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政策.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5499633 上传时间:2022-12-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房改造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危房改造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危房改造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危房改造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危房改造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危房改造政策.docx

《危房改造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房改造政策.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危房改造政策.docx

危房改造政策

2022年危房改造政策

2022年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危房进行改造时,是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

以户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请,经过金鼎单位鉴定后,危房可就不同等级领取不同金额的补助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2022〕66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2年,计划完成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22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

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

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

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2022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

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

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22〕115号)。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

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

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

对于

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

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

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

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凡经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反映农村危房改造问题严重,查证属实的,将不再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危房改造指标。

(三)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

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

今年,将制定农户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户档案管理。

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

各地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

月3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2022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按照以满足农户量基本需求为目的,优先改造量困难、最需求群众的量危险房屋的原则,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总体规划,各阶段的改造对象为:

2022年—2022年主要改造五保房一、二、三级危房;低保户一级危房;困难房一级危房;一般户一级危房;茅草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的二、三级危房;2022年—2022年主要改造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三级危房。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上述补助标准为户均补助标准,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切实体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帮扶特困群众的前提下,在不改变危改资金用途的情况下,以农民群众满意为基础,根据危改户贫困程度、房屋危改程度实际情况,可对户均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保调整后的补助资金必须根据危房等级和农户贫困善状况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的发生。

2022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2022-01-0811:

47|2楼

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

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

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

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

1.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

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2.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㈠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①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

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③建安工程费。

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

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⑤管理费。

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㈠项中改造成本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⑥贷款利息。

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⑦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㈡税金。

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㈢利润。

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代建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第㈠项中改造成本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3.建设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在34个工作日内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按照本意见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

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

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5.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其不足部分应给予房改住房产权人货币补偿。

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根据房改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协商、结算住房产权置换面积差价款。

6.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

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供应,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㈡对非还建住房,按照下列顺序供应:

1.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2.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且未参加过市

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

3.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

⑴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⑵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4.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建设单位公示剩余住房时,应在本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公开媒体、以及广西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同时公示,公示期7天。

5.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八、对改造补偿安置的规定

1.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

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方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九、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

1.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2.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

各户公摊面积=某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3.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十、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

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十一、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

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

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十二、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

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十三、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

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四、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

危房改造政策2022-01-0811:

58|3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

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对处于地质灾害地区危房改造,要结合村屯合并整村选址重建;对拟撤并村屯的危房改造,要向中心村聚集。

(三)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

各地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农房改造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经济、美观适用的前提下,引导和帮助农户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四)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

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村民评议、张榜公示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制。

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为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推进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协调处理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

(三)研究制定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进度等情况,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落实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六)跟踪掌握、统计汇总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

(七)完成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

第三章建立普查档案

第八条农村危房普查是指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贫困户家庭认证和其房屋鉴定,并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分户纸质档案、汇总档案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的行为。

第九条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村级负责贫困户相关申报纸质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乡镇危改办;乡镇危改办负责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县(市、区)危改办;县(市、区)危改办负责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审核验收、汇总并上报市(州)危改办;市(州)危改办负责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复核验收、保管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省危改办;省危改办负责电子信息档案审查、汇总和管理。

第四章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级政府推进组要依据本行政区域农村危房普查结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提供依据。

农村危房改造

规划和年度计划应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并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全省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第十三条农民自愿申请。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