非一定同时存在,有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是分离的。

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有行为能力则必定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存在和消灭的,法人成立的同时就获得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撤销的同时也就丧失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受成立时的章程和核准的业务范围限制,行为能力有限,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比较狭窄。

重点二:

物权

重点知识:

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重点举例:

一、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

1.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即某一主体取得对某物的权利。

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情况。

(1)物权的原始取得:

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包括:

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

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3.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客体或内容的变更,而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

物权客体的变更又称物权的量的变更,是指物权标的物在量上有所增减。

物权内容的变更称为质的变更,是指物权发生内容上的扩张或缩减、期限上延长或缩短等变化。

4.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消灭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该物的权利。

物权的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原主体分离,但又与另一个新主体相结合。

二、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或约定障碍。

重点三:

债权

重点知识: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重点举例:

一、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

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

赠与物应为赠与人合法所有,并为法律允许其处分的财产。

赠与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权利转移方式转移。

2.赠与合同的特征

①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②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③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3.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撤销的种类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

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

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大小和形式可以不同。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

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他人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

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透过真题把脉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规律

 中公教育专家经过深入研究得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的考试考察目标在于使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最重要的是要求考生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由此可知,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考试所注重的不仅是考察考生的知识储备,而且还要考察考生对知识的分析判断能力,它不仅要求应试者要能准确记忆这些知识,还要能理解这些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灵活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这对应试者能力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

下面,中公教育专家就以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真题为例,为考生破解《民法学》考试规律。

一、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主观题部分的考查范围包括民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考查方式主要是法条要素补完及简单案例分析,重在考察应试者的记忆能力。

例题1

1.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过错责任原则                        B.推定过错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公平原则

1.【答案】D。

中公解析:

我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由此选D。

例题2

6.甲向乙借款,甲将自有房屋作抵押,在抵押期间,甲征得乙同意,将房屋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乙对该房屋仍享有抵押权               B.乙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抵押权转移给了丙

6.【答案】B。

中公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如果甲经乙同意将房卖给丙,价款可抵销甲与乙的借款,则债权消灭,乙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抵押权。

例题3

18.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由(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

B.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

C.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连带责任

D.教唆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18.【答案】B。

中公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只有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才承担责任。

本题选B项。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对民法基本原则、债权、合同法、著作权及民事责任部分考查方式也可通过判断题方式进行考察,这部分基本是对具体民法原则的正确与否进行判断,对具体案例的考察较少,并且也较为简单,这部分还是重在考查考生记忆重要考点的准确度。

例题1

31.判例法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   )

31.【答案】×。

中公解析:

我国是大陆法系,并没有判例法,但习惯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2

34.甲在自动取款机欲取款500元,因机器故障,实际取得600元,甲与银行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

34.【答案】√。

中公解析: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甲取500元是基于其与银行之间的存储关系,多得的100元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应当予以返还。

三、政法干警考试《民法》主观题部分除了考察记忆性之外,更主要的是对应用能力的考察。

考查记忆性的死知识,难度中等,考生准确复述出相关内容及法条即可。

对应试者的理论运用能力的考察,其问题形式主要是先问“是什么”,接着再问“为什么”,要求考生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提问方式首先是就案例给出的情况分析具体问题,然后是要求考生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主要还是在考查应试者的理论和法条运用能力。

例题1

41.简答法定抵销的条件。

41.【参考答案】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

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

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

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

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例题2

44.试论债的法律特征。

44.【参考答案】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相互对立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债的关系。

其中,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有此项债务的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二)债具有以下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两者都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以及知识产权关系等不同。

俗语所称孽债、人情债、并非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债的关系。

(2)债主要是财产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债,不以金钱之债为限,其给付也不以具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但最终须以有形的或者无形的利益为归宿,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须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所谓人情债、孽债等等,则非为民法上的债。

有些债的关系,例如赔礼道歉、单纯的不作为义务,并没有直接体现出财产性的内容。

但是,当债务人拒不赔礼道歉时,如果以债务人的费用强行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启事,则转化为财产性的内容。

在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就会体现出财产性。

例题3

46.杜守才与刘艳萍系夫妻,育有一子杜强,一女杜萍,杜强与肖梅系夫妻,生有一子杜小强,杜守才患有严重风湿性关节炎。

某日,杜强陪父亲去看病,途中遭遇车祸,杜强当场死亡,杜守才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

杜守才之弟杜守智要求参与分割其兄遗产,家庭成员之间因继承发生了纠纷。

(1)杜守才的遗产有哪些?

(2)杜守智是否有权参与遗产的分割?

为什么?

(3)杜守才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为什么?

46.【参考答案】

(1)杜守才夫妇共有私房2间,存款24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杜守才拥有一半的财产。

所以其遗产是私房一间,存款12万元。

(2)杜守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割。

理由: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杜守才的妻子刘艳萍,杜守才的女儿杜萍,杜强的儿子杜小强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其弟弟杜守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割。

(3)杜守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妻子刘艳萍,其子杜强,其女杜萍。

由于其子杜强先于其死亡,所以由杜小强代位继承应由杜强继承的那份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刘艳萍、杜萍和杜小强可以各分得4万元,至于私房一间,三人可以商议是作价平分还是共同共有。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高效备考指南

 随着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的日趋成熟,其专业课业已纳入到国家统考的范畴,其试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了一个质的飞越,同时其难度也相应的有所增加。

《民法学》试题考查考生对民法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要求考生不仅要熟记法条,而且要理解法条,对一部分重点法条还要能够灵活运用。

中公教育专家在研究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的基础上,高屋建领,管中窥豹,为考生高效备考做指引。

1.民法总论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5%,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与期间七个部分的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民法的含义、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

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等。

2.物权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3.3%,所占比例较大,且易出简答题和论述题。

本章主要有物权概述、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部分的内容。

物权法作为财产归属法,属于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转移的基础权利。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物权的概念及其分类、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占有。

(2)熟悉:

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和原则。

(3)掌握:

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的分类、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成立和法律效力及其实现。

3.债权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2.3%,所占比例较大,且考查形式多样,主观题和客观题均有所考查。

本章主要有债的概述、合同法总论和合同法分论三个部分的内容。

债权交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债权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考试中经常考查的内容。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债的概念及其分类、债的担保。

(2)熟悉: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3)掌握: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买卖合同。

4.人身权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2.7%,所占比例较小,且主要以判断题的形式考查。

本章主要有人身权概述和人格权种类两部分的内容。

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并不是考试中的重点。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人身权的分类。

(2)熟悉:

人格权的种类。

(3)掌握:

各相似人身权之间的区别。

5.知识产权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4%,所占比例较小,且在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方面均有涉及。

本章主要有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四部分的内容。

知识产权的知识零散,且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但仍以三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为主要学习对象。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强制许可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的关系、驰名商标。

(2)熟悉:

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职务作品、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界定。

(3)掌握: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商标的分类。

6.继承权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6.7%,所占比例较小,且以直接考查法条内容为主。

本章主要有继承法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产的处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继承权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权利,对财产所有权延伸和我国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继承权概念和特征、继承权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熟悉: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规定。

(3)掌握:

遗产处理原则及各类继承纠纷的解决。

7.民事责任部分

本部分在考试中比重约占17%,所占比例较大,且多以案例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本章主要有民事责任概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三个部分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民事活动引起纠纷后民事主体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主要分为侵权之责和违约之责两种,对于现实解决民事纠纷有着重要意义。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了解:

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熟悉: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掌握: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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