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成立流程及示范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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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成立流程及示范资料
关于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收到XX向我街道办事处提报的《关于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的申请》后,我街道办事处对XX小区情况进行了审核:
XX小区由XX开发建设,建成于XX年,首批业主入住时间为XX年XX月,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XX户,目前已入住XX,入住率为XX,入住面积XX,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XXXX一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拟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现就成立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组成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组成。
二、筹备组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2、报名地点:
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或××居民委员会。
请关心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主踊跃报名,请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派人员参加。
联系电话:
××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派,报名工作已结束。
XX年XX月XX日,在我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下,召开了筹备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XX名筹备小组成员,并推选了组长、副组长,现予以公告。
如您对以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与××街道办事处联系,联系电话:
XXXX,我们将进行认真复核并告知您复核结果;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筹备小组将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年月日
关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的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经筹备小组讨论决定: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下述第种形式:
(1)全体业主集体讨论
(2)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
二、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应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代表的具体分布如下:
四、业主代表由下述第种方式产生:
(1)业主书面推荐(附推荐表样张)。
推荐表将采用签收、寄信或传真等形式送达。
(2)。
五、经过对本小区业主业权的核实,业主在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为票。
其中,建设单位为票。
业主如对本公告情况有疑问,或想了解更详细情况,请在XX年XX月XX日之前,与筹备组联系。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时间:
特此公告。
XX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代章)
年月日
XXXX小区业主代表选票(示范)
XX号楼XX单元共户,参与选举户,最多票票
人必须为房屋产权人或共有房屋产权人,其他任何人不得作为被选举人出现。
3、选举人非房屋产权人的,要在备注内写明与产权人的关系,并附委托书。
4、……
1、户号、姓名为预填项,确认业主身份后填写。
2、选票备案时需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可。
3、本选票仅供参考,可依据大致格式重新设计。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名单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经业主自荐、业主联名推荐,已产生符合条件的业主代表××名,现予以公告。
如您对以上业主代表有异议,请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到××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提报有关材料。
筹备组将进行认真复核并告知您复核结果。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关于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
××小区全体业主:
为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改善业主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年月日时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内容:
1、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
2、通过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3、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议形式:
集体讨论或书面形式
如确因其他事务不能到场的,请按照国务院及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您的权力。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事项:
现委托对小区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或表达书面意见,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及行使投票权行为,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权限:
1、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参与讨论、发言并表达观点、意见;
3、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委托人:
年月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参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五—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
(三)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物业。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套;地下建筑面积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八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时,由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在行使选举权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业主的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监护人代表业主投票,可(否)视为业主授权,不再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支取专项维修资金、解聘物业公司等重大事项,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事先告知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严格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参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
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费用;2.,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二)种筹集方式:
(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合计元;
经费收支帐目由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补充部分。
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首次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小区
座落位臵:
青岛市号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业主建筑物区域四至:
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蓄水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楼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三章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业主应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业主建筑物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
00至12:
00下午2:
00至7:
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及扶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扶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本业主建筑物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
(二)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相关联业主2/3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公告
××小区各位业主:
年月日,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就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进行表决。
经过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圆满结束。
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方式,共发出选票××张,收回××张,其中有效票××张,无效票××张,同意票数占全体业主总人数的××%,建筑面积占专有建筑物总面积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并通过了小区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现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
。
。
。
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XX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在贵处和××居委会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经过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圆满结束。
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方式,共发出选票××张,收回××张,其中有效票××张,无效票××张,同意票数占全体业主总人数的××%,占专有建筑物总面积的××%,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现将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材料报送贵处,请予以备案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第18/22页
区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在××街道办事处的组织、监督、指导下,召开了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经过广大业主的共同努力,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圆满结束。
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采取书面方式,共发出选票××张,收回××张,其中有效票××张,无效票××张,同意票数占全体业主总人数的××%,占专有建筑物总面积的××%,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现将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有关材料报送贵局,请予以备案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第19/22页
XX街道办事处
关于对XX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初审意见
区行政执法局:
我街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XX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XX小区由XX开发建设,建成于XX年,首批业主入住时间为XX年XX月,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共XX户,目前已入住XX,入住率为XX,入住面积XX,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
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目前为青岛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筹备组成立符合规定。
接到XX提报的《关于成立XX业主委员会的申请》后,我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组建了由XX人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于XX年XX月XX日召开会议,选举组长:
XX,副组长:
XX,组员为XX。
筹备组会议通过了成员的分工及职责、确定了业主大会的会议议程、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形式及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上述内容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布。
经确认内容、程序合法,公开公正。
三、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合法、规范。
该小区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研究采取业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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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召开,每栋楼由全体业主采用实名制选举产生一位业主代表,共选举了XX位业主代表,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
同时,经筹备组研究,由小区业主选举的XX位业主代表作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并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四、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及委员的产生符合《条例》规定。
XX年XX月XX日召开小区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由XX主持,筹备组全体成员及XX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XXXX;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XX年: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会议完成后选举结果在小区进行了公示。
经我街审查,XX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合法,成立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为此,建议贵局对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给予备案。
附件为所提交资料,已确认真实、有效。
XX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
第21/22页
附件:
1、关于成立XX业主大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