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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存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存储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核持证上岗。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1.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应将贮存物品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根据其特性分别贮

存在相应的库房内。

4.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分类、分间、分堆贮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贮存。

禁止同库贮存物品见附表1、2、3。

5.剧毒物品的贮存应做到“五双制”,即双把锁、双人取、双人用、双本帐、双人管,有条件的可设立监控、报警装置。

6.每种物品应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性及扑救方法。

7.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库房内排水设施符合要求。

8.库房门应向外开设,库房内应干净、整洁无杂物。

9.库容量不准超储,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为宜。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养护

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记录。

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⑴商品数量。

⑵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保持2年。

⑶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应安装防火罩。

机动车装卸货物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

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

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可燃固体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

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识。

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作业人员应佩带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装卸腐蚀品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须的防护用具。

操作时,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装卸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须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

禁止穿带铁钉鞋。

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

和火源。

7.各类危险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8.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包括库内搬运。

9.在操作时,应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九条人员培训

1.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对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条防火设施

(1)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

(2)防火间距应满足要求,耐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

(3)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4)仓库管理部门应根据存储物质的特性明示适用的消防灭火方法。

(5)必要时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存储单元应安装烟火报警装置。

第十一条通风、隔热措施

1.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保持通风良好。

2.有防阳光直射库内的隔热、降温等措施。

第十二条电气设施

根据贮存危险物品的种类分级分区,安装相应等级的防爆型电器设施,安装线路、开关、电器等应与之匹配合理。

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置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报安全环保部,并由安全环保部上报岳阳市安全监督局和环保局、公安局备案。

安全环保部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4.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按危险化学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仓库每年应定期的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价,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报岳阳市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具体的存储物质制定有针对性地应急

预案,并定期的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

附表1禁止共同贮存物品表

附表2形成爆炸混合危险物质

附表3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物质

附表1:

禁止共同贮存物品表

序号

物品名称

禁止物品种类

备注

1

爆炸物品:

苦味酸、梯恩梯、雷汞、硝化棉、硝化甘油、硝

铵炸药等

其它任何物品必须单独隔离贮存

爆药与炸药必须隔离贮存

 

2

氧化剂:

氯酸钾、氯酸钠、硝

酸钾、硝酸钠、次氯酸钙、过氧化铡、过氧化氢(30%)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同其他任何物品同贮

过氧化钡应单独贮存在阴凉处

能引起燃烧的物品:

溴、硝酸、硫酸、铬酸、高锰酸钾、重络

酸钾等

其他物品

与氧化剂应隔离

3

剧毒物品:

光气、三氧化二砷、

氰化钾、氢化钠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与其他

任何物品同贮

4

易燃气体:

乙炔、氢、氯化甲

烷、硫化氢、乙烯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与其他

任何物品同贮

5

助燃气体:

氧、氟、氯等

除惰性气体外,不准与其他

任何物品同贮

氟、氯有毒害性

6

惰性不燃气体:

氮、二氧化碳、

氟利昂等

除氧化剂、易燃气体外,不

准与其他物品同贮

7

遇水或空气自燃物品:

钾、钠、

电石、磷化钙、锌粉、铝粉、黄磷等

其他物品

钾、钠浸入煤油中。

黄磷浸入水中,独立贮存

8

易燃固体:

赛璐璐、赤磷、硫

其他物品

9

易燃液体:

汽油、苯、二硫化碳、丙酮、乙醇、甲苯、酒精

(醇类)、硝基漆、煤油等

其他物品

如数量较少,允许与固体物品隔离贮存

 

附表2:

形成爆炸混合危险物质

序号

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

氯酸盐、硝酸盐与磷、镁、铝、锌等粉末及脂类等有机物

2

过氯酸或其盐类与乙醇等有机物

3

过氯酸盐或氯酸盐与硫酸

4

过氧化物与镁、锌、铝等粉末

5

过氧化二苯甲酰与氯仿等有机物

6

过氧化氢与丙酮

7

次氯酸钙与有机物

8

氢与氟、臭氧、氧、氧化亚氮、氯等

9

氨与氟、碘

10

乙炔与氯、甲烷与氯加上阳光及振动

11

水与硫酸酐

12

三乙基铝、钾、钠、碳化钠、氯磺酸与水

13

氯酸盐与硫化锑

14

硝酸钾与醋化钠

15

氰化钾与硝酸盐、氯酸盐、高氯酸盐共热时

16

硝酸盐与氯化亚锡

17

液态空气、液态氧与有机物

18

重铬酸胺与有机物

19

高锰酸钾与有机物

20

氯酸钾与硫酸或硝酸

21

联苯胺与漂白粉

22

黄磷与氧化剂

附表3:

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物质

序号

能引起燃烧物质

1

溴与磷、锌粉、镁粉

2

浓硫酸、逍硝酸与木材、织物等

3

铝粉与氯仿

4

王水与有机物

5

过氧化钠与醋酸、甲醇、丙酮、乙二醇等

6

硝酸铵与亚硝酸钠

7

亚硝基粉与酸、碱等

8

甲烷与氟化氢

9

铬酸酐与甲醇、乙醇、丙醇、醋酸等

10

重铬酸铵与甘油及硫酸等

11

三乙磷与氧、氯等

12

对亚硝基苯酸与酸碱等

13

高锰酸钾与硫酸、硫磺、甘油、酒精、丙酮等

14

松节油与氯、浓硫酸、硝酸

15

氧与有机物或油酯

16

氯与乙烯或乙炔

17

氢与氯气或氟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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